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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dr.lib.ntu.edu.tw/jspui/handle/123456789/15853
標題: | 偵查不公開與新聞自由─以檢察機關偵查資訊之釋出為中心 Investigation Secrecy and the Freedom of the Press - A Focus on the Disclosure of Investigatory Information |
作者: | Liang-Po Shih 施良波 |
指導教授: | 黃錦堂 |
關鍵字: | 偵查不公開,新聞自由,基本權衝突,基本權限制,新聞處理, Investigation Secrecy,Freedom of the Press,Conflict of Fundamental Rights,Restrictions on the Fundamental Right,Dealing with the Media, |
出版年 : | 2012 |
學位: | 碩士 |
摘要: | 本研究從實務觀點探討刑事訴訟法上偵查不公開之界限,尤其是保密偵查資訊與新聞自由之間的衝突應如何解決,此牽涉憲法上基本權相互衝突時,應如何權衡、協調之問題。欲解決兩者之衝突問題,須先瞭解偵查不公開原則之內涵,筆者擬從理論及實務兩方面加以探討。理論面上,將介紹偵查不公開之歷史、立法沿革、目的、規範客體及界限所在,並比較各國關於偵查不公開之法制內容,以之作為我國制度之借鑑。至於實務面,則分析重要實務案例,並依筆者經驗提出分析與評論。其次,新聞自由之內涵對於本研究亦極為重要,故筆者從新聞自由的歷史談起,介紹其內涵、理論基礎以及界限。
偵查不公開與新聞自由衝突時,由於涉及諸多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故應從憲法之觀點加以解決。在理論上,兩者的衝突可細分為「偵查權行使與新聞自由的衝突」及「人民基本權與新聞自由的衝突」。前者為「對基本權限制」的問題,後者則是「基本權衝突理論」,筆者將分別介紹外國及我國之釋憲實務,並加以分析、評論。 最後,筆者依自身擔任機關發言人的經驗,對於偵查不公開之新聞處理提出幾點建議。在新聞處理原則方面,發言人應熟悉媒體生態,建立與媒體的互信溝通管道,並於過程中審時度勢、隨機應變。至於在新聞發布技巧上,新聞稿的製作必須「新聞化、口語化、大眾化」,不宜加入個人之主觀評論或臆測,並將電子媒體與平面媒體區別處理,以符合其對於時效性之需求。機關發言人應隨時增進個人能力,在辦案經驗及公關技巧上累積豐富的實務歷練,配合臨場表現與事後檢討,必定能妥適處理檢察機關與新聞媒體之間的利益衝突,達成促進社會公益、維持治安的重要任務。 |
URI: | http://tdr.lib.ntu.edu.tw/jspui/handle/123456789/15853 |
全文授權: | 未授權 |
顯示於系所單位: | 政治學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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