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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 欄位 | 值 | 語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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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ontributor.advisor | 陳韻如 | zh_TW |
dc.contributor.advisor | Yu-Ru Chen | en |
dc.contributor.author | 謝于嫻 | zh_TW |
dc.contributor.author | Yu-Hsien Hsieh | en |
dc.date.accessioned | 2023-07-19T16:19:35Z | - |
dc.date.available | 2023-11-09 | - |
dc.date.copyright | 2023-07-19 | - |
dc.date.issued | 2023 | - |
dc.date.submitted | 2023-06-07 | - |
dc.identifier.citation | 一、中文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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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identifier.uri | http://tdr.lib.ntu.edu.tw/jspui/handle/123456789/87758 | - |
dc.description.abstract | 本文研究台灣清治時期瘋病規範與日治時期精神病法律的發展。清治時期,官方尚未出現現代法體系下之行政與刑事之分,惟檢視官方的瘋病規範可發現,官方依照管制對象為「瘋病之人」與「瘋犯」,各有不同的管制措施。進一步檢視,清代瘋病規範一直在改變,對瘋病本人有「嚴厲化」、「刑名化」的走向。對於瘋病之人的家屬、地方官而言,可看到官方課予更多的義務與責任。
日治時期,在現代法體系的分野下,官方精神病法律可分成行政與刑事兩大控制體系。在行政體系方面,《精神病者監護法》與《精神病院法》此兩部內地法律依勅令施行於台。官方欲將此兩部法律施行於台,主要的考量是為因應台灣日益漸增的精神病人數所帶來的「非法拘禁」問題,同時替當時甫興建完畢,但在制度上仍無相對應措施的養神院建制而設。比較內外地版本,儘管台灣在權利救濟的保障上明顯較內地不足,然而在應用《精神病院法》的標準方面,實比日本內地更為嚴格。 刑事體系部分,在被告責任方面,由清治時期至日治時期的演進,可以看到從「情有可原」到「責任能力」的轉變。在清代,判官面對瘋犯時,常基於「憐憫」心態,以「情有可原」、「情法之平」作為論理,網開一面釋放瘋犯。然而,在日治時期,隨著西方罪責原則的引進,裁判實務上發展出一套相當不同於清代的論理模式。在罪責原則之下,當被告欠缺一定「責任能力」時,此時裁判官依照法律規定,就被告責任能力欠缺之程度,應做出不罰或減輕其刑的裁判。此處「責任能力」有無的判斷,由於涉及精神醫學專業,在日治時期可以看到,裁判 官針對此類問題通常會命精神科醫生為被告施做精神鑑定。專業精神鑑定的出現,除了反映日治時期法學與精神醫學在制度上的相互合作外,另由裁判官藉由鑑定意見來作為裁判上的輔助此點來看,可見當時的執法者顯然已經將精神醫學作為一門有別於法學的專業知識來加以看待。 事實上,在清治時期與日治時期,都可見到「治療」瘋病或精神病的影子。清治方面,儘管官方規範中並未特別強調治療瘋犯的重要性,然而透過《淡新檔案》,我們可看到當時官方對於瘋病,已存在零星的醫療處置。由此可看出,自清代開始,「瘋病」已被官方認定是一種疾病。日治時期與清治時期對於瘋病與精神病的一個明顯的分野,即為西方精神醫學的引進。隨著西方精神醫學知識自日治引入台灣,「精神病」開始在醫學上被明確界定,可以看到官方利用科學方法將一切病理「精神病化」的現象。從「瘋」到「精神病」的轉化過程,官方法律用語的轉變背後所反映的,正是不同時期的政權對於精神異常狀態的理解與處置態度及方式。 儘管西方精神醫學在日治時期已成為一股重要的力量,但從當時本島人對於精神病的理解,甚至選擇治療精神病的方式,可以看到,童乩等民俗療法以及漢醫的影響,在民間仍普遍存在一定的作用。 | zh_TW |
dc.description.abstract | This article studies the development of regulations and laws related to madness and mental illness during the Qing Dynasty and the Japanese colonial period in Taiwan. During the Qing Dynasty, there was no clear separation between administrative and criminal law in the modern sense. However, by examining the official regulations on madness, it is evident that different control measures were implemented depending on whether the target was a “ mad person”(「瘋病之人」)or a“mad criminal”(「瘋犯」). Furthermore, it can be observed that the Qing Dynasty’s regulations on madness underwent continuous changes, with a tendency towards becoming more strict and criminalized. For the family members of mad person and local officials, these regulations also imposed more duties and responsibilities.
