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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NTU Theses and Dissertations Repository
  2. 法律學院
  3. 法律學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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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 欄位值語言
dc.contributor.advisor王能君zh_TW
dc.contributor.advisorNeng-Chun Wangen
dc.contributor.author蕭雅勻zh_TW
dc.contributor.authorYa-Yun Hsiaoen
dc.date.accessioned2024-08-08T16:08:55Z-
dc.date.available2024-08-09-
dc.date.copyright2024-08-08-
dc.date.issued2024-
dc.date.submitted2024-08-01-
dc.identifier.citation一、 中文文獻
(一) 書籍
Karl Larenz(著),陳愛娥(譯)(1996),《法學方法論》,五南。
William B. Gould(著),焦興鎧(譯)(1996),《美國勞工法入門》,國立編譯館。
王澤鑑(2019),《法律思維與案例研習 請求權基礎理論體系》,二版,自刊。
王澤鑑(2020),《民法總則》,修訂新版,自刊。
王澤鑑(2021),《侵權行為法》,增補版,自刊。
王澤鑑(2021),《債法原理》,增訂新版,自刊。
史尚寬(1954),《債法總論》,自刊。
史尚寬(1978),《勞動法原論》,重刊,自刊。
林誠二(2017),《民法總則新解—體系化解說(上)》,四版,瑞興。
邱聰智(2005),《民法總則(上)》,三民。
邱聰智(著)、姚志明(修訂)(2013),《新訂民法債編通則(上)》,新訂二版,自刊。
施啟揚(2009),《民法總則》,八版,自刊。
孫森焱(2008),《民法債編總論 上冊》,修訂版,自刊。
陳聰富(2022),《民法總則》,四版,元照。
陳聰富(2018),《侵權行為法原理》,二版,元照。
陳繼盛(1994),《勞工法論文集》,陳林法學文教基金會。
焦興鎧等(2019),《集體勞動法》,新學林。
黃立(1999),《民法債編總論》,二版,元照。
黃程貫(1997),《勞動法》,修訂再版,國立空中大學。
黃越欽(著),黃鼎佑(增修)(2015),《勞動法新論》,第五版,翰蘆。
楊通軒(2007),《集體勞工法:理論與實務》,五南。
楊通軒(2019),《集體勞工法:理論與實務》,六版,五南。
劉志鵬(2000),《勞動法理論與判決研究》,元照。
衛民、許繼峰(2005),《勞資關係與爭議問題》,二版,國立空中大學。
(二) 書之篇章
王松柏(1998),〈勞資爭議行為之法律效果——最高法院八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一〇七四號民事判決評釋〉,收於:劉志鵬、黃程貫(編),《勞動法裁判選輯》,頁608-655,月旦。
邱羽凡(2017),〈罷工與非典型勞動爭議行為之定義與區分-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1795號判決〉,收於:臺北大學法律學院勞動法研究中心(編),《集體勞動法精選判決評釋》,頁241-251,元照。
邱冠喬(2023),〈從爭議行為正當性觀點論職業工會罷工投票標準及程序違反之效果——評臺灣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224號民事判決〉,周兆昱(等著),《勞動法裁判選輯(八)》(臺灣勞動法學會學報第12期),頁181-217。
邱駿彥(2017),〈工會活動與損害賠償——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836號判決〉,收於:臺北大學法律學院勞動法研究中心(編),《集體勞動法精選判決評釋》,頁227-240,元照。
張鑫隆(2007),〈日本爭議行為法制之研究〉,收於:蔡炯燉、張鑫隆(著),《美日勞資爭議行為法制之研究》,頁311-440,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張鑫隆(2007),〈爭議權之憲法保障與爭議行為之法規範-以日本為例看台灣爭議行為法之再生(一)〉,收於: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編),《勞資爭議行為論文集》,頁241-280,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張鑫隆(2009),〈勞資爭議處理法之變革-以爭議權的保障及其限制為中心〉,收於:社團法人台灣法學會(編),《台灣法學新課題(七)》,頁189-246,元照。
(三) 期刊論文
王千維(2002),〈民事損害賠償責任成立要件上之因果關係、違法性與過失之內涵及其相互間之關係〉,《中原財經法學》,第8期,頁7-64。
