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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NTU Theses and Dissertations Repository
  2. 法律學院
  3. 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
請用此 Handle URI 來引用此文件: http://tdr.lib.ntu.edu.tw/jspui/handle/123456789/58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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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 欄位值語言
dc.contributor.advisor李茂生(Mau-Sheng Lee)
dc.contributor.authorHsiao-Hsiang Jenen
dc.contributor.author任孝祥zh_TW
dc.date.accessioned2021-06-16T08:17:26Z-
dc.date.available2014-02-26
dc.date.copyright2014-02-26
dc.date.issued2014
dc.date.submitted2014-02-10
dc.identifier.citation參考文獻
一、我國文獻(依作者姓氏筆畫排列)
(一)書籍
王皇玉,刑法分則授課大綱,99年度上學期。(未出版)
甘添貴,刑法總論講義,1992年9月,瑞興。
李茂生,刑法分則講義,2012年修訂版(2012.03更新)。
http://www.law.ntu.edu.tw/main.php?mod=document&func=show_document&show_edu=main&site_id=0&show_folder=24
李茂生,刑法總則講義,2007年修訂版(2011.06更新)。
http://www.law.ntu.edu.tw/main.php?mod=document&func=show_document&show_edu=main&site_id=0&show_folder=24
李茂生,後現代犯罪學的啟示與少年處理法,收錄於:當代刑事法學之理論與發展--蔡墩銘教授榮退感念專輯,2002年9月,學林。
李茂生,權力、主體與刑事法:法邊緣的論述,1998年,翰蘆。
林山田,刑法各罪論,2005年9月,元照。
林山田,刑法通論,2002年12月,台北:林山田。
林東茂,刑法綜覽,2004年,一品。
徐久生、莊敬華譯,德國刑法典(2002年修訂),2004年,北京:中國方正。
徐昌錦,通姦除罪化:案例硏究與實證分析,2006年,五南。
陳子平,刑法總論,2008年9月,元照。
黃榮堅,刑法問題與利益思考,1995年6月,月旦。
盧映潔,刑法分則新論,2008年8月,新學林。
瞿海源、張笠雲等,台灣的社會問題,2010年10月,巨流。
蘇俊雄,刑法總論,2000年4月,台北:蘇俊雄。
(二)期刊論文 或 委託研究
王皇玉,刑法和略誘罪之修法芻議,檢察新論,第6期,2009年7月。
王皇玉,強制手段與被害人受欺瞞的同意:以強制性交猥褻罪為中心,臺大法學論叢,第42卷第2期,頁381-432,2013年6月。
何春蕤,台灣法律中的兒少主體,收錄於:中華性�別:年齡政治機器,香港:圓桌文化,頁189-204,2011年。
何春蕤,從反對人口販賣到全面社會規訓:台灣兒少NGO的牧世大業,台灣社會研究季刊,第59期,頁1-42,2005年。
余振華,對性犯罪之刑罰規定的再檢討,月旦法學雜誌,第96期,頁88-102,2003年5月。
李茂生,妨害幼童自然發育罪釋疑-兼評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3481號判決,法令月刊63‭ ‬卷12期,2012年12月。
李茂生,殘虐的少年犯罪 V.S. 新少年事件處理法,法律與你第122期,頁121-134,1997年12月。
李茂生,量刑因子的調查與辯論,中華民國法官協會刑罰正當程序研討會報告資料,2013年。
http://leemaushengispigdog.blogspot.tw/2013/11/blog-post.html
