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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dr.lib.ntu.edu.tw/jspui/handle/123456789/80024| 標題: | 民法上同時履行抗辯權之研究 A Study on the Exception of Simultaneous Performing in Civil Law |
| 作者: | Yung-Chang Chen 陳泳菖 |
| 指導教授: | 吳從周(Chung-Jau Wu) |
| 關鍵字: | 同時履行,抗辯權,牽連關係,誠信原則,被動性, simultaneous performing,exception,relationship,the principle of good faith,passiveness, |
| 出版年 : | 2021 |
| 學位: | 碩士 |
| 摘要: | 於一般私法活動領域,以當事人間債權債務的交換給付為大宗,為確保雙方義務履行的公平,亟需仰賴同時履行抗辯權加以實現。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法理基礎導源於誠信原則,透過保留自己給付之方式作為他方不履行義務之擔保,同時發揮督促他方如實履行給付的心理強制。其以當事人間具有對價關係的債權債務為規範對象,換言之,係以給付義務的牽連關係為核心要件。因此,雖民法的編纂體系將同時履行抗辯權劃歸雙務契約之效力,然只要給付義務間具備實質的牽連關係,縱非本於雙務契約,仍可存在拒絕給付的正當依據,而有類推適用民法第264條之可能。又抗辯權人之對待給付「請求權」受有限制者,原則上並不損及本於債權債務關係所生之牽連關係,故對同時履行抗辯權亦不生影響。 其次,同時履行抗辯權既係植基於誠信原則,則其行使亦當不能違反誠信原則,此觀民法第264條第2項之條文規範自明。是故,學說上即有認為,倘抗辯權人嚴正表示不為債務之履行,致使當事人之契約目的顯然無法達成,如仍容許其為同時履行抗辯權的主張,乃違反禁反言原則、背於誠實信用,於此情形應否定其拒絕給付之權能。再者,實務法院經由裁判的累積,逐漸開展出所謂「相當之限制」,藉以限縮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效力範圍,惟此一概念並未見於法律規範之中,其意義內涵、論理基礎、法律效果,均有進一步分析檢討之必要。 此外,我國民法係採相對牽連主義,對於履行上之牽連關係係以抗辯權的模式加以規制。通說見解強調抗辯權旨在對抗請求之效力,不生法律關係之改變,與形成權究有不同,其權利行使具有被動性,必以他方當事人的請求為要件。然本文認為抗辯權不僅止於請求之對抗,而是根本性地限制他方債權的請求力,解放自己所負債務之責任,形成不為給付的正當法律地位。本質上乃廣義之形成權,得由抗辯權人主動行使。據此,本文認為同時履行抗辯權所生之阻止請求實現、排除遲延責任、抵銷禁止等法律效果,均以抗辯權人的積極主張為必要,並考量抗辯權的防禦性與永久性,宜解為其法律效果乃向後發生。 |
| URI: | http://tdr.lib.ntu.edu.tw/jspui/handle/123456789/80024 |
| DOI: | 10.6342/NTU202101551 |
| 全文授權: | 同意授權(全球公開) |
| 顯示於系所單位: | 法律學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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