王正嘉(2013),〈勞動者保護與勞動刑法之法理與檢討〉,《國立中正大學法學集刊》,第38期,頁99-148。
王澤鑑(2020),〈法人侵權責任的發展——民法第184條法人自己侵權行為責任的創設〉,《月旦裁判時報》,100期,頁5-15。
朱石炎(1989),〈論罷工〉,《法令月刊》,40卷7期,頁6-8。
林更盛(2016),〈從華航罷工事件看幾個罷工相關的法律問題-一個德國法的觀點〉,《月旦法學雜誌》,第256期,頁5-14。
林佳和(2009),〈法外之地的再縮減、爭議行為秩序的再重組〉,《台灣法學雜誌》,130期,頁307-310。
林佳和(2016),〈華航罷工事件-一個集體勞動法記事〉,《台灣法學雜誌》,299期,頁26-29。
林炫秋(2022),〈合法爭議行為之基本原則與勞方爭議行為合法要件之具體化〉,《東吳法律學報》,第34卷第1期,頁143-207。
林誠二(2020),〈法人自己侵權行為之認定——簡評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556號民事判決〉,《台灣法學雜誌》,400期,頁215-225。
邱羽凡(2009),〈勞動爭議行為之意義及其與罷工糾察之關係〉,《全國律師》,13卷2期,頁53-72。
邱羽凡(2019),〈論罷工糾察界限與糾察手段之合法性〉,《中原財經法學》,第43期,頁87-154。
邱羽凡(2019),〈職業工會適用我國罷工投票規範之研究-德國法制之啟示〉,《交大法學評論》,第4期,頁119-162。
邱羽凡(2020),〈論罷工事件之定暫時狀態處分〉,《中研院法學期刊》,第26期,頁167-240。
邱玟惠(2022),〈創設民法第184條法人自己侵權行為責任的美麗與哀愁——評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499號民事判決〉,《月旦裁判時報》,118期,頁31-43。
邱冠喬(2020),〈罷工糾察行為正當性判斷基準之研究-日本與臺灣之學理分析及實務經驗比較〉,《國立中正大學法學集刊》,第69期,頁51-107。
邱駿彥(2004),〈集體勞動關係法制之研究系列—工會法之部〉,《華岡法粹》,第31期,頁47-94。
侯英泠(2021),〈法人侵權責任之趨勢——兼評最高法院108年台上第2035號民事判決〉,《月旦裁判時報》,108期,頁26-37。
孫森焱(2021),〈論法人之責任能力〉,《台灣法學雜誌》,413期,頁45-46。
張鑫隆(2009),〈罷工糾察行為與集會遊行法——中華電信罷工糾察事件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五簡字第二〇一號判決評釋〉,《臺灣勞動法學會學報》,第8卷,頁67-108。
張鑫隆(2010),〈新勞動三法對台灣工會的意義及未來的課題〉,《台灣勞工季刊》,第22期,頁38-43。
張鑫隆(2014),〈工會行動權之法理與言論自由之界限〉,《思與言》,第52卷第1期,頁7-47。
張鑫隆(2016),〈華航空服員工會罷工事件之民刑事責任歸屬〉,《台灣法學雜誌》,299期,頁41-46。
張鑫隆(2019),〈日本爭議權理論與民刑事免責——兼論我國民刑事免責規定之適用〉,《政大法學評論》,第157期,頁199-293。
莊介南(1989),〈勞資爭議行為與損害賠償問題概論〉,《勞工研究季刊》,第97期,頁161-168。
莊政達(2016),〈糾察行為正當性之研究——以日本刑事判決理論之變遷為中心〉,《萬國法律》,205期,頁55-64。
陳自強(2012),〈契約責任之歸責事由〉,《臺大法學論叢》,41卷1期,頁71-132。
陳伯俞、張郁棻、陳虹如(1994),〈基隆客運爭議事件之檢討〉,《勞工行政》,第70期,頁29-38。
陳忠五(2021),〈法人自己行為的侵權責任——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499號判決簡析〉,《台灣法律人》,6期,頁157-165。
陳建文(2005),〈團結權思想之發展與演變-以日本法的經驗為觀察素材〉,《憲政時代》,第30卷第3期,頁295-352。
陳建文(2012),〈工會行動權的事理思考與法理探討(下)〉,《臺灣勞動法學會學報》,第10期,頁167-245。
陳聰富(2013),〈共同侵權之責任分擔:兼論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790號民事判決〉,《法令月刊》,64卷1期,頁1-24。
陳聰富(2022),〈再論法人自己行為的侵權責任〉,《月旦法學雜誌》,331期,頁73-87。
黃宗旻(2008),〈我國勞工抗爭行為阻卻刑事違法問題簡介〉,《軍法專刊》,第54卷第6期,頁70-82。
黃程貫(1989),〈勞資爭議法律體系中之罷工的概念、功能及基本法律結構〉,《政大法學評論》,39期,頁175-222。
黃程貫(1989),〈論政治罷工〉,《政大法學評論》,40期,頁115-150。
黃程貫(1994),〈關於權利事項與調整事項勞資爭議之區分〉,《勞資關係論叢》,第2期,頁1-26。
黃舒芃(2005),〈比較法作為法學方法:以憲法領域之法比較為例〉,《月旦法學雜誌》,第120期,頁183-198。
黃瑞明(2002),〈從法社會學的觀點論統聯客運集體罷駛事件與我國罷工法制〉,《臺大法學論叢》,31卷3期,頁17-73。
