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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dr.lib.ntu.edu.tw/jspui/handle/123456789/80462| 標題: | 不當勞動行為主觀要件認定與處罰主義之關係 A Study 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Subjective Elements of Unfair Labor Practices and Administrative Sanctions |
| 作者: | Chih-Hsiang Chuang 莊智翔 |
| 指導教授: | 王能君(Neng-Chun Wang) |
| 關鍵字: | 不當勞動行為,主觀要件,行政罰,故意或過失,裁決決定,罰鍰, unfair labor practices,subjective elements,administrative penalty,intentional or negligent,unfair labor practice decision,fines, |
| 出版年 : | 2021 |
| 學位: | 碩士 |
| 摘要: | 我國對於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制度之救濟方法,採取「回復原狀主義」兼採「處罰主義」之架構。除了得由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下稱「裁決委員會」)作成裁決決定並發布救濟命令外,勞動部另得依工會法第45條第1項和團體協約法第32條第1項規定,對經裁決決定認定成立不當勞動行為之行為人處以罰鍰。裁決委員會向來認為行為人之不當勞動行為主觀要件,只需要有「不當勞動行為之認識」,不問行為人是否具有「故意或過失」。然而,勞動部未再認定行為人是否具有「故意或過失」的情形下作成不當勞動行為,即對於行為人作成罰鍰處分,該罰鍰處分可能不符合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規定之要求。 考量我國不當勞動行為制度仍保留「處罰主義」的現實下,存有「裁決決定」與「罰鍰處分」二個行政處分,二者所應考量之因素有所不同,故有必要重新詮釋不當勞動行為主觀要件。為了解決上述法律爭議,本論文第二章先整理我國不當勞動行為制度內容,以及我國具有「處罰主義」色彩之法律規定的立法沿革,分析裁決委員會對於不當勞動行為主觀要件所提出之法律見解。第三章整理日本學說與實務見解在不當勞動行為制度和廢止科罰主義等討論。第四章則藉由日本學說和實務見解,分析我國不當勞動行為主觀要件,並整理裁決委員會所作成裁決決定與行政法院判決,分析我國實務對於不當勞動行為主觀要件之認定是否有歧異見解。最後,提出本文見解。在我國現行不當勞動行為制度下,是否有必要直接透過立法論的方式,廢止處罰主義;又或者在保留處罰主義下,就不當勞動行為之主觀要件應如何有更細緻的操作,希望能透過本篇論文解決不當勞動行為主觀要件之相關法律爭議。 |
| URI: | http://tdr.lib.ntu.edu.tw/jspui/handle/123456789/80462 |
| DOI: | 10.6342/NTU202104486 |
| 全文授權: | 同意授權(限校園內公開) |
| 顯示於系所單位: | 法律學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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