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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C 欄位 | 值 | 語言 |
|---|---|---|
| dc.contributor.advisor | 李貞德(Jen-der Lee) | |
| dc.contributor.author | Ya-Ting Lu | en |
| dc.contributor.author | 呂雅婷 | zh_TW |
| dc.date.accessioned | 2021-06-16T17:15:35Z | - |
| dc.date.available | 2013-09-30 | |
| dc.date.copyright | 2012-08-22 | |
| dc.date.issued | 2012 | |
| dc.date.submitted | 2012-08-17 | |
| dc.identifier.citation | 一、 古籍
《春秋左傳注》,楊伯峻注,臺北:漢京文化事業有限公司,1987。 《墨子閒詁》,〔清〕孫詒讓撰、孫啟治點校,北京:中華書局,2007。 《戰國策新校注(修訂本)》,繆文遠校注,成都:巴蜀書社,1998。 《商君書錐指》,蔣禮鴻注,北京:中華書局,2006。 〔漢〕司馬遷著,瀧川龜太郎考證,《史記會注考證》,臺北:萬卷樓,2002。 〔漢〕班固,《漢書》,北京:中華書局,2002。 〔漢〕劉向編著,張敬註譯,《列女傳今註今譯》,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1996。 〔漢〕許慎著,〔清〕段玉裁注,《說文解字注》,臺北:蘭臺出版社,1974。 《漢官六種》,周天游點校,北京:中華書局,2008。 〔南朝宋〕范曄,《後漢書》,北京:中華書局,2003。 〔唐〕房玄齡等,《晉書》,北京:中華書局,1974。 〔唐〕長孫無忌等,劉俊文箋解,《唐律疏議箋解》,北京:中華書局,1996。 〔唐〕杜佑撰,王文錦、王永興、劉俊文、徐庭雲、謝方點校,《通典》,北京:中華書局,2007。 二、 出土材料 胡平生、張德芳編撰,《敦煌懸泉漢簡釋粹》。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 荊州博物館,〈湖北荊州謝家橋一號漢墓發掘簡報〉,《文物》2009.4,頁26-42。 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編著,《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北京:文物出版社,2001。 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編著,《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釋文修訂本。北京:文物出版社,2006。 彭浩、陳偉、工藤元男主編,《二年律令與奏讞書──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出土法律文獻釋讀》。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 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編著,《里耶發掘報告》。湖南:岳麓書院,2007。 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編,《里耶秦簡[壹]》。北京:文物出版社,2012。 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北京:文物出版社,1991。 三、 近人論著 (一) 專書 1. 中文論著 王子今,《古史性別研究叢稿》,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4。 朱紅林,《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集釋》,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5)。 李力,《“隸臣妾”身分再研究》,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7。 ──,《張家山247號墓漢簡法律文獻研究及其述評(1985.1-2008.12)》,東京:東京外國語大學,2009。 李均明,《秦漢簡牘文書分類輯解》,北京:文物出版社,2009。 李貞德,《公主之死──你所不知道的中國法律史》,臺北:三民書局,2001。 杜正勝,《古代社會與國家》,臺北:允晨出版公司,1992。 ───,《編戶齊民──傳統政治社會結構之形成》,臺北:聯經出版公司,1990。 高亨,《古字通假會典》,濟南:齊魯書社,1989。 彭衛,《漢代婚姻形態》,西安:三秦出版社,1988。 楊樹達,《漢代婚喪禮俗考》,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 劉欣寧,《由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論漢初的繼承制度》,臺北:國立台灣大學出版委員會,2007。 