黃瑞明(2004),〈落後的罷工法制,反動的意識形態〉,《月旦法學雜誌》,第107期,頁37-45。
楊通軒(1998),〈爭議行為合法性之判斷基準-最高法院八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七四號民事判決評釋〉,《法學叢刊》,43卷2期,頁60-83。
劉士豪(2016),〈勞動三法修正後罷工規範之研究〉,《國立中正大學法學集刊》,頁133-181。
劉志鵬(1989),〈勞動爭議行為與責任主體〉,《勞工行政》,第16期,頁7-12。
蔡維音(2006),〈政治罷工之正當性〉,《月旦法學教室》,50期,頁22-23。
魏朝光(1989),〈爭議行為正當性-從日本的觀念與作法談起〉,《勞工研究季刊》,97期,頁43-64。
(四) 學位論文
吳美然(2011),《爭議行為刑事與民事免責之研究》,國立政治大學勞工研究所碩士論文,臺北市。
李文輝(2004),《我國勞動爭議處理規範之研究-以一九九二年基隆客運勞動爭議案為例》,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法律學研究所學士後法學組碩士論文,臺北市。
邱冠喬(2022),《罷工糾察正當性判斷基準之研究》,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博士學位論文,臺北市。
張義德(2016),《拒絕團體協商之不當勞動行為-日本與台灣之學理分析及實踐經驗比較》,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博士學位論文,臺北市。
莊政達(2007),《爭議行為於刑事上免責之研究-以日本勞動組合法第一條第二項為中心-》,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臺北市。
楊通軒(1990),《爭議行為與損害賠償之研究》,私立東吳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臺北市。
楊晶勻(1998),《勞動爭議行為之責任研究—以日本法制為中心》,私立東海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臺中市。
劉邦棟(1995),《勞工爭議行為法律問題之研究》,國立中正大學勞工研究所碩士論文,嘉義縣。
蔡維音(1992),《罷工行為規範之憲法基礎探討》,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臺北市。
二、 日文文獻(以作者姓名之日文五十音順排序)
(一) 書籍
浅井清信(1968),《集団的労働法理の展開》,法律文化社。
吾妻光俊(1949),《労働法の基本問題》,第3版,有斐閣。
荒木尚志(2022),《労働法》,第5版,有斐閣。
石井照久(1977),《新版労働法》,第3版,弘文堂。
石井照久(著),萩沢清彦(增補)(1994),《労働法総論》,增補版,有斐閣。
石川吉右衛門(1978),《労働組合法》,有斐閣。
大野雄二郎(1967),《争議行為法総論》,日刊労働通信社。
大村敦志(2020),《新基本民法6 不法行為編 法定債権の法》,第2版,有斐閣。
片岡曻(1959),《団結と労働契約の研究》,有斐閣。
片岡曻(著),村中孝史(補訂)(2007),《労働法(1)》,第4版,有斐閣。
加藤雅信(2005),《事務管理・不法利得・不法行為》,第2版,有斐閣。
菊池勇夫、林迪廣(1984),《全訂労働組合法》,第2版,日本評論社。
久保敬治、下井隆史(1982),《増補 労働法を学ぶ人のために》,増補版,世界思想社。
久保敬治(1987),《労働法》,第5版,ミネルヴァ書房。
下井隆史(1995),《労使関係法》,有斐閣。
末弘厳太郎(1946),《労働組合法解説》,日本評論社。
菅野和夫(1978),《争議行為と損害賠償》,東京大学出版会。
菅野和夫、山川隆一(2024),《労働法》,第13版,弘文堂。
孫田秀春(1948),《労働協約と争議の法理》,寧樂書房。
蓼沼謙一(2005),《蓼沼謙一著作集 第III巻 争議権論(1)》,信山社。
田辺公二(1965),《労働紛争と裁判》,弘文堂。
東京大学労働法研究会(編)(1980),《注釈労働組合法 上巻》,有斐閣。
中山和久(1977),《ストライキ権》,岩波書店。
西谷敏(2012),《労働組合法》,第3版,有斐閣。
沼田稲次郎(1967),《労働法要説》,法律文化社。
野川忍(2018),《労働法》,日本評論社。
橋本文雄(1934),《社會法と市民法》,岩波書店。
法學協會(編)(1963),《註解日本國憲法 上卷》,有斐閣。
外尾健一(1975),《労働団体法》,筑摩書房。
水町勇一郎(2023),《詳解労働法》,第3版,東京大学出版会。
盛誠吾(2000),《労働法総論・労使関係法》,新世社。
柳川真佐夫、古山宏、緒方節郎、高島良一、斉藤平伍(1959),《全訂判例労働法の研究 下巻》,労務行政研究所。
山口浩一郎(1996),《労働組合法》,第2版,有斐閣。
山中康雄(1951),《労働争議》,日本評論社。
吉村良一(2005),《不法行為法》,第3版,有斐閣。
我妻榮、有泉亨、清水誠、田山輝明(2010),《我妻・有泉コンメンタール民法-総則・物権・債権-》,第2版追補版,日本評論社。
