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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 欄位 | 值 | 語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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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ontributor.advisor | 林鈺雄 | |
dc.contributor.author | Yin-Chien Shih | en |
dc.contributor.author | 施吟蒨 | zh_TW |
dc.date.accessioned | 2021-06-16T08:19:24Z | - |
dc.date.available | 2014-03-08 | |
dc.date.copyright | 2014-03-08 | |
dc.date.issued | 2014 | |
dc.date.submitted | 2014-02-06 | |
dc.identifier.citation | 一、中文文獻
(一)教科書、專書及論文集文章 1.王泰升,《臺灣法律史概論》,元照,第三版,2009年。 2.李建良,〈「制度性保障」理論探源-尋索卡爾.史密特學說的大義與微言〉,收錄於《公法學與政治理論-吳庚大法官榮退論文集》,元照,2004年,頁219以下。 3.李惠宗,《憲法要義》,元照,第二版,1998年。 4.何勤華等著,《英國法律發達史》,韋伯文化國際,2004年。 5.何勤華等著,《法國法律發達史》,韋伯文化國際,2004年。 6.何勤華等著,《德國法律發達史》,韋伯文化國際,2004年。 7.法治斌、董保城,《憲法新論》,元照,第三版,2006年。 8.林鈺雄,《刑事訴訟法(上冊)》,自版,第七版,2013年。 9.林鈺雄,《刑事訴訟法(下冊)》,自版,第七版,2013年。 10.英戈.穆勒,王勇譯,《恐怖的法官:納粹時期的司法》,中國政法大學,2000年。 11.姜世明,《法院組織法》,新學林,第三版,2012年。 12.翁岳生主編,《行政訴訟法逐條釋義》,五南,2002年。 (二)學位論文 1.陳信安,《法定法官原則之研究》,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5年6月。 2.陳英姿,《我國法官自治運動》,國立臺灣大學新聞研究所碩士論文,1996年1月。 (三)期刊論文 1.王金壽,〈臺灣司法改革二十年:邁向獨立之路〉,《思與言》,第46卷第2期,2008年6月,頁133以下。 2.王金壽,〈臺灣司法獨立的發源地:台中地方法院303室〉,《司法改革雜誌》,第46期,2003年10月,頁8以下。 3.呂太郎,〈司法院司改四年的回顧〉,《全國律師》,第2卷第12期,1998年12月,頁16以下。 4.呂太郎,〈各級法院法官會議設置要點草案析介〉,《律師通訊》,第183期,1994年12月,頁18以下。 5.李仁淼,〈司法規則制定權與法定法官原則-釋字第六六五號解釋評析〉,《月旦裁判時報》,第4期,2010年8月,頁14以下。 6.李念祖、張清雲、黃瑞華、蘇永欽、林俊益、洪英花、蔡瑞宗、林麗瑩、張永宏,〈重罪羈押、法定法官原則與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六六五號解釋相關法律問題學術研討會〉,《月旦法學雜誌》,第176期,2010年1月,頁68以下。 7.李建良,〈更換法官與重罪羈押之憲法爭議-釋字第六六五號解釋〉,《臺灣法學雜誌》,第141期,2009年12月,頁211以下。 8.李建良,〈審判獨立與司法獨裁-解評司法院釋字第六六五號解釋〉,《月旦法學雜誌》,第176期,2010年1月,頁42以下。 9.周志宏、陳運財、楊雲驊、林明昕、黃國昌、洪英花、林孟皇,〈併案更換法官與重罪羈押已經合憲了嗎?-評司法院釋字第六六五號解釋〉,《月旦法學雜誌》,第176期,2010年1月,頁86以下。 10.林孟皇,〈金融專庭與法定法官原則〉,《法令月刊》,第60卷第4期,2009年4月,頁42以下。 11.林孟皇,〈法定法官原則的理論與實務-兼評司法院釋字第665號解釋〉,《法官協會雜誌》,第11卷,2009年12月,頁61以下。 12.邱琦,〈醫療專庭與專家參審-以德國、法國商事法庭為借鏡〉,《月旦法學雜誌》,第185期,2010年10月,頁80以下。 