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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NTU Theses and Dissertations Repository
  2. 法律學院
  3. 法律學系
請用此 Handle URI 來引用此文件: http://tdr.lib.ntu.edu.tw/jspui/handle/123456789/91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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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 欄位值語言
dc.contributor.advisor蔡英欣zh_TW
dc.contributor.advisorYing-Hsin Tsaien
dc.contributor.author余悅zh_TW
dc.contributor.authorYueh Yuen
dc.date.accessioned2024-02-26T16:26:22Z-
dc.date.available2024-02-27-
dc.date.copyright2024-02-26-
dc.date.issued2022-
dc.date.submitted2002-01-01-
dc.identifier.citation壹、中文文獻(按作者姓氏筆畫)
(一)書籍
丁元普(1955),《破產法釋義》,法學編譯社。
王文宇(2016),《公司法論》,5 版,元照。
王文宇(2019),《公司法論》,6 版,元照。
司學浩、商維書(1962),《破產法釋義》,三民書局。
吳傳頤(1946),《比較破產法》,商務。
李傳唐(1959),《破產法論》,正中書局。
林紀東(1955),《破產法要論》,法學書局。
理律法律事務所(2000),《企業破產與重整法制研究》,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許士宦(2008),《債務清理法之基本構造》,元照。
陳計男(2004),《破產法論》,3 版,三民書局。
陳計男(2021),《破產法論》,4 版,三民書局。
陳榮宗(1988),《破產法》,3 版,三民書局。
劉連煜(2018),《現代公司法》,13 版,新學林。
劉連煜(2021),《現代公司法》,16 版,新學林。
寰瀛法律事務所(2005),《公司重整與破產單一法典之研究期末報告(第一冊)》,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錢國成(1968),《破產法要義》,三民書局。
(二)期刊論文
王文宇(2000),〈資產管理公司政策與法制問題研究〉,《台灣金融財務季刊》,1 卷 2 期,頁 13-33。 王志誠(2005),〈公司法第十講公司重整法制〉,《月旦法學教室》,第 38 期,頁 68-79。
王志誠(2017),〈重整計劃對有擔保重整債權之處理原則〉,《月旦法學教室》,第 180 期,頁 20-23。
朱德芳(2005),〈論重整中公司之公司治理——以當事人之利害衝突與重整法 制之目的為核心,兼論債權人於公司治理中之功能與地位〉,《東吳法律學 報》,第 17 卷第 2 期,頁 193-248。
吳家林(2018),〈檢視我國債務清理法草案與聯合國《破產法立法指南》接 軌〉,《月旦法學雜誌》,第 283 期,頁 126-151。
吳淑如(2021),〈臺灣破產法制之前世今生〉,《法律扶助與社會》,第 6 期,頁 99-148。
李彥文(2009 年 12 月),〈談債務清理法制中對擔保人權利之限制〉,發表於: 《破產法修正草案研討會》,舉辦單位:司法院,東吳大學法學院。
林群弼(2004),〈由比較法之觀點論我國現行公司重整之規定〉,《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第 34 卷第 1 期,頁 255-347。
許士宦(2015),〈債務清理法制之新進展(上)〉,《月旦法學雜誌》,第 240期,頁 61-81。
陳惠玲(2008),〈世紀大弊案:力霸集團掏空〉,《TEJ 信用風險評估專刊》,73期,頁 95-116。
劉明生(2013),〈債務清理法草案和解章節規定之評析—以與德國破產計畫程序之比較為中心〉,《月旦財產法暨經濟法》,第 36 期,頁 1-47。
鄭有為(2007),〈論公司重整之新資金融資取得〉,《法令月刊》,58 卷 2 期,頁 78-90。
鄭有為(2021),〈日本民事再生法 20 年之回顧和展望──以「企業再生」為探討核心〉,《月旦法學雜誌》,316 期,頁 196-207。
(三)政府出版品
司法院統計處(2021),《司法統計年報(速報)》,司法院統計處。 立法院公報處(1966),《立法院公報》,第 35 會期第 13 期,立法院。
立法院公報處(1970),《立法院公報》,第 36 會期第 7 期,立法院。
立法院公報處(2016),《立法院公報》,105 卷 33 期,立法院。
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1970),《院總第 618 號 政府提案第 964 號之 2、委員提案第 266、267 號之 1》。
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2001),《院總第 618 號 政府提案第 7553、7942、8096號之 1 及委員提案第 2605、2498、2660、2699、2756、2967、3047、
3298、3363、3415、3451、3707 號之 1》。
國家發展委員會(2020),《台灣經商環境改革報告——針對世界銀行指標之說明》,國家發展委員會。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2018),《經濟部 107 年度功能別計畫聯合說明會暨 MIT 優質產品展簡報》,經濟部中小企業處。 證券櫃檯買賣中心(2007),《公司重整實務》,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四)案例