渡辺章(2009),《労働法講義 上》,信山社。
(二) 書之篇章
秋田成就(1967),〈違法争議行為における組合および組合幹部の賠償義務―みすず豆腐事件―〉,收於:我妻栄(編集代表),《ジュリスト増刊 昭和41・42年度重要判例解説》,頁261-262,有斐閣。
伊藤瑩子(1977),〈違法争議行為による損害賠償責任〉,收於:西山俊彦、川口実、原島克己(編),《労働争訟の課題と展望 4判例展望 争議行為》(別冊判例タイムズ5号),頁364-369,判例タイムズ社。
井村真己(2004),〈正当性のない争議行為の責任〉,收於:角田邦重、毛塚勝利、浅倉むつ子(編),《労働法の争点》,第3版,頁204-205,有斐閣。
遠藤昇三(2000),〈争議行為の責任〉,收於:日本労働法学会(編),《講座21世紀の労働法 第8巻 利益代表システムと団結権》,頁171-188,有斐閣。
緒方節郎(1957),〈生產管理〉,收於:日本労働法学会(編),《労働法講座 第3巻 労働争議》,頁633-652,有斐閣。
喜多實(1990),〈違法争議行為と損害賠償〉,收於:蓼沼謙一、横井芳弘、角田邦重(編),《労働法の争点(新版)》,頁146-147,有斐閣。
四宮和夫(1965),〈不法行為による損害賠償の範囲(富喜丸事件)〉,收於:我妻栄(編集代表),《続判例百選 第二版》(別冊ジュリスト3号),頁66-67,有斐閣。
菅野和夫(1980),〈同情スト〉,收於:日本労働法学会(編),《現代労働法講座 第5卷 労働争議》,頁69-92,総合労働研究所。
園部秀信(1963),〈争議行為と民事上の免責〉,收於:石井照久、有泉亨(編),《労働法大系3 争議行為》,頁78-94,有斐閣。
高島良一(1957),〈争議と民事責任〉,收於:日本労働法学会(編),《労働法講座 第3巻 労働争議》,頁519-549,有斐閣。
蓼沼謙一(1957),〈争議権論-歴史及び性格-〉,收於:日本労働法学会(編),《労働法講座 第3巻 労働争議》,頁445-490,有斐閣。
中窪裕也(2015),〈労働組合法1条1項および憲法28条の立法過程に関する若干の素描〉,收於:山田省三(編),《毛塚勝利先生古稀記念・労働法理論変革への的模索》,頁669-693,信山社。
西谷敏(1980),〈政治スト〉,收於:日本労働法学会(編),《現代労働法講座 第5卷 労働争議》,頁36-68,総合労働研究所。
深山喜一郎(1967),〈幹部責任〉,收於:日本労働法学会(編),《新労働法講座 第4巻》,頁287-308,有斐閣。
藤原稔弘(2004),〈違法争議行為と損害賠償〉,收於:角田邦重、毛塚勝利、浅倉むつ子(編),《労働法の争点》,第3版,頁90-91,有斐閣。
盛誠吾(2011),〈第8条(損害賠償)〉,收於:西谷敏、道幸哲也、中窪裕也(編),《新基本法コンメンタール-労働組合法》(別冊法学セミナー no.209),頁134-150,日本評論社。
山口浩一郎(1974),〈争議行為綺論三則〉,收於:東京大学労働法研究会(編),《労働法の諸問題》,頁39-61,勁草書房。
(三) 期刊論文
大沼邦博(1978),〈争議行為法をめぐる基礎理論的課題(下)〉,《季刊労働法》,108号,頁172-185。
大沼邦博(1979),〈「違法」争議行為と不法行為責任〉,《日本労働法学会誌》,53号,頁16-49。
大山盛義(2016),〈違法争議と損害賠償〉,《労働判例百選(第9版)》,頁194-195。
河上正二(2022),〈一般的不法行為の効果(その1)〉,《法学セミナー》,804号,頁90-98。
菊池馨実(1992),〈違法なピケッティングと使用者からの損害賠償請求〉,《労働法律旬報》,1299号,頁34-42。
紺屋博昭(2022),〈違法争議と損害賠償-書泉事件〉,村中孝史、荒木尚志(編),《労働判例百選(第10版)》,頁198-199。
清水敏(2003),〈公益企業における争議行為前倒し実施の正当性:国鉄千葉動労事件〉,《法律時報》75巻7号,頁118-121
下井隆史(1975),〈労働組合のビラ貼り活動と民事上の責任-動労甲府支部事件を中心に-〉,《判例タイムズ》,326号,頁29-36。
蓼沼謙一(1958),〈「正当」争議行為のいわゆる免責とくに民事免責の意味について:従来の学説の検討を中心として〉,《季刊労働法》,28号,頁20-35。
蓼沼謙一(1958),〈争議行為のいわゆる民事免責の法構造〉,《一橋論叢》,第四十巻第二号,頁116-137。
蓼沼謙一(1969),〈争議行為と責任追求——現時点での法的問題情況の概観——〉,《季刊労働法》,71号,頁4-23。
浜田冨士郎(1979),〈違法争議行為に関する「損害賠償責任の帰属方」論再考〉,《日本労働法学会誌》,53号,頁50-70。
古川陽二(1992),〈違法争議と損害賠償―書泉事件〉,山口浩一郎、菅野和夫、西谷敏(編),《労働判例百選(第6版)》,頁210-211。
松田保彦(1972),〈労働組合活動と民事上の免責〉,《判例タイムズ》,282号,頁16-33。
松田保彦(1976),〈争議行為構造論における同情スト-杵島炭鉱争議事件判決を契機として-〉,《判例タイムズ》,334号,頁46-52。
宮島尚史(1967),〈違法争議と民事責任〉,《季刊労働法》,65号,頁4-18。
籾井常喜(1962),〈使用者による争議責任追及の法的限界〉,《季刊労働法》,45号,頁28-48。
山口浩一郎(1970),〈争議行為法の再定義〉,《ジュリスト》,441号,頁149-157。
