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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 欄位 | 值 | 語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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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ontributor.advisor | 謝銘洋(Ming-Yan Hsieh) | |
dc.contributor.author | Yi-Yan Wu | en |
dc.contributor.author | 吳奕言 | zh_TW |
dc.date.accessioned | 2021-05-20T00:56:38Z | - |
dc.date.available | 2021-02-22 | |
dc.date.available | 2021-05-20T00:56:38Z | - |
dc.date.copyright | 2021-02-22 | |
dc.date.issued | 2021 | |
dc.date.submitted | 2021-02-02 | |
dc.identifier.citation | 王澤鑑(2012),《債法原理(一):基本理論、債之發生》,台北:自刊。 王澤鑑(2001)。《民法總則》。台北:自刊。 陳自強(2016),《契約之內容與消滅》,三版,台北:元照。 陳曉慧(2008),《網際網路與著作權》。台北: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陳家駿、徐玉蘭、馮震宇(2006)。《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委託研究專案--網路科技利用新型態之著作權法相關問題研究》。台北:經濟部。 楊芳賢(2016),《民法債編總論(上)》。 張懿云、陳錦全(編)(2011),《視聽著作權利保護之研究—期末報告》。台北:經濟部。 羅明通(2009),《著作權法論I》,第七版,台北:台英商務法律。 羅明通(2009),《著作權法論II》,第七版,台北:台英商務法律。 謝銘洋(2005),《著作權法解讀》,台北:元照。 謝銘洋(2008),《智慧財產權法》,台北:元照。 謝銘洋、張懿云(2003),《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研究計畫--「著作權法公開傳播權之研究」》,頁138。 Arthur Cecil Pigou(著),陸民仁(譯)(1971),《福利經濟學》,台北:台灣銀行。 姚信安(2014),〈從電影製作實務論視聽著作權利歸屬與行使〉,《國際比較下我國著作權法之總檢討》,臺北: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專書。 王怡蘋(2017),〈無載體提供著作內容模式與權利耗盡原則〉,《台北大學法學論叢》。 王怡蘋(2014),〈權利耗盡原則與所有權取得〉,《科技法學評論》,第11卷第1期。 洪榮宏、林士裕(2004),〈空間資訊在健康城市發展之角色〉,《健康城市學刊》,No. 2。 徐百輝(2018),〈國際空間資訊發展新浪潮〉,《國土及公共治理季刊》,第二期,第七卷。 章忠信(2004),〈新著作權法「散布權」相關規定之檢討〉,《政大智慧財產評論》,第2卷第1期。 章忠信(2001),〈著作權法中「散布權」之檢討〉,《萬國法律》,第116期。 章忠信(1998),〈著作權法真品平行輸入之研究〉,《資訊法透析》。 章忠信(2016),〈OTT產業發展及TPP鎖碼訊號保護夾擊下之著作權法制新挑戰〉,《2016第二十屆全國科技法律研討會》。 陳錦全(2000),〈論RAM中暫時性儲存之著作權問題(上)--從MAL v. Peal案談起—兼論對網路環境的影響〉,《智慧財產權》,13期。 張懿云(2013)。〈視聽著作保護之研究—以國際著作暨鄰接權條約為中心〉,《智慧財產權月刊》,VOL. 179。 蔡明誠(2001),〈網際網路智慧財產權的問題與展望—以台灣法律為例〉,《台大法學論叢》,30卷5期。 蔡明誠(2003),〈從法院判決探討著作權財產權之授權〉,法官協會雜誌,5卷1期。 詹森林(2006),〈最高法院與定型化契約法之發展〉,《政大法學評論》,第九十四期。 謝銘洋(1993),〈契約自由原則在智慧財產權授權契約中之運用及限制〉,《台大法學論叢》,23卷1期。 謝銘洋,〈從相關案例探討智慧財產權與民法之關係〉,《台大法學論叢》,三十三卷第二期。 向民潔(2007),〈網路時代著作權授權制度之研究〉,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法律學系碩士論文。 李坤霖(2012),〈線上數位著作授權地域限制之研究—以電子書為中心〉,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法律學系碩士論文。 李劍非(2010),〈論著作權與資訊流通自由的衝突與解決—從真實空間到網路空間〉,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系研究所碩士論文。 吳星螢(2007),〈著作權法關於公開傳輸權之研究〉,私立天主教輔仁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 柳瑜珊(2002),〈著作權授權與競爭法相關問題之研究〉,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Raymond T. Nimmer, Breaking Barriers :The Relation Between Contract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13 BERKELEY TECH. L.J. 827. Pamela Samuelson.