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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NTU Theses and Dissertations Repository
  2. 法律學院
  3. 法律學系
請用此 Handle URI 來引用此文件: http://tdr.lib.ntu.edu.tw/jspui/handle/123456789/88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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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 欄位值語言
dc.contributor.advisor林明昕zh_TW
dc.contributor.advisorMing-Hsin Linen
dc.contributor.author童昱文zh_TW
dc.contributor.authorYu-Wen Tungen
dc.date.accessioned2023-08-08T16:11:37Z-
dc.date.available2023-11-09-
dc.date.copyright2023-08-08-
dc.date.issued2023-
dc.date.submitted2023-07-10-
dc.identifier.citation壹、中文文獻(筆畫順)
一、專書
吳志正、管靜怡(2022),《債編總論逐條釋義(Ⅰ)債之發生、債之標的》,臺北:元照。
吳志正、管靜怡(2022),《債編總論逐條釋義(Ⅱ)債之發生、債之標的》,臺北:元照。
吳信華(2021),《憲法釋論》,第四版,臺北:三民。
李長晏(2012),《區域發展與跨域治理理論與實務》,臺北:元照。
許春鎮(2021),《論自治規章》,臺北:新學林。
陳建仁(2010),《從中央支配到地方自主-日本地方分權改革的軌跡及省思》,臺北:Airiti Press。
陳敏(2019),《行政法總論》,十版,臺北:自刊。
黃錦堂(2020),《地方制度法論》,三版,臺北:元照。
黃錦堂(2021),《行政組織法論》,二版,臺北:元照。
葉俊榮(2002),《面對行政程序法-轉型臺灣的程序建制》,臺北:元照。
劉文仕(2018),《地方制度法釋義》,三版,臺北:五南。
蕭文生(2021),《地方自治法:基礎理論與實務》,二版,臺北:元照。
二、 專書論文
林三欽(2010),〈行政法人作為行政組織改造之選項〉,臺灣行政法學會編,《行政組織與人事法制之新發展》,頁91-138,臺北:元照。
林明昕(2006),〈中央與地方之聯繫線-國家對地方之監督〉,《公法學的開拓線-理論、實務與體系之建構》,頁51-74,臺北:自刊。
林明昕(2006),〈行政契約法上實務問題之回顧-兼論公、私法契約之區別〉,《公法學的開拓線-理論、實務與體系之建構》,頁155-190,臺北:自刊。
林明昕(2006),〈行政程序法的適用範圍-解讀行政程序法第三條〉,《公法學的開拓線-理論、實務與體系之建構》,頁113-132,臺北:自刊。
林明昕(2006),〈論地方自治機關間行政爭訟之可能性及其進行程序-以德國法制之比較為中心〉,《公法學的開拓線-理論、實務與體系之建構》,頁439-468,臺北:自刊。
林明鏘(2021),〈國家與地方自治團體之關係〉,陳清秀、蔡志方編,《地方自治法》,二版,頁425-460,臺北:新學林。
林慈玲(2016),〈府際與跨(區)域管理:國際理論與經驗〉,趙永茂、劉明德編,《地方治理與跨域治理:兼論兩岸地方治理之比較》,頁19-72,臺北:臺大出版中心。
胡博硯(2021),〈地方自治團體組織之探討〉,陳清秀、蔡志方編,《地方自治法》,二版,頁167-198,臺北:新學林。
張文貞(2005),〈行政法人與政府改造-在文化與理念間擺盪的行政法〉,臺灣行政法學會編,《行政法人與組織改造、聽證制度評析》,頁130-161,臺北:元照。
張永明(2012),〈以住民自決學理論高雄縣市合併後行政組織變革之困境與突破〉,臺灣行政法學會編,《依法行政考核與風險治理/行政效能與組織變革/國境管制與行政法上之舉發》,頁241-267,臺北:元照。
