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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 欄位 | 值 | 語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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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ontributor.advisor | 林明昕(Ming-Hsin Lin) | |
dc.contributor.author | Tung-Cheng Hu | en |
dc.contributor.author | 胡東政 | zh_TW |
dc.date.accessioned | 2021-05-17T15:59:39Z | - |
dc.date.available | 2020-02-13 | |
dc.date.available | 2021-05-17T15:59:39Z | - |
dc.date.copyright | 2020-02-13 | |
dc.date.issued | 2020 | |
dc.date.submitted | 2020-02-10 | |
dc.identifier.citation |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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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identifier.uri | http://tdr.lib.ntu.edu.tw/jspui/handle/123456789/7110 | - |
dc.description.abstract | 情況判決制度為日本所創,係基於公共利益重於私人利益的目的而不予撤銷違法的行政處分,並另行給予原告損害賠償之替代性措施。我國於1998年行政訴訟法修法時引進該制度,至今20餘年來實務上大多適用於土地徵收案件,以徵收後建設已完成係具有重大公益為由,駁回原告之撤銷請求,使其繼續忍受該違法徵收狀態。惟情況判決各成立要件應如何解釋以及後續作為替代性救濟措施之損害賠償應如何實踐?本文在此以土地徵收案件為研究中心,試圖釐清該案件於適用情況判決時於審查上應如何落實;並針對後續損害賠償責任之性質、程序上應如何請求及立法檢討層面上提出初步的看法。
首先,本文認為土地徵收案件適用情況判決要件之審查模式,應與土地徵收處分合法性類似,存有公益性與必要性兩階段審查模式。於公益性階段,係考量既存事實是否值得保護,須具備極重要的公益內容;於必要性階段,應適用比例原則,法院須經利益衡量後除本件既成事實產生之公益顯大於土地所有人之私人利益,始作成情況判決。再者,單獨以國家賠償以及損失補償法理並無法完全解釋有關情況判決損害賠償責任的性質,本文試圖以違法—有責的國家賠償法第2條損害賠償責任以及違法—無責的損失補償責任論理來解構情況判決的損害賠償責任; 又第199條第2項規定提出之損害賠償訴訟與國家賠償訴訟間係構成請求權基礎競合;且於法規適用上,賠償方法及範圍應類推適用國家賠償法之相關規定,以填補法規適用上的漏洞。 最後,為杜爭議,實務以及立法者應盡早確立情況判決損害賠償責任之性質;且以金錢賠償作為賠償方法較符合情況判決制度目的,行政法院自應不得以其他損害賠償方法命被告機關為賠償;再者應借鏡日本法有關中間違法宣示判決規定,俾使原告能提早提出賠償聲明,以達訴訟經濟之要求。 | zh_TW |
dc.description.abstract | The circumstantial judgment system was created by Japan. Based on the public welfare over private welfare, the illegal administrative sanctions will not be revoked and the plaintiff will be given an alternative remedies of damages. Taiwan introduced this system during the revision of the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in 1998. For more than 20 years, most of them have been applied to land expropriation cases,on the grounds that the construction has been completed after the expropriation.Because there has an significant public welfare, the plaintiff's revocation request is rejected to continue endure the illegal circumstance. However, how should the establishment requirements of the circumstantial judgment be interpreted and how should the subsequent damages as an alternative remedies be implemented?This article takes the land expropriation case as the research topic to try to clarify how the case should be implemented in the review when the application is judged; and to give preliminary views on the nature of the responsibility of damages liabilty, how to request in procedurally, and the review of legislation .
First of all, this article believes that the review mode of the application requirements of land expropriation cases should be similar to the legality of land expropriation and disposal. There are two-stage review modes of public welfare and necessity. At the public welfare stage, it is necessary to consider whether the existing facts are worthy of protection, and it must have extremely important public welfare content. At the necessity stage, the principle of proportionality should be applied. The court must measure the benefits and exclude this established fact to claim the circumstantial judgment. Furthermore, the nature of damage and compensation principle cannot be fully analyzed the damage liable of circumstantial judgment. This article attempts to deconstruct the situation based on the theory of the liability of Article 2 of the Unlawful Responsibility Liability for Damage and the Unlawful No Responsibility Liability for Damage; also, the competition between the lawsuit for damages and the state compensation law provided in Article 199 (2) constitutes the basis of the claim;and