(1990) Digital Media and the Changing Fac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16 RUTGERS COMPUTER AND TECH. L.J. Ramaswamy, S., Banerjee, S. (2018). For Borderless Digital Market: Resolving the Conflict between Geo-Blocking and Free Access to Services in the European Union.Indian Journal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9, 1-22. Engles, S., Bernd Nordemann, J. (2018). The portability regulation (regulation(eu)2017/1128): commentary on the scope and application. Journal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formation Technology and Electronic Commerce Law, 9(2), 179-200. Yu, P. K. (2019). hater's guide to geoblocking. Boston University Journal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Law, 25(2), 503-529. | |
dc.identifier.uri | http://tdr.lib.ntu.edu.tw/jspui/handle/123456789/8526 | - |
dc.description.abstract | 線上串流影音內容服務現在已經成為多數消費者在近用視聽著作時的主要管道,加上個人便攜性裝置以及無線網路的普及,使得消費者可以隨時隨地的依其需求觀看著作內容。而線上串流影音內容服務雖然皆是以隨選視訊的方式供消費者在其選定之時間、地點觀看影音內容,但實際上消費者在地點的選擇上其實並沒有那麼自由,當消費者因故離開其訂閱串流影音服務之住所國到他國暫時居住時,影音平台有可能禁止消費者從該他國跨境近用消費者原先所訂閱之服務,或是在該他國向消費者提供的,並非其在訂閱國內原先所可近用之內容,使得消費者在境外時可能無法順利近用串流影音內容服務。而本文係在探討這樣的現況是如何發生的,以及是否能夠解決的問題。本文認為消費者不能跨境近用的原因來自服務提供者與著作權人所簽訂之授權契約中的授權地域限制約款,該約款限制了被授權人,也就是服務提供者,得提供著作的地理區域,服務提供者為了遵守契約限制,便無法向消費者跨境提供著作。至於授權地域限制約款存在的原因多樣,包含了法律上與經濟上原因,其中主要之目的為市場區隔。而本文之立場為消費者之暫時性跨境近用著作需求長期存在但不受重視,因此希望能夠說服著作權人,使其願意主動開放消費者暫時性的跨境近用著作的權限,或是說服國家透過立法的方式,來課予著作權人與服務提供者跨境可攜性之義務。 | zh_TW |
dc.description.abstract | Online audio-visual content streaming services has now become the most popular ways for consumers to access audiovisual content. Coupled with the popularity of personal portable devices and wireless networks, consumers can watch content anytime and anywhere according to their needs. Online audio-visual content services are all on-demand video for consumers to watch. However, consumers that are temporarily present in a country other than their country of residence often cannot continue to access and use the online content services that they have lawfully acquired the right to access and use in their country of residence. This article is exploring how this situation happened and whether it can be solved. The reason why consumers are not allow to cross-border access is geographical (or territorial) restriction clause in copyright licensing. The licensing contract restricts the geographic area where the service provider can provide the content. In order