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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dr.lib.ntu.edu.tw/jspui/handle/123456789/80758| 標題: | 公務員餽贈罪之立法研議 A Study on the Legislation of the Gratuity Offense in Public Officials |
| 作者: | Ting-Yi Wu 吳庭儀 |
| 指導教授: | 謝煜偉(Yu-Wei Hsieh) |
| 關鍵字: | 餽贈罪,職務關聯性,饋贈金額,美國聯邦法,韓國禁止不當請託暨財物收受法, the gratuity offense,the relevance of official acts,gratuity amount standard,US federal law,The Improper Solicitation and Graft Act, |
| 出版年 : | 2021 |
| 學位: | 碩士 |
| 摘要: | 我國法務部於民國107年5月提出刑法修正草案,欲修改公務員賄賂罪要件和引進公務員餽贈罪。茲因於司法實務對賄賂罪要件解釋嚴苛及適用上有所困難,且無法對於打好關係、鋪路式等不法餽贈予以有效規制。本文歸納實務上不同的饋贈類型—賄賂性質之餽贈、事後酬謝之餽贈、打好關係或鋪路式之餽贈、社會風俗慣例下之餽贈,輔以實務案例予以分析,包含其對應之職務範圍與對價關係認定不一致、行賄與受賄意思存在與否、單方期待與雙方對價的認定困難、社會相當性等問題。理解現行賄賂罪之實務適用困境,確有無法予以規範之餽贈行為態樣,再行討論增訂餽贈罪之必要性。 借鑑外國立法例,本文探討美國和韓國對於不法饋贈的立法方式和實務適用。美國聯邦法訂有賄賂罪和不當餽贈罪,且於賄賂罪和不當饋贈罪的構成要件及適用範圍上有所差異。賄賂罪需要具備對價關係(in return for),而不當饋贈罪則僅要求收受不法餽贈起因於(for or because of)職務行為,具有一定連結的關聯性。而韓國除訂有刑法賄賂罪外,藉由特別法之建置及明訂具體金額標準來規制不法餽贈,即2016年增訂《禁止不當請託暨財物收受法》之特別法,又稱「金英蘭法」。該法嚴格規範公務員若收受100萬韓元以上的財物,不問是否有對價關係或職務關聯性,須接受刑事處罰。 就我國增訂饋贈罪之必要性,本文從保護法益探討饋贈罪之可罰性基礎,本文認為饋贈罪之保護法益為職務公正性。並針對法務部提出的餽贈罪立法草案予以分析其可罰性標準,即職務關聯性、餽贈金額。除參考前述美國與韓國之經驗,亦考量我國的社會文化、公務員官場現狀、既有法制規範等層面,反思我國增訂饋贈罪之可行性。最後,提出立法建議,作為我國增訂餽贈罪之立法參考。 |
| URI: | http://tdr.lib.ntu.edu.tw/jspui/handle/123456789/80758 |
| DOI: | 10.6342/NTU202103690 |
| 全文授權: | 同意授權(限校園內公開) |
| 顯示於系所單位: | 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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