劉厚琴,《漢代倫理與制度關係研究》,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8。 劉增貴,《漢代婚姻制度》,臺北:華世出版社,1980。 鄭雅如,《情感與制度:魏晉時代的母子關係》,臺北:花木蘭文化出版社,2009。 瞿同祖,《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北京:中華書局,2005。 ───,《漢代社會結構》,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 2. 外文論著(含中譯本) 〔日〕三國時代出土資料の研究班,《江陵張家山漢墓出土「二年律令」譯注稿》その(一),《東方學報》,76(京都,2004),頁109-208。 〔日〕三國時代出土資料の研究班,《江陵張家山漢墓出土「二年律令」譯注稿》その(二),《東方學報》,77(京都,2005),頁1-119。 〔日〕三國時代出土資料の研究班,《江陵張家山漢墓出土「二年律令」譯注稿》その(三),《東方學報》,78(京都,2006),頁113-239。 〔日〕仁井田陞,《支那身分法史》,東京:座右寶刊行會,1943。 〔日〕水間大輔,《秦漢刑罰研究》,東京:知泉書館,2007。 〔日〕西嶋定生著,武尚清譯,《中國古代帝國的形成與結構:二十等爵制研究》,北京:中華書局,2004。 〔日〕籾山明,李力譯,《中國古代訴訟制度研究》,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 〔日〕冨谷至著,柴生芳、朱恒曄譯,《秦漢刑罰制度研究》,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6。 〔日〕陶安あんど,《秦漢刑罰体系の研究》,東京:創文社,2009。 (二) 論文 1. 中文論著(含日譯本) 于振波,〈從“公室告”與“家罪”看秦律的立法精神〉,《湖南大學學報》2005.9,頁39-44。後略作修訂〈秦律“公室告”與“家罪”所反映的立法精神〉,新法家研究:http://www.xinfajia.net/7175.html 刊登日期2009.12.30 尹在碩,〈張家山漢簡所見的家庭犯罪與刑罰資料〉,收於中國政法大學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編,《中國古代法律文獻研究》第二輯(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頁43-65。 王偉,〈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劄記三則〉,收於中國政法大學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編,《中國古代法律文獻研究》第四輯(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1》,頁75-76。 朱紅林,〈再論竹簡秦漢律中的“三環”〉,收於其《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研究》,頁80-95。 李均明,〈張家山漢簡所見刑罰等序及相關問題〉,《華學》6(北京:紫禁城出版社,2003),頁122-134。 李貞德,〈西漢律令中的家庭倫理觀〉,《中國歷史學會史學集刊》19(1987,臺北),頁1-53。 ───,〈超越父系家庭的藩籬──台灣地區「中國婦女史研究」(1945-1995)〉,《新史學》7:2(1996,臺北),頁139-179。 ───,〈女人的中國中古史──性別與漢唐之間的禮律研究〉,《中國の歷史世界──統合のシステムと多元的發展──》(東京:汲古書院,2002),頁469-492。 ───,〈漢唐之間女性財產權試探〉,收於李貞德編《中國史新論──性別史分冊》(臺北:中央研究院與聯經出版公司共同出版,2009),頁191-237。 ───,《中國史新論──性別史分冊》「導言:婦女、性別與歷史研究」(臺北:中央研究院與聯經出版公司共同出版,2009),頁1-17。 李貞德、梁其姿,《婦女與社會》「導言」(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2005),頁2-10。 李學勤,〈初讀里耶秦簡〉,《文物》2003:1(北京),頁73-81。 杜正勝,〈中國傳統家族特質之現代反省──特從服紀與法律的考察〉,《大陸雜誌》95:4(1997,臺北),頁1-17。 邢義田,〈秦或西漢初和奸案中所見的親屬倫理關係──江陵張家山二四七號墓《奏讞書》簡180-196考論〉,收於其《天下一家:皇帝、官僚與社會》(北京,中華書局,2011),頁489-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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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與俗──秦漢法律中的民俗事象與習慣法〉,《中國史學》19(2009,京都),頁53-68。 