13.林超駿,〈試論設計法院分案制度應考慮之因素-也評我國一般所謂之法定法官原則〉,《臺灣法學雜誌》,第136期,2009年9月,頁61以下。 14.林鈺雄,〈綠島專案之管轄爭議〉,《月旦法學教室》,第63期,2000年8月,頁16以下。 15.林鈺雄,〈論中間程序-德國起訴審查制的目的、運作及立法論〉,《月旦法學雜誌》,第88期,2002年9月,頁69以下。 16.林鈺雄,〈緩起訴處分之撤銷問題與瑕疵理論-最高法院相關裁判之綜合評釋〉,《月旦法學雜誌》,第173期,2009年10月,頁268以下。 17.林臻嫺,〈保密分案廢止後,最高法院你該瘦身了〉,《司法改革雜誌》,第90期,2012年6月,頁50以下。 18.姜世明,〈長期被忽略之法治國支柱-論法定法官原則之觀念釐清及實踐前瞻〉,《臺灣法學雜誌》,第125期,2009年4月,頁9以下 19.柯耀程,〈合併審判〉,《月旦法學教室》,第89期,2010年3月,頁36以下。 20.陳新民,〈評議法定法官原則的探源與重罪羈押合憲性的爭議〉,《軍法專刊》,第56卷第1期,2010年2月,頁7以下。 21.陳運財,〈恣意裁判之禁止與法定法官原則〉,《法官協會雜誌》,第11卷,2009年12月,頁51以下。 22.陳運財,〈大法官釋字第六六五號解釋評析〉,《月旦法學雜誌》,第176期,2010年1月,頁24以下。 23.黃翰義,〈從法定法官原則論牽連管轄之牽連及再牽連-兼評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第33號提案〉,《軍法專刊》,第56卷第3期,2010年6月,頁163以下。 24.楊雲驊,〈到底要多少員額才算合理?-從德國聯邦最高法院「超額配置」談我國最高法院「不足額配置」的問題〉,《司法改革雜誌》,第90期,2012年6月,頁55。 25.蔡志宏,〈保密分案之生與死-談保密分案之過去、現在與廢止後之未來〉,《司法改革雜誌》,第89期,2012年4月,頁16以下 26.蔡新毅,〈清理積案小組與法治國家原則〉,《法官協會雜誌》,第3卷第1期,2001年6月,頁367以下。 27.蘇永欽,〈人權保障留給司法行政和程序的立法空間-簡評第六六五號解釋〉,《月旦法學雜誌》,第176期,2010年1月,頁5以下。 28.顧立雄、高秀真、莊秋桃、林孟皇、姜世明,〈「從專業法院看專業法庭」學術研討會〉,《月旦法學雜誌》,第178期,2010年3月,頁以下。 29.〈法定法官原則研討會會議記錄〉,《法官協會雜誌》,第11卷,2009年12月,頁2以下。 (四)報章雜誌 1.林孟皇,〈誰在乎法定法官原則?〉,《中國時報》,2008年12月25日,第A14版。 2.洪英花,〈蔡守訓審理扁案違法違憲〉,《自由時報》,2008年12月30日,第A15版。 3.陳憲裕,〈蔡守訓是否有權審理「扁案」?〉,《自由時報》,2008年12月29日,A15版。 4.〈北院8.28設置金融專庭,期使重大金融及社會矚目案件妥速審結〉,《司法周刊》,第1404期,2008年8月28日,第1版。 二、德文文獻 (一)教科書、註釋書、專書及論文集文章 1.Achenbach, Hans, Staatsanwalt und gesetzlicher Richter- ein vergessenes Problem?, in: Broda, Christian (Hrsg.), Festschrift fur Rudolf Wassermann zum sechzigsten Geburtstag, 1985, S. 849ff., Luchterhand: Neuwied. 2.Beulke, Werner, Strafprozessrecht, 12. Aufl., 2012, C.F. Muller: Heidelberg 3.Dreier, Horst, Grundgesetz: Kommentar, Bd. III: Art. 83-146, 2. Aufl., 2008, Mohr Siebeck: Tubingen. 4.Hellmann,Uwe, Strafprozessrecht, 2. Aufl., 2005, Springer: Berlin. 5.Henkel, Joachim, Der gesetzliche Richter, 1967, Gottingen. 6.Kissel, Otto Rudolf/Mayer, Herbert, Gerichtsverfassungsgesetz : Kommentar, 5. Aufl., 2008, C.H. Beck: Munchen. 