許宗力(2002),〈雙方行政行為──以非正式協商、協定與行政契約為中心〉,《新世紀經濟法智之建構與挑戰─廖義男教授六秩誕辰祝壽論文集》,頁286-255-294,臺北:元照。
許宗力(2007),〈再論機關的法人化〉,《法與國家權力(二)》,頁490-513,臺北:元照。
許宗力(2007),〈國家機關的法人化-行政組織再造的另一選擇途徑〉,《法與國家權力(二)》,頁463-490,臺北:元照。
陳建仁(2019),〈日本跨域環境治理的機制與議題初探:以關西廣域連合為例〉,遠藤乾、李世暉編,《日本研究的轉化與重構:社會科學領域的學術對話》,頁193-219,臺北:翰蘆。
陳淑芳(2021),〈地方居民之法律地位〉,陳清秀、蔡志方編,《地方自治法》,二版,頁27-68,臺北:新學林。
陳清秀、許澤天(2021),〈論地方立法權與地方處罰之立法權〉,陳清秀、蔡志方編,《地方自治法》,二版,頁103-166,臺北:新學林。
陳愛娥(2020),〈行政組織法之基本問題〉,翁岳生編,《行政法(上)》,四版,頁323-405,臺北:元照。
陳愛娥(2021),〈自治事項與委辦事項的劃分〉,陳清秀、蔡志方編,《地方自治法》,二版,頁69-102,臺北:新學林。
葉俊榮(2003),〈二元民主與行政程序-從全球化的脈絡論行政程序法的時代機能〉,臺灣行政法學會編,《行政程序法之檢討、傳播行政之爭訟》,頁28-61,臺北:元照。
詹鎮榮(2005),〈自治組織之變革與趨勢—「行政法人」在地方自治團體發展之可能性〉,《民營化法與管制革新》,頁221-255,臺北:元照。
詹鎮榮(2008),〈論公營事業人員之強制資遣-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1764號判決出發〉,黃舒芃編,《2007行政管制與行政爭訟》,頁219-283,臺北: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籌備處。
詹鎮榮(2016),〈論地方行政機關之權限委任-以「授權法規」之位階與性質為中心〉,《行政法總論之變遷與續造》,頁123-164,臺北:元照。
詹鎮榮(2016),〈論行政機關管轄權之移轉-以其對行政作用法及行政爭訟法之影響為中心〉,《行政法總論之變遷與續造》,頁57-122,臺北:元照。
詹鎮榮(2016),〈變遷中之行政組織法-從「組織形式選擇自由」到「組織最適誡命」〉,《行政法總論之變遷與續造》,頁1-55,臺北:元照。
詹鎮榮(2021),〈地方公共設施與公營事業〉,陳清秀、蔡志方編,《地方自治法》,二版,頁249-296,臺北:新學林。
劉明德、徐玉珍(2016),〈地方政府跨域合作模式與案例分析:臺灣與德國之比較〉,趙永茂、劉明德編,《地方治理與跨域治理:兼論兩岸地方治理之比較》,頁73-110,臺北:臺大出版中心。
蕭文生(2009),〈地方自治團體協力合作法制化之研究〉,《國家.地方自治.行政秩序》,頁35-52,臺北:元照。
魏培軒(2020),〈民主正當性的成立模式-以日本地方自治的發展與突破為例〉,臺灣行政法學會編,《自治行政之民主正當性與監督》,頁231-265,臺北:元照。
三、 期刊論文
王保鍵(2020),〈成立客家文化區域合作組織之初探〉,《文官制度季刊》,第12卷第3期,頁17-44。
江嘉琪(2007),〈行政契約:第二講 行政契約的類型〉,《月旦法學教室》,第54期,頁43-52。
江嘉琪(2007),〈行政契約:第三講 行政契約的合法要件〉,《月旦法學教室》,第57期,頁28-38。
江嘉琪(2014),〈地方自主立法權之範圍與合法界限──以臺灣地方自治法規制定實務為觀察中心〉,《月旦法學雜誌》,第234期,頁15-29。
吳秦雯,(2013),〈公營事業業務執行之監督〉,《月旦法學雜誌》,第221期,頁48-58。
李建良(2002),〈論公法人在行政組織建制上的地位與功能─以德國公法人概念與法制為借鏡〉,《月旦法學雜誌》,第84期,頁43-59。
李建良(2014),〈公法類實務導讀 主題:地方自治之法律定位與法治原則〉,《月旦法學雜誌》,第255期,頁127-141。
李建良(2016),〈行政管轄觀念體系試構-行政組織的權責劃分與行政作用的權限歸屬〉,《東吳公法論叢》,第12卷,頁105-152。
周宗憲(2013),〈日本地方自治法中的住民直接請求制度―兼論我國相關制度的問題點(上)〉,《全國律師》,第17卷第1期,頁94-106。
周宗憲(2013),〈日本地方自治法中的住民直接請求制度―兼論我國相關制度的問題點(下)〉,《全國律師》,第17卷第2期,頁74-82。