最高法院 92 年度台抗字第 283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 99 年度台抗字第 2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 年破字第 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破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0 年破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9 年破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 89 年度抗字第 30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228 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6 年破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 年破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3 年破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 年破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7 年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破字第 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5 年破字第 1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5 年破字第 1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破字第 1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破字第 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8 年破字 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8 年破字第 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破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9 年破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7 年破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五)網路資料
經濟部商工登記資料,https://findbiz.nat.gov.tw/fts/query/QueryBar/queryInit.do。
國立中央大學企業重整與破產法研究中心(2022),《大億「企業 M&A 再生」 講座評分摘要》,載於: https://web.hocom.tw/Uploads/userfiles/files/ugmuh3g1pn3xfej.pdf。
蘋果日報(2/21/2008),〈嘉食化擬賣麵粉廠清償部分債務〉, https://tw.appledaily.com/finance/20080221/H5W3QIP2FXUFUXPQ2VVRHM EPXU/。
公視新聞(8/2/2011),〈力霸案一審涉掏空 427 億王家多人判重刑〉, https://news.pts.org.tw/article/105186。
Money DJ 理財網(2022),〈嘉食化、力霸自 4/11 起終止上市〉, https://www.moneydj.com/kmdj/news/newsviewer.aspx?a=42d92c49-4a88- 4cf0-ab69-42d3adac7e73。
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2004),《破產法立法指南第二部分建議 63-68》, https://uncitral.un.org/sites/uncitral.un.org/files/media-documents/uncitral/zh/05- 80721_ebook.pdf。(簡體版本)
貳、日文文獻(依作者姓氏筆畫順序排列)
(一)專書
伊藤真(2009),《破產法・民事再生法》,2 版,有斐閣。
伊藤真(2022),《破產法・民事再生法》,5 版,有斐閣。
今中利昭、今泉純一(2005),《実務倒產法講義》,民事法研究會。
三山裕三(2009),《会社再建.清算のノウハウ》,4 版,LexisNexis。
民事再生研究會(2014),《民事再生法の実証研究》,商事法務。
山本和彥(2014),《倒産法制の現代的課題》,有斐閣。
山本和彥、中西正、笠井正俊、充野真已、水元宏典(2012),《倒産法概説》,
2 版,弘文堂。 小林秀之(2004),《破産から民法が見える》,日本評論社。
(二)書之篇章
永井和明、門口正人(2013),〈再建型倒産手続における債権者の地位〉,伊藤 真、門口正人、園尾隆司、山本和彥(編),《時代をリードする再生 論》,商事法務。
園尾隆司(2014),〈再生手続きにおける担保権の処遇―裁判実務の観点から みた立法への提案〉,伊藤真、門口正人、園尾隆司、山本和彥(編), 《時代をリードする再生論》,商事法務。
柴原多(2014),〈時代の変化に伴う再建計画の類型〉,伊藤真、門口正人、園 尾隆司、山本和彥(編),《時代をリードする再生論》,商事法務。 柴野高之(2010),〈第 119 條〉,伊藤真、田原睦夫(監修),《新註釋民事再生法(上)》,社團法人金融財政事情研究會。 相澤豪(2020),〈法的再建手続の特質と各種法的手続の利用〉,松下淳一、相澤光將(編輯代表),《事業再生・倒產実務全書》,頁 165,社團法人金
