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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NTU Theses and Dissertations Repository
  2. 法律學院
  3. 法律學系
請用此 Handle URI 來引用此文件: http://tdr.lib.ntu.edu.tw/jspui/handle/123456789/79506
標題: 論刑事法院如何取捨鑑定人意見:法院判決實證研究
A Study on How Criminal Courts Decide the Admissibility and Reliability of Expert Opinions: An Empirical Inquiry into Court Decisions
作者: Yu-Chi Hung
洪郁淇
指導教授: 蘇凱平(Kai-Ping Su)
關鍵字: 專家證人,法實證研究,證據能力,證明力,自由心證,自然關聯性,科學可信性,
expert witness,expert examination,empirical legal studies,Frye Rule,Daubert Test,general acceptance,probative value,
出版年 : 2021
學位: 碩士
摘要: 「鑑定人」為我國刑事訴訟法定證據方法之一,鑑定人憑藉專業知識協助法院判斷單憑日常經驗或法律知識無法釐清之爭議。惟鑑定人僅作為法院輔助人,法院對於證據之採用負有審查義務與決定權限,則不具備該知識背景之法院應如何取捨專業鑑定意見?尤其當法院決定「不採用某項鑑定證據」係以何種理由?針對此研究問題,本文首先進行文獻爬梳:鑑定人須經具結、由具選任權人所委任、具特別知識經驗、報告包含經過與結果、鑑定樣本取得適法、鑑定資料真正始具「證據能力」;鑑定在具備證據能力後,法院將依自由心證裁量「證明力」之高低。但現有文獻對於實務運作卻少有研究,因此本文展開「法實證研究」,並發現:刑事實務上法院很少不採用鑑定意見,且鑑定不被採用之理由多出於「證明力不可信」、「不符選任權人」、「違法蒐集鑑定樣本」,少數判決則以「鑑定方法不可靠」為由未採用鑑定。本文以為,雖然「鑑定方法可靠性」非我國鑑定明文要件,然鑑定以可靠方法做成,應屬於司法院釋字第582號解釋所提出之「自然關聯性」證據能力要件在鑑定證據之要求,我國法院並得參照美國道伯法則4項標準在實務上強調「鑑定方法可靠性」之審查。
URI: http://tdr.lib.ntu.edu.tw/jspui/handle/123456789/79506
DOI: 10.6342/NTU202103508
全文授權: 同意授權(全球公開)
顯示於系所單位:法律學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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