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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NTU Theses and Dissertations Repository
  2. 法律學院
  3. 法律學系
Please use this identifier to cite or link to this item: http://tdr.lib.ntu.edu.tw/jspui/handle/123456789/39208
Title: 以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為中心探討刑事法學與精神醫學之交會與整合
Discourse Upon the Encounter and Integration of Criminal Justice and Psychiatry Based on the Law of Sexual Assault And Prevention
Authors: Wen-Cheng
吳文正
Advisor: 蔡墩銘
Keyword: 精神醫學,刑事法學,性侵害犯罪,
psychiatry,criminal justice,sexual assault,
Publication Year : 2005
Degree: 博士
Abstract: 本論文共分九章,第一章「緒論」,乃設定研究之範圍,以性侵害犯罪防治作為研究之核心議題,來加以深入分析並探討相關之議題。並闡明本論文研究之動機、研究方法、研究架構,用以達成提綱挈領、綱目舉張之功效。
第二章「刑法對性之規範及範圍」,乃先述及精神醫學上關於人類正常與異常之性之判斷標準,其偏差性異常之分類及定義等。隨後再探討對於人類性行為之規範,包括法律制度、司法制度、婚姻制度、家庭制度等,其中法律制度是本論文之重點,故隨即展開法律制度對性偏差行為規範之探討。而由性偏差行為之規範,探討處罰之基本概念,以及尤其重要地,關於刑事不法與行政不法對於性偏差行為處罰之分界、以及異同,二者是否得依「質」或「量」而予以區別?其目的乃在於為探討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十八條有關行政機關對性侵害犯罪加害人強制社區治療輔導之規定,是否有違犯憲法所保障之個人基本人權,而不得「一罪二罰」之精神?
第三章「性侵害犯罪之共通內涵」,延續前一章在區別刑事不法與行政不法之性偏差行為後,繼而進入刑事不法之探討,因此首先就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保護之客體(法益)重新作檢討,以確認其保護之法益係為社會法益或個人法益?並由此探討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所定義之性侵害犯罪,在包括屬侵害社會法益之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條在內之情形下,是否因同時包括其他另屬侵害個人法益之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九條而有矛盾之處?依此而以法益之角度重新檢討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定義之性侵害犯罪,是否應包括其他刑事特別法關於侵害個人性自主法益之規定,以及是否須將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條移置於屬侵害個人法益之刑法第十六章之中?在檢討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保護法益之後,乃再探討性侵害犯罪行為與行為人之基本態樣,從而回歸確認刑法主要係以行為為其處罰之標準,並不及於行為人之危險性。至於行為人之危險性則留待第八章再予以探討其與廣義刑法下保安處分之關係。
第四章「性侵害犯罪類型之構成要件及其適用之評析」,則從具指導功能之性侵害犯罪類型,先將性侵害犯罪做類型之分類,再逐一探討性侵害犯罪各條之構成要件,亦即檢討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所定義之性侵害犯罪,包括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九條、與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條,以及其他侵害個人性自主法益之特別刑法,由此而對於現行刑法已於民國八十八年新修正後,未來再修正時建議修正之各條具體之條文。另外於本章探討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在民國八十六年依舊刑法之規定制定公布後,因其後刑法之修正造成刑法第一條罪刑法定主義與第二條法律變更與適用關於刑法「時」之問題,故於本章後段探討之。
第五章「性侵害犯罪案件在刑事程序之探討」,在探討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相關實體法之部分後,乃進入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在刑事程序上之探討,本章不僅包括廣義之刑事訴訟程序(偵查、審判、執行),並且向前擴及偵查前階段以及向後擴及於刑事執行後階段,此係因偵查前階段為刑事偵查程序之入口,除涉及被害人權益之保護外,更重要地,包括未來進入刑事程序後所需之證據採證及保全,故乃探討醫療機構、性侵害防治中心在性侵害犯罪案件之任務。而對於刑事執行後階段,係因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十八條特別明文規定對性侵害犯罪加害人(受處分人)強制實施治療輔導,該規定是否為「一罪二罰」之規定,而有違犯憲法所保障之個人基本人權?且該規定是否適當,而與現行假釋等之規定重疊?相關等等之問題,在在皆值得探討此種延續執行刑事處罰之規定。回歸到廣義刑事訴訟程序之探討,則依程序之進行而先就偵查、審判之狹義刑事訴訟程序階段,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之防禦權為核心,分別探討偵查階段之訊問、蒐證,以及在審判程序階段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相關之傳聞法則、交互詰問,由此提出對前開二條規定之修正建議。
第六章「DNA證據在性侵害案件之地位」,則係因精神醫學在對加害人或被害人之精神鑑定,皆未若係屬科學證據之DNA證據,在性侵害案件中,不論中外,往往具有影響裁判最終判決結果之地位,但就DNA證據而言,並非絕對正確,從採證、鑑定等過程中,可能會因各種操作程序之錯誤或鑑定人錯誤之意見,導致錯誤之裁判結果,對此,防範之道,必須參考美國對DNA證據審查之標準,以作為我國法官正確形成心證之依據。另外,為防治性侵害犯罪,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七條特別明文規定,應對性侵害犯罪嫌疑人、被告強制實施DNA採證,並依此建立DNA資料庫,在此德國刑事訴訟法等對此種資料庫之建立已有完善而詳細之規定,亦可作為我國修法之參考。
第七章「性侵害犯罪被害人權益之保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一條亦明文規定性侵害犯罪被害人權益之保護,亦為該法之立法目的之一,故本章乃檢討各國刑事訴訟程序皆以刑事被告之權益保護為重心,並賦予相當之防禦權以對抗國家公訴權、乃至於自訴人之自訴權之遂行,故本章乃從性侵害犯罪被害人之身心受創、司法上之需求、被害人之參與等,重新檢討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等對其權益之保護,以加強其刑事訴訟程序之地位。
第八章「從精神醫學之角度批判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則是回歸第二章精神醫學上對性偏差不法行為之探討,並以精神醫學之角度,綜合探討前幾章所探討之法律規定並加以批判,此包括對犯罪行為人之再犯鑑定、強制治療,並以德國、美國相關之法律規定做比較、參考。
第九章「結論與建議」,則將之前所探討之相關議題,在由刑事法學、精神醫學整合之角度做綜合性之結論後,並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其相關之刑事司法等法律,提出具體之修法建議,從而達成本論文努力嘗試整合二者之目的。
URI: http://tdr.lib.ntu.edu.tw/jspui/handle/123456789/39208
Fulltext Rights: 有償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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