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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dr.lib.ntu.edu.tw/jspui/handle/123456789/80926| 標題: | 布袋戲產業之商業模式及法規範探討──以角色保護為中心 A Study on Business Models and Legal Protection in the Puppetry: Focusing on the Protection of Characters |
| 作者: | Chih-Wei Kang 康志瑋 |
| 指導教授: | 黃銘傑(Ming-Jye Huang) |
| 關鍵字: | 布袋戲,角色,商業模式,著作權,商標,設計專利,不公平競爭, puppetry,character,business model,copyright,trademark,design patent,unfair competition, |
| 出版年 : | 2021 |
| 學位: | 碩士 |
| 摘要: | 布袋戲產業的發展過程中,最初是中國福建省鄉野間的通俗娛樂,商業模式單一,僅以表演方式來營利,而後在台灣發揚壯大再流行至中國大陸各地,演變至今係以演出為基礎,授權及周邊商品為主軸之多角化經營商業模式,其原因在於人們對於布袋戲的喜愛逐漸從故事內容本身移轉到人物角色身上,故而其產業的商業模式亦將重心往人物角色傾斜,布袋戲作品本身成為孵化人物角色的溫床,創造出以喜愛及崇拜為主的粉絲經濟,或稱之為偶像經濟,觀眾透過接觸布袋戲後,進而喜愛並支持某個角色,再經由對該角色的喜愛及支持而願意消費於該角色之相關商品、服務,達到支撐整個產業的經濟體系。故在探究布袋戲產業商業模式的法規範保護體系時,核心重點在於布袋戲角色保護之智慧財產權法規。 布袋戲產業及其商業模式之許多重大之經濟行為及其龐大之商業利益,係依據「布袋戲角色」之智慧財產權之利用而產生,「布袋戲角色」成為了布袋戲產業商業經濟的核心價值所在。惟依現行法規範體系中,並無明確之法規範來保護「布袋戲角色」,甚或是保護「角色」之權利,致使「布袋戲角色」在利用上,可能有不確定之風險,使得布袋戲產業在利用「布袋戲角色」的過程中有所阻礙或須花費不貲之維護成本;而他人則可能利用此一漏洞而奪取原屬於「布袋戲角色」權利人之商業利益。故在布袋戲產業商業模式之法保護體系之探討,須再由「角色」出發,探討其與智慧財產權相關法律間之關係。執是,本文以智慧財產權高度發展之美國法作為比較法,援引相關理論及規範;及因中國大陸地區為現今布袋戲產業經濟急速發展區域,而以中國大陸地區的最新實務見解作為輔助,探討我國智慧財產法實務適用的可能性。藉此彙整出「布袋戲角色」受著作權法保護之範圍,並透過商標法及公平交易法之探討與應用,對「布袋戲角色」之表徵中,屬於概念、思想之構成元素進行保護。最終經由三部法規範體系的交錯適用來確立「布袋戲角色」之智慧財產權保護範圍,進而得以反推布袋戲產業商業模式及其相應適用之法規範體系間之關係。 「布袋戲角色」在現今布袋戲產業商業模式下,具有舉足輕重之地位,雖透過著作權法、商標法及公平交易法得對於布袋戲角色有較為全面性之保護,然而在角色重要性與日俱增及科技進步下,可能產生更多呈現方式係複合現有著作類型之角色,或是以其他表達方式呈現之角色。況且社會大眾對於角色之熟知,不當然表示其對角色所屬作品有所認識,角色之所以能夠於社會大眾心中留下深刻印象,係因人們已將角色自其所屬作品中脫離。就同一角色而言,社會大眾並不會因為角色所屬作品之著作類型的變更而對角色產生不同之印象,角色已實質自其所屬作品脫離而獨立存在,角色於實體上之形象僅是作為人們對於理解角色之表達的輔助工具,並不是人們認識角色過程之要件。為了使角色之法規範更貼近社會大眾對於角色的認知及因應科技進步,期望可透過本研究對於角色著作權探討,為角色得以成為獨立著作類型而受著作權保護提供一個思考方向,而「布袋戲角色」亦可因著作權法的改善,而毋須再偏重美術著作類型之權利維護,將可能使其在布袋戲產業之應用上更具彈性,具備更多發展可能性。 |
| URI: | http://tdr.lib.ntu.edu.tw/jspui/handle/123456789/80926 |
| DOI: | 10.6342/NTU202103183 |
| 全文授權: | 同意授權(限校園內公開) |
| 顯示於系所單位: | 事業經營法務碩士在職學位學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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