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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C 欄位 | 值 | 語言 |
|---|---|---|
| dc.contributor.advisor | 詹森林(Sheng-Lin Jan) | |
| dc.contributor.author | Yu-Hung Yen | en |
| dc.contributor.author | 顏佑紘 | zh_TW |
| dc.date.accessioned | 2021-05-20T20:04:04Z | - |
| dc.date.available | 2009-08-21 | |
| dc.date.available | 2021-05-20T20:04:04Z | - |
| dc.date.copyright | 2009-08-21 | |
| dc.date.issued | 2009 | |
| dc.date.submitted | 2009-08-18 | |
| dc.identifier.uri | http://tdr.lib.ntu.edu.tw/jspui/handle/123456789/8916 | - |
| dc.description.abstract | 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二項侵權責任之規範功能有五:一為侵權責任獨立類型;二為保護客體包括權利及利益;三為轉介條款;四為關於違法性之判斷;五為推定過失。
至於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二項侵權責任之責任要件有二,一為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二項之特別要件;一為侵權責任之共通要件,例如被害人的損害應具有正當性、行為人的行為應具有違法性、行為人主觀上係出於故意或過失,以及因果關係存在等。 而本文論述的重點係置於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二項之特別要件,主要即係保護他人法律之判斷,就此則可分為保護他人法律之「法律」的認定,以及保護他人法律之「保護他人」的認定。就前者而言,應分別視各該規定的性質為何,以判斷其是否得成為法律規範,但是系爭規定的規範內容是否為強制或禁止規定,則非法律規範的要件。至於後者,則應分為保護目的之確定、人之範圍及物之範圍,三個層次以進行研究。除此之外,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二項之侵權責任是否尚有不成文之要件存在,本文於結論上認為,若欲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二項請求損害賠償,必須別無侵權責任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但是卻不應因被害人係利益受到侵害而特別限縮本條之適用,否則將使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二項幾近沒有適用之必要,致使本條規定成為無意義之贅文。 | zh_TW |
| dc.description.provenance | Made available in DSpace on 2021-05-20T20:04:04Z (GMT). No. of bitstreams: 1 ntu-98-R94a21044-1.pdf: 1635780 bytes, checksum: 5125adcf28ef1a4149a9bc1afb02635b (MD5) Previous issue date: 2009 | en |
| dc.description.tableofcontents |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 1 第一項 保護他人法律之「法律」的認定 1 第二項 保護他人法律之「保護他人」的認定 5 第二節 研究方法 9 第三節 研究架構 10 第二章 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二項之規範功能 13 第一節 侵權責任獨立類型 13 第二節 保護客體包括權利及利益 15 第一項 以權利為保護客體:闡釋性功能 15 第二項 以利益為保護客體:擴大保護客體之功能 18 第三節 轉介條款 21 第四節 違法性之判斷 23 第一項 違法性之概念 23 第一款 「違反行為義務」為違法性的認定標準 24 第二款 「違反法規範之客觀價值」為違法性的認定標準 26 第三款 應參酌多元因素綜合判斷始能確定違法性是否具備 26 第二項 違反保護他人法律與違法性之關係 28 第一款 違反保護他人法律即得推定行為具有違法性? 