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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dr.lib.ntu.edu.tw/jspui/handle/123456789/79760| 標題: | 我國法上「債權準占有人」制度之再構成 Reconstruction of the Concept of the quasi possessor of the creditor’s rights in Taiwan |
| 作者: | YIH-SIEN CHIU 邱逸先 |
| 指導教授: | 吳從周(Chung-Jau WU) |
| 關鍵字: | 信賴保護,權利外觀理論,民法第310條第2款,債權準占有人,清償,表見代理,存款交易, Principle of reliance protection,Article 310 Subsection 2 of the Civil Code of Taiwan,Quasi possessor of the creditor’s rights, |
| 出版年 : | 2022 |
| 學位: | 碩士 |
| 摘要: | 關於我國民法第310條第2款之「債權準占有人」概念,實務與教科書多認為是由民法第966條之「準占有」概念所延伸而來,惟民法第310條第2款之規範意旨無疑是基於信賴保護原則保護善意之債務人,於債權人與債務人間分配第三人冒領風險之規定,與民法第966條保護準占有人之旨趣大相逕庭,則關於「債權準占有人」概念,即有必要透過信賴保護原則所延伸出來的權利外觀理論加以理解並重構。 我國民法第310條第2款乃繼受自日本民法第478條,恰逢日本令和民法對第478條有重大修正,故本文以日本法作為比較法,借鏡日本民法第478條「債權準占有人」概念之演變,與日本學說對於債權人可歸責性之相關討論,反思我國民法第310條第2款。 依照權利外觀理論的三大要件「相對人主觀上有值得保護之信賴」、「客觀上有一可供相對人信賴之權利外觀」、「原權利人對前開權利外觀之創造具有一定可歸責性」,我國民法第310條第2款有關債權人之可歸責要件明顯付之闕如,故本文參考同為權利外觀理論一環之表見代理制度,分析應如何將債權人之可歸責性納入我國民法第310條第2款中一併評價。 本文認為基於清償之特殊性,債務人之地位較為弱勢,僅須於判斷債務人清償是否有正當理由時,將債權人之可歸責事由一併納入評價即可,於此模式下可針對不同類型之清償,對債權人可歸責性之內涵做出適當的調整,特別是存款交易案型,由於大量交易之特性,若讓銀行於每個個案中均須確認債權人之可歸責性,恐將延滯交易,故將最高法院73年度第1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見解以債權人可歸責性之方式重新理解,並融入上開模式中,始得兼顧存款交易案型之特殊性。 |
| URI: | http://tdr.lib.ntu.edu.tw/jspui/handle/123456789/79760 |
| DOI: | 10.6342/NTU202200278 |
| 全文授權: | 同意授權(全球公開) |
| 顯示於系所單位: | 法律學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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