林三欽(2008),〈國家賠償法:第四講 國家賠償的方法、範圍與當事人(下)〉,《月旦法學教室》,第69期,頁41-51。
林三欽(2009),〈國家賠償事件中違法性之認定〉,《臺灣法學雜誌》,第132期,頁93-105。
林文清、張茹娟(2006),〈我國地方聯合立法可行之探討〉,《師大學報:人文與社會類》,第51卷,第1-2期,頁23-37。
林明昕(2010),〈地方自治事項與委辦事項之委任及委託:以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二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爭議為中心〉,《臺大法學論叢》,第39卷第4期,頁213-297。
林明昕(2023),〈憲法框架下的地方自治〉,《公法研究》,第5期,頁37-57。
林明鏘(2013),〈我國行政契約理論與實務發展趨勢-以全民健保醫療契約為例〉,《法學叢刊》,第58卷第2期,頁1-53。
林明鏘(2013),〈政策中止促參程序之法律爭議─評臺北高行95年訴字第2710號判決及最高行 98年判字第635號判決〉,《東吳法律學報》,第25卷,第1期,頁49-74。
林明鏘(2020),〈行政程序法2018年修正草案評析──以法務部第一階段修正草案為中心〉,《月旦法學雜誌》,第306期,頁229-247。
林錫堯(2016),〈行政契約與依法行政原則之關係〉,《臺灣法學雜誌》,第310期,頁31-54。
邱琦(2017),〈締約過失與純粹經濟損失〉,《月旦裁判時報》,第58期,頁42-51。
紀俊臣(2008),〈論臺灣跨域治理的法制與策略〉,《研考雙月刊》,第32卷第5期,頁26-33。
張志偉,(2021),〈德國與臺灣自治法人屬性與地位之比較〉,《中國地方自治》,第74卷第1期,頁16-39。
許春鎮(2005),〈論國家對地方自治團體之監督〉,《玄奘法律學報》,第4期,頁231-286。
許登科(2021),〈促參案締約前政策變更之補償與賠償──以三則最高行政法院相關判決為中心〉,《成大法學》,第41期,頁53-127。
陳建仁(2011),〈日本廣域行政的地方立法機關角色之探討〉,《問題與研究》,第50卷,第3期,頁49-74。
陳洸岳(2020),〈中斷締約交涉之責任-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362號民事判決〉,《月旦裁判時報》,第94期,頁15-19。
陳愛娥(2009),〈行政區劃與地方自治之保障-兼評地方制度法之改制規範〉,《憲政時代》,第34卷,第4期,頁253-264。
陳聰富(2022),〈締約上過失的責任構成與救濟方法〉,《政大法學評論》,第169期,頁215-290。
黃俊杰(2015),〈地方政府行政與立法關係之研究〉,《臺灣法學雜誌》,第275期,頁63-90。
黃錦堂(2013),〈公營事業之組織與監督〉,《月旦法學雜誌》,第221期,頁5-29。
詹森林(2022),〈純粹經濟損失可以請求國家賠償-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114號判決之商榷〉,《月旦實務選評》,第2卷第3期,頁119-135。
詹鎮榮(2018),〈論促參案件之退場機制-以主辦單位因政策變更不簽約為中心〉,《財稅研究》,第47卷第3期,頁1-38。
詹鎮榮(2021),〈「地方主管機關」規定意涵之裁判見解更迭〉,《臺灣法律人》,第1期,頁83-96。
廖義男(2022),〈國家賠償法修正草案有關國家賠償性質、構成要件及審判權規範之評析〉,《月旦法學雜誌》,第326期,頁6-20。
蔡宗珍(2006),〈地方法規之形成與效力之研究〉,《月旦法學雜誌》,第133期,頁147-177。
蔡宗珍(2011),〈行政管轄之法理基礎及其與訴願管轄之關係-兼評行政法院之相關裁判〉,《政大法學評論》,第121期,頁161-218。
蔡茂寅(2003),〈論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問題〉,《月旦法學雜誌》,第93期,頁23-39。
蔡茂寅(2016),〈財政法:第六講 公營事業(上)〉,《月旦法學教室》,第164期,頁30-40。
鄭明政(2019),〈日本老年醫療保險法制的變革與問題〉,《全國律師》,第23卷,第4期,頁73-85。