李茂生,論刑法修正草案第十條有關性交的定義,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46期。
李茂生,論性道德的法律規制,收錄於:台灣法學新課題(一),2003年09月,元照。
林東茂,刑事政策與自由主義,收錄於:刑事法學之理想與探索第四卷—甘添貴教授六秩祝壽論文集,2002年3月,學林。
林東茂,評刑法修正—妨害性自主罪,收錄於:一個知識論上的刑法學思考,2001年7月,五南。
許玉秀,夫妻間之保證人地位—兼論通姦罪,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39期,頁79-92,2002年10月。
許玉秀,除罪:解消類型--從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談起,收錄於:刑事法學之理想與探索:甘添貴敎授六秩祝壽論文集,2002年,學林。
陳皎眉、張滿玲,雛妓的家庭背景、個人經歷與價值信念,台灣性學學刊,第4卷第2期,頁15-35,1998年。
黃富源、周文勇、張錦麗、黃家珍、陸振芳、沈建呈、陳巧育,兒童少年妨害性自主罪之研究,法務部委託研究,2008年。
黃榮堅,論保證人地位,收錄於刑罰的極限,1999年,元照。
黃榮堅,論通姦罪的除罪化,收錄於刑罰的極限,1999年,元照。
劉晏齊,戰後台灣法律中的未成年人:一個法概念的發展及其衍異,2011年4月12日中研院法律所演講資料。
http://www.iias.sinica.edu.tw/upload/cht/article/288ecc2d4e11f8460889c4cb6c0ad9e3.pdf
謝如媛,父母之一方爭奪小孩的行為是否成立略誘罪,月旦法學雜誌,第140期,2007年1月。
謝煜偉,論虛擬兒童色情的刑事立法趨勢,月旦法學雜誌,第186期,頁38-59,2010年11月。
(三)學位論文
周政,論虛擬兒童色情之刑事規制:對於「國際共識」的觀察與反思,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11年。
陳炎琪,和略誘未成年人罪之研究,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4年6月。
賴敏惠,「兩小無猜」性侵害案件之探討。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研
究所碩士論文,2003年。
二、外國文獻(依作者姓氏字母排列)
(一)書籍
西田典之著,劉明祥、王昭武譯,日本刑法各論(第三版),2007年,北京:中國人民大學。
E.C.Cuff, W.W.Sharrock, D.W.Francis著,林秀麗,林庭瑤,洪惠芬譯,特新社會學理論的觀點,2008年,韋伯文化國際。
Michel Foucault著,沈力、謝石譯,性史,民國79年2月初版,結構群。
Michel Foucault著,劉北成、楊遠嬰譯,規訓與懲罰,2005年5月,上海人民。
David Garland著,劉宗為、黃煜文譯,懲罰與現代社會,民國95年5月初版,商周。
Colin Heywood著,黃煜文譯,孩子的歷史:從中世紀到現代的兒童與童年,2004年,麥田。
John Stuart Mill, On liberty, University of Leicester, UK. (1859).
(二)期刊論文
Francesco Lardone, A note on plagium (kidnapping in roman law). 1 Univ Detroit Law J. 163. (1932).
dc.identifier.urihttp://tdr.lib.ntu.edu.tw/jspui/handle/123456789/58499-
dc.description.abstract有論者指出,和誘未成年人罪之立法背景時代,在保護「家長對家子之支配關係」。有論者認為,今日社會「保護家庭」的背後,在保護「性--愛--家庭」之性道德觀念,確保性的生殖機能、維持資本主義下所須勞動力。而晚近學說則認為,應將本罪解釋為保護「未成年人受家庭監督照顧的利益」。而我國現行司法實務上,本罪在處罰什麼�保護什麼?
  基於這樣的好奇,本文對我國司法實務運作加以觀察。本文以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查詢近年來上網公開之和誘未成年人罪案件,並以和誘未成年人罪中「與未成年人共同居住型」、「偷抱幼童型」之案件為觀察重點,探討本罪被起訴或成罪的案件為何,行為人、被誘人又是哪些族群。
  本文研究結果發現,在我國和誘未成年人罪的實務運作上:
