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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 欄位 | 值 | 語言 |
---|---|---|
dc.contributor.advisor | 張譯文 | zh_TW |
dc.contributor.advisor | Yi-Wen Chang | en |
dc.contributor.author | 鄭吉祥 | zh_TW |
dc.contributor.author | Ji-Xiang Zheng | en |
dc.date.accessioned | 2024-07-12T16:10:44Z | - |
dc.date.available | 2024-07-13 | - |
dc.date.copyright | 2024-07-12 | - |
dc.date.issued | 2024 | - |
dc.date.submitted | 2024-07-08 | - |
dc.identifier.citation | 一【中文部分】(依姓氏筆畫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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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identifier.uri | http://tdr.lib.ntu.edu.tw/jspui/handle/123456789/92993 | - |
dc.description.abstract | 民法第28條代表人責任向來被理解為「法人自己行為責任」,惟經最高法院統一見解後,民法第184條加入法人侵權責任體系,民法第28條若維持舊有解釋,將不具備獨立規範實益,亦無法支撐責任要件之擴張解釋。本文認為應正確定性代表人責任為「法人他人行為責任」,係法人作為責任主體,為其代表人之侵害行為負擔賠償責任。
檢驗他人行為責任中常見之理論基礎後,本文認為法人為代表人負責之正當性源自於交易安全及信賴保護,基於可責於法人之事由,代表人作成侵害行為具備彰顯法人團體名義之外觀,受害人對此外觀產生正當信賴,進而促使侵害行為作成,或擴大損害範圍,此際法人對代表人之侵害行為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不應由正當信賴之受害人承擔交易安全風險。因我國侵權責任法未有具體落實保護交易安全之規定,故本文以美國代理法之「表見授權原則」作為解釋之參考對象。 確立理論基礎後,規範之責任成立要件及法律效果必須遵循理論基礎解釋,課予法人團體損害賠償責任始具備正當性。是以,本文依照表見授權原則及交易安全保護之理論基礎,逐一檢視並詮釋代表人責任之「代表關係」、「執行職務」、「代表人成立侵權責任」等成立要件,亦對法人與代表人內部分擔比例進行調整。 最末,除民法之代表人責任外,於本文觀點下,公司法第23條第2項之公司負責人責任亦應解釋為「法人他人行為責任」之一種,釐清規範之責任定性後,將有助於回答公司負責人責任有關消滅時效、過失或無過失責任、股東可否作為求償主體等長年爭議。 | zh_TW |
dc.description.abstract | Article 28 of the Civil Code traditionally represents the understanding that "the responsibility of the juridical persons itself." However, the Taiwanese Supreme Court has issued unified judicial interpretations on juristic person tort liability. If the interpretation of Article 28 of the Civil Code remains unchanged, there may be legal inconsistencies. This paper argues that the "representative liability" should be interpreted as "liability for others," where the juristic person assumes liability for damages caused by its representatives.
After examining the common doctrines of liability for others, this article argues that the juristic person of holding corporations responsible through their representatives stems from transaction security and legitimate expectation. Since our country's tort law does not have specific article to protect transaction security, this article uses the "apparent authority" in U.S. agency law as a reference. Once basic doctrines are established, the elements for establishing liability and the legal effects must adhere to these foundational doctrines for the juristic person of holding liability for others. Therefore, this article examines the elements of representative liability such as "representation," "performance of duties," etc., based on apparent authority and protection of transaction security. It also adjusts the legal effects of representative