蕭文生(2021),〈職務協助或其他方式之協力合作──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310號判決評析〉,《月旦裁判時報》,第114期,頁14-27。
蘇永欽等(2020),〈中央主管機關監督地方自治團體之界限〉,《月旦裁判時報》,第95期,頁80-124。
四、 學位論文
辛年豐(2007),《人民參與環境行政程序之研究-以開發行為之環境評估為核心》,私立天主教輔仁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胡博硯(2003),《整合流域管理事權在行政組織法上的落實》,國立臺北大學法學系碩士班碩士論文。
張良鏡(2020),《國家賠償法上公共設施責任之重構》,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法律學系碩士論文。
曹豐逸(2012),《日本特別地方公共團體之研究:以跨域治理機制為中心》,國立中央大學法律與政府研究所碩士論文。
許辰舟(2000),《行政決策的人民參與─參與模型的建構》,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楊貴甯(2008),《行政契約法制在我國地方自治團體間跨域自治事務合作運用之研究》,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碩士學位論文。
五、 其他
社團法人臺灣勞動與社會政策研究協會(2012),《就業服務業務中央與地方政府之權責分工及組織設計》,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委託研究。
蔡志方(2022),〈論行政法上之跨區域聯盟與治理〉,刊載於法源法律網。
貳、日文文獻(五十音順)
一、專書
宇賀克也(2019),《行政法概説Ⅲ 行政組織法/公務員法/公物法》,第5版,東京:有斐閣。
宇賀克也(2022),《地方自治法概說》,第9版,東京:有斐閣。
碓井光明(2011),《行政契約精義》,東京:信山社。
関西広域連合(2021),《関西広域連合10周年記録誌 : 関西から新時代をつくる!》,大阪:関西広域連合。
斎藤誠(2012),《現代地方自治の法的基層》,東京:有斐閣。
妹尾克敏(2013),《最新解說地方自治法》,改訂新版,東京:ぎょうせい。
妹尾克敏(2020),《地方自治の統治機構―本格的分権時代の「まちのしくみ」を模索して》,東京:敬文堂。
樋口浩一(2019),《自治体間における広域連携の研究 : 大阪湾フェニックス事業の成立継続要因》,東京:公人の友社。
木村俊介(2017),《グローバル化時代の広域連携―仏米の広域制度からの示唆》,東京:第一法規。
木村俊介(2020),《広域連携の仕組み:一部事務組合・広域連合・連携協約の機動的な運用》,改訂版,東京:第一法規。
猪野積(2020),《地方自治法講義》,第5版,東京:第一法規。
松本英昭(2017),《新版逐條地方自治法》,第9次改訂版,東京:學陽書房。
室井力、芝池義一等(2018),《コンメンタール行政法Ⅰ行政手続法・行政不服審査法》,第3版,東京:日本評論社。
二、 專書論文
黑石啟太(2022),〈市町村と都道府県の事務配分①-広島県における「条例による事務処理特例」と「事務の代替執行」の運用事例から-〉,《人口減少時代の都市自治体-都道府県関係》,頁95-104,東京:公益財団法人日本都市センター。
斎藤誠(2016),〈自治体連携の法的考察〉,《広域連携の未来を探る―連携協約・連携中枢都市圏・定住自立圏―》,頁17-37,東京:公益財団法人日本都市センター。
高橋信隆(2013),〈長の交替による工場誘致方針の変更(最高裁昭和56年1月27日)〉, 《地方自治判例百選》,第4版,頁84-85,東京:有斐閣。
原田大樹(2022),〈市町村と都道府県の法的調整〉,《人口減少時代の都市自治体-都道府県関係》,頁73-86,東京:公益財団法人日本都市センター。
原島良成(2022),〈行政不服審査会の広域共同設置について―熊本広域行政不服審査会の例―〉,《自治体における行政不服審査制度の運用と自治体法務の課題に関する調査研究》,頁95-113,東京:一般財団法人地方自治研究機構。
橫道清孝(2016),〈広域連携の現状と今後の方向性〉,《広域連携の未来を探る―連携協約・連携中枢都市圏・定住自立圏―》,頁2-17,東京:公益財団法人日本都市センター。
