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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NTU Theses and Dissertations Repository
  2. 法律學院
  3. 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
請用此 Handle URI 來引用此文件: http://tdr.lib.ntu.edu.tw/jspui/handle/123456789/81714
標題: 論定作人協力義務與比較研究
Comparative Study on the Proprietor’s Duty to Cooperate
作者: Yu-Ping Lee
李昱平
指導教授: 詹森林(Sheng-Lin Jan)
關鍵字: 民法第507條,協力義務,默示義務,共同遲延,履約效率,
ROC CIVIL LAW Article 507,proprietor’s obligation to cooperate,imply warranty,concurrent delay,performance efficiency,
出版年 : 2021
學位: 碩士
摘要: 按我國民法第507條所規定業主協力義務,係我國工程法律爭訟上,時常發生與主要的爭議所在。然而我國實務上所採以不真正義務為其主要的法律性質,依據過往國內的學說文獻與工程實務的觀察,可以了解到所謂業主協力義務的違反,在實務中往往會直接造成承攬人無法繼續完成工程契約,或履約結果的瑕疵。採用不真正義務則屬於一種對於承攬人權利較低的保障方式,僅是對定作人造成權利減損的效果。故過去的論者,多半認為協力義務其法律性質應屬於真正義務或者附隨義務,才能給予承攬人更全面的保障。 較諸於我國法,英美法所採的默示義務(imply warranty),其法律效果也類似於真正義務違反的效果,承攬人仍在違約事件發生後向定作人請求損害賠償,並依情況得請求期待利益,可謂是對於承攬人較為完整的保障。另外,工程契約雖然由承攬人獨自履行,工程能否被完成仍是需要定作人各種協助才能完成,其中最有影響力者屬協力義務類型,而在許多工程實務中,雙方皆有發生違約行為。針對兩造違約關係的相互影響,英美法另以共同遲延(concurrent delay)的制度進行違約行為過失比例分配的判斷。此制度的優點在於部分狀況下繞開難以判斷或判斷成本過高的過失比例,透過給予承攬人延長工期等方式來分配雙方風險的承擔,並達到提升工程契約履行的效率。 我國協力義務規範著重於違約結果事後的補償,除了上述保障未周的問題之外,相較於英美法針對此問題的架構,以事後訴訟的方式恐對於支付大量代墊工程款的承攬人有過高的風險,故本文想透過國內外制度的比較,探明關於我國工程履約義務爭議,可能更好的方向。
URI: http://tdr.lib.ntu.edu.tw/jspui/handle/123456789/81714
DOI: 10.6342/NTU202200008
全文授權: 未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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