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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NTU Theses and Dissertations Repository
  2. 法律學院
  3. 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
請用此 Handle URI 來引用此文件: http://tdr.lib.ntu.edu.tw/jspui/handle/123456789/1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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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 欄位值語言
dc.contributor.advisor謝煜偉(Yu-Wei Hsieh)
dc.contributor.authorShu-Han Yuen
dc.contributor.author游舒涵zh_TW
dc.date.accessioned2021-05-12T09:35:27Z-
dc.date.available2018-04-05
dc.date.available2021-05-12T09:35:27Z-
dc.date.copyright2018-03-02
dc.date.issued2018
dc.date.submitted2018-02-12
dc.identifier.citation壹、 中文文獻
一、 專書(按姓氏筆劃排列)
1. 孔繁鐘(2007)。《DSM-IV-TR精神疾病診斷準則手冊》,臺北市:合記。
2. 王泰升(2012)。《台灣法律史概論》,臺北市:元照。
3. 台灣精神醫學會(2014)。《司法精神醫學手冊》,臺北市:台灣精神醫學會。
4. 李明濱(2011)。《實用精神醫學》,臺北市:臺灣大學醫學。
5. 林山田(2002)。《刑法通論》,臺北市:臺大法學院圖書部經銷。
6. 林鈺雄(2009)。《新刑法總則》,臺北市:元照總經銷。
7. 胡海國(1995)。《生物精神醫學》,臺北市:健康文化。
8. 張麗卿(2011)。《司法精神醫學 :刑事法學與精神醫學之整合》,臺北市:元照。
9. 黃榮堅(2012)。《基礎刑法學》,臺北市:元照。
10. 蔡墩銘(2007)。《刑法總論》,臺北市:三民。
二、 譯著(照字母順序排列)
1. American Psychiatric Association著,台灣精神醫學會譯(2016)。《DSM-5®精神疾病診斷準則手冊》,新北市:合記圖書出版社。
2. Matthew, David, & D.Sutton Carole著,王若馨等譯(2007)。《研究方法的基礎》,台北縣永和市:韋伯文化國際。
三、 期刊論文(按姓氏筆劃排列)
1. 歐陽文貞(2013)。〈DSM-5認知障礙症簡介〉,《DSM-5通訊》,第3卷第2期,頁 13-20。
2. 吳文正(1996)。〈從精神鑑定探討被告心神喪失抗辯主張──在刑事訴訟法上之防禦〉,《刑事法雜誌》第40卷第5期,頁97-115。
3. 周立修(2011)。〈關於功能障礙評估之探討〉,《DSM-5通訊》第1卷第2期,頁9-10。
4. 周煌智、林世棋、李俊穎、黃志中、王富強(2005)。〈精神鑑定之原則、施行步驟與相關法律意涵〉,《醫事法學》,第13卷第3期,頁94-101。
5. 林朝誠(2011)。〈ICD-11及DSM-5的最新進展〉,《精神疾病診斷及統計手冊第五版通訊》,第1卷第4期,頁6-7。
6. 唐心北(2011)。〈DSM-5診斷標準的改變 Part II DSM-5中物質及成癮疾患 (substance and addictive disorders) 之主要改變〉,《DSM-5通訊》第1卷第4期,頁10-12。
7. 唐心北(2014)。〈台灣精神醫學會年會DSM-5工作坊:DSM-5物質相關及成癮障礙症〉,《DSM-5通訊》第4卷第2期,頁40-41。
8. 張麗卿(1986)。〈論精神障礙之鑑定〉,《軍法專刊》,第32卷第5期,頁14-26。
9. 張麗卿(2004)。〈精神鑑定的問題與挑戰〉,《東海大學法學研究》,第20期,頁153-184。
10. 張麗卿(2005)。〈刑事責任相關之最新立法修正評估〉,《東海大學法學研究》,第23期,頁33-83。
11. 郭壽宏(1999)。〈司法精神鑑定之原理及實際問題〉,《刑事法雜誌 》第43卷第3期,頁49-66。
12. 郭壽宏、蔡冠逸、李俊穎(2004)。〈從精神醫學觀點論行為時精神狀態之判斷〉,《醫事法學》。第12卷第1/2期,頁43-56)。
13. 蔡墩銘(1998)。〈司法精神鑑定與刑事判決〉,《刑事法雜誌》。第42卷第3期,頁11-25。
14. 歐陽文貞(2012)。〈從 ICD-9到DSM-5草稿版中失智症的演變〉,《DSM-5通訊》,第2卷第4期,頁13-19):台灣精神醫學會。
四、 碩士論文(按姓氏筆劃排列)
1. 吳建昌(2000)。《刑事責任能力之硏究:法學與精神醫學之交錯》,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五、 網頁文章(按姓氏筆劃排列)
1. 台灣刑事法學會。〈第二次刑法修正草案〉,載於台灣刑事法學會:http://www.tcls.org.tw/downloadexe.asp?f_id=65。
2. 楊添圍(2016)。〈精神鑑定醫師,何以不應回答「終極問題」?〉,載於關鍵評論網站: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52920。
六、 政府出版品
1. 立法院公報處(2003)。〈立法院第屆第三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七次全體委員會會議紀錄〉,《立法院公報》,第92卷第20期。
貳、 日文文獻
一、 專書(按五十音排序)
1. 安田拓人(2006)。《刑事責任能力の本質とその判断》,東京都:弘文堂。