7.Lin, Yu-hsiung, Richtervorbehalt und Rechtsschutz gegen strafprozessuale Grundrechtseingriffe, 1998, Peter Lang: Frankfurt am Main. 8.Lowe, Ewald/Rosenberg, Werner, Die Strafprozesordnung und das Gerichtsverfassungsgesetz Groskommentar, Hrsg. v. Erb, Volker/Esser, Robert/Franke, Ulrich/Graalmann-Scheerer, Kirsten/Hilger, Hans/Ignor, Alexander, Bd. I : Einleitung; §§ 1-47; Sachregister, 26. Aufl., 2006, de Gruyter: Berlin. 9.Maunz, Theodor/Durig, Gunter, Grundgesetz : Kommentar, Bd. VI : Art. 100-146, 8. Aufl., 2008, C.H. Beck: Munchen. 10.Mussig, Ulrike, Gesetzlicher Richter ohne Rechtsstaat? : eine historisch- vergleichende Spurensuche , 2007, de Gruyter: Berlin. 11.Pieroth, Bodo/Schlink, Bernhard, Grundrechte, Staatsrecht II, 24.Aufl., C.F. Muller: Heidelberg. 12.Roxin, Claus/Schunemann, Bernd, Strafverfahrensrecht, 26. Aufl., 2009, C.H. Beck: Munchen. 13.Sachs, Michael, Grundgesetz, 5. Aufl., 2009, C.H. Beck: Munchen. 14.Schilken , Eberhard, Gerichtsverfassungsrecht, 4. Aufl., 2007, Carl Heymann: Koln. 15.Schmidt-Bleibtreu, Bruno/Hofmann, Hans/Hopfauf, Axel, GG : Kommentar zum Grundgesetz, 12. Aufl., 2011, Carl Heymanns: Koln. 16.Sowada, Christoph, Der gesetzliche Richter im Strafverfahren, 2002, de Gruyter: Berlin. (二)期刊論文 1.Britz, Gabriele, Das Grundrecht auf den gesetzlichen Richter in der Rechtsprechung des BVerfG, JA 2001, 573ff. 2.Engelhardt, Hanns, Staatsanwaltschaft und gesetzlicher Richter, DRiZ 1982, 418ff. 3.Felix, Gunther, Anmerkung zum Beschlus des BGH v. 5. 5. 1944-VGS 1-4/93, BB(Beilage 11 zu Heft 17/1994), 7f. 4.Frisch, Wolfgang, Problematik und Grenzen der Errichtung von Hilfsstrafkammern - Zugleich eine Besprechung des BGH - Urteils vom 22. 8. 1985 - 4 StR 398/85, NStZ 1987, 265ff. 5.Gloria, Christian, Die Verwirklichung des Rechtes auf den gesetzlichen Richter im Prozes, NJW 1989, 445ff. 6.Herzog, Felix, Uber bewegliche Zustandigkeitsregelungen, instrumentelle Zustandigkeitswahl und das Prinzip des gesetzlichen Richters, StV 1993, 609ff. 7.Kissel, Die Novelle 1999 zur Prasidialverfassung, NJW 2000, 460ff. 8.Meyer, Jurgen, Spezialisierung (Spezialabteilungen und -kammern) in der Justiz, DriZ 1987, 417ff. 9.Muller, Paul, Anmerkung zum Urteil des BGH v. 12. 