to comply with the contractual restriction, the service provider cannot provide the content to consumers across the border. As for the geographical restriction clause in licensing, there are various reasons for existence of such clause, including legal and economic reasons, the main purpose of which is market segmentation. In Author’s opinion, consumers’ demand for temporarily cross-border access has long existed but been neglected. Therefore, it is hoped that copyright owners can be persuaded to allow consumers to take the initiative to open up consumers’ temporary cross-border access to content, or to persuade the country to impose obligations on cross-border portability of copyright owners and service providers through legislation. . | en |
dc.description.provenance | Made available in DSpace on 2021-05-20T00:56:38Z (GMT). No. of bitstreams: 1 U0001-3101202119575200.pdf: 2643191 bytes, checksum: d8e5d0a0ee2a77371b26e19c7a28e4f2 (MD5) Previous issue date: 2021 | en |
dc.description.tableofcontents | 誌 謝 I 中文摘要 II ABSTRACT III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1 第二節 研究背景 2 第一項 消費者近用著作方式與習慣的改變 2 第二項 隨時隨地近用需求的激增 3 第三項 跨境近用障礙的產生 4 第四項 消費者跨境近用需求被忽略 4 第五項 消費者保護趨勢與歐盟立法 4 第六項 線上影音網站簡介 5 第一款 影音內容來源 5 第二款 影音分享網站 6 第三款 影視內容服務提供平台 7 第三節 研究方法 8 第二章 著作權法上之視聽著作 9 第一節 視聽著作之意義 9 第一項 國際條約 9 第一款 伯恩公約 9 第二款 TRIPs 10 第三款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著作權條約 10 第二項 歐盟相關指令 10 第三項 我國著作權法之規定 11 第二節 視聽著作之著作人及權利歸屬 12 第一項 伯恩公約 13 第二項 TRIPs 13 第三項 歐盟相關法令 13 第四項 我國著作權法 14 第三節 視聽著作之權利範圍 15 第一項 伯恩公約 15 第二項 TRIPs 15 第三項 WCT 16 第四項 歐盟出租出借權指令 16 第五項 我國著作權法之保障 16 第三章 著作數位化、OTT服務與串流技術 18 第一節 著作線上數位化 18 第一項 數位著作之意義 18 第二項 數位著作之特性 18 第一款 重製便利 19 第二款 無實體化 20 第二節 數位匯流與OTT服務 21 第一項 數位匯流(Digital Convergence) 21 第二項 OTT(Over The Top)服務簡介 21 第三項 OTT與著作權法之關係 23 第四項 OTT影音內容服務提供者之商業模式 23 第一款 付費會員制 24 第二款 廣告制 24 第三款 混合制 25 第五項 OTT影音內容服務提供之內容來源 25 第六項 OTT影音內容服務提供者與消費者之法律關係 26 第七項 網際網路視聽服務管理法 28 第三節 串流服務 29 第一項 串流(streaming)技術 30 第二項 串流與著作使用之類型 30 第三項 串流與著作之有形利用 31 第一款 著作之有形利用 31 第二款 串流與重製 32 第一目 重製權 32 第二目 串流播放合法內容非重製行為 32 第三款 串流與權利耗盡 34 第一目 權利耗盡理論 34 第二目 無載體著作內容提供與權利耗盡 36 第三目 小結 36 第四項 串流與著作之無形傳達 37 第一款 著作之無形傳達 37 第二款 串流與公開傳輸 37 第五項 小結 38 第四章 線上數位視聽著作之授權地域限制 40 第一節 著作授權契約 40 第一項 著作權授權契約之特徵與契約自由 40 第一款 授權契約之特徵 40 第二款 授權契約與契約自由 41 第二項 授權契約之法律性質 42 第三項 授權契約種類—專屬、非專屬授權 43 第一款 專屬授權 43 第二款 非專屬授權 44 第四項 視聽著作與授權契約地域限制約款 45 第二節 授權地域限制 46 第一項 地域限制之標的 46 第二項 地域限制之目的 46 第一款 法律上目的 46 第一目 外國人著作之保障 46 第二目 屬地主義 47 第三目 涉外事件爭議處理、法律適用與管轄 47 第二款 經濟上目的 48 第一目 市場區隔 48 第三目 市場區隔與商品價差套利 49 第三項 著作授權地域限制約款的決定因素 50 第四項 著作授權地域限制約款的內容 51 第五項 著作授權地域限制對第三人的影響 52 第五項 小結 53 第三節 