劉增貴著,鈴木直美譯,〈下層の歴史と歴史の下層──台湾における「中国社会史」研究の回顧──〉,收錄於籾山明、佐藤信編,《文献と遺物の境界─中国出土簡牘資料の生態的研究─》(東京:六一書房,2011),頁253-269。 錢大群,〈秦律“三環”論考〉,收錄於《中國法制史考證》(甲篇第二卷)(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3),頁106-115。 閻鴻中,〈《奏讞書》中的法理言說和道德判斷〉(宣讀於台大歷史學系講論會2011年4月28日)。 顧頡剛,〈夫為妻服三年〉,收於其《史林雜識初編》(北京:中華書局,2005),頁104-105。 2. 外文論著 劉欣寧,〈秦漢律における同居の連坐〉,《東洋史研究》70:1(2011,京都),頁1-34。 〔日〕矢澤悅子,〈鬪と賊──秦、漢における傷害と殺人の二つ形態について──〉,收於池田雄一編,《中国古代の裁判記録》(東京:刀水書房,2002),頁146-157。 〔日〕水間大輔,〈秦律•漢律における殺人罪と身分関係〉,《史滴》26(2004,東京),頁18-35。 〔日〕石岡浩,〈收制度の廃止にみる前漢文帝刑法改革の発端─爵制の混乱から刑罰の破綻へ─〉,《歴史学研究》9(2005,東京),頁1-17。 ──────,〈前漢時代の賣爵と刑罰免除──爵の本質的機能とは──〉,收於記念論集刊行會編,《福井重雅先生古稀•退職記念論集:古代東アジアの社會と文化》(東京:汲古書院,2007),頁123-142。 ──────,〈西漢文帝刑法改革以前的刑罰制度及其結構──以睡虎地秦簡•二年律令為中心──〉,宣讀於四分溪簡牘讀書會,臺北,2007.11.17。 〔日〕守屋美都雄,〈漢代の家族──その學說史的展望──〉,收於其《中國古代の家族と國家》(東京:東洋史研究會,1968),頁378-415。 〔日〕角谷常子,〈秦漢時代における家族の連坐について〉,收錄於冨谷至編,《江陵張家山二四七號墓出土漢律令の研究 論考篇》(京都:朋友書店,2006),頁171-195。 〔日〕牧野巽,〈漢代における家族の大きさ〉,收於其《牧野巽著作集:第一卷 中国家族研究(上)》(東京:御茶の水書房,1979),頁119-142。 〔日〕籾山明著,李力譯,〈爰書新探──古文書學與法制史〉,收於其《中國古代訴訟制度研究》(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頁145-200。 〔日〕宮宅潔,〈漢初の二十等爵制──民爵に附帶する特權とその繼承〉,收於冨谷至編,《江陵張家山二四七號墓出土漢律令の研究 論考篇》(京都:朋友書店,2006),頁89-116。 ──────,〈労役刑体系の構造と変遷〉,收於其《中国古代刑制史の研究》(京都:京都大学学術出版会,2011),頁77-187。 〔日〕桑原隲藏,〈支那の孝道殊に法律上より見たる支那の孝道〉,收於其《支那法制史論叢》(東京:弘文堂,1935),頁1-132。 〔日〕冨谷至著,〈二年律令に見える法律用語──その(一)〉,《東方學報》76(2004,京都),頁221-255。 〔日〕堀毅,〈秦漢刑政攷〉,《法制史研究》33(1983,東京),頁97-122。 〔日〕鈴木直美,〈戦国秦の連坐〉,《明大アジア史論集3》(1998,東京),頁1-18。 ──────,〈睡虎地秦簡「公室告」再論──秦律における親子の「関係」と公的秩序──〉,《古代文化》61:1(2009,京都),頁56-76。 Lee, Jen-Der. “The Death of a Princess: Codifying Classical Family Ethics in Early Medieval China.” In Sherry Mou ed., Presence and Presentation : Women in the Chinese Literati (New York: St. Martin’s Press, 1999), pp.1-37. (三) 學位論文 李貞德,《西漢律令中的倫常觀》,臺北:國立臺灣大學歷史學研究所碩士論文,1985。 洪淑湄,《漢代養老制度研究》,臺中:中興大學歷史所博士論文,2005。 陳中龍,《漢晉家族法制研究》,嘉義:國立中正大學歷史研究所博士論文,2005。 閻鴻中,《周秦漢時代家族倫理之變遷》,臺北:國立臺灣大學歷史學研究所博士論文,1997。 四、 電子資料庫 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文物圖像研究室資料庫》,臺北:中央研究院。http://saturn.ihp.sinica.edu.tw/~wenwu/ww.htm。 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漢籍電子文獻資料庫》,臺北:中央研究院。http://hanchi.ihp.sinica.edu.tw/ihp/hanji.htm。 | |
| dc.identifier.uri | http://tdr.lib.ntu.edu.tw/jspui/handle/123456789/63646 | - |
| dc.description.abstract | 本文探討秦與漢初律令反映的親屬關係,包括親屬範圍、親屬身分帶來的法律效果、影響親屬關係的因素,以及背後觀念。以睡虎地秦簡與張家山漢簡為主要材料,律文內容主要為傷害、偷盜、提告限制、連坐與贖免規範。
