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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dr.lib.ntu.edu.tw/jspui/handle/123456789/80580| 標題: | 高齡社會中事實上夫妻的遺產請求:比較我國遺產酌給與日本特別緣故者制度 A Comparison of the Rights to a Certain Portion of the Estates in Taiwan and Japan: Focused on the Protection for Surviving de Facto Spouses in Aged Society |
| 作者: | Ling-Chien Wu 吳姈蒨 |
| 指導教授: | 黃詩淳(Sieh-Chuen Huang) |
| 關鍵字: | 事實上夫妻,遺產酌給,死後扶養,特別緣故者,無人承認繼承, De Facto Spouses,Right to a certain portion of the deceased's property,Support after death,Person with special connection,Unacknowledged succession, |
| 出版年 : | 2021 |
| 學位: | 碩士 |
| 摘要: | 我國已進入高齡社會,出於伴侶過世欲再婚而遭受家人反對,或選擇不結婚而相互陪伴生活等理由,使得老伴型事實上夫妻漸增,當其中一方過世時,生存之他方並無繼承權,僅得考慮請求遺產酌給。因此,本文以我國遺產酌給制度為出發點,針對近年所有相關裁判進行統整分析,試圖探討高齡社會中事實上夫妻的遺產請求情形,並將遺產酌給制度和與其相似之日本特別緣故者制度相互比較。 首先,我國遺產酌給制度之目的在於死後扶養,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須先向親屬會議請求酌給遺產,在親屬會議未能召開或已召開而請求人不服時,方得向法院聲請酌給。實務上,請求人主張與被繼承人為事實上夫妻關係之事件,占遺產酌給裁判之多數,惟極少取得勝訴,究其原因乃與制度本身的問題有關,似非事實上夫妻用以請求生存保障之合適途徑。 此外,同樣處於高齡社會的日本,其特別緣故者制度與我國遺產酌給制度之效果相同,皆在於增加非繼承人取得遺產之管道,惟目的是為避免無人繼承之遺產直接收歸國庫,並優先尊重被繼承人可能具有的遺產分配意思,當被繼承人之繼承人不存在時,與被繼承人有特別緣故之人,得向家事法院聲請遺產分配。實務上多肯定內緣配偶該當特別緣故者,使其長年同居照顧被繼承人之貢獻可以獲得評價。 最後,由於我國遺產酌給制度著重「扶養」,日本特別緣故者制度則在意「貢獻」,若欲引進貢獻要件,當作非繼承人請求遺產之評價基準,須考量其合理性。鑒於我國實務上遺產因無人繼承而收歸國庫之情形漸增,本文建議除保留現行以死後扶養為基礎的遺產酌給制度外,另在無人承認繼承制度下,比照日本特別緣故者制度增訂以貢獻為基礎的遺產分配規定,以適度賦予事實上夫妻財產上保障。 |
| URI: | http://tdr.lib.ntu.edu.tw/jspui/handle/123456789/80580 |
| DOI: | 10.6342/NTU202104099 |
| 全文授權: | 同意授權(限校園內公開) |
| 顯示於系所單位: | 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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