三、 期刊論文
淺見仁(2011),〈理事会を置く一部事務組合において処理する事務が構成団体間で同じ種類となった場合引き続き理事会を置くことができるか:複合的一部事務組合制度と理事会の設置〉,《自治実務セミナー》,第50卷第7期,頁12-14。
伊藤正次(2015),〈自治体間連携の時代―歴史的文脈を解きほぐす〉,《都市問題》,第106期,頁48-57。
岩﨑忠(2013),〈2012年地方自治法改正の制定過程と論点〉,《自治総研》,第411期,頁79-97。
岩﨑忠(2014),〈2014年地方自治法改正の制定過程と論点~大都市制度等の見直しと新たな広域連携制度の創設~〉,《自治総研》,第431期,頁1-21。
岩﨑忠(2015),〈定住自立圏構想と地方中枢拠点都市制度-連携協約法制度化のインパクト〉,《都市問題》,第106期,頁58-66。
宇賀克也(2014),〈2014年地方自治法改正の意義と課題〉,《自治実務セミナー》,第630期,頁2-7。
岡航平(2016),〈事務の代替執行により県が管理する町道に係る国家賠償請求・審査請求は県と町どちらが対応すべきか:事務の代替執行と国家賠償請求・審査請求〉,《自治実務セミナー》,第642期,頁24-25。
兼子仁(2014),〈基礎自治体の広域連携について:地域自治を拡充する方策〉,《自治研究》,第90卷第1期,頁3-15。
木寺元(2015),〈自治体間連携と代議制民主主義の相克〉,《都市問題》,第106期,頁82-89。
勢一智子(2015),〈新法解説 地方自治法2014年改正〉,《法学教室》,第431期,頁42-48。
鄭智允(2013),〈廃棄物行政のあり方に関する考察―廃棄物関連一部事務組合を中心に―〉,《自治総研》,第415期,頁82-112。
寺田雅一(2014),〈県からみた2014年地方自治法改正〉,《自治実務セミナー》,第630期,頁14-18。
中塚則男(2011),〈関西広域連合の経緯と展望〉,《ノモス》,第29期,頁107-122。
中島圭一(2014),〈一部事務組合からの脱退の手続はどのように行うべきか:一部事務組合の予告脱退制度〉,《自治実務セミナー》,第629期,頁22-23。
藤本元太(2014),〈2014年地方自治法改正の概要〉,《自治実務セミナー》,第630期,頁8-13。
藤澤三宝子(2010),〈広域連合の長が議会から不信任された場合 長は議会を解散できるか:広域連合における長の不信任議決と議会の解散〉,《自治実務セミナー》,第49卷第1期,頁17-19。
洞澤秀雄(2018),〈協議会に関する法的考察 : 公私協働,行政計画の視点から(1)〉,《南山法学》,第41卷第2期,頁1-52。
洞澤秀雄(2018),〈協議会に関する法的考察 : 公私協働,行政計画の視点から(2・完)〉,《南山法学》,第41卷第3・4期,頁125-152。
本多滝夫(2015),〈自治体間の広域連携と連携協約制度:連携協約を「条約」に擬える意味〉,《龍谷法学》,第48卷第1期,頁219-246。
森裕之(2015),〈都道府県による垂直補完の課題〉,《都市問題》,第106期,頁67-74。
四、 學位論文
横堀あき(2020),《ドイツ「地方自治」保障に関する一考察 : 国家権限画定のための「本旨」解釈に向けて》,北海道大学,博士(法学)甲第14182号。
五、 會議論文
山本隆司(2018),〈日本における地方公共団体の広域連携〉,一般財團法人地方財務協會地方行政研究會研究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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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identifier.urihttp://tdr.lib.ntu.edu.tw/jspui/handle/123456789/88077-
dc.description.abstract地方自治團體除了自行處理自身轄區內的地方事務外,也會基於各種原因而產生與其他地方自治團體協力合作處理事務的需求。本文的研究主題即是探討我國現行法對於地方自治團體間協力合作設有如何之規範,現行規範有何解釋上疑義與規範設計上之不足,以及能如何使我國相關法制更加完善。
