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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dr.lib.ntu.edu.tw/jspui/handle/123456789/63646| 標題: | 秦與漢初律令反映的親屬關係 Kinship in Qin and early Han laws |
| 作者: | Ya-Ting Lu 呂雅婷 |
| 指導教授: | 李貞德(Jen-der Lee) |
| 關鍵字: | 二年律令,親屬,親子,夫妻,女性, Legal Texts of the Year Two,Kinship, |
| 出版年 : | 2012 |
| 學位: | 碩士 |
| 摘要: | 本文探討秦與漢初律令反映的親屬關係,包括親屬範圍、親屬身分帶來的法律效果、影響親屬關係的因素,以及背後觀念。以睡虎地秦簡與張家山漢簡為主要材料,律文內容主要為傷害、偷盜、提告限制、連坐與贖免規範。
此期律令界定親屬,不若喪服禮入律後,以五服為基準界定親屬範圍,有一完整體系,而是依事別一一列舉涉及的親屬。此期律令所見之親屬範圍,直系親屬高至祖父母,下至耳孫;旁系親屬僅包含直系親屬的兄弟姊妹,以及己身兄弟姊妹之子,遠小於喪服禮、唐律,推及共高祖以下族人之廣大範圍。此期律令並非不承認此外的親屬關係,而是這些人或因血緣親近、或是地緣上的同居,日常生活中較頻繁互動,因此特別明定彼此相關法律權益。若超出此範圍之外,執法者會用比擬方式評判兩人的關係。 這些親屬之中,律令最重視親子與夫妻關係,家庭組成可說以丈夫為核心。但允許夫妻互告以免罪,帶來夫妻間的緊張;親子間不容提告,因此無此困擾。西漢中期之後,親屬相告得以免罪的作風,一轉為對容隱的鼓勵,展現監察相司的心態,改為強調親愛相護之情,呈現漢代前後律令對親屬關係心態的變化。夫妻之間的矛盾衝突,最終至唐律明定不許妻子上告丈夫,才終獲消解,但這樣一來,妻子提告以免罪的主動性也被禁止,律令更加強丈夫的權威。 親屬間的權益,受到雙方親疏、輩分、年齡、性別、身分、同居與否影響。此期律令中的女性權益較中國後世高,為本期特色,但仍受限男尊女卑的價值觀。雖然秦至漢初,夫尊妻卑的傾向逐漸加強,但如上述所言,漢代妻子尚能提告以免罪。由傷害罪的加重處分看,母親也與父親享有同等重視,母方與父方親屬地位亦同。實際上,律令設計以男性為主體,女性多為特例補充,若以女性為主體考量,便能發現衝突之處,如非婚生子女之身分認定隨母;但收孥規範上,子女不屬其母親,不會因為母親犯罪被收。又有雙重連坐之事,身為女性,若父親或丈夫犯罪,女性均逃不過連坐的牽連。綜上所見,此期律令中與親屬相關的權益,對女性而言較男性影響更大。 |
| URI: | http://tdr.lib.ntu.edu.tw/jspui/handle/123456789/63646 |
| 全文授權: | 有償授權 |
| 顯示於系所單位: | 歷史學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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