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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NTU Theses and Dissertations Repository
  2. 進修推廣部
  3. 事業經營法務碩士在職學位學程
請用此 Handle URI 來引用此文件: http://tdr.lib.ntu.edu.tw/jspui/handle/123456789/80771
標題: 民法上併付拍賣制度之再檢討
Revisiting Court Auction Regulations in Civil Proceeding
作者: Chun-Fu Chiu
邱俊富
指導教授: 吳從周(Chung-Jau Wu)
關鍵字: 併付拍賣,民法第866條,民法第877條,用益物權,
Accessory Foreclosure Sale,Article 866 of the Civil Law,Article 877 of the Civil Law,usufructuary rights,
出版年 : 2021
學位: 碩士
摘要: 蓋抵押權之本質乃就抵押物之賣得價金得受清償之權,故抵押權作為擔保債權清償之手段,係為抵押權人將來在實行抵押權時,能有抵押物存在來擔保債權將來得以滿足即為已足 。故抵押權之全部,擔保債權的每一部分,而抵押物之每一部分,因而對其所擔保之物權具有從屬性;是以,因抵押權係支配標的物交換價值之價值權,具有使得抵押權能發揮媒介投資手段之社會作用。 因此,實體法規定是否合理周全,關係到抵押權制度是否合於債權債務雙方之各種需求,進而促進經濟社會之活絡發展;而程式法規是否有效迅速,除有利於債權人取償之外,自反面而言,更能扼止運用程式漏洞、惡意不履行債務之情形,發揮促進債權債務良性關係之效果。 由於在近年來民法物權篇在2007年、2009年,陸續進行修法,使得民法第862條、第866條、第877條均有所修正,該等修正是否解決了實務上之併付拍賣或除權拍賣之判斷標準,或者解決執行困難之問題?而併付拍賣規定中之「影響拍賣價格」至於需要除權之程度標準又應如何認定?修法之後是否在抵押權人、抵押人、租賃或用益物權人這三者間之利益,取得公益上之平衡等等,均仍不無疑問,以上問題均為本文所欲研究之核心主題。本文就抵押權本身之概念、不同標的物所產生的各式併付拍賣問題、併付拍賣之目的、新舊法修法後之異同,以及對於如何正確適用法律等問題,一併在本文中詳細討論之。
URI: http://tdr.lib.ntu.edu.tw/jspui/handle/123456789/80771
DOI: 10.6342/NTU202103664
全文授權: 同意授權(限校園內公開)
顯示於系所單位:事業經營法務碩士在職學位學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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