2. 大谷實(2009)。《刑法講義総論》,東京都:成文堂。
3. 內藤謙(2007)。《刑法理論の史的展開》,東京都:有斐閣。
4. 浅田和茂(1983)。《刑事責任能力の研究 :限定責任能力論を中心として》,東京都:成文堂。
5. 浅田和茂(2007)。《刑法総論》,東京都:成文堂。
6. 井田良(2005)。《刑法総論の理論構造》,東京都:成文堂。
7. 井田良(2008)。《講義刑法学》,東京都:有斐閣。
8. 西田典之(2010)。《刑法総論》,東京都:弘文堂。
9. 中谷陽二(2009)。《責任能力の現在 : 法と精神医学の交錯》,東京都:金剛出版。
10. 中山硏一(1983)。《刑法總論》,東京都:成文堂。
11. 川端博(2008)。《刑法総論》,東京都:弘文堂。
12. 司法研修所(2009)。《難解な法律概念と裁判員裁判》,法曹会。
七、 期刊論文(按五十音排序)
1. 森裕(2006)。〈責任能力論における精神の障害について〉,《阪大法学》,第56卷第3期,頁661-690。
2. 田中圭二(2013)。〈複雑酩酊と刑事責任能力〉,(小林敬和教授退職記念号)〉,《愛媛法学会雑誌》,第39卷第3期,頁181-197):愛媛大学法学会。
3. 田川靖紘(2015)。〈知的障害者の「責任能力」に関する一考察 :最決平成27年3月3日LEX/DB25506282を契機として〉,《早稲田大学社会安全政策研究所紀要》,第8期,頁63-83。
4. 浅田和茂(2009)。〈裁判員裁判と刑法 :「難解な法律概念と裁判員裁判」を読む〉,(生田勝義・大河純夫教授退職記念論文集)〉,《立命館法學》,第2009卷第5期,頁1425-1443。
5. 箭野章五郎(2015)。〈精神鑑定の拘束力について :最高裁平成二〇年四月二五日判決および平成二一年一二月八日決定を契機として(斎藤信治先生古稀記念論文集)〉,《法學新報》,第121卷第11期,頁59-91。
6. 秋山哲治(1950)。〈<論説>刑事責任の構造〉,《同志社法學》,第6卷,頁23-44。
7. 竹川俊也(2017)。《責任能力の認定手法について》《早稲田法学会誌》,第67卷第2期,頁235-290。
8. 竹川俊也(2016)。〈刑事責任能力論における弁識・制御能力要件の再構成(1)〉,《早稲田法学会誌》,第66卷第2期,頁321-376。
9. 大谷實(1963)。〈<論説>わが国における人格責任論の潮流〉,《同志社法學》,第15卷第1期,頁3-91。
10. 増田豊(2007)。〈自由意志と刑事責任〉,《明治大学社会科学研究所紀要》,第46卷第1期,頁201-21。
11. 仲道祐樹(2017)。〈性嗜好障害(小児性愛)と責任能力[ドイツ連邦通常裁判所2015.11.10決定],(海外判例研究(第3回))〉,《判例時報》,第2322期,頁29-30。
12. 松原久利(1998)。〈責任能力と違法性の意識の可能性〉,(墨谷葵教授追悼記念号)〉,《産大法学》,第32卷第2期,頁279-292。
13. 川端博(1977)。〈規範的責任論の生成と犯罪論への影響〉,《明治大学社会科学研究所年報》,第18卷,頁134-136。
dc.identifier.urihttp://tdr.lib.ntu.edu.tw/handle/123456789/1280-
dc.description.abstract在台灣,與責任能力的判斷與刑法第19條第1項、第2項的適用有關的判決中,時常可以看到檢察官或法院囑託精神鑑定、並在判決中引據精神鑑定意見的情形。但長期以來,法律與精神醫學領域間基於學科不同而產生的知識概念之歧異,使得法院在使用精神鑑定意見的過程中有著重重困難。法學界雖認為在民國94年的刑法第19條的法律修正之後,既有問題應可得到解決,但在現有的實務運作情況中卻仍然不是如此。
為了重新確認具體的問題存在於何處,並嘗試回答這些問題,本文依循與責任能力討論有關的責任論、責任能力論、責任能力認定論之理論軸線,透過比較法的研究,以日本的理論模型來說明責任能力的要件的內容,並立足於責任能力認定論的視角,在接受了在日本法實務中建立的綜合判斷法應是更為詳盡的判斷模型之後,進一步透過對於我國判決內容的論述分析、敘述性統計,來進行實務運作的考察。
本文發現,台灣與日本的情況類似,都有著心理學要件的理論內容過於空泛、故責任能力的判斷實際上需要透過實務產生一套自我的內在邏輯才得以運作的情形,同時,這套法院邏輯並不一定與既有的責任能力理論呼應,反而常在論理的過程中展現出衝突與矛盾。而這也相應地會影響精神鑑定意見在個案判決中的影響力、以及法院對於如何與精神醫學間進行分工的想像。而這正是法院與精神醫學界對於權限爭執之衝突產生最主要的由來。
總結本文的研究,本文認為,在精神鑑定的議題中,各方最關注的權限區分之問題,其依據不應是以傳統「混合模式」的論述中所強調的生理學、心理學的區分為界線,反而應回歸鑑定本質中對於事實、規範性概念的區分基礎。現況下,正是因為缺乏了這個視角,才造成法院誤認其只需尊重精神鑑定的意見對於「生理學要件」中極為狹義的範圍的認定,而無法透過精神鑑定而達成法學、精神醫學兩領域間更細緻的分工。同時,「混合模式」也因而只成為一種形式上的宣稱,無法於其內容中貫徹責任能力所應反映出的責任主義的內涵。
zh_TW
dc.description.abstractIn Taiwan, when it comes to Judgement related to the Article 19, Paragraph 1 and 2 of Criminal Code, for determination of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prosecutors and judges often request the forensic psychiatric assessment and cite opinions from psychiatric experts. However, for a long time, the epistemological difference between law and psychiatry caused by different academic paradigms has been troubling court during the course of citing opinions. Although the academy suggests that all existing problems should be solved after the amendment to the Article 19 of Criminal Code in 2005, the problems still prevail in law practice today.
