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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dr.lib.ntu.edu.tw/jspui/handle/123456789/58547
Title: | 法定法官原則:以刑事訴訟程序為中心 The Lawful Judge: In the Criminal Proceedings |
Authors: | Yin-Chien Shih 施吟蒨 |
Advisor: | 林鈺雄 |
Keyword: | 法定法官,抽象性原則,明確性原則,恣意,釋字第665號解釋, lawful judge,the principle of abstraction,the principle of clarity,arbitrariness,Judicial Yuan Interpretation no. 665, |
Publication Year : | 2014 |
Degree: | 碩士 |
Abstract: | 基本法第101條1項2句法定法官的保障,目的在於避免藉由操縱司法機關而對司法產生不當的影響。不論是哪一層面地以個案性地選擇承審法官來影響裁判的結果,皆應予避免。不僅是司法獨立應受保障,當事人以及公眾對法院無偏頗性及其客觀性的信賴亦應受到確保。因此,案件必須基於一般抽象且事先確立的特徵,矇眼地分配予個案其承審法官。國家從而所必須負擔的義務是:形成一般抽象且符合法治國明確性要求的規範網絡,使各個案件能夠依法得到其「法定法官」。此抽象一般的事先規範網絡,必須精確到能夠確定出具體法官個人的最後規範層級,而非僅止於超額配置的審判庭。詳言之,以法律來確定法院的管轄權、藉事務分配計畫來確定由哪一審判庭審理,若於超額配置之審判庭,再藉由庭內參與計畫最後確定到承審法官個人。倘若未形成一般抽象且足以排除恣意空間的規範,已違反了基本法法定法官的誡命;至於在個案適用法規上,聯邦憲法法院則以是否出現「恣意」來加以審查法定法官是否受到剝奪。
在事務分配計畫的制定上,能夠排除掉恣意空間的規範方式無非是採用全體決議原則來避免權力集中於一人或少數人,且規範的內容必須一般抽象地能適用於所有案件,且明確地排除掉不必要的解釋空間。在事物年度進行中,若出現不可避免必須變動事務分配的情形,仍需再由全體決議出向後生效的一般、抽象且明確的規範。 我國法從法官法乃至於具體到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庭分案規則,其中不論是在全體決議原則的面向,仍有將權力集中於院長一人之慮外,亦仍有許多不夠明確的而潛在著恣意操作空間的規範。如相牽連案件併案,最能避免掉操作空間的分案方式無非是:後案併前案,但專庭案件不併入普通案件;惟在出現個案性爭議時,仍得由審核小組來進行審查。至於具體地以恣意原則個案地來審查釋字第665號案件事實爭議:該院並非是在後案進入該院時,立即提出有併案之必要性,反而遲至後案已作出兩次限制住居並且無保釋放的裁定;此外,後案本為金融專庭案件,確反常地併入普通刑事案件,又將被告人數較多之後案併入被告人數較少之前案,亦有違相牽連併案目的在於訴訟經濟之法理。因此,客觀地以恣意原則觀之,此種併案方式不僅無法令人理解,且審核小組亦提不出有何特殊理由必須如此併案,因而,本案情形已足夠成恣意,而剝奪了被告的法定法官。 基本法第101條1項2句法定法官的保障,目的在於避免藉由操縱司法機關而對司法產生不當的影響。不論是哪一層面地以個案性地選擇承審法官來影響裁判的結果,皆應予避免。不僅是司法獨立應受保障,當事人以及公眾對法院無偏頗性及其客觀性的信賴亦應受到確保。因此,案件必須基於一般抽象且事先確立的特徵,矇眼地分配予個案其承審法官。國家從而所必須負擔的義務是:形成一般抽象且符合法治國明確性要求的規範網絡,使各個案件能夠依法得到其「法定法官」。此抽象一般的事先規範網絡,必須精確到能夠確定出具體法官個人的最後規範層級,而非僅止於超額配置的審判庭。詳言之,以法律來確定法院的管轄權、藉事務分配計畫來確定由哪一審判庭審理,若於超額配置之審判庭,再藉由庭內參與計畫最後確定到承審法官個人。倘若未形成一般抽象且足以排除恣意空間的規範,已違反了基本法法定法官的誡命;至於在個案適用法規上,聯邦憲法法院則以是否出現「恣意」來加以審查法定法官是否受到剝奪。 在事務分配計畫的制定上,能夠排除掉恣意空間的規範方式無非是採用全體決議原則來避免權力集中於一人或少數人,且規範的內容必須一般抽象地能適用於所有案件,且明確地排除掉不必要的解釋空間。在事物年度進行中,若出現不可避免必須變動事務分配的情形,仍需再由全體決議出向後生效的一般、抽象且明確的規範。 我國法從法官法乃至於具體到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庭分案規則,其中不論是在全體決議原則的面向,仍有將權力集中於院長一人之慮外,亦仍有許多不夠明確的而潛在著恣意操作空間的規範。如相牽連案件併案,最能避免掉操作空間的分案方式無非是:後案併前案,但專庭案件不併入普通案件;惟在出現個案性爭議時,仍得由審核小組來進行審查。至於具體地以恣意原則個案地來審查釋字第665號案件事實爭議:該院並非是在後案進入該院時,立即提出有併案之必要性,反而遲至後案已作出兩次限制住居並且無保釋放的裁定;此外,後案本為金融專庭案件,確反常地併入普通刑事案件,又將被告人數較多之後案併入被告人數較少之前案,亦有違相牽連併案目的在於訴訟經濟之法理。因此,客觀地以恣意原則觀之,此種併案方式不僅無法令人理解,且審核小組亦提不出有何特殊理由必須如此併案,因而,本案情形已足夠成恣意,而剝奪了被告的法定法官。 |
URI: | http://tdr.lib.ntu.edu.tw/jspui/handle/123456789/58547 |
Fulltext Rights: | 有償授權 |
Appears in Collections: | 法律學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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