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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dr.lib.ntu.edu.tw/jspui/handle/123456789/80770| 標題: | 我國健康權之實現—以印度與南非之案例為借鏡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Right to Health﹕References to The Decisions of the Supreme Court of India and the Constitutional Court of South Africa |
| 作者: | Szu-Ting Lin 林思婷 |
| 指導教授: | 許宗力(Tzong-Li Hsu) |
| 關鍵字: | 健康權,醫療照護權,社會經濟權,社會權,南非憲法法院,印度最高法院, Right to Health,Right to Health Care,Socio-Economic Rights,Social Rights,Supreme Court of India,Constitutional Court of South Africa, |
| 出版年 : | 2021 |
| 學位: | 碩士 |
| 摘要: | 健康權為國際人權法與許多國家憲法上均有保障之基本權利,我國憲法並未明文保障健康權。我國釋憲實務於釋字第753號解釋中,首次提及健康權,肯認健康權為憲法上基本權利,但未進一步說明,在之後的釋字第785號解釋,大法官則不僅明確指出健康權之保障依據為憲法第22條,亦闡述健康權之意義與內涵,可謂是我國健康權之一大進展,但關於健康權作為憲法上基本權利之適格性、基本權利功能等,本文認為仍須釐清。 雖然健康權之發展在我國近期釋憲實務上有所突破,但相較於印度最高法院與南非憲法法院,我國對於健康權操作之經驗較為陌生。由於印度與南非之社會經濟狀況、國家資源與財政之侷限性、社會資源之稀少性,人民因國家之拒絕給付,而訴諸法院尋求救濟,印度最高法院與南非憲法法院均處理過諸多社會經濟權之案件,南非憲法法院對於社會經濟權之審查,提出「合理性審查標準」,透過固定之要件,檢驗國家政策或立法措施是否符合憲法之意旨。關於兩國最高司法機關對於社會經濟權之立場、態度,本文將從兩國之立憲經驗談起。 在基本權之分類上,本文將健康權分類為社會權,基於健康權之發展較晚,本文將從我國社會權的發展與司法機關對社會權之解釋,作為健康權之參考。我國釋憲實務在進行社會權之違憲審查時,多會使用「立法形成自由」、「立法裁量」等用詞,認為在社會政策或涉及社會福利給付方面,立法者享有較大之裁量空間,並採取較寬鬆之違憲審查標準,但另一方面,大法官也曾經實質審查社會政策之合憲性,可見大法官對於社會權之違憲審查,並未發展出一套固定之審查標準。關於健康權之違憲審查,釋字第785號解釋中,大法官認為「國家之法律制度設計應符合對人民健康權最低限度之保護要求」,以此為違憲審查之基準,但大法官似乎尚未提出一個通盤適用於所有健康權案件之具體標準,由於我國健康權發展之起步較晚,故本文希望能透過印度最高法院與南非憲法法院之經驗,作為我國健康權之借鏡。 |
| URI: | http://tdr.lib.ntu.edu.tw/jspui/handle/123456789/80770 |
| DOI: | 10.6342/NTU202103665 |
| 全文授權: | 同意授權(限校園內公開) |
| 顯示於系所單位: | 法律學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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