(四) 網路文獻
厚生労働省(2023),《令和4年 労使間の交渉等に関する実態調査》,載於:https://www.e-stat.go.jp/stat-search/files?page=1&layout=datalist&toukei=00450111&tstat=000001089295&cycle=0&tclass1=000001205900&tclass2=000001205904&cycle_facet=tclass1&tclass3val=0。
厚生労働省(2023),《令和4年労働争議統計調査の概況》,載於:https://www.mhlw.go.jp/toukei/list/dl/14-r04-06.pdf。
-
dc.identifier.urihttp://tdr.lib.ntu.edu.tw/jspui/handle/123456789/93777-
dc.description.abstract我國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5條第2項明定合法爭議行為具有民事免責之效果,工會及其會員無需負擔損害賠償責任。惟於具體要件之解釋適用上,無論是爭議行為之概念、民事免責之對象、免除之責任類型與範圍,皆未有明確規定,須追溯至憲法所保障之團體爭議權內涵,以釐清集體勞動法上工會與個別勞工之間的法律關係。此外,對於未受有民事免責保障之違法爭議行為,工會或工會會員即可能負有民法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或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責任。然而此種民事責任,應該完全地適用民法上損害賠償之相關規定,抑或是依據勞工或工會之團體行動性質而適度修正?此類案例於臺灣目前之集體勞動法判決中,雖尚屬罕見,惟已有日漸增加之趨勢。
本論文以勞資爭議處理法修訂時所參考之日本勞動組合法作為借鏡,考察日本法上學說與實務對於爭議行為之民事免責與損害賠償責任的相關討論,分別梳理違法爭議行為中個人責任、團體責任、兩責任間的關係,以及損害賠償責任之範圍。其後,以日本法之研究作為基礎,考量日本法與我國法之異同,檢討我國現行勞動法制上民事免責規定之適用要件,並在違法爭議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方面,分析勞工個人責任與工會團體責任之存否及內涵,亦探尋其中之法律關係與賠償範圍,以期合理分配責任風險於工會團體與個別勞工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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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description.abstractArticle 55, Paragraph 2 of Act for Settlement of Labor-Management Disputes stipulates that lawful industrial actions are given exemption from civil liability. Labor unions and their members are not liable for damages. However, specific interpretation regarding the concept of industrial actions, the scope of civil exemption, and the types and extent of exempted liabilities are not clearly defined. It is necessary to trace back to the constitutional protection of the right to dispute in order to clarify the legal relationship between labor unions and individual members in collective labor law. Additionally, for unlawful industrial actions not covered by civil exemption, labor unions or union members may be liable for damages due to tortious acts and non-performance of obligations under civil law. However, whether such civil liability should be fully governed by relevant provisions of civil law on damages, or appropriately adjusted based on the collective nature of industrial actions remains a question. Although such cases are still rare in current collective labor law judgments in Taiwan, there is a growing trend.