1. 本罪之運作因地區、法庭而異。在部分地院,本罪和「保護性道德觀念」有關。不僅青少年讀物上有「不要與未成年女性共同居住或性行為,以免觸法」的法律小故事,倘若行為人和被誘人間有性行為,即有很高的可能性被以本罪起訴、成罪。在部分地院,本罪則似乎維持「家長對家子之支配權」型態。被誘人只要短暫離家、出遊,行為人即可能被起訴、定罪,有無性行為似非重點。然而不論何者,起訴、定罪均有浮濫之嫌,且被誘人本身之利益及意願常不被考量。
2. 起訴、成罪案件,幾乎都是「男性和誘未成年女性」,可印證本罪在現行實務上主要在「保護性道德」、「避免未成年人性行為」。蓋若實質考量未成年人利益,則男性和誘男性、女性和誘女性脫離家庭,均可能妨害被誘人利益而成立本罪,實務上此類案件卻少之又少。縱使有,也多是涉及「性」(同性性行為、媒介猥褻、性交易)之案件。
3. 起訴、成罪與否,受「法院本身」影響最大。同樣的事實是否該當本罪之構成要件,例如「和誘」、「脫離家庭」,不同法院有截然不同的評價。高本院相當限縮構成要件之認定,有些法院則傾向寬認。
4. 起訴、成罪案件,和被誘人之年齡(幼童除外)、教育程度似無明顯關聯,至少判決書很少強調。實務對於需保護性之判斷,主要應非受此類因素影響。
起訴、成罪案件,和被誘人嗣後有無被強制性交、疑似強制性交有明顯關聯,倘被誘人離家後被強制性交、疑似被強制性交,和誘罪成罪之可能性就大增。強制性交明顯影響實務對於需保護性之判斷。
5. 日本的類似立法,主要在處理「人口販賣」、「使人賣淫或強迫勞動」之案件。但我國實務,僅有6件「和誘後使人賣淫」、1件「和誘後教唆犯罪」之案件被起訴、「和誘後強迫勞動」之案件從未見到。可見我國實務上,本罪還是和避免「性方面的保護」息息相關。
6. 又6件「和誘後使人賣淫」之起訴案件中,成罪者僅有2件,且2件個案中,被誘人均是或疑似是強制性交罪被害人。其餘和誘後使人賣淫之案件,法院皆認為被誘人「出於自己之意思離家」,行為人不成罪。相較於對一般女性之高度保護,法院似乎認為「離家後自願進行猥褻或性交易之女性」就不用保護,值得批評。
在「教唆犯罪」之案件亦同。法院似乎在被誘人有「偏差行為」時(例如:前已翹家、被誘後進行猥褻或性交易、被誘後進行犯罪)時,傾向認為被誘人「出於己意離家」,行為人不成罪。以至於在此種需保護性較高之案件,和誘罪反而難以成立,值得商榷。
7. 地院有罪科刑案件中,行為人超過1/3是「有前科紀錄之人」,且判決理由常一開始就載明「OOO前犯某某罪名,猶不知悔改,竟再犯某某罪名…」,有預斷之嫌。
8. 地院有罪科刑案件中,高達1/3是以簡易程序、協商程序審理。雖然無法證明是「簡化的程序」造成「有罪判決」之結果,但簡易、協商判決均有草率之嫌,值得檢討。
9. 實務上在量刑上,往往只注重行為人有無與告訴人(被誘人家長)和解、調解、賠償,使被誘人被邊緣化、客體化,似乎成為「行為人」和「被誘人家長」間的交易客體,值得檢討。
  本文認為,我國和誘未成年人罪實務運作的問題根源為:
1. 多數地院似乎將保護法益解釋為「善良風俗」。以至於法益內涵空泛,難以進行實質違法性的審查。
2. 實務在本罪之審查上,很少運用「違法性絕對輕微」之理論,亦從未運用「違法性相對輕微」、「阻卻違法」之理論進行利益衡量,導致起訴、定罪都嫌浮濫。
3. 部分實務為了限縮犯罪成立,只好引用判例,將本罪之構成要件「和誘」作限縮解釋。這有效遏止了刑罰權的擴張。但在需保護性較高的案件上,實務仍引用判例,造成過度去規制化的結果。
4. 實務對於和解、調解、撤告過度重視,再加上實務認為本罪之被害人為被誘人家長,以至於在本罪的量刑上,過度偏重被誘人家長是否願意和解、調解、撤告。
  本文認為,在立法論上:
1. 或許須將本罪改列於個人法益罪章,方能解決現行實務將本罪解釋為「善良風俗」的困境。然而若要修法,則必須將「婚姻與家庭罪章」之其他犯罪一併檢討修正。
2. 應將本罪行為客體之年齡調降為18歲。蓋我國兒少法令之保護對象多為「未滿18歲之人」,本罪既然在保護兒少,自應作同樣之規範為宜。且觀察實務判決,滿18歲之人心智多已成熟、能保護自己,應適度尊重其自我利益衡量後之決定。
  另外,本文認為,在解釋論上:
1. 在事實認定上,應依學說將保護法益解釋為「未成年人受家庭監督照顧之利益」,並進行實質違法性之審查,判斷被誘人脫離家庭後,利益有無受妨害。且應參酌被誘人之年齡、心智發展程度、個人意願等因素綜合判斷。
2. 在量刑部分,應著重「行為責任」,而非「行為人責任」。或可參酌學者見解,將「犯後態度」解釋為「犯罪行為後不久,犯罪人的態度」,避免在刑法第57條審酌與犯罪結果無關之和解、調解、撤告等因素。