融財政事情研究會。
中西正(2010),〈第 1 條〉,伊藤真、田原睦夫(監修),《新註釋民事再生法(上)》,社團法人金融財政事情研究會。
木內道祥(2010),〈第 148 條〉,伊藤真、田原睦夫(監修)、全国倒産処理弁護士ネットワーク(編),《新註釋民事再生法(上)》,社團法人金融財政事情研究會。 堀內隼(2021),〈再生計画案可決の見込みと申立棄却事由〉,松下淳一、菱田雄鄉(編),《倒產判例百選》,有斐閣。
高井章光(2010),〈第 25 條〉,伊藤真、田原睦夫(監修)、全国倒産処理弁護士ネットワーク(編),《新註釋民事再生法(上)》,頁 108,社團法人金 融財政事情研究會。
(三)期刊論文
北島(村田)典子,〈民事再生法と事業の再生(1)〉,《民商法雑誌》,156 卷 4 號,頁 491-571。
北島(村田)典子,〈民事再生法と事業の再生(2·完)〉,《民商法雑誌》,156 卷 3 號,頁 731-766。
(四)判決案例
最判昭和 45 年 10 月 30 日 民集 24 卷 11 号 1667 頁。 東京高裁平成 13 年 3 月 8 日決定判タ 1089 号 29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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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identifier.urihttp://tdr.lib.ntu.edu.tw/jspui/handle/123456789/91916-
dc.description.abstract本文以和解程序於企業再建之運用為重心,從現行和解程序出發,藉由比較和解程序與其他債務清理法制,探討和解程序應發揮之功能與角色。再透過和解許可裁定之研究觀察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以及商號和解聲請人聲請時之資本額、負債以及財產等基本資料、聲請人所提出之和解方案內容以及法院審查之理由及結果。發現法院嚴格之審查標準、有擔保債權人地位以及現行制度上對於新資金挹注之欠缺為企業聲請人運用和解程序主要之障礙。對於實務上之困境,本文以民事再生法作為我國和解程序之借鑑。藉由分析民事再生程序之聲請及開啟,深入瞭解民事再生程序如何在聲請時如何於保障債權人權益同時,開啟債務人及債權人間就債務進行協商之可能,並比較民事再生法上制衡有擔保債權人之制度以及新資金取得之方法。最終認為就我國和解程序上之問題,在法院審理上應避免以多數債權人意見為主,並建議對於新資金提供者以及有擔保債權人提供適度之保障與制衡之制度。zh_TW
dc.description.abstractThis article focuses on the use of reconciliation process in enterprise restructuring, and explores the functions and roles of reconciliation process by comparing them with other debt settlement process, reorganization process for example. Through the study, we observe the basic information the claimants, including the capital, liabilities, and property as well as the content of the reconciliation proposal proposed by the claimants, and result and reasoning of the court's review. It was found that the court's strict standard and the lack of new capital injection under the current system are the main obstacles for claimants to use the process. In view of the practical difficulties, this article uses the Civil Rehabilitation Act as a reference. By analyzing the claiming and opening of the Civil Rehabilitation Act, we will gain insight into how the process can protect the minimum liquidation value of creditors while opening the possibility of debt negotiation between debtors and creditors, meanwhile balancing the interest of secured creditors new funders under the Civil Rehabilitation Act. In the end, it is suggested that the court should avoid depending on the opinion of majority creditors and consider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minority creditors while providing appropriate protection for new fund providers and secured creditors.en
dc.description.provenanceSubmitted by admin ntu (admin@lib.ntu.edu.tw) on 2024-02-26T16:26:22Z