地理位置識別、限制手段與市場區隔 54 第一項 網際網路與地理位置識別 54 第一款 網際網路 54 第二款 識別網路使用者地理位置之方式 55 第一目 IP位址 55 第二目 行動通訊基地台 56 第三目 Wi-Fi定位 56 第三款 地理定位的應用 56 第一目 適地性服務(Location-Based Services;LBS) 57 第二目 物聯網(Internet of Things;IoT) 57 第三目 資源物件關聯性建立與空間資訊提供 57 第四目 社群網路服務 58 第二項 識別地理位置之目的 59 第一款 興利 59 第二款 防弊 60 第一目 確保法律遵守 60 第二目 預防、偵查網路犯罪及侵權 61 第三目 數位權利管理 61 第四節 線上影音平台對消費者地理位置之限制方法 62 第一項 契約義務 62 第二項 IP位址過濾 63 第三項 信用卡帳單地址 63 第四項 使用者規避地理封鎖之方式 64 第一款 Tor 64 第二款 Proxy 64 第三款 VPN 65 第五節 識別地理位置與市場區隔 66 第五章 跨境近用視聽著作 68 第一節 跨境近用視聽著作之著作權法議題 68 第二節 一般跨境近用著作 68 第三節 各平台在跨境使用內容時會遭遇之限制或障礙 69 第一項 區域性或國家性串流影音平台 70 第二項 全球性串流影音平台 70 第四節 歐盟內部市場線上內容服務跨境可攜性規章 71 第一項 跨境可攜性障礙 71 第二項 《規章》目的、適用範圍與例外 72 第三項 《規章》內容 73 第一款 《規章》概覽 73 第二款 定義 74 第三款 可攜性義務 75 第四款 跨境近用行為之內國化 78 第五款 住所國之核實與個人資料保護 79 第一目 住所國核實方式 79 第二目 住所國核實之其他相關規定 80 第三目 收集資訊內容之範圍與必要個資保護 81 第四項 小結 82 第五節 跨境可攜性義務的落實與如何解決相關問題 83 第一項 常態跨境近用與暫時跨境近用 83 第二項 不提供跨境可攜性的原因 84 第一款 著作利用之經濟上考量 84 第二款 與提供之著作內容相關問題 86 第一目 內容違反法令 86 第二目 內容未經授權 86 第三目 小結 86 第三項 跨境可攜性落實的方式 87 第一款 立法課予跨境可攜性義務 87 第二款 當事人契約約定 88 第四項 小結 89 第六章 跨境近用行為可能產生之問題 91 第一節 跨境近用的方式 91 第二節 跨境近用對著作權人之影響 92 第一項 預期利益的損失 92 第一款 暫時跨境近用行為 93 第二款 跨境可攜性的濫用 94 第三款 濫用跨境可攜性的控制 95 第一目 紀錄IP位址 95 第二目 裝置綁定 95 第三目 積極核實消費者居住國 96 第四目 調整服務提供方式 96 第二項 濫用預防責任之歸屬 98 第三節 各方之契約義務與責任 99 第一項 各類契約給付義務簡介 99 第二項 授權契約中著作權人之義務 101 第一款 著作權人的權利擔保責任 101 第二款 著作權人對被授權人之給付義務 101 第三項 授權契約中被授權人之保護義務 102 第四項 服務提供契約中服務提供者之契約義務 102 第一款 視聽內容服務提供契約定型化條款與消保法 103 第一目 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 103 第二目 定型化契約條款與顯失公平 104 第二款 服務提供契約主給付義務的違反 106 第七章 結論與建議 107 第一節 結論 107 第二節 建議 111 參考文獻 115 | |
dc.language.iso | zh-TW | |
dc.title | 串流影音內容服務跨境可攜性與著作授權地域限制 | zh_TW |
dc.title | Cross-border Portability of Audiovisual Content Streaming Services and Geographical Restriction Clause in Copyright Licensing | en |
dc.type | Thesis | |
dc.date.schoolyear | 109-1 | |
dc.description.degree | 碩士 | |
dc.contributor.oralexamcommittee | 王怡蘋(I-Ping Wang),章忠信(Chung-Hsin Chang) | |
dc.subject.keyword | 串流,著作授權,視聽著作,市場區隔,跨境近用,跨境可攜性,授權地域限制,影音內容, | zh_TW |
dc.subject.keyword | Copyright Licensing,Cross-border portability,online streaming service,Audiovisual content,Geographical restriction,cross-border access,territorial restriction, | en |
dc.relation.page | 117 | |
dc.identifier.doi | 10.6342/NTU202100300 | |
dc.rights.note | 同意授權(全球公開) | |
dc.date.accepted | 2021-02-03 | |
dc.contributor.author-college | 法律學院 | zh_TW |
dc.contributor.author-dept | 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 | zh_TW |
顯示於系所單位: | 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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