zh_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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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vious issue date: 2014
en
dc.description.tableofcontents目錄
謝辭 i
摘要 ii
目錄 v
第一章 研究動機: 1
第二章 文獻回顧: 3
第一節 我國學說: 3
一、保護家長支配權說: 3
二、保護性道德說: 3
三、保護未成年人受監督照顧的利益說: 4
第二節 外國立法例: 5
一、德國立法例: 5
二、日本立法例: 5
第三節 小結: 6
第三章 研究目的、研究方法及研究限制: 7
第一節 研究目的: 7
第二節 研究方法及研究限制: 7
一、文獻分析法: 7
二、統計分析法: 7
三、個案研究法: 9
第四章 和誘罪在社會中的運作: 10
第一節 媒體: 10
第二節 民間團體: 11
第三節 檢調系統: 11
一、法律宣導: 11
二、刑事訴追: 12
第四節 小結: 14
第五章 和誘罪在司法實務的運作: 15
第一節 影響地方法院判決之因素:(樣本數:68個案件) 15
一、事實認定部分: 15
二、量刑部分: 18
第二節 影響高等法院判決之因素:(樣本數:33個案件) 19
一、事實認定部分: 20
二、量刑部分: 21
第三節 影響最高法院判決之因素:(樣本數:19個案件) 22
第四節 小結: 24
第六章 實務態度之歸納與檢討: 26
第一節 和誘未成年人罪之濫用: 26
一、實務運作一:「家長至上」,未成年人淪為家長支配客體: 26
二、實務運作二:「性交有罪」,以保護未成年人之名: 28
三、實務運作三:「引用判例」,否定犯罪 32
四、實務運作四:「實質審查」,否定犯罪 33
第二節 和誘未成年人罪之存在實益: 34
一、涉及使賣淫、或強迫勞動之案件: 36
二、涉及性自主權妨害、或其他自由法益侵害之案件: 40
三、涉及教唆被誘人犯罪之案件: 43
四、涉及偷抱幼童之案件: 44
第三節 小結: 45
第七章 實務問題的根源與改善之建議: 48
第一節 實務問題的根源: 48
一、保護法益之解釋: 48
二、可罰違法性、阻卻違法理論之運用: 49
三、對和解、調解、撤告的過度重視: 50
第二節 立法論上: 50
一、改列於個人法益罪章? 50
二、將本罪行為客體之年齡調降為18歲: 51
第三節 解釋論上: 53
一、事實認定部分: 53
二、量刑部分: 53
第四節 未解決之問題: 54
參考文獻 55
一、我國文獻(依作者姓氏筆畫排列) 55
二、外國文獻(依作者姓氏字母排列) 57
附錄 「和誘未成年人罪」案件摘要 58
dc.language.isozh-TW
dc.subject實務運作zh_TW
dc.subject和誘未成年人罪zh_TW
dc.subject實證研究zh_TW
dc.subjectyouth abductionen
dc.subjectjudicial practiceen
dc.subjectempirical studyen
dc.title和誘未成年人罪之檢討—
以實務運作為中心
zh_TW
dc.titleOn Youth Abduction--
An Observation on Judicial Practice in Taiwan
en
dc.typeThesis
dc.date.schoolyear102-1
dc.description.degree碩士
dc.contributor.oralexamcommittee謝煜偉(Yu-Wei Hsieh),許恆達
dc.subject.keyword和誘未成年人罪,實務運作,實證研究,zh_TW
dc.subject.keywordyouth abduction,judicial practice,empirical study,en
dc.relation.page105
dc.rights.note有償授權
dc.date.accepted2014-02-11
dc.contributor.author-college法律學院zh_TW
dc.contributor.author-dept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zh_TW
顯示於系所單位: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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