No. of bitstreams: 0
en
dc.description.provenanceMade available in DSpace on 2024-02-26T16:26:22Z (GMT). No. of bitstreams: 0en
dc.description.tableofcontents摘要 I
ABSTRACT II
表目錄X
第一章 緒論1
第一節 研究動機1
第二節 文獻回顧3
第三節 問題意識及研究方法5
第二章 和解程序介紹7
第一節 和解之要件及程序8
第一項 形式要件8
第二項 實質要件9
第三項 和解程序之審理9
第四項 和解債權10
第五項 須債權人會議可決11
第二節 和解程序功能12
第一項 債務清理程序之一環14
第一款 預防破產之功能14
第一目 破產之影響14
第二目 預防破產非和解程序主要目的16
第二款 簡易型企業重建程序之功能18
第一目 比較調協程序18
第二目 比較重整程序19
第三款 債權執行暫停之功能23
第三節 小結 24
第三章 和解程序於企業重建之運用26
第一節 開啟和解程序之聲請26
第一項 股份有限公司26
第一款 和解聲請原因28
第二款 第一目 特殊事件相關29
第二目 經營不善與景氣問題32
第二款 和解方案33
第一目 繼續經營並以盈餘分期還款33
第二目 出售財產或僅以剩餘財產清償35
第三款 法院審查37 第一目 無和解成立之望37
第四款 第二目 未提供履行其所擬清償辦法之擔保39
第三目 其他理由41
第二項 有限公司42
第一款 和解聲請原因44
第二款 第一目 景氣不佳及業務狀況不佳44
第二目 於清算程序發現不能清償債務45
第三目 其他原因46
第二款 和解方案47
第一目 公司現有財產清償47
第二目 企業法定代理人私下籌措資金48
第三款 法院審查50
第一目 無成立和解之望50
第二目 未提供履行其所擬清償辦法之擔保51
第三項 商號 54
第一款 和解聲請原因54
第二款 第二款 和解方案55
第三款 第三款 法院審查55
第四項 小結 56
第二節 和解程序於企業重建運用障礙58
第一項 法院審查 58
第一款 和解無成立之望 58
第二款 提供履行清償方案之擔保59
第二項 和解聲請人62
第三項 和解方案提出困難63
第四項 有擔保債權人行使別除權65
第五項 新資金取得方式之欠缺66
第一款 借貸68
第二款 第一目 我國和解程序中之借貸 68
第二目 和解程序中借貸之法源 69
第三目 新資金提供者之保障 72
第三款 股權形式新資金 73
第三款 減少債務比例 75
第四款 小結76
第四章 日本民事再生法之借鏡 77
第一節 民事再生法概說78
第一項 和議法到民事再生法78
第二項 民事再生法目的及理念79
第二節 民事再生程序之聲請81
第一項 再生程序聲請權人81
第二項 聲請再生程序之審理82
第一款 再生程序聲請原因 82
第二款 第二款 再生聲請駁回原因 82
第三款 第三項 再生計畫 84
第一款 再生計畫概說 84
第二款 再生計畫與擔保 85
第三款 第三節 有擔保權債權人地位87
第一項 擔保權中止命令87
第二項 擔保權消滅請求制度88
第二項 別除權協定89
第四節 民事再生程序之新資金取得92
第一項 共益債權與債權性質之新資金取得 92
第一款 共益債權概說 92
第二款 第二款 共益債權範圍 94
第三款 第三款 共益債權行使 96
第四款 第二項 營業讓與 97
第一款 營業讓與型再生概說 97
第二款 債權人意見98
第三款 營業讓與型再生計畫 99
第四款 營業讓與型再生之實行狀況 100
第三項 減資及增資101
第五章 我國法的省思與建議 103
第一節 和解程序功能 103
第二節 法院審查要件 104
第三節 和解聲請權人 106
第四節 和解聲請原因 108
第五節 和解方案提出時點109
第六節 有擔保債權人地位110
第七節 新資金取得制度111
第六章 結論113
參考文獻 115
-
dc.language.isozh_TW-
dc.subject破產法zh_TW
dc.subject和解程序zh_TW
dc.subject企業重建zh_TW
dc.subject債務清理法zh_TW
dc.subject民事再生法zh_TW
dc.subjectBusiness Reconstructionen
dc.subjectBankruptcy Lawen
dc.subjectDebt Settlementen
dc.subjectSettlement Proceduresen
dc.subjectCivil Rehabilitation Lawen
dc.title企業重建之和解程序再建構zh_TW
dc.titleReconstructing the Reconciliation Process for Enterprise Restructuringen
dc.typeThesis-
dc.date.schoolyear110-2-
dc.description.degree碩士-
dc.contributor.oralexamcommittee許士宦;鄭有為zh_TW
dc.contributor.oralexamcommitteeShu-Huan Shyuu;Yu-Wei Chengen
dc.subject.keyword破產法,和解程序,企業重建,債務清理法,民事再生法,zh_TW
dc.subject.keywordBankruptcy Law,Debt Settlement,Settlement Procedures,Civil Rehabilitation Law,Business Reconstruction,en
dc.relation.page120-
dc.identifier.doi10.6342/NTU202204006-
dc.rights.note同意授權(全球公開)-
dc.date.accepted2022-09-28-
dc.contributor.author-college法律學院-
dc.contributor.author-dept法律學系-
顯示於系所單位:法律學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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