4. 1978-3StR 58/78, MDR 1978, 948f. 10.Pechstein, Matthias, Der gesetzliche Richter, Jura 1998, 197ff. 11.Peters, Karl, Anmerkung zum Urteil des BGH v. 12. 4. 1978-3StR 58/78, JR 1979, 82. 12.Sangmeister, Bernd, Grundsatzliches vom Bundesgerichtshof, NJW 1995, 289ff.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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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description.abstract | 基本法第101條1項2句法定法官的保障,目的在於避免藉由操縱司法機關而對司法產生不當的影響。不論是哪一層面地以個案性地選擇承審法官來影響裁判的結果,皆應予避免。不僅是司法獨立應受保障,當事人以及公眾對法院無偏頗性及其客觀性的信賴亦應受到確保。因此,案件必須基於一般抽象且事先確立的特徵,矇眼地分配予個案其承審法官。國家從而所必須負擔的義務是:形成一般抽象且符合法治國明確性要求的規範網絡,使各個案件能夠依法得到其「法定法官」。此抽象一般的事先規範網絡,必須精確到能夠確定出具體法官個人的最後規範層級,而非僅止於超額配置的審判庭。詳言之,以法律來確定法院的管轄權、藉事務分配計畫來確定由哪一審判庭審理,若於超額配置之審判庭,再藉由庭內參與計畫最後確定到承審法官個人。倘若未形成一般抽象且足以排除恣意空間的規範,已違反了基本法法定法官的誡命;至於在個案適用法規上,聯邦憲法法院則以是否出現「恣意」來加以審查法定法官是否受到剝奪。
在事務分配計畫的制定上,能夠排除掉恣意空間的規範方式無非是採用全體決議原則來避免權力集中於一人或少數人,且規範的內容必須一般抽象地能適用於所有案件,且明確地排除掉不必要的解釋空間。在事物年度進行中,若出現不可避免必須變動事務分配的情形,仍需再由全體決議出向後生效的一般、抽象且明確的規範。 我國法從法官法乃至於具體到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庭分案規則,其中不論是在全體決議原則的面向,仍有將權力集中於院長一人之慮外,亦仍有許多不夠明確的而潛在著恣意操作空間的規範。如相牽連案件併案,最能避免掉操作空間的分案方式無非是:後案併前案,但專庭案件不併入普通案件;惟在出現個案性爭議時,仍得由審核小組來進行審查。至於具體地以恣意原則個案地來審查釋字第665號案件事實爭議:該院並非是在後案進入該院時,立即提出有併案之必要性,反而遲至後案已作出兩次限制住居並且無保釋放的裁定;此外,後案本為金融專庭案件,確反常地併入普通刑事案件,又將被告人數較多之後案併入被告人數較少之前案,亦有違相牽連併案目的在於訴訟經濟之法理。因此,客觀地以恣意原則觀之,此種併案方式不僅無法令人理解,且審核小組亦提不出有何特殊理由必須如此併案,因而,本案情形已足夠成恣意,而剝奪了被告的法定法官。 基本法第101條1項2句法定法官的保障,目的在於避免藉由操縱司法機關而對司法產生不當的影響。不論是哪一層面地以個案性地選擇承審法官來影響裁判的結果,皆應予避免。不僅是司法獨立應受保障,當事人以及公眾對法院無偏頗性及其客觀性的信賴亦應受到確保。因此,案件必須基於一般抽象且事先確立的特徵,矇眼地分配予個案其承審法官。國家從而所必須負擔的義務是:形成一般抽象且符合法治國明確性要求的規範網絡,使各個案件能夠依法得到其「法定法官」。此抽象一般的事先規範網絡,必須精確到能夠確定出具體法官個人的最後規範層級,而非僅止於超額配置的審判庭。詳言之,以法律來確定法院的管轄權、藉事務分配計畫來確定由哪一審判庭審理,若於超額配置之審判庭,再藉由庭內參與計畫最後確定到承審法官個人。