In order to reconfirm the specific questions and attempt to answer these questions, this thesis examines the Japanese theoretical model of criminal liability, the essence of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and the determination of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After researching Japanese Penal Code, this thesis uses Japanese theoretical model to illustrate the elements of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Furthermore, with the theoretical lens of the comprehensive model of determination of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this thesis examines Taiwanese law practice and related Judgements through discourse analysis and descriptive statistics.
My main argument is as followed: Similar to Japan,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lacks the real substance of its elements in existing theoretical model. Therefore, Taiwanese court needs to generate a self-designed internal logic to justify the determination of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Meanwhile, instead of being consistent with the essence of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the internal logic of court often shows the contradiction with the essence of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through its inferring process. This scenario correspondingly has an impact on the role of forensic psychiatric assessment opinion in individual Judgement, and on the image of a division of law and psychiatry envisioned by the court. This mainly causes the conflict of authority between courts and psychiatry.
To summarize, I will argue that the most concerned question of authority in forensic psychiatric assessment should not seek resolution through the distinction of physiological and psychological elements in traditional Germany model, but return to the distinction of factual and normative concepts. At present, due to lack of this perspective, the court wrongfully and limitedly focuses on the type of mental disorder in forensic psychiatric assessment opinion and fails to achieve more elaborative division of law and psychiatry through forensic psychiatric assessment. Meanwhile, because of the same reason, the Germany model has become a rubber-stamp and failed to carry out the main idea reflected by “Schuldprinzip” which is that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should be the basis of criminal punishment.