28 第二款 保護他人法律之違反是違法性是否具備的判準之一 30 第一目 規定之規範內容為強制或禁止規定並非保護他人法律之判斷要件 30 第二目 其他法領域的違法性並不得當然作為侵權責任法之違法性的認定標準 31 第三目 結論 33 第五節 推定過失 36 第一項 概說 36 第二項 推定過失之範圍 38 第一款 僅指「對於保護他人法律之違反」有過失 39 第二款 包括「對於侵害他人權益造成損害」有過失 41 第三款 結論 43 第三項 推定過失效力之檢討 44 第一款 學說見解 44 第二款 本文見解 46 第三章 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二項之責任要件 49 第一節 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二項之特別要件 51 第一項 保護他人法律之「法律」的認定 53 第一款 「法律」之性質 53 第一目 總論 53 壹、德國法 53 一、德國民法第八百二十三條第二項 53 二、德國民法施行法第二條 53 三、德國民法第八百二十三條第二項所稱之「法律」所能包括之範圍 55 (一)「形式意義之法律」與「實質意義之法律」 55 (二)「成文法」與「不成文法」 56 (三)結論:應個別認定 57 貳、我國法 58 一、學說見解 58 (一)未被重視的問題 58 (二)未予重視之結果:觀察問題面向之不足 59 二、實務見解 61 (一)有意識的區辨 62 (二)無意識的承認 64 參、本文見解 67 一、用語的選擇:「立法院通過而總統公布之法律」與「法律規範」 67 (一)「成文法」(制定法)與「不成文法」(非制定法) 67 (二)「形式意義之法律」與「實質意義之法律」 69 (三)「狹義之法律」與「廣義之法律」 70 (四)「經立法院通過而總統公布之法律」與「法律規範」 71 1、不採「成文法」與「不成文法」的用語 71 (1)成文法與不成文法之區分標準尚有爭議 71 (2)是否為成文法並非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二項所稱之法律的判斷標準 73 (3)借鏡及思考:研究不成文法之意義? 73 2、不採「形式意義之法律」、「實質意義之法律」與「狹義之法律」、「廣義之法律」的用語 74 (1)以「經立法院通過而總統公布之法律」取代「形式意義之法律」與「狹義之法律」 74 (2)以「法律規範」取代「實質意義之法律」與「廣義之法律」 76 二、「法律規範」範圍之決定 80 (一)並非任何規定均屬於法律規範之範圍 80 1、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二項之文義解釋 80 2、避免架空侵權責任法之原則 81 (1)就侵權責任之類型而言 81 (2)就侵權責任之歸責原則而言 83 (3)就侵權責任之保護客體而言 84 3、小結:法律規範的範圍應有適當之限制 86 (二)法律規範之必要條件:系爭規定性質上應具有強制力 87 1、責任之產生係因義務之違反 87 2、規定的性質具有強制力的內涵:行為人依系爭規定之性質負有遵守該規定之義務 88 (三)結論:應個別認定 89 第二目 憲法-以基本權的規定為核心 92 壹、德國法 92 一、肯定說 92 二、折衷說 92 貳、本文見解 95 一、基本權對第三人效力理論 96 二、憲法中關於基本權之規定不屬於法律規範的範圍 99 第三目 大法官會議解釋 103 壹、德國法 103 貳、我國法 103 一、實務見解:有採肯定說 103 二、本文見解:否定說 104 (一)大法官會議解釋之一般拘束效力 104 (二)採取否定說之理由:基本權對第三人效力理論之間接效力說 105 第四目 國際法 110 壹、實務見解:肯定說 110 貳、本文見解 111 一、條約屬於法律規範的範圍 113 (一)條約對於人民發生效力之理論 113 (二)結論 115 二、條約以外之其他國際法不屬於法律規範的範圍 116 三、判決評析 118 (一)「法律規範」判斷對象之違誤 118 (二)「行為人」判斷對象之違誤 120 (三)訴訟期間過於冗長致侵害當事人之利益 120 第五目 經立法院通過而總統公布之法律 122 壹、德國法 122 貳、我國法 123 第六目 自治條例 125 壹、德國法 125 貳、我國法 126 一、學說與實務見解:肯定說 127 二、本文見解:肯定說 127 三、採肯定說所面臨之問題 128 第七目 行政命令 131 壹、行政命令概說 131 貳、行政命令均屬於法律規範之範圍? 133 一、德國法:有採肯定說 133 二、我國法 134 (一)學說見解:似採肯定說 134 (二)實務見解:否定說 135 參、法規命令 137 一、法規命令概說 137 二、法規命令屬於法律規範之範圍 140 (一)德國法:肯定說 140 (二)我國法 141 1、實務見解 141 (1)肯定說 141 (2)否定說 147 2、本文見解 149 (1)肯定說之採取 149 (2)基於經授權而制定之法規命令再制定之行政命令 150 肆、法規命令以外之行政命令 152 一、行政規則 153 (一)行政規則概說 153 (二)行政規則屬於法律規範之範圍? 155 1、德國法 155 (1)肯定說 155 (2)否定說 155 2、我國法 156 (1)實務見解:肯定說 156 (2)本文見解:否定說 157 二、職權命令 160 (一)職權命令概說 160 (二)職權命令屬於法律規範之範圍? 