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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dr.lib.ntu.edu.tw/jspui/handle/123456789/58557
標題: | 論對受保護管束人之無令狀搜索 Warrantless Search of the Probationer and Parolee |
作者: | Ping-Hsun Chiang 江炳勳 |
指導教授: | 王兆鵬(Jaw-Perng Wang) |
關鍵字: | 保護管束,令狀,相當理由,無令狀搜索,特殊需要例外,整體判斷法則, Probation,Parole,Warrant,Probable Cause,Warrantless Search,Special Needs Exception,Totality of the Circumstances Test, |
出版年 : | 2014 |
學位: | 碩士 |
摘要: | 人民受憲法保障之基本人權,國家機關得基於公益目的加以限制,為放諸四海皆準的普世原則,但應如何為公權力行為制定一個合憲且合理的發動要件,則為各國所應面對之重要課題。
其中,「搜索」對個人隱私有重大侵害,甚至可能擴及人身自由等基本人權,且實際運用範圍極廣,是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22條、第128條規定,依刑事訴訟程序發動之「搜索」應以「令狀」及「相當理由」為要件。然對於國家非依刑事訴訟程序發動之搜索,亦即基於刑事追訴以外之行政目的,且以刑事特別法或行政法規為依據而發動之搜索,是否仍需受「令狀」及「相當理由」拘束,即生疑義? 對此,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88號解釋雖肯認「刑事」與「非刑事」訴追,得適用不同發動要件。然應如何區別「刑事」與「非刑事」訴追?及「非刑事」訴追下所實施之搜索,應具備何種發動要件?涉及立法者對人權保障與行政效能之權衡與決定,而我國實務及學說文獻均較少討論,立法體例上並出現「事後向法院陳報」、「通知家屬或有關機關」、「檢察官許可」、「定期或不定期採驗」等發動要件,不僅在立法體例產生混亂,且有侵害人民上開基本人權之疑慮。 典型的案例為,國家負有協助假釋或緩刑付保護管束之人賦歸社會及避免其再犯之義務,此與一般刑事偵查目的有所不同。又我國現行部分侵害人民隱私或人身自由等基本人權之保護管束措施,性質上與搜索無異,然卻未以「令狀」及「相當理由」為發動要件,是否意味立法者已將保護管束措施定性為「非刑事」訴追下所實施之搜索?縱為肯定,則其區別「刑事」與「非刑事」訴追之標準與設定發動要件之依據為何? 因此,本文以保護管束措施之性質出發,並自我國法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及學說、實務上之相關操作等角度探究我國對受保護管束人為無令狀搜索之合憲性。進而參考美國法為檢視無令狀搜索是否符合聯邦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規定之「令狀條款」或「合理性條款」,而發展出之「特殊需要」例外與「整體判斷法則」,以檢視我國對「受保護管束人」為「尿液採驗」之合憲性,及建立對「受保護管束人」為「住家與人身搜索」及「DNA採樣與建檔」之發動要件,期能為搜索之發動要件提供一個較明確之判準,並為我國新型態保護管束措施提出可行之建議。 |
URI: | http://tdr.lib.ntu.edu.tw/jspui/handle/123456789/58557 |
全文授權: | 有償授權 |
顯示於系所單位: | 法律學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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