倘若未形成一般抽象且足以排除恣意空間的規範,已違反了基本法法定法官的誡命;至於在個案適用法規上,聯邦憲法法院則以是否出現「恣意」來加以審查法定法官是否受到剝奪。 在事務分配計畫的制定上,能夠排除掉恣意空間的規範方式無非是採用全體決議原則來避免權力集中於一人或少數人,且規範的內容必須一般抽象地能適用於所有案件,且明確地排除掉不必要的解釋空間。在事物年度進行中,若出現不可避免必須變動事務分配的情形,仍需再由全體決議出向後生效的一般、抽象且明確的規範。 我國法從法官法乃至於具體到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庭分案規則,其中不論是在全體決議原則的面向,仍有將權力集中於院長一人之慮外,亦仍有許多不夠明確的而潛在著恣意操作空間的規範。如相牽連案件併案,最能避免掉操作空間的分案方式無非是:後案併前案,但專庭案件不併入普通案件;惟在出現個案性爭議時,仍得由審核小組來進行審查。至於具體地以恣意原則個案地來審查釋字第665號案件事實爭議:該院並非是在後案進入該院時,立即提出有併案之必要性,反而遲至後案已作出兩次限制住居並且無保釋放的裁定;此外,後案本為金融專庭案件,確反常地併入普通刑事案件,又將被告人數較多之後案併入被告人數較少之前案,亦有違相牽連併案目的在於訴訟經濟之法理。因此,客觀地以恣意原則觀之,此種併案方式不僅無法令人理解,且審核小組亦提不出有何特殊理由必須如此併案,因而,本案情形已足夠成恣意,而剝奪了被告的法定法官。 | zh_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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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description.tableofcontents |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及問題意識 1 第二節 研究方法 5 第三節 研究範圍 6 第四節 本文架構 7 第二章 法定法官原則之基本內涵 9 第一節 法定法官原則的起源 9 第二節 法定法官的目的及其重要內涵 12 第三節 基本法第101條的保護領域 14 第一項 人的保護領域(基本權主體Grundrechtstrager) 14 第二項 事的保護領域 16 第一款 法官的概念 16 第二款 法官的法定 19 第一目 抽象一般事先的規範 19 第二目 法律保留的射程 20 第三目 對特別事物領域的法院法定 22 第三項 基本權規範對象(Grundrechtsadressaten) 23 第四項 例外法院禁止 23 第四節 法定法官保障的核心問題 25 第一項 法定法官及行政權 25 第二項 法定法官及立法權 26 第一款 基本法第92條及第97條意義下的法官保障 26 第二款 立法者的管轄權規範 27 第三項 法定法官及司法權 28 第一款 法院內組織的決定 28 第二款 法院適用管轄權規範的瑕疵 29 第一目 恣意門檻 29 第二目 移送義務 30 第三目 偏頗 31 第五節 本章小結 32 第三章 法定法官原則於管轄權之實踐 35 第一節 事物管轄 35 第一項 德國法院組織法中事務管轄的規範 35 第二項 「可移動的管轄權」之於法定法官的疑慮 36 第三項 聯邦憲法法院標竿判決 38 第四項 判決評釋 41 第二節 土地管轄 45 第一項 刑事訴訟法中土地管轄之規範 45 第一款 犯罪地法院 45 第二款 被告住居所地法院 46 第三款 逮捕地法院 46 第二項 複數土地管轄法院之於法定法官間疑慮 47 第三項 多數見解 48 第一款 原則上合憲 48 第二款 檢察官裁量權之界線 49 第四項 先後次序規範 51 第一款 最優先的管轄法院 52 第二款 逮捕地法院作為備位 53 第三節 本章小結 54 第四章 法定法官原則於事務分配計畫之實踐 57 第一節 德國事務分配歷史的回顧 57 第二節 主席團 59 第一項 法律地位 61 第二項 任務範圍 61 第三節 事務分配內容形成的一般原則 63 第一項 形成自由作為開端 64 第二項 事務分配的範圍 66 第一款 完全性原則 66 第二款 法律優位原則 67 第三項 制定事務分配計畫的其他原則 68 第一款 適用期間確定 68 第一目 年度性原則 68 第二目 穩定性原則 69 第三目 預先效力原則 69 第四目 立即執行原則 70 第二款 抽象性原則以及明確性原則 71 第一目 抽象性原則 71 第二目 明確性原則 71 第四項 各種原則保障下的極限? 