本文首先從憲法、中央法令與自治法規三個規範層次,整理出我國現行法中涉及地方自治團體間合作之規範,並分析各規範間之適用關係,再由「參與合作之地方自治團體彼此間關係」、「合作團體與中央及上級地方自治團體間關係」以及「個別合作團體內部行政、立法機關與地方居民之角色分配」三大觀察面向,體系性的分析現行法對地方自治團體間合作之各環節分別有如何之規範內容,並針對存在解釋疑義之處提出本文之解釋主張,同時也指出現行規範設計尚有何不足。
接著,本文選擇日本法作為法制上參考之對象,日本地方自治體間合作具有悠久的歷史,也累積了豐富的案例,其對地方自治體間合作之規範則集中於地方自治法所規定之七種合作方式,分別是:一部事務組合、廣域連合、機關等共同設置、協議會、事務委託、事務代替執行以及合作協約。本文詳細說明這七種合作方式之規範內容與運作方式,並由上述地方自治團體間合作之三大觀察面向,分析日本法分別如何就其進行規範,以及相關司法判決之內容。
最後,本文綜合前兩部分之討論,提出對於我國地方自治團體間合作法制之立法建議,包括應將規範架構修改為「工具箱」之形式、引進目的事業公法社團作為合作方式、以規約作為合作基本框架之決策形式、基於地方自治合作之特性通盤修正地方自治監督與行政爭訟法之規定,以及於個別合作方式之設計上應兼顧決策效率、穩定性與住民自治原則等。
zh_TW
dc.description.abstractLocal self-governing bodies not only handle local affairs within their jurisdiction but also have the need to cooperate with other local self-governing bodies for various reasons. The research topic of this paper is to explore the regulations in the current laws of our country regarding cooperative collaboration between local self-governing bodies, identify ambiguities and deficiencies in the current regulations, and propose ways to improve the relevant legal framework in our country.
Firstly, this paper categorizes the regulations related to cooperation between local self-governing bodies in our current laws into three levels: the Constitution, acts and regulations, and self-government laws and regulations. It analyzes the applicability of each regulation and systematically examines the regulatory contents of various stages of cooperation between local self-governing bodies from three perspectives: "relationships between participating local self-governing bodies," "relationships between collaborating bodies and central/superior local self-governing bodies," and "role allocation among administrative and legislative bodies and local residents within individual collaborating bodies." The paper also presents its own interpretation of ambiguities in the existing regulations and points out the deficiencies in the current regulatory design.