During the Japanese colonial period in Taiwan, the official laws related to mental illness were divided into two major control systems: administrative and criminal. In terms of the administrative system, two main laws, the“Home Custody Act of Mental Patients ”(精神病者監護法) and the“Mental Hospital Act”(精神病院法) were enforced in Taiwan by edict. The main reason for enforcing these laws in Taiwan was to address the issue of “illegal detention” caused by the increasing number of mentally ill individuals in Taiwan, as well as to establish corresponding measures for the newly constructed mental hospital Yang-Shen-Yuan(養神院), which lacked a systemic framework. Although the Taiwan version of these laws lacked adequate safeguards for the protection of rights and remedies in comparison to the mainland version, Taiwan was more stringent than Japan in applying the standards set forth in the “Mental Hospital Act”. In terms of the criminal justice system, the evolution from the Qing Dynasty to the Japanese colonial period reveals a shift in the concept of culpability from “excusable”(情有可原) to“responsibility.” In the Qing Dynasty, judges facing mad prisoner often released them with a sympathetic mindset, using “excusable”(情有可原)and “justice tempered with mercy”(情法之平) as reasoning. However, during the Japanese colonial period, with the introduction of Western principles of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a quite different logical framework developed in judicial practice. Under the principle of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when the defendant lacks a certain “responsibility”, the judge should make a decision not to punish or reduce the sentence of the responsibility, according to the law. The determination of whether the defendant has the responsibility involves the field of psychiatry, and during the Japanese colonial period, judges often appointed psychiatrists to conduct mental appraisal for defendants in such cases. The emergence of mental appraisal not only reflects the institutional collaboration between legal law and psychiatry during the Japanese colonial period, but also demonstrates that judges relied on the evaluation opinions as an aid in their decision-making process. From this perspective, it is apparent that the law enforcers at that time had already regarded psychiatry as a specialized knowledge distinct from legal law. During both the Qing and Japanese colonial periods, there were indications of “treatment”for mental illness and madness. Despite the fact that official regulations in the Qing dynasty did not particularly emphasize the importance of treating the madness, we