此期律令界定親屬,不若喪服禮入律後,以五服為基準界定親屬範圍,有一完整體系,而是依事別一一列舉涉及的親屬。此期律令所見之親屬範圍,直系親屬高至祖父母,下至耳孫;旁系親屬僅包含直系親屬的兄弟姊妹,以及己身兄弟姊妹之子,遠小於喪服禮、唐律,推及共高祖以下族人之廣大範圍。此期律令並非不承認此外的親屬關係,而是這些人或因血緣親近、或是地緣上的同居,日常生活中較頻繁互動,因此特別明定彼此相關法律權益。若超出此範圍之外,執法者會用比擬方式評判兩人的關係。 這些親屬之中,律令最重視親子與夫妻關係,家庭組成可說以丈夫為核心。但允許夫妻互告以免罪,帶來夫妻間的緊張;親子間不容提告,因此無此困擾。西漢中期之後,親屬相告得以免罪的作風,一轉為對容隱的鼓勵,展現監察相司的心態,改為強調親愛相護之情,呈現漢代前後律令對親屬關係心態的變化。夫妻之間的矛盾衝突,最終至唐律明定不許妻子上告丈夫,才終獲消解,但這樣一來,妻子提告以免罪的主動性也被禁止,律令更加強丈夫的權威。 親屬間的權益,受到雙方親疏、輩分、年齡、性別、身分、同居與否影響。此期律令中的女性權益較中國後世高,為本期特色,但仍受限男尊女卑的價值觀。雖然秦至漢初,夫尊妻卑的傾向逐漸加強,但如上述所言,漢代妻子尚能提告以免罪。由傷害罪的加重處分看,母親也與父親享有同等重視,母方與父方親屬地位亦同。實際上,律令設計以男性為主體,女性多為特例補充,若以女性為主體考量,便能發現衝突之處,如非婚生子女之身分認定隨母;但收孥規範上,子女不屬其母親,不會因為母親犯罪被收。又有雙重連坐之事,身為女性,若父親或丈夫犯罪,女性均逃不過連坐的牽連。綜上所見,此期律令中與親屬相關的權益,對女性而言較男性影響更大。 | zh_TW |
| dc.description.provenance | Made available in DSpace on 2021-06-16T17:15:35Z (GMT). No. of bitstreams: 1 ntu-101-R95123007-1.pdf: 2566447 bytes, checksum: 87f2e4c2ce07717d2e7415df946bcc55 (MD5) Previous issue date: 2012 | en |
| dc.description.tableofcontents | 第一章 序論 1
一 研究動機 1 二 研究回顧 3 (一) 喪服制度下的親屬研究 4 (二) 新視角:性別的影響 8 (三) 新材料:新出簡牘的發現 9 三 章節安排 11 第二章 親屬範圍與親疏關係 13 一 前言 13 二 殺、傷人處分 14 三 親子(附舅姑與婦、婿與妻之父母) 19 (一) 親子 19 (二) 收養、繼假之親子 26 (三) 舅姑與媳婦、妻之父母與女婿之間 29 四 夫妻 30 五 祖孫輩 31 六 兄弟姊妹、伯叔姑舅姨與姪甥 33 七 結論 35 第三章 親屬關係產生之連帶處分與權責 41 一 前言 41 二 親屬關係之連帶處分 42 (一) 父母子女(附祖孫) 43 (二) 夫妻 48 三 贖免所見親屬責任 51 (一) 父母子女 53 (二) 夫妻 54 (三) 兄弟姊妹 56 附論:同居之意與同居連坐 58 四 結語 62 第四章 結論 65 引用書目 73 | |
| dc.language.iso | zh-TW | |
| dc.subject | 二年律令 | zh_TW |
| dc.subject | 親屬 | zh_TW |
| dc.subject | 親子 | zh_TW |
| dc.subject | 夫妻 | zh_TW |
| dc.subject | 女性 | zh_TW |
| dc.subject | Legal Texts of the Year Two | en |
| dc.subject | Kinship | en |
| dc.title | 秦與漢初律令反映的親屬關係 | zh_TW |
| dc.title | Kinship in Qin and early Han laws | en |
| dc.type | Thesis | |
| dc.date.schoolyear | 100-2 | |
| dc.description.degree | 碩士 | |
| dc.contributor.oralexamcommittee | 劉增貴,閻鴻中 | |
| dc.subject.keyword | 二年律令,親屬,親子,夫妻,女性, | zh_TW |
| dc.subject.keyword | Legal Texts of the Year Two,Kinship, | en |
| dc.relation.page | 78 | |
| dc.rights.note | 有償授權 | |
| dc.date.accepted | 2012-08-19 | |
| dc.contributor.author-college | 文學院 | zh_TW |
| dc.contributor.author-dept | 歷史學研究所 | zh_TW |
| 顯示於系所單位: | 歷史學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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