Next, this paper selects Japan as a reference for legal comparison. Inter-municipal cooperation in Japan has a long history and has accumulated rich case examples. The regulations on inter-municipal cooperation in Japan are mainly concentrated in the Local Autonomy Act, which stipulates seven cooperation methods: partial operating unions, regional unions, jointly established institutions, councils, entrusted affairs, substitutionary execution of affairs, and cooperation agreements. This paper provides a detailed explanation of the regulatory contents and operational methods of these seven cooperation methods. It analyzes how Japanese law regulates each method from the three aforementioned perspectives and examines relevant judicial decisions.
Finally, based on the discussions in the previous sections, this paper proposes legislative recommendations for the legal framework of inter-municipal cooperation among local self-governing bodies in our country. These recommendations include modifying the regulatory framework into a "toolbox" format, introducing purpose-based public law associations as a cooperative method, adopting regulations as the fundamental decision-making framework for cooperation, comprehensively amending the provisions of local autonomy supervision and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laws based on the characteristics of local autonomy cooperation, and designing individual cooperation methods considering decision-making efficiency, stability, and the principle of resident autonomy.
en
dc.description.provenanceSubmitted by admin ntu (admin@lib.ntu.edu.tw) on 2023-08-08T16:11:37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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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description.tableofcontents謝辭 I
中文摘要 III
英文摘要 IV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背景 1
第二節 研究目的與章節安排 9
第二章 我國地方自治團體間合作法制 14
第一節 規範體系 14
壹、憲法 14
貳、中央法令 18
一、地方制度法 19
二、專業法令 21
三、其他法律 25
參、自治法規 27
肆、小結 29
第二節 合作目的、客體與方式 30
壹、合作目的 30
貳、合作客體 33
參、合作方式 37
一、合作方式之開放性與其類型化 37
二、組織型合作方式 38
(一)合辦事業 38
1. 定義 38
2. 設立要件 39
3. 組織型態 42
4. 合辦事業所受監督與控制 46
(二)區域合作組織 51
1. 定義 51
2. 成立要件 52
3. 組織型態 53
4. 區域合作組織與有關地方自治團體之關係 58
(三)組織型合作方式之特徵 61
三、協議型合作方式 63
(一)協議與行政契約之概念 63
(二)合作行政契約之合法要件與瑕疵法律效果 66
1.行政契約方式之容許性 67
2.形式合法性 67
3.實質合法性 74
(三)合作行政契約法律關係之進展、貫徹與爭訟 74
(四)合作行政契約可能之契約標的 75
(五)協議型合作方式之特徵 79
四、小結 80
第三節 合作團體間關係 81
壹 管轄權限之移轉與調整 81
一、何謂「涉及管轄權限之移轉與調整者」 81
二、權限移轉之類型 85
三、管轄權限移轉與調整之合法性要求 89
(一)管轄恆定原則 89
(二)正當行政程序 91
(三)實質合法性 92
四、管轄權限變更之外部法效力 93
貳、違約與單方終止合作之紛爭處理 95
一、已訂定有效合作行政契約之情形 96
二、未訂定有效合作行政契約之情形 100
(一)中斷締約協商 101
