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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NTU Theses and Dissertations Reposit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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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用此 Handle URI 來引用此文件: http://tdr.lib.ntu.edu.tw/jspui/handle/123456789/36826
標題: 我國勞動基準法第11條解僱理由之研究
作者: Wan-Ru Chang
張琬如
指導教授: 王能君
關鍵字: 解僱,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資遣,不當勞動行為,整理解僱,最後手段性,
illegal dismissal,labor law,reorganizational dismissal,
出版年 : 2005
學位: 碩士
摘要: 解僱乃雇主單方面對勞工終止勞動契約,涉及的是雇主之契約自由與勞工之經濟生活、人格利益兩種利益之拉扯,而限制解僱之界限,乃欲其兩者之間取得平衡。
我國主要解僱規制之勞動基準法第11、12條中,第11條規定:「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一、歇業或轉讓時。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亦即惟有符合該解僱理由,方能解僱。由表面上看來,我國之解僱規制似乎相當嚴格,但由法條文字分析之,解僱理由不僅有定義不明,區分不易之缺點,且實務適用上,法條上適用混亂,審查標準寬嚴不一,以致隱藏實際目的,另以編造解僱理由之情形亦所在多有。即使法院想要嘗試解釋該解僱事由,亦見解不一,同一款常出現各種不同之解釋,有的解釋甚至相互矛盾。此外,第11條第5款性質與前4款不同,為何同樣規定於第11條中?可歸責於勞工之懲戒事由究竟可不可以適用第11條第5款?第11條第5款與第12條之間之分類基準為何?第11條第5款之內容何指?亦為有爭論之問題。
對於第11條採列舉解僱理由之立法方式,故對於解僱理由應如何解釋,即關係我國解僱法制之定位為何,是否能增加事前可預測度?是否能統一解釋標準,而能遏止違法之解僱行為?面對解僱事由形形色色,且職業類型更趨複雜之今日,應採取什麼方法,方能得知雇主之解僱動機非出於不法排除特定勞工?又應依何種之原則,才能合理的審度評斷該解僱是否合法?目前之解僱事由是否能涵括現實發生之解僱?該制度又造成何種影響?而解僱事由之解釋是否統一?存在有什麼樣的問題?這些都是本文欲檢討之問題
故本文之研究目的乃針對於勞基法第11條之解僱理由之分析,除了以前4款之經濟性解僱為主外,亦對第5款之性質與適用另為分析。本文首先以我國勞基法公佈實施後二十多年來之判決作為基礎,分析歸納出我國實務目前看法以及問題所在。再介紹德、法、日三國之解僱法制,參考外國解僱法制,試圖於現存之紛陳見解中,找出解釋解僱理由之方式以及實務之操作方式,以提高判決之可預測性,提供未來修法上或司法實務上之參考。
URI: http://tdr.lib.ntu.edu.tw/jspui/handle/123456789/36826
全文授權: 有償授權
顯示於系所單位:法律學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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