72 第一款 重新分配案例觀察 73 第一目 聯邦行政法院年度重分案 73 第二目 聯邦憲法法院年度重分案 75 第三目 聯邦最高法院年中重分案 76 第四目 聯邦憲法法院年中重分案 79 第二款 案例分析 81 第三款 重新分配容許前提 83 第一目 抽象性原則 83 第二目 穩定性原則的補償? 84 第四節 庭內參與計畫(人的事務分配) 87 第一項 超額配置 89 第一款 概念說明 89 第二款 超額配置的容許性 90 第二項 審判長權限的限縮-二則標竿裁定 93 第一款 聯邦最高法院聯合大法庭裁定 93 第二款 聯邦憲法法院聯合大法庭裁定 98 第一目 案件事實 98 第二目 聯邦憲法法院第一庭的見解 99 第三目 聯合大法庭的見解 100 第四目 本裁定對法定法官發展之重大突破 104 第三項 1999年修正法院組織法第21g條 106 第四項 法院組織法第21g條的憲法意涵 107 第五節 裁判任務之分配(事的事務分配) 109 第一項 輪分原則 109 第二項 首字母分配原則 110 第三項 事務領域分配原則 111 第六節 本章小結 113 第五章 法定法官原則於我國法之實踐 115 第一節 法定法官原則於我國憲法之基礎 115 第二節 法定法官原則之於我國刑事訴訟管轄權規範 116 第一項 被告所在地 117 第二項 牽連管轄 118 第三節 法定法官原則之於我國事務分配相關規範 119 第一項 我國事務分配發展的回顧 119 第二項 法官會議 121 第一款 法官會議實施要點 121 第二款 法官法 123 第三項 司法院頒布之事務分配辦法及要點 126 第一款 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民刑事與行政訴訟及特殊專業類型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 127 第二款 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130 第四項 我國事務分配爭議問題之檢討 131 第一款 人的事物分配:以最高法院不足額配置為例 131 第二款 事的事物分配: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庭分案要點為例 133 第一目 金融專庭 133 第二目 相牽連案件 134 第四節 以法定法官原則重新檢視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65號之案件事實 140 第一項 案件事實 140 第二項 由該具體案件事實審查是否違反恣意原則 147 第五節 本章小結 150 第六章 結論 153 第一節 本文回顧 153 第二節 德國法法定法官原則之研究成果 153 第三節 借鏡德國法對我國事務分配制度之檢討 155 | |
dc.language.iso | zh-TW | |
dc.title | 法定法官原則:以刑事訴訟程序為中心 | zh_TW |
dc.title | The Lawful Judge: In the Criminal Proceedings | en |
dc.type | Thesis | |
dc.date.schoolyear | 102-1 | |
dc.description.degree | 碩士 | |
dc.contributor.oralexamcommittee | 姜世明,吳從周 | |
dc.subject.keyword | 法定法官,抽象性原則,明確性原則,恣意,釋字第665號解釋, | zh_TW |
dc.subject.keyword | lawful judge,the principle of abstraction,the principle of clarity,arbitrariness,Judicial Yuan Interpretation no. 665, | en |
dc.relation.page | 164 | |
dc.rights.note | 有償授權 | |
dc.date.accepted | 2014-02-07 | |
dc.contributor.author-college | 法律學院 | zh_TW |
dc.contributor.author-dept | 法律學研究所 | zh_TW |
顯示於系所單位: | 法律學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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