liability. In addition, besides representative liability, Article 23(2) of the Company Law should also be interpreted as " liability for others." Adopting " liability for others " helps address legal disputes related to Article 23(2) of the Company Law concerning issues such as " extinctive prescription," "liability with or without fault," and others. | e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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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description.tableofcontents | 謝詞Ⅰ
中文摘要 Ⅲ 英文摘要 Ⅳ 簡目 Ⅴ 詳目 Ⅶ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問題背景 1 第一項 法人(自己)侵權責任統一見解 1 第二項 法人對外行為基本結構 3 第一款 法人實在說與機關說 3 第二款 二種法人機關 5 壹、意思形成機關 5 貳、執行機關 6 一、「代表機關」與「代理人」之異同 6 二、二者區別之必要性 7 第三項 民法第28條責任性質轉變 9 第一款 學說與實務的發展現狀 10 壹、向來見解:代表人行為視為法人自己行為 10 貳、晚近見解 11 一、代表人行為視為法人自己行為 11 二、代表人行為獨立於法人自己行為 12 (一)自己行為責任之鬆動 12 (二)民法第28條作為他人行為責任 14 第二款 他人行為責任之正確定位 16 壹、自己行為責任在法人侵權責任體系之齟齬 16 一、過度強調自然人之行為 16 二、規範適用關係難以釐清 18 貳、自己行為責任在司法實務判決之齟齬 19 參、小結 20 第二節 研究問題 20 第三節 研究架構與研究方法 21 第二章 代表人責任理論基礎 23 第一節 他人行為責任的正當化必要 23 第一項 自己過失行為責任之原則 23 第二項 過失責任原則之鬆動 24 第一款 危險責任 24 第二款 他人行為責任 25 第三項 小結 27 第二節 「現代社會責任原則」不宜作為理論基礎 28 第一項 各種理論建構的嘗試 29 第二項 「現代社會責任原則」的反思 31 第一款 理論建構上的反省 31 第二款 風險分配作為「規範功能」 32 第三節 「控制原則」不宜作為理論基礎 33 第一項 「控制原則」在各國的發展 34 第一款 法國法上的「管領力原則」 34 壹、Beieck案的突破 34 貳、抽象管領力與具體管領力 35 第二款 美國法上「僱主責任」37 壹、廣義之「代理」概念 37 貳、以「控制」建構之僱主責任(respondeat superior) 38 一、僱用關係 39 二、職務範圍 40 第三款 我國法上的「控制原則」 42 第二項 法人對代表人並不具備控制權限 44 第四節 表見授權原則(APPARENT AUTHORITY) 46 第一項 自「表見代理」衍伸出「表見授權」 46 第二項 表見授權原則美國法上之發展 48 第一款 早期發展 49 壹、基本特徵 49 貳、走向侵權責任 51 第二款 表見授權責任之氾濫期 53 壹、美國法律整編代理法第一、二版 53 貳、擴張責任之實務判決 54 第三款 第三版代理法的重塑 55 壹、表見代理基本定義 55 貳、保障交易安全、受害人信賴之理論基礎 57 參、適用於侵權責任之責任要件 59 一、侵害行為具備表見授權外觀 59 (一)具備職務範圍:侵權行為與表見授權外觀具備緊密關聯 60 1.以「職場性騷擾」為例 60 2.以「保險業務員」為例 61 3.以「保全人員」為例 62 (二)獨立營業者:具有具體指示之外觀 63 1.以「加盟關係」為例 64 2.以「急診業務外包」為例 66 (三)小結 68 二、第三人具備正當合理信賴 68 三、歸因於本人行為 70 第四款 小結 71 第三項 以交易安全重新定位代表人責任 71 第一款 侵權法上之交易安全保護 72 壹、交易安全保護之於他人行為責任 72 一、僱用人責任之具體落實 72 (一)重視外觀之實務見解 73 (二)融合交易安全之學說見解 74 二、隱含「交易安全」之理論基礎 76 貳、表見授權原則適用於代表人責任 78 一、代表制度下交易安全保障需求 78 (一)法律行為:代表權之全面性 78 (二)侵權行為:表見授權原則 80 二、現行實務之既有傾向 82 第三章 代表人責任之成立要件與法律效果 84 第一節 責任成立要件 84 第一項 連結因素:代表關係 84 第一款 基本概念 84 壹、責任主體與行為主體 84 貳、客觀觀察 85 第二款 行為主體 86 壹、具備代表權限之人 86 貳、具備代表權外觀之人 87 一、向來見解與困境 87 二、表見授權原則下行為主體擴張 88 (一)擴張之正當性 88 (二)歸因於本人 89 1.表見授權原則之隱含要件 89 2.法人作為本人之特殊性 91 (1)Diplock原則 91 (2)美國法之表明 92 3.小結 94 (三)實質董事之擴張 95 1. 擴張濫觴 95 (1)公司法新增公司負責人概念 95 (2)司法實務擴張至「實質董事」 96 2.重構「實質董事」之具體內涵 98 3.彰顯「代表權外觀」之若干參考因素 100 (1)對法人之實質控制力? 100 (2)車輛外觀? 101 (3)具有特定職位 103 (4)實際遂行代表人職務 104 三、 小結 107 第三款 責任主體 108 壹、法人團體 108 貳、非法人團體擴張 108 一、自己行為責任下之歧異見解 108 (一)肯定類推適用 109 1.實務見解 109 2.學說見解 111 (二)否定類推適用 112 1.實務見解 112 2.