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navigation

DSpace JSPUI

DSpace preserves and enables easy and open access to all types of digital content including text, images, moving images, mpegs and data sets

Learn More
DSpace logo
English
中文
  • Browse
    • Communities
      & Collections
    • Publication Year
    • Author
    • Title
    • Subject
    • Advisor
  • Search TDR
  • Rights Q&A
    • My Page
    • Receive email
      updates
    • Edit Profile
  1. NTU Theses and Dissertations Repository
  2. 法律學院
  3. 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
Please use this identifier to cite or link to this item: http://tdr.lib.ntu.edu.tw/jspui/handle/123456789/58499
Title: 和誘未成年人罪之檢討—
以實務運作為中心
On Youth Abduction--
An Observation on Judicial Practice in Taiwan
Authors: Hsiao-Hsiang Jen
任孝祥
Advisor: 李茂生(Mau-Sheng Lee)
Keyword: 和誘未成年人罪,實務運作,實證研究,
youth abduction,judicial practice,empirical study,
Publication Year : 2014
Degree: 碩士
Abstract: 有論者指出,和誘未成年人罪之立法背景時代,在保護「家長對家子之支配關係」。有論者認為,今日社會「保護家庭」的背後,在保護「性--愛--家庭」之性道德觀念,確保性的生殖機能、維持資本主義下所須勞動力。而晚近學說則認為,應將本罪解釋為保護「未成年人受家庭監督照顧的利益」。而我國現行司法實務上,本罪在處罰什麼�保護什麼?
  基於這樣的好奇,本文對我國司法實務運作加以觀察。本文以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查詢近年來上網公開之和誘未成年人罪案件,並以和誘未成年人罪中「與未成年人共同居住型」、「偷抱幼童型」之案件為觀察重點,探討本罪被起訴或成罪的案件為何,行為人、被誘人又是哪些族群。
  本文研究結果發現,在我國和誘未成年人罪的實務運作上:
1. 本罪之運作因地區、法庭而異。在部分地院,本罪和「保護性道德觀念」有關。不僅青少年讀物上有「不要與未成年女性共同居住或性行為,以免觸法」的法律小故事,倘若行為人和被誘人間有性行為,即有很高的可能性被以本罪起訴、成罪。在部分地院,本罪則似乎維持「家長對家子之支配權」型態。被誘人只要短暫離家、出遊,行為人即可能被起訴、定罪,有無性行為似非重點。然而不論何者,起訴、定罪均有浮濫之嫌,且被誘人本身之利益及意願常不被考量。
2. 起訴、成罪案件,幾乎都是「男性和誘未成年女性」,可印證本罪在現行實務上主要在「保護性道德」、「避免未成年人性行為」。蓋若實質考量未成年人利益,則男性和誘男性、女性和誘女性脫離家庭,均可能妨害被誘人利益而成立本罪,實務上此類案件卻少之又少。縱使有,也多是涉及「性」(同性性行為、媒介猥褻、性交易)之案件。
3. 起訴、成罪與否,受「法院本身」影響最大。同樣的事實是否該當本罪之構成要件,例如「和誘」、「脫離家庭」,不同法院有截然不同的評價。高本院相當限縮構成要件之認定,有些法院則傾向寬認。
4. 起訴、成罪案件,和被誘人之年齡(幼童除外)、教育程度似無明顯關聯,至少判決書很少強調。實務對於需保護性之判斷,主要應非受此類因素影響。
起訴、成罪案件,和被誘人嗣後有無被強制性交、疑似強制性交有明顯關聯,倘被誘人離家後被強制性交、疑似被強制性交,和誘罪成罪之可能性就大增。強制性交明顯影響實務對於需保護性之判斷。