This thesis investigates the civil exemption and liability for damages regarding industrial actions in Labor Union Act in Japan, which served as a reference during the amendment of Act for Settlement of Labor-Management Disputes in Taiwan. It reviews the discussions in Japanese legal theories and practice regarding individual liability, group liability,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two, and the scope of liability for damages in unlawful industrial actions. Based on the research in Japanese law, it evaluates the applicability criteria of civil exemption provisions in Taiwanese current labor law system and analyzes the existence and implications of individual liability for labor union members and group liability for labor unions concerning liability for damages in unlawful industrial actions. Furthermore, it explores the legal relationships and compensation scopes involved, aiming to reasonably allocate responsibility between labor unions and individual work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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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description.tableofcontents謝辭 II
摘要 IV
ABSTRACT V
簡目 VII
詳目 VIII
凡例 XII
文獻略語表 XIII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問題所在與文獻回顧 1
第二節 研究方法與研究範圍 5
第三節 章節架構 6
第二章 日本法上爭議行為民事免責之法律構造 8
第一節 爭議行為之概念 8
第一項 爭議行為之定義 8
第二項 爭議權與爭議行為 11
第一款 勞動三權之相互關係 11
第二款 團體行動權與爭議權之關係 13
第三項 爭議行為之正當性 15
第一款 主體正當性 16
第二款 目的正當性 16
第三款 程序正當性 18
第四款 手段正當性 20
第四項 小結 22
第二節 民事免責之法律依據與適用範圍 23
第一項 勞動組合法第8條與日本憲法第28條之關係 23
第二項 工會活動與民事免責 24
第三項 民事免責之法律意義 27
第一款 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28
第二款 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 28
第一目 集體的勞務停止行為 28
第二目 罷工糾察等其他積極爭議行為 30
第三款 責任免除之法律意義 30
第一目 構成要件不該當說 31
第二目 違法性阻卻說 31
第三目 超越正當性作為違法性創造事由 32
第四目 小結 33
第三章 日本法上違法爭議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 35
第一節 個人之損害賠償責任 35
第一項 個人責任之有無 36
第一款 個人責任否定說 36
第二款 個人責任肯定說 42
第一目 學說見解 42
第二目 實務見解 45
第三款 區分說 51
第四款 小結 52
第二項 個人責任之內容 52
第一款 勞動契約之債務不履行責任 53
第二款 侵權行為責任 54
第二節 團體之損害賠償責任 56
第一項 依「為他人負責之規定」歸責 57
第一款 學說見解 58
第二款 實務見解 59
第二項 團體自身侵權責任 61
第一款 學說見解 61
第二款 實務見解 63
第三項 小結 66
第三節 個人責任與團體責任之關係 67
第一項 不真正連帶債務 67
第二項 分擔責任說 69
第三項 授權程度說 72
第四項 個人逸脫行動 72
第五項 小結 74
第四節 損害賠償責任之範圍 74
第一項 相當因果關係之認定 75
第一款 損害項目之類型化 76