161 1、實務見解 161 (1)肯定說 161 (2)否定說 166 2、本文見解 169 第八目 習慣法 173 壹、德國法 173 貳、我國法 174 第九目 契約義務 176 壹、實務見解 176 一、第三人違反他人所簽訂之契約致契約當事人受有損害 176 二、契約當事人違反契約義務致第三人受有損害 178 貳、本文見解 180 一、契約當事人違反契約義務致他方當事人受有損害 181 (一)侵權責任與契約責任之競合關係 181 1、法條競合說 182 2、請求權競合說 182 (1)請求權競合之自由競合說 182 (2)請求權競合之相互影響說 183 3、請求權規範競合說 183 4、小結:應採請求權競合之相互影響說 183 (二)契約義務屬於法律規範之範圍 184 1、契約當事人對他方當事人負有義務遵守契約義務 184 2、契約責任具有排他而專屬職掌之領域? 187 (1)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侵權責任的範圍擴張 189 (2)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後段之侵權責任範圍的擴張 190 (3)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二項之侵權責任範圍的擴張 192 3、承認契約義務屬於法律規範的範圍破壞契約責任之規範架構? 194 (1)主觀要件之舉證責任相同 195 (2)保護客體相同 195 (3)時效期間長短不同 196 二、其他情形 197 (一)契約義務是否屬於法律規範之範圍? 197 1、「第三人」違反他人所簽訂之契約致「契約當事人」受有損害 198 2、「契約當事人」違反契約義務致「第三人」受有損害 198 (1)應以否定說為原則 198 (2)例外應採肯定說之情形 199 (二)判決評析 200 第二款 須規範內容為強制或禁止規定之「法律」? 204 第一目 德國法 204 壹、肯定說 204 貳、否定說 206 第二目 我國法 208 壹、學說見解:肯定說 208 貳、實務見解:似採肯定說 208 第三目 我國法 211 壹、判斷是否為法律規範的意義:排除不適宜成為保護他人法律的規定 211 貳、規定的規範內容是否為強制或禁止規定的意義:判斷違法性是否具備的標準之一 214 第二項 保護他人法律之「保護他人」的認定 217 第一款 保護目的之確定 218 第一目 德國法 218 壹、保護目的概說 218 貳、判斷標準的提出 219 一、學說見解 219 (一)Robert Knöpfle 221 (二)Burkhard Schmiedel 224 二、實務見解 231 第二目 我國法 235 壹、學說見解 235 一、保護目的概說 235 二、判斷標準的提出 236 貳、實務見解 240 一、保護目的概說 241 (一)早期見解:不知從何得出之定義 241 (二)過渡時期見解:受學說及早期見解影響 241 (三)近期見解:全面改採學說見解 243 二、不附理由的最高法院 244 (一)現象觀察 245 (二)大部分之判決結論仍值贊同 246 (三)僅有少部分判決應再為斟酌 252 1、民法中關於占有之規定「自」屬以保護他人為目的? 253 2、支票存款戶處理辦法第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三項、第十四條及姓名條例第一條、第四條規定,「固」屬以保護他人為目的? 254 (四)小結 255 三、判斷標準的提出 256 (一)文義解釋 256 (二)歷史解釋 266 (三)體系解釋 271 (四)本文評析 273 1、文義解釋並非絕對可靠 273 2、運用歷史解釋作為判斷標準時之過於狹隘與過於廣泛 274 3、最高法院於論述時理由構成之不當 276 第三目 本文見解 278 壹、是否以保護他人為目的之判斷對象:特定規定 278 貳、保護目的之判斷標準 279 一、大法官釋字第四六九號解釋:可茲運用之判斷標準的提出? 279 (一)大法官釋字第四六九號解釋 279 (二)保護規範理論 280 (三)實務見解就保護規範理論之運作 282 (四)功虧一簣的大法官釋字第四六九號解釋 284 二、既有判斷標準之檢討 287 三、判斷標準之間的關係:綜合判斷而無優劣順位 288 參、結論 289 第二款 人之範圍 295 第一目 概念內涵 295 第二目 最高法院判決研究 297 壹、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九一號判決 299 一、實務見解 299 二、判決評析 300 (一)解釋函令並非屬於法律規範之範圍 300 (二)系爭解釋函令所欲保護之人之範圍? 