5. 日本的類似立法,主要在處理「人口販賣」、「使人賣淫或強迫勞動」之案件。但我國實務,僅有6件「和誘後使人賣淫」、1件「和誘後教唆犯罪」之案件被起訴、「和誘後強迫勞動」之案件從未見到。可見我國實務上,本罪還是和避免「性方面的保護」息息相關。
6. 又6件「和誘後使人賣淫」之起訴案件中,成罪者僅有2件,且2件個案中,被誘人均是或疑似是強制性交罪被害人。其餘和誘後使人賣淫之案件,法院皆認為被誘人「出於自己之意思離家」,行為人不成罪。相較於對一般女性之高度保護,法院似乎認為「離家後自願進行猥褻或性交易之女性」就不用保護,值得批評。
在「教唆犯罪」之案件亦同。法院似乎在被誘人有「偏差行為」時(例如:前已翹家、被誘後進行猥褻或性交易、被誘後進行犯罪)時,傾向認為被誘人「出於己意離家」,行為人不成罪。以至於在此種需保護性較高之案件,和誘罪反而難以成立,值得商榷。
7. 地院有罪科刑案件中,行為人超過1/3是「有前科紀錄之人」,且判決理由常一開始就載明「OOO前犯某某罪名,猶不知悔改,竟再犯某某罪名…」,有預斷之嫌。
8. 地院有罪科刑案件中,高達1/3是以簡易程序、協商程序審理。雖然無法證明是「簡化的程序」造成「有罪判決」之結果,但簡易、協商判決均有草率之嫌,值得檢討。
9. 實務上在量刑上,往往只注重行為人有無與告訴人(被誘人家長)和解、調解、賠償,使被誘人被邊緣化、客體化,似乎成為「行為人」和「被誘人家長」間的交易客體,值得檢討。
  本文認為,我國和誘未成年人罪實務運作的問題根源為:
1. 多數地院似乎將保護法益解釋為「善良風俗」。以至於法益內涵空泛,難以進行實質違法性的審查。
2. 實務在本罪之審查上,很少運用「違法性絕對輕微」之理論,亦從未運用「違法性相對輕微」、「阻卻違法」之理論進行利益衡量,導致起訴、定罪都嫌浮濫。
3. 部分實務為了限縮犯罪成立,只好引用判例,將本罪之構成要件「和誘」作限縮解釋。這有效遏止了刑罰權的擴張。但在需保護性較高的案件上,實務仍引用判例,造成過度去規制化的結果。
4. 實務對於和解、調解、撤告過度重視,再加上實務認為本罪之被害人為被誘人家長,以至於在本罪的量刑上,過度偏重被誘人家長是否願意和解、調解、撤告。
  本文認為,在立法論上:
1. 或許須將本罪改列於個人法益罪章,方能解決現行實務將本罪解釋為「善良風俗」的困境。然而若要修法,則必須將「婚姻與家庭罪章」之其他犯罪一併檢討修正。
2. 應將本罪行為客體之年齡調降為18歲。蓋我國兒少法令之保護對象多為「未滿18歲之人」,本罪既然在保護兒少,自應作同樣之規範為宜。且觀察實務判決,滿18歲之人心智多已成熟、能保護自己,應適度尊重其自我利益衡量後之決定。
  另外,本文認為,在解釋論上:
1. 在事實認定上,應依學說將保護法益解釋為「未成年人受家庭監督照顧之利益」,並進行實質違法性之審查,判斷被誘人脫離家庭後,利益有無受妨害。且應參酌被誘人之年齡、心智發展程度、個人意願等因素綜合判斷。
2. 在量刑部分,應著重「行為責任」,而非「行為人責任」。或可參酌學者見解,將「犯後態度」解釋為「犯罪行為後不久,犯罪人的態度」,避免在刑法第57條審酌與犯罪結果無關之和解、調解、撤告等因素。
URI: http://tdr.lib.ntu.edu.tw/jspui/handle/123456789/58499
Fulltext Rights: 有償授權
Appears in Collections: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

Files in This Item:
File SizeFormat 
ntu-103-1.pdf
  Restricted Access
897.55 kBAdobe PDF
Show full item record


Items in DSpace are protected by copyright, with all rights reserved, unless otherwise indicated.

社群連結
聯絡資訊
10617臺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四段1號
No.1 Sec.4, Roosevelt Rd., Taipei, Taiwan, R.O.C. 106
Tel: (02)33662353
Email: ntuetds@ntu.edu.tw
意見箱
相關連結
館藏目錄
國內圖書館整合查詢 MetaCat
臺大學術典藏 NTU Scholars
臺大圖書館數位典藏館
本站聲明
© NTU Library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