can see through the“ Tan-Hsin Archives”(淡新檔案)that there were sporadic medical treatments for madness at that time. Thus, in practice, madness had already been recognized as a disease by the authorities since the Qing dynasty. A clear distinction between the Japanese colonial period and the Qing dynasty was the introduction of Western psychiatry. With the introduction of Western psychiatric knowledge during the Japanese colonial in Taiwan,“mental illness” began to be clearly defined in medicine, and it can be seen that the authorities used scientific methods to “psychiatrize”(精神病化)all pathological phenomena. The transformation of legal terminology from “madness ” to “mental illness ” reflects the different understandings of mental abnormality by different regimes in different periods. Despite the fact that Western psychiatry had become an important force during the Japanese colonial period, the understanding of mental illness among the local people and the ways of treating it still showed the influence of folk remedies such as Tongji(童乩) and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 e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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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description.tableofcontents | 口試委員會審定書 II
謝辭 III 中文摘要 V Abstract VII 第一章、緒論 1 第一節、研究動機與問題意識 1 第二節、文獻回顧 2 第一項、清代瘋病法律研究 2 第二項、日治時期精神病法律研究 3 第三節、研究方法與內容 5 第一項、研究方法與使用史料 5 第四節、名詞解釋與研究範圍 6 第五節、章節安排 7 第二章、清治台灣法律上對「瘋病之人」與「瘋犯」之規範與管制 9 第一節、對「瘋病之人」之管制措施 9 第一項、看顧責任的擴大:從「自行防守」到「報官鎖錮」 9 第二項、官方的介入:親發鎖銬與看顧的地方官們 11 第二節、有關「瘋犯」之法律規範 12 第一項、乾隆四十一年以前—不需負責之「免議」到「永遠鎖錮」 12 第二項、 乾隆四十一年以後—「刑名」的出現 13 第三節、中央司法檔案之檢視—《刑案匯覽》中之「瘋病」 21 第一項、《刑案匯覽》於清史研究上之地位 21 第二項、由審轉制度論說帖、成案、通行對地方審案之影響 22 第三項、《刑案匯覽》中之「瘋病」相關案例 23 第四節、清代官方行政文書之檢視—《明清臺灣行政檔案》中之「瘋病」 32 第一項、選擇《明清臺灣行政檔案》之目的 32 第二項、《明清臺灣行政檔案》中與臺灣相關之「瘋病」案件 32 第一款、未經報官鎖錮的社會實例—淡水廳朱蔚編造逆詩路憑案 32 第五節、 地方檔案之運用—「瘋病」於《淡新檔案》內之身影 35 第一項、選擇《淡新檔案》之原因 35 第二項、使用之研究方法—淡新檔案客家研究數位分析系統 35 第三項、《淡新檔案》中「瘋病」相關案件之分析 36 第一款、案31602 — 入牢後患了瘋病的林連瑞死亡案 37 第二款、案31606 — 飲酒觸發瘋病致殺傷渡夫身死的舌也日案 38 第三款、案32611 — 無關瘋病卻援引瘋病關鎖規範之案 39 第六節、 小結 41 第三章、對「精神病人」之規範與管制—日治時期行政法體系上之精神病法律 44 第一節、日治時期醫學上、法律上及常民對精神疾病之用語 44 第二節、《精神病者監護法》與《精神病院法》之制定及適用經過 45 第一項、日本內地立法過程 47 第二項、適用於臺灣的經過—昭和十年(1935年)勅令第二七三號 51 第三項、《精神病者監護法》與《精神病院法》施行於台之理由 59 第三節、《精神病者監護法》與《精神病院法》之法規內容及特色 63 第一項、明治三十三年《精神病者監護法》 63 第一款、明定精神病人之監護義務人 63 第二款、對精神病人之拘禁規定 64 第三款、市尹、街庄長之監護責任 65 第四款、有關撤銷、停止、變更、廢止拘禁之規定 67 第五款、精神病人監護費用之負擔 68 第六款、罰則與權利救濟程序 68 第二項、大正八年《精神病院法》 69 第一款、設立精神病院之國庫補助 71 第二款、地方長官得下令住院之對象 71 第三款、精神病人自由住院問題 72 第四款、對於住院精神病人之管束規定 73 第五款、精神病人住院費用與出院規定 73 第六款、權利救濟相關規定 74 第七款、代用精神病院制度 74 第四節、拘禁與治療—法律外的實況 75 第一項、「拘禁」與「不拘禁」的標準 76 