第二款 實務見解肯認之損害 78
第一目 消極損害 78
第二目 積極損害 80
第二項 過失相抵之適用 83
第五節 小結-日本違法爭議行為損害賠償相關理論之特徵 85
第四章 我國法上爭議行為民事責任之現況與課題 88
第一節 爭議行為民事免責之立法沿革 88
第一項 舊工會法時期 89
第二項 2011年施行之勞資爭議處理法修正條文 91
第二節 民事免責之要件 92
第一項 爭議行為之定義 92
第一款 舊工會法時期之定義 92
第二款 現行勞資爭議處理法之定義 94
第二項 正當性之判斷基準 97
第一款 主體正當性 97
第二款 目的正當性 99
第三款 程序正當性 101
第四款 手段正當性 103
第五款 小結 104
第三項 民事免責之對象 105
第四項 免除責任之範圍 106
第五項 與日本法之異同 108
第三節 違法爭議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 110
第一項 1992年基隆客運罷工求償事件 111
第一款 案例事實 111
第二款 法院見解 112
第一目 臺灣高等法院88年度勞上更四字第10號民事判決 112
第二目 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1795號民事判決 115
第三款 本案之意義與特徵 115
第二項 個人之損害賠償責任 118
第一款 學說見解 118
第二款 實務見解 121
第三款 本文見解 124
第一目 無相關勞動法令可排除民法適用 124
第二目 工會法第21條作為肯定個人責任之依據 125
第三目 爭議行為兼具團體性與個人實際執行性 126
第三項 團體之損害賠償責任 128
第一款 工會法第21條之定位 129
第二款 工會自身侵權責任之建構 133
第一目 工會於違法爭議行為中適用民法第184條 133
第二目 工會具故意或過失之認定 135
第三目 工會自己加害行為之認定 137
第四項 個人責任與團體責任之關係 139
第一款 工會法第21條連帶責任之內部分擔關係 141
第二款 民法第185條共同侵權責任之內部分擔關係 142
第三款 與日本法之比較 144
第五項 損害賠償範圍 146
第四節 日本法對我國法之啟示 149
第五章 結論 153
參考文獻 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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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language.isozh_TW-
dc.subject爭議行為zh_TW
dc.subject民事免責zh_TW
dc.subject違法爭議行為之損害賠償zh_TW
dc.subject勞資爭議處理法zh_TW
dc.subject爭議權zh_TW
dc.subjectLiability for Damages of Unlawful Industrial Actionsen
dc.subjectIndustrial Actionsen
dc.subjectRights to Disputeen
dc.subjectAct for Settlement of Labor-Management Disputesen
dc.subjectCivil Liability Exemptionen
dc.title論日本法上爭議行為之民事免責與損害賠償責任zh_TW
dc.titleA Study on Civil Liability Exemption and Liability for Damages of Industrial Actions in Japanen
dc.typeThesis-
dc.date.schoolyear112-2-
dc.description.degree碩士-
dc.contributor.oralexamcommittee張義德;邱冠喬zh_TW
dc.contributor.oralexamcommitteeI-Te Chang;Guan-Chiau Chiouen
dc.subject.keyword爭議行為,民事免責,違法爭議行為之損害賠償,勞資爭議處理法,爭議權,zh_TW
dc.subject.keywordIndustrial Actions,Civil Liability Exemption,Liability for Damages of Unlawful Industrial Actions,Act for Settlement of Labor-Management Disputes,Rights to Dispute,en
dc.relation.page173-
dc.identifier.doi10.6342/NTU202403018-
dc.rights.note同意授權(全球公開)-
dc.date.accepted2024-08-05-
dc.contributor.author-college法律學院-
dc.contributor.author-dept法律學系-
顯示於系所單位:法律學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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