301 貳、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九六號判決 301 一、實務見解 302 二、判決評析 303 (一)農會法第二十六條 303 (二)農會人事管理辦法第十二條 304 (三)臺灣省農會辦理各級農會聘任職員統一考試作業要點第八點 305 (四)臺灣省各級農會第十三次新進及升等人員統一考試簡則第二點第二款第一目第四小項 307 1、系爭規定為保護他人法律之「法律」 308 2、系爭規定為保護他人法律之「保護他人」 308 3、契約責任與侵權責任之交錯 310 第三款 物之範圍 312 第一目 概念內涵 312 第二目 最高法院判決研究 314 壹、否定說 315 一、建築物應有價值之財產損害的賠償係契約責任排他而專屬職掌之領域 315 二、建築物應有價值之財產損害為純粹經濟上損失 316 三、歷史解釋 318 貳、肯定說 319 一、要求建造者遵循建築技術成規施作工程合於社會生活之根本原理 319 二、建築物為高價值之不動產故應予特別保護 319 三、文義解釋 320 參、本文見解:肯定說 320 一、契約責任有排他而專屬職掌之領域? 320 二、因被害人僅係受有純粹經濟上損失而特別限縮本條之適用範圍? 323 (一)商品自傷必然為純粹經濟上損失? 323 (二)採肯定說亦不致於使侵權責任過於氾濫 325 三、採取肯定說之實質理由 328 第三項 不成文之要件 332 第一款 別無侵權責任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 332 第一目 否定說 333 壹、學說見解 333 一、自法律經濟分析而論 333 二、規範目的確定之過於困難 334 貳、實務見解 334 第二目 肯定說 339 壹、避免造成體系的破壞 339 貳、基於轉介條款適用上之必要性 341 第三目 本文見解:肯定說 342 壹、自實際效用而言 342 貳、避免架空既有之侵權責任的特殊規範設計 344 一、主觀要件之特殊規範設計 344 (一)證券交易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及第三項 345 (二)專利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 347 二、國家侵權責任 349 (一)「行為人」判斷對象之違誤 350 (二)架空國賠法的特殊規範設計 351 1、架空國賠法關於主觀要件之特殊規範設計? 351 2、架空國賠法關於賠償方法之特殊規範設計 354 3、架空國賠法關於消滅時效之特殊規範設計 356 4、架空國賠法關於協議先行主義之特殊規範設計 357 第二款 因係利益之侵害而限縮本條的適用? 360 第一目 肯定說 360 壹、避免侵權責任過於氾濫 360 貳、基於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之體系解釋 362 第二目 本文見解:否定說 364 壹、限制對於利益侵害時之損害賠償的目的:避免侵權責任過於氾濫 364 貳、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二項之侵權責任的要件已合理地限制責任範圍 365 一、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二項之特別要件 366 二、侵權責任之共通要件 367 第二節 侵權責任之共通要件 370 第一項 損害的正當性 372 第二項 違法性 374 第三項 故意或過失 378 第四項 因果關係 383 第四章 結論 386 參考文獻 392 | |
| dc.language.iso | zh-TW | |
| dc.title | 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二項侵權責任之研究 | zh_TW |
| dc.title | A Study on the Violation of Statutory Provisions Intended for the Protection of Others | en |
| dc.type | Thesis | |
| dc.date.schoolyear | 97-2 | |
| dc.description.degree | 碩士 | |
| dc.contributor.coadvisor | 陳忠五(Chung-Wu Chen) | |
| dc.contributor.oralexamcommittee | 姚志明,陳聰富,吳從周 | |
| dc.subject.keyword | 侵權責任,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二項,保護他人之法律,法律規範,保護目的,人之範圍,物之範圍, | zh_TW |
| dc.subject.keyword | Statutory Provisions Intended for the Protection of Others, | en |
| dc.relation.page | 409 | |
| dc.rights.note | 同意授權(全球公開) | |
| dc.date.accepted | 2009-08-18 | |
| dc.contributor.author-college | 法律學院 | zh_TW |
| dc.contributor.author-dept | 法律學研究所 | zh_TW |
| 顯示於系所單位: | 法律學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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