(二)合作行政契約成立但無效 104
(三)自始未有締結契約之意願 105
第四節 地方立法機關與地方居民之角色 106
壹、住民自治與地方自治團體間合作之關聯 106
貳、地方立法機關之角色 108
一、地方立法機關的同意權 108
二、同意權以外之參與權 112
參、地方居民之直接參與 114
第五節 合作團體與中央、上級地方自治團體之關係 115
壹、地方自治團體間合作與權限分配之關聯 115
貳、地方自治監督 121
一、地方自治團體間合作之監督機關 121
二、委辦事項作為合作客體時之監督密度 123
第六節 小結 126
第三章 日本地方自治體間協力合作法制 129
第一節 政策背景與規範體系 129
壹、政策背景 129
貳、規範演進與規範體系 132
第二節 合作目的與合作客體 135
壹、合作目的 135
貳、合作客體 137
第三節 合作方式 139
壹、一部事務組合 139
一、地位、構成要素與法令適用關係 139
(一)地位 140
(二)構成要素 141
(三)法令適用關係 142
二、一部事務組合之規約 143
三、一部事務組合之設立 144
四、一部事務組合之組織 148
(一)一部事務組合之議會 148
(二)一部事務組合之執行機關 151
五、一部事務組合與住民 154
六、一部事務組合之變更 157
七、一部事務組合之解散 160
八、複合的一部事務組合 161
貳、廣域連合 165
一、制度特徵 165
二、廣域連合之設立、變更與解散 169
三、廣域連合之組織與職權 172
參、協議會 175
肆、機關等共同設置 179
伍、事務委託 183
陸、合作協約 187
柒、事務代替執行 191
捌、合作方式之交錯應用 195
第四節 合作團體間關係 196
壹、地方自治體合作中的權限移轉 196
貳、終止合作所生紛爭之處理 201
一、原因事實 201
二、一審判決 203
三、二審判決 206
四、學說見解 207
五、小結 208
第五節 地方立法機關與地方住民之角色 210
壹、地方立法機關之角色 210
貳、地方住民之參與 212
第六節 合作團體與中央、上級自治體間之關係 215
壹、地方自治體間合作與權限分配之關聯 215
貳、地方自治監督 218
第七節 小結 222
第四章 我國法制之檢討 224
第一節 地方制度法角色之提升:從建立原則到提供工具 224
第二節 法定合作方式之類型 227
第三節 重構合作團體間關係 235
壹、合作基本框架與合作事務處理之決策 235
一、應引進規約制度作為合作基本框架事項之決策機制 235
二、目的事業公法社團 238
三、行政法人之共同設置 239
四、目的事業聯合委員會 242
五、共同設置行政機關或內部組織 244
六、事務委託與事務代替執行 245
七、溝通平台、協議、合作行政契約與協定 246
八、合作事務之決策機制與合作方式之選擇 247
九、法定外合作方式是否應適用規約制度 249
貳、權限移轉之類型、效果與影響 249
一、明定權限移轉之類型與法律效果 249
二、權限移轉與訴願管轄、行政訴訟之關聯 251
三、地方自治團體間權限移轉與國家賠償義務機關之關聯 256
參、違約與單方終止合作之處理 259
第四節 地方立法機關與地方居民之角色 264
壹、地方立法機關於合作中之角色 264
一、合作基本框架事項 264
二、合作事務處理 267
貳、地方居民於合作中之角色 270
一、地方性公投 270
二、決策程序中的民眾參與 272
第五節 合作團體與中央、上級地方自治團體間之關係 274
壹、事務權限再分配機制 274
貳、地方自治團體間合作之監督 275
第五章 結論 280
參考文獻 284
-
dc.language.isozh_TW-
dc.subject合作自主權zh_TW
dc.subject地方自治zh_TW
dc.subject地方制度法zh_TW
dc.subject協力合作關係zh_TW
dc.subject廣域連攜zh_TW
dc.subjectLocal Government Acten
dc.subjectLocal self-governmenten
dc.subjectCooperation autonomyen
dc.subjectRegional partnershipen
dc.subjectCooperative relationshipen
dc.title論地方自治團體間合作之法制zh_TW
dc.titleToward a Legal Framework for Inter-Municipal Cooperation in Taiwanen
dc.typeThesis-
dc.date.schoolyear111-2-
dc.description.degree碩士-
dc.contributor.oralexamcommittee詹鎮榮;魏培軒zh_TW
dc.contributor.oralexamcommitteeChen-Jung Chan;Pei-Hsuan Weien
dc.subject.keyword地方自治,地方制度法,協力合作關係,廣域連攜,合作自主權,zh_TW
dc.subject.keywordLocal self-government,Local Government Act,Cooperative relationship,Regional partnership,Cooperation autonomy,en
dc.relation.page294-
dc.identifier.doi10.6342/NTU202301420-
dc.rights.note同意授權(全球公開)-
dc.date.accepted2023-07-12-
dc.contributor.author-college法律學院-
dc.contributor.author-dept法律學系-
顯示於系所單位:法律學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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