學說見解 113 二、他人行為責任下之重新理解 115 (一)自己行為責任之困境 115 (二)非法人團體作為他人行為責任之責任主體 117 (三)非法人團體之團體性要求 120 (四)附論: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作為特殊非法人團體 123 參、小結 127 第二項 因執行職務之行為 128 第一款 向來見解與困境 128 壹、「執行職務」的擴張 128 一、狹義職務上行為與客觀上牽連之行為 129 二、個人犯罪行為作為除外條款 130 三、小結 131 貳、欠缺擴張正當性之困境 131 第二款 表見授權原則下的判斷標準 133 壹、不同觀察角度 133 一、不採責任主體的角度 134 (一)僱用人責任中的內在關聯說 134 (二)代表人責任不宜採取內在關聯說 135 二、受害人角度 137 (一)一般受害人角度與客觀說 137 (二)具體受害人角度與信賴說 139 貳、代表人責任之具體標準 140 一、侵害行為具備代表權外觀 142 (一)侵害行為與職務之緊密關連性 142 1.【宏陽董事妨礙性自主案】 143 2.【有巢氏董事恐嚇案】 144 (二)對外彰顯代表權外觀 146 1.【充晟公司人頭帳戶案】 147 2.【英美公司侵害名譽案】 150 3.【五益公司董事車禍案】 151 (1)案例事實與法院判決 151 (2)案件分析 152 二、 具體受害人具備正當信賴 155 (一)【國寶證券非法吸金案】 156 (二)【金豐董事股票盜賣案】 158 三、 個人犯罪行為欠缺獨立規範意義 161 (一)既有要件的解釋適用 163 1.作為「代表權外觀」的一種參考因素(以【代表人交車案】為例)163 2.作為「正當信賴」的一種參考因素(以【農會白米案】為例)164 (二)混淆判斷標準之弊(以【旅遊保險詐騙案】為例) 165 1.案例事實與法院判決 166 2.案例分析 168 參、小結 170 第三款 具體個案之解釋適用 171 壹、【詐領保險公司佣金案】 171 一、案例事實與法院判決 171 二、案例分析 173 貳、【健興盜採砂石案】 175 一、案例事實與法院判決 175 二、案例分析 177 (一)代表關係 177 (二)執行職務 178 參、【普爾曼侵害名譽案】 179 一、案例事實與法院判決 179 二、案例分析 181 (一)代表關係 181 (二)執行職務 182 第四款 小結 183 第三項 代表人成立侵權責任 185 第一款 行為主體責任原因事實的意義 185 壹、法人自己行為責任之觀點 185 貳、他人行為責任 187 第二款 具體個案之解釋適用 189 壹、【帥輪污染案】 189 貳、【金墫漏水案】 191 一、案例事實與法院判決 191 二、案例分析 192 第四項 法人不得主張免責抗辯 194 第一款 法人自己行為責任:自己責任不得舉證免責 194 第二款 法人他人行為責任:責任主體應為無過失責任 195 第二節 代表人責任之法律效果 197 第一項 對外關係:連帶責任 197 第一款 規範功能:法人同負責任 198 第二款 不真正連帶債務之誤解 199 第二項 對內關係 200 第一款 向來見解爬梳 200 壹、法人負擔全部責任 200 貳、平均分擔責任 201 參、代表人負擔全部責任 201 第二款 他人行為責任下之內部分擔 202 壹、指導原則 202 一、表見授權原則之規範目的 202 二、各項求償基礎之整合 203 (一)代表人侵權責任之多元求償基礎 204 (二)承認法人侵權責任衍生之新求償基礎 205 貳、具體解釋適用 207 一、法人不應負擔全部責任 207 二、內部分擔比例 209 (一)民法第280條但書 209 1.代表人負擔全部責任(法人不負自己行為責任) 209 2.依過失比例分配責任比例(法人同負自己行為責任) 210 (二)其他內部制度調整 211 (三)二種案型 212 1.法人不負自己(行為)責任 212 2.法人同負自己(行為)責任 214 第三項 小結 216 第四章 附論:公司負責人責任 218 第一項 公司負責人責任之責任性質 218 第一款 向來對立見解 218 壹、特殊侵權責任說 218 貳、法定特別責任說 219 第二款 他人行為責任之重新理解 220 壹、向來見解欠缺理論基礎之說明 220 貳、特殊侵權責任之他人行為責任 221 第二項 連結因素:代表關係擴及於代理關係 223 第三項 公司負責人成立侵權責任 226 第一款 過失責任與無過失責任之爭 227 第二款 過失責任或無過失責任均應維持「特殊侵權責任說」 228 第三款 司法實務之鬆動 230 第四項 請求權主體爭議 231 第一款 向來爭議 231 第二款 他人行為責任觀點之釐清 232 壹、回歸「公司負責人成立侵權責任」之要件 232 貳、具體個案之解釋適用 234 一、【達采公司清算案】 234 二、【新永裕公司不動產處分案】 236 第五項 小結 237 第五章 結論 240 參考文獻 247 | - |
dc.language.iso | zh_TW | - |
dc.title | 代表人責任作為他人行為責任 | zh_TW |
dc.title | Representative Liability Under the Tortious Liability for Others | en |
dc.type | Thesis | - |
dc.date.schoolyear | 112-2 | - |
dc.description.degree | 碩士 | - |
dc.contributor.oralexamcommittee | 陳聰富;張韻琪 | zh_TW |
dc.contributor.oralexamcommittee | Tsung-Fu Chen;Yun-Chi Chang | en |
dc.subject.keyword | 法人侵權,他人行為責任,代表人責任,公司負責人責任,交易安全,表見授權(代理), | zh_TW |
dc.subject.keyword | juristic person tort liability,representative liability,vicarious liability,liability for others,transaction security,apparent authority, | en |
dc.relation.page | 260 | - |
dc.identifier.doi | 10.6342/NTU202401543 | - |
dc.rights.note | 同意授權(全球公開) | - |
dc.date.accepted | 2024-07-08 | - |
dc.contributor.author-college | 法律學院 | - |
dc.contributor.author-dept | 法律學系 | - |
顯示於系所單位: | 法律學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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