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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NTU Theses and Dissertations Repository
  2. 社會科學院
  3. 社會學系
Please use this identifier to cite or link to this item: http://tdr.lib.ntu.edu.tw/jspui/handle/123456789/10254
Title: 台灣戰後流氓控制(1945-2009)—一個社會學的考察
The Control of Liumang in Post-war Taiwan (1945-2009): A Sociological Inquiry
Authors: Wei-Ting Lin
林瑋婷
Advisor: 林端(Duan Lin)
Keyword: 流氓控制,歷史敘事,戰爭,脫戰,人民,人權,法律,
the control of liumang,historical narrative,war,out of war,people,human right,law,
Publication Year : 2011
Degree: 碩士
Abstract: 本文的研究主題是台灣戰後流氓控制的變遷(1945年至2009年)。本文企圖以較後設的社會學觀點述說這段歷史變遷,以對話既有的歷史敘事,並藉此思考「法律是什麼」這個問題。本文藉由爬梳流氓控制相關的文獻,整理出兩大類歷史敘事:人權落後史和防制策略改進史。這兩類歷史敘事是從各自「現在問題之解決」衍生而出。如果將此兩歷史敘事的觀點更加歷史化,其各自可考察流氓控制相關的人權批判存在模式、流氓問題及控制策略的邏輯。但此兩歷史敘事仍有不足:忽略考察控制和批判共存模式,以及法律在其中扮演的角色。本文借由後Foucault學者對Foucault法律觀之討論,提出國家法多元主義作為框架處理法律在控制和批判間扮演的角色。
在有意識地建構自身的歷史考察觀點後,本文重新建構了台灣戰後流氓控制的歷史變遷。本文將台灣戰後流氓控制分成兩大期,1945-1970年代流氓控制的變遷,涉及戰爭相關的考察,1980年代-2009年則涉及大幅脫戰時之民主化相關的考察。這兩大期又按其變遷各自分成兩小期。1945-1950年台灣在中國戰亂的背景下間歇性進入戰時體制,由此建立了帶有中國戰亂統治色彩的戰時流氓控制運作,此時即已存在以「人民」之名提醒政府取締流氓時不要侵擾良民的聲音。1950-1970年代間,國共隔著台灣海峽持續對峙,台灣內部無戰爭但國民黨政府操作戰爭氛圍,以保留戰時體制和戰時社會控制。此時國民黨政府為延續中華民國法統和塑造台灣為自由民主陣營對抗共產鐵幕的灘頭堡,又於戰時體制中部分行憲。於戰時行憲體制中,政府既企圖保留戰時流氓控制又企圖使之獲得合憲性,由此採取了「法律掩蓋」的法律策略,此即為人熟知的1952年、1955年<台灣省戒嚴時期取締流氓辦法>。由此法律掩蓋-控制-批判的三角關係成形,戰時流氓控制在法律掩蓋的庇護下得出長期存在,僅部分控制策略出現有限的脫戰化。人權論述結合「人民」而形成好人人權的批判,但批判的力量有限且常被法律掩蓋所形成之合法性說詞化消。
1980年代-1990年代,台灣進入大幅脫戰化民主抗爭勃興的時代,此時由於原本的法律掩蓋受到釋字166號的動搖,而轉為「法律空間創造」,此即<動員戡亂時期檢肅流氓條例>。新出現的法律空間並不穩定,理由之一是戰時流氓控制策略發生圍繞著「人民」理念的重組,其逐漸往刑事法偏移而難以擺脫刑事法理的適用;理由之二是法律空間出現使其本身成為鬥爭的明確目標。隨著流氓控制爆出諸負面事件,人權批判將<動員戡亂時期檢肅流氓條例>定位為惡法。但又由於<動員戡亂時期檢肅流氓條例>非典型的好人人權問題,難以喚起共同的受苦經驗和抗爭激情,由此法律空間雖不穩但又不致於立刻消滅。到了1990年代,台灣完全脫離戰時體制進入民主體制。此時法律空間-控制-批判三角關係由於法律空間崩壞而逐漸解組,而其遲至2009年才消失的原因,在於好人人權與普遍人權的矛盾浮現。由於<檢肅流氓條例>的歷次修正,使流氓控制逐漸符合好人人權的標準,由此顯得不必廢止該條例,但是從普遍人權的觀點來看,該條例仍是嚴重侵害人權。於是1990年代之前推動台灣民主化人權化的改革力量,在1990年代後弔詭地被視為阻礙流氓控制改革的力量。
藉由對比此重建的歷史敘事,與既有的兩種歷史敘事,可見既有兩種歷史敘事之不足。既有歷史敘事由於過快地關注於各自焦慮的現在問題,而以其所焦慮的現在問題重構歷史變遷,並忽略自身觀點的後設考察。人權落後史指出流氓控制持續落後於人權標準,但沒有後設地考察人權批判的存在模式,從而也難以說明為何流氓控制相關的法律遲遲無法廢止。防制策略改進史以當代幫派問題及防制策略重塑流氓控制歷史變遷,而忽略流氓控制與戰爭的關係。防制策略改進史也沒有後設地考察當代幫派問題與防制策略的存在模式,由此其陷於治安與人權的兩難,而未能指出兩難的平衡是當代「人民」之名要求的特色,而且兩難難以兼顧是因為其建立在流氓控制重組的軌跡上。
本研究所建立的法律策略類型,可以反饋後Foucault學者對法律的探討。本研究中提到的法律掩蓋類似法律掩蓋規訓;法律空間創造類似自我抵抗的合法性,其中可見規訓滲透法律,主權、權利、規訓形成複雜的共存關係。不過後Foucault學者由於只處理憲政體制中的法律,難以說明非憲政體制中法律掩蓋的特色。後Foucault學者傾向以權力技術學的變遷來解釋法律的變遷,這並不適合用來解釋本研究中法律策略的變遷。本研究指出後Foucault學者對法律探討的不足,非單純為指出其之限制,而是為指出學者在借用Foucault法律觀探討台灣法律時,應避免將之視為普遍理論,把台灣法律當作例證,因為這樣容易被其所限而不自知。
URI: http://tdr.lib.ntu.edu.tw/jspui/handle/123456789/10254
Fulltext Rights: 同意授權(全球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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