第二項、需受拘禁之精神病人數量 78 第三項、私宅拘禁精神病人的環境 79 第四項、私宅拘禁精神病人的治療 80 第五節、小結 83 第四章、對「犯罪精神病人」之規範與管制—日治時期刑事法體系上之精神病法律 85 第一節、西方責任能力概念的引進與未及實施的保安處分 86 第一項、以西方歐陸法律為基礎的1880年《舊刑法》與1907年《新刑法》 86 第二項、日治時期刑法學上之犯罪體系與刑罰理論 87 第三項、責任理論與責任能力 88 第一款、日治時期刑法學上的責任理論 88 第二款、責任能力的具體內涵 90 第四項、1880年《舊刑法》與1907年《新刑法》中的責任能力規定 92 第一款、1880年《舊刑法》中的責任能力規定 92 第二款、1907年新刑法中的責任能力規定 95 第五項、昭和十五年刑法修正草案中的責任能力與保安處分規定 98 第一款、對《新刑法》第三十九條責任能力規定之具體修正 99 第二款、刑法修正草案中的保安處分規定 101 第二節、對被告之精神鑑定 105 第一項、中村讓與精神鑑定 106 第二項、精神鑑定流程 107 第三項、日治時期精神鑑定實例—以中村讓所做刑事精神鑑定例為中心 108 第一款、大正七年新竹廳傷害事件精神鑑定例 108 第一目、案情摘要 108 第二目、鑑定過程 109 第三目、鑑定結論 111 第二款、大正十一年焿油致死事件精神鑑定例 111 第一目、案情摘要 111 第二目、鑑定過程 112 第三目、鑑定結論 113 第三款、大正十一年女子連續放火事件精神鑑定例 114 第一目、案情摘要 114 第二目、鑑定過程 114 第三目、鑑定結論 115 第四款、大正十三年母親致死三兒事件精神鑑定例 116 第一目、案情摘要 116 第二目、鑑定過程 116 第三目、鑑定結論 117 第五款、鑑定案例異同分析 118 第三節、犯罪、監獄與精神病 119 第一項、犯罪與精神病 119 第一款、犯罪與精神病的關係 119 第二款、有關犯罪與精神病的實證統計數據 122 第三款、有關犯罪與精神病的刑事政策建言與外國做法 123 第二項、監獄與精神病 126 第一款、刑務所中的精神病人—從「受刑人」到「精神病受刑人」 126 第二款、刑務所中有關「精神病受刑人」的問題 127 第一目、「精神病受刑人」的單獨拘禁問題 128 第二目、「精神病受刑人」的收容場所問題 129 第三目、「精神病受刑人」的診斷與處遇 131 第五章、結論 134 參考文獻 139 附錄一、《刑案匯覽》中「瘋病」相關說帖、成案、通行 150 附錄二、《刑案匯覽》中針對「身分關係」作出之瘋病相關說帖、成案、通行 153 附錄三、日治時期精神病法律中、日文對照表—《精神病者監護法》 157 附錄四、日治時期精神病法律中、日文對照表—《精神病院法》 167 附錄五、日治時期精神病法律中、日文對照表—《精神病者監護法施行規則》 170 附錄六、日治時期精神病法律中、日文對照表—《精神病院法施行規則》 178 附錄七、昭和十年九月二十一日勅令第二七三號中、日文對照表 183 附錄八、日治時期精神病法律—刑事實體法、程序法以及監獄法令 186 附錄九、日治時期精神病法律中、日文對照表—刑事程序法 188 附錄十、日治時期精神病法律中、日文對照表—監獄法相關規定 189 附錄十一、精神病者監護法施行規則制定之件中、日文對照表 191 | - |
dc.language.iso | zh_TW | - |
dc.title | 從「瘋」到「精神病」—臺灣精神病法律史 (1683-1945) | zh_TW |
dc.title | From Madness(Feng) to Mental Illness —A Legal History of Mental Illness in Taiwan(1683-1945) | en |
dc.type | Thesis | - |
dc.date.schoolyear | 111-2 | - |
dc.description.degree | 碩士 | - |
dc.contributor.oralexamcommittee | 吳建昌;林政佑 | zh_TW |
dc.contributor.oralexamcommittee | Chien-Chang Wu;Cheng-Yu LIn | en |
dc.subject.keyword | 瘋病,精神病,法律史,傳統中國法,日本法,刑案匯覽,淡新檔案,明清臺灣行政檔案,精神醫學,精神病法律,精神病者監護法,精神病院法,養神院,總督府檔案,責任能力,精神鑑定, | zh_TW |
dc.subject.keyword | madness,mental illness,legal history,Traditional Chinese law,Japanese Law,Xing-an-hui-lan,Tan-Hsin Archives,Ming-Qing Taiwan Administration Archives,Psychiatry,Mental Health Law,the Home Custody Act of Mental Patients,Mental Hospital Act,Yang-Shen-Yuan,Taiwan Soutokufu Archives,responsibility,mental appraisal, | en |
dc.relation.page | 196 | - |
dc.identifier.doi | 10.6342/NTU202300919 | - |
dc.rights.note | 同意授權(全球公開) | - |
dc.date.accepted | 2023-06-08 | - |
dc.contributor.author-college | 法律學院 | - |
dc.contributor.author-dept | 法律學系 | - |
顯示於系所單位: | 法律學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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