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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NTU Theses and Dissertations Repository
  2. 法律學院
  3. 法律學系
請用此 Handle URI 來引用此文件: http://tdr.lib.ntu.edu.tw/jspui/handle/123456789/31748
標題: 法令變動與信賴保護:溯及立法行為的合憲性探討
Change of Law And Principle of Reliability Protection: The Constitutional research of Retroactive Legislation
作者: Fang-Yi Jen
任芳儀
指導教授: 黃昭元
關鍵字: 信賴保護原則,溯及立法行為,溯及適用,過渡條款,法令變動,
retroactive legislation,principle of reliability protection,reliance interest,
出版年 : 2006
學位: 碩士
摘要: 法律係為規範現實社會中的產物,隨著社會及經濟之變動,法令需適時調整、增訂及修改,以符合社會需求及實效性。在增修的過程中,若立法者認為新法較舊法優異、適當或者是舊法不應存在,因而致力於儘速實現其新的立法目的,擴張其時間上的適用範圍於過去發生的事件上,或新法雖向後生效,然對於過去已發生之事實或法律關係有所影響時,此種立法者之權限必須將人民之權益納入考量,此種法令變動一般稱作溯及立法行為。對於溯及立法行為之容許性,我們目前實務上以信賴保護原則檢驗其合憲性,在檢討我國對於溯及立法行為合憲性審查之操作後,本文首先得出信賴保護原則之要件應修正為「信賴基礎—信賴利益—無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對於是否有「預期可取得之利益」之信賴利益,必須以「信賴表現」作為輔助判斷標準。
此外,關於信賴保護原則憲法上之定位之探討,本文認為若釋字605號解釋理由書中大法官對於應受保護的信賴利益,可以解為值得憲法上基本權保障之信賴權,則信賴保護原則中要件的判斷得作為信賴權之內涵,而保護的方式係以個案權衡作為信賴權的審查標準。當信賴利益為既得權時,由於該既得權利涉及憲法上所保障之基本權利,因此大法官通常以一般基本權利限制審查架構足以保障其信賴利益;當信賴利益為期待權時,信賴保護原則的操作方被彰顯出來。這樣的解釋方式或許可以說明目前大法官解釋的適用情形,但仍有一些問題尚待解決。
另外本文藉由介紹美國法上對於溯及立法行為之合憲性審查,嘗試得出我國對於處理溯及立法行為之一點比較及想法。
URI: http://tdr.lib.ntu.edu.tw/jspui/handle/123456789/31748
全文授權: 有償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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