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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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vious issue date: 2018
en
dc.description.tableofcontents第一章 序論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問題提出 1
第二節 文獻回顧 2
第一項 責任能力判斷中精神鑑定之定位及其歷史發展 2
第二項 混合立法例模式 3
第三項 可知論/不可知論與「慣例」(Kovention)的採納與否 4
第四項 論述的再反轉 5
第一款 未解決的問題 5
第二款 本文的理論觀點:從實體論到認定論的視角 7
第三節 論文架構 8
第二章 責任能力判斷的理論基礎──以日本法議論發展為核心 9
第一節 責任論 9
第一項 概說-20世紀有關責任論理論開展之榮景 9
第二項 道義責任論/社會責任論與自由意志 9
第三項 心理責任論/規範責任論與責任的構造 10
第四項 個別行為責任論/性格責任論/人格責任論與責任的對象 10
第五項 小結:從責任論到責任能力論 11
第二節 責任能力的要件 12
第一項 生理學要件-精神障礙 12
第一款 關於病理性精神障礙:從醫學性疾病的概念到法律性疾病的概念 13
第二款 關於深度意識障礙與酩酊的議論 15
第三款 關於心智薄弱與智能不足的議論 16
第四款 關於其他重大精神異常 16
第五款 小結:新思考點的浮現 18
第二項 心理學要件-辨識能力 19
第一款 辨識能力與禁止錯誤 20
第三項 心理學要件-控制能力 24
第一款 控制能力的模糊現狀 24
第二款 再論控制能力與意思能力、行為能力 25
第三款 有關意志自由的現代議論:控制主體論與控制可能性論 26
第四項 限制責任能力-「顯著性」的判斷 28
第一款 精神障礙的「重大性」與責任能力低下的「顯著性」之間的關聯 28
第二款 對於控制能力低下「顯著性」的正面判斷 29
第三節 責任能力的判斷 29
第一項 精神鑑定與混合模式 30
第二項 綜合判斷法與實務判決分類 32
第一款 綜合判斷型 33
第二款 妄想等支配檢討型 34
第三款 鑑定信用性檢討型 35
第四款 小結 35
第三項 實踐與理論間的差異 36
第一款 生理學要件:從責任能力要件到認定上資料 36
第二款 心理學要件:辨識能力/控制能力認定上的重疊 36
第四項 對於精神鑑定的其他處理原則 37
第一款 有關複數鑑定 37
第二款 罪疑惟有利被告原則 38
第四節 小結 39
第一項 責任能力的實體理論軸線於我國之發展 39
第二項 空洞化的責任能力要件之實質 39
第三章 我國精神鑑定與責任能力判斷之實務運作 42
第一節 精神鑑定的流程 42
第一項 精神鑑定發動之程序依據 42
第二項 精神鑑定之機關內作業流程 42
第一款 司法醫療小組 42
第二款 鑑定人的選任 44
第二節 鑑定機關於「精神鑑定」的技術實踐 45
第一項 醫學文本中的生理學要件 45
第一款 精神疾病的診斷 45
第二款 從診斷精神疾病到鑑定精神障礙 50
第二項 醫學文本中的心理學要件 52
第一款 修法前的刑責能力判斷準則 52
第二款 修法後的理解方式 55
第三項 小結 55
第三節 法院對於「責任能力判斷」的技術實踐 57
第一項 研究方法 57
第一款 論述分析 57
第二項 研究目的 57
第三項 研究設計 58
第一款 母體 58
第二款 變項選取 59
第四項 研究結果 60
第一款 法院與鑑定機關的權限分配 60
第二款 是否明示鑑定、判斷「行為時」之情狀 63
第三款 是否使用醫學診斷名詞為生理學要件判斷 67
第四款 心理學要件/責任能力的判斷手法 72
第四章 反省與展望 100
第一節 論述的總結 100
第二節 研究建議 103
第三節 研究展望 104
參考文獻 107
dc.language.isozh-TW
dc.title論精神鑑定作為責任能力判斷之架橋-以刑法第19條第1項、第2項為例zh_TW
dc.titleThe Role of Forensic Psychiatric Assessment in the Determination of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Focus on Article 19, Paragraph 1 and 2 of Criminal Codeen
dc.typeThesis
dc.date.schoolyear106-1
dc.description.degree碩士
dc.contributor.oralexamcommittee李茂生(Mau-Sheng Lee),林琬珊(Wan-Shan Lin)
dc.subject.keyword責任能力,刑法第19條,精神鑑定,精神醫學,責任能力的判斷,責任能力認定論,混合模式,zh_TW
dc.subject.keywordCriminal Responsibility,Article 19 of Criminal Code,Forensic Psychiatric Assessment,Psychiatry,Determination of Criminal Responsibility,Theoretical model of Determination of Criminal Responsibility,Germany model,en
dc.relation.page110
dc.identifier.doi10.6342/NTU201800516
dc.rights.note同意授權(全球公開)
dc.date.accepted2018-02-12
dc.contributor.author-college法律學院zh_TW
dc.contributor.author-dept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zh_TW
顯示於系所單位: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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