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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dr.lib.ntu.edu.tw/jspui/handle/123456789/81171| 標題: | 脫法行為與法律解釋 Evasion of Statutes and Legal Interpretation |
| 作者: | Shu-Han Yang 楊舒涵 |
| 指導教授: | 吳從周(Chung-Jau WU) |
| 關鍵字: | 脫法行為,契約自由,強行規定,法律解釋,規避意圖,價值衡量,借名登記, Evasion of Statutes/Regulations,Freedom of Contract,Mandatory Rules,Legal Interpretation,Intention to Evade,Value Measurement,Borrowing Other's Name for Registration, |
| 出版年 : | 2021 |
| 學位: | 碩士 |
| 摘要: | 「脫法行為」並非法律正式規定之概念,有關之論述多來自於學術討論以及實務判決。我國學說對脫法行為最常見之敘述有:「以形式上合法之手段,達成實質上違法之目的」,實務上之發展大多亦遵循此語句,表示:「所謂脫法行為係指當事人為迴避強行法規之適用,以迂迴方法達成該強行法規所禁止之相同效果之行為」,不過觀察其論述過程,不僅對脫法行為之定義極為模糊,恐造成法律適用不安定之疑慮,加上判決常以系爭行為「違反立法目的」為由,而「依《民法》第71條,無效」,因此不能確定脫法行為理論是否有獨立於法律解釋之實益。 從對日本學說之研究可知,脫法行為本質上即為人民迫於社會上必要而對不合時宜之強行規定所為之反抗,並且無論採取法律解釋說、近期區分規避類型而為相應處理,抑或從公、私法調和角度出發之法律適用說,均強調法官必須就「社會新興需求」與「強行規定之理想」進行價值衡量,以掌握脫法行為之中性評價。 基此觀點重新檢討法律解釋之理論後,吾人發現部分脫法行為態樣因發生於「逸脫立法計畫之漏洞」,導致無法藉由傳統之法律解釋方法加以解決,而必須依據所涉案例特徵,以脫法行為理論、否認法理、確立新行為態樣等為相應處理,並且彼此間沒有互相取代問題。 然而上述「脫法行為理論」、「否認法理」、「確立新行為態樣」等畢竟涉及造法權限之爭議,法官不得輕易為之,必須確保其已試圖於「立法計畫範圍之內」善盡解釋、補充之能事,仍無法使系爭行為得到妥善評價,始得允許法官訴諸其他價值衡量因素,並且須進行更詳細之說理。本文乃建議參考法國對法律詐欺理論或美國學者提出之「規避意圖」,設立主觀要件以提高使系爭行為再次接受強行規定評價之正當依據,此際即得就法規理想之貫徹、社會經濟新需求、對經濟弱勢者之保護、交易安全之維護等諸多利益,進行價值權衡,並藉由妥善運用《民法》第71條但書所具備溝通公、私法秩序之功用,賦予脫法行為無效以外之法律效果。 |
| URI: | http://tdr.lib.ntu.edu.tw/jspui/handle/123456789/81171 |
| DOI: | 10.6342/NTU202102096 |
| 全文授權: | 同意授權(限校園內公開) |
| 顯示於系所單位: | 法律學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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