in the application of regulations, the method and scope of compensation shall be analogized to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of the applicable national compensation law in order to fill gaps in the application of regulations Finally, In order to eliminate controversy, practice and legislators should establish the nature of the the responsibility of damages liabilty of circumstantial judgment as soon as possible;and the use of monetary compensation as the compensation method is more in line with the purpose of the circumstantial judgment. The administrative court should not use other methods of compensation to order the defendant to compensate;furthermore, it is necessary to use the Japanese law to declare judgments on intermediate violations, so that the plaintiff can make an early declaration of compensation in order to meet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litigation economy. | en |
dc.description.provenance | Made available in DSpace on 2021-05-17T15:59:39Z (GMT). No. of bitstreams: 1 ntu-109-R04a21031-1.pdf: 4024744 bytes, checksum: 4f1402116dbeec51cd92ce8512b381f8 (MD5) Previous issue date: 2020 | en |
dc.description.tableofcontents |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及目的 1 第二節 研究範圍及方法 2 壹 研究範圍 2 貳 研究方法 3 一 文獻分析法 3 二 比較研究法 3 三 實務觀察法 4 第三節 論文架構 4 第二章 情況判決制度之發展沿革及運作 6 第一節 情況判決制度特色及構造 6 第二節 日本法之發展沿革 8 壹 立法沿革 8 一 舊憲法下之行政訴訟法草案時期 8 二 行政事件訴訟特例法時期 9 三 現行行政事件訴訟法 9 四 類似之制度 10 五 中間違法宣示判決制度 11 貳 情況判決制度之機能 12 參 實務運作情形及態度 14 一 行政事件訴訟特例法時期 14 二 行政事件訴訟法時期 14 肆 對於情況判決制度之存在意義與質疑 18 一 制度存在的必要性 18 (一)尊重既成事實 18 (二)維護公益之考量 18 二 學說見解的分歧 19 (一)全面否定說 20 (二)限制適用說 20 (三)積極活用說 20 第三節 日本法經驗對我國引進情況判決之啟示 21 壹 立法目的及背景 21 貳 立法初期學者態度 23 參 實務運作情形比較 25 肆 對於情況判決的使用態度及界限 29 一 有無引進該制度的必要 29 二 應考慮既有之類似制度 30 三 避免情況判決既成事實發生之防止方法 30 四 本文見解 31 (一)情況判決於我國仍有存在實益 31 (二)法院審查上之落實 35 第四節 小結 37 第三章 土地徵收案件適用情況判決要件之相關爭議 39 第一節 行政訴訟法第198條成立要件解釋 39 壹 原行政處分違法 39 貳 原處分或決定之撤銷或變更於公益有重大損害 40 參 須斟酌一切情事 41 肆 須原處分或決定之撤銷或變更顯與公益相違背 42 第二節 土地徵收案件適用情況判決要件之實務態度 43 壹 我國實務判決部分 44 一 原處分違法 44 (一)徵收違反相關法規範 44 (二)徵收違反正當法律程序 44 二 既成事實之考量 45 三 公益性考量 46 四 原告所受損害程度 49 五 其他一切情事 50 貳 日本實務判決部分 52 一 興建變電所案—大阪高裁昭和54年(行コ)第三31号第34号昭和58年 9月30日第一民事部判決 52 二 都市計畫事業案—広島地裁昭和61年(行ウ)第6号平成6年3月29日 判決 53 三 二風谷水壩案—札幌地裁平成5年(行ウ)9号平成9年3月27日民三部 判決 53 參 實務適用情況判決說理不足之處 55 第三節 土地徵收案件適用情況判決之審查模式建構 58 壹 以土地徵收處分公益性及必要性審查模式為借鏡 58 一 徵收公益性要求 58 (一)我國法部分 59 1 法律規範 59 2 我國實務見解 61 3 學說見解 63 (二)比較法部分 64 1 美國法 64 2 德國法 66 (三)徵收公益性建構 67 二 徵收必要性要求 68 (一)我國法部分 68 1 法律規範 68 2 我國實務見解 69 3 學說見解 72 (二)比較法部分 73 1 美國法 73 2 德國法 73 (三)徵收必要性建構—比例原則之操作 74 三 土地徵收處分與情況判決於司法審查階段比較 75 (一)公益性審查 75 (二)必要性審查 76 (三)法規範目的 76 貳 土地徵收案件適用情況判決應考量要素 77 一 公益性審查—既成事實是否值得保護 78 二 必要性審查—比例原則之操作 79 (一)應慎重考量公益性以外的因素 79 (二)以比例原則操作情況判決之公私益衡量 82 三 實務案例操作—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更一字第73號判決 84 (一)案例事實 84 (二)法院見解 85 (三)本文見解 86 第四節 得保障土地所有人之其他手段分析 88 壹 徵收之事前正當行政程序保障 89 一 協議價購程序應具有實質意義 89 二 強化徵收程序當事人參與機制 90 (一)土地徵收條例應全面納入聽證程序 90 (二)徵收審議程序中應給予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的 機會 92 貳 落實對徵收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報告之審查 93 一 評估報告所涉及資料之調查及權衡 94 二 強化土地徵收審議小組組織及功能 95 參 停止執行制度之落實 96 第五節 小結 101 第四章 土地徵收案件適用情況判決損害賠償規範之相關爭議 102 第一節 情況判決成立後之替代性救濟措施 102 第二節 損害賠償訴訟之性質及類型 104 壹 第199條損害賠償性質之研究 104 一 損失補償說 104 二 國家賠償責任說 104 三 無過失賠償責任說 105 四 以行政法上賠償與補償交錯關係定性第199條責任性質 106 (一)補失補償與損害賠償之論理比較 107 (二)行政訴訟法第199條損害賠償責任性質之建構 110 貳 第199條第2項規範應適用之訴訟種類 113 一 請求被告機關賠償的訴訟類型 113 二 與國家賠償訴訟之關聯性 117 (一)特別規定說 117 (二)請求權競合說 118 (三)本文見解 119 三 損害賠償範圍及方法應類推國家賠償法規定 120 第三節 土地徵收案件之情況判決損害賠償與徵收補償間關聯性研究 121 壹 損害賠償範圍的釐清 122 一 賠償責任時點為違法徵收處分作成時 122 二 賠償範圍的界定 122 貳 損害賠償數額是否需與土地徵收補償額為損益相抵 125 一 實務態度 126 (一)於收回被徵收土地案件採取肯定見解 126 (二)土地徵收補償之所生利息部分無損益相抵適用 127 二 土地徵收案件亦有民法第216條之1損益相抵之適用 128 第四節 針對情況判決損害賠償規範之立法檢討 130 壹 應確立損害賠償之責任性質 130 貳 對於損害賠償方法之研究 132 參 現行損害賠償規定之不當 134 第五節 小結 137 第五章 結論 139 參考文獻 144 附錄 151 表目錄 圖表一 自新增情況判決制度後實務使用情形 26 圖表二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更一字第73號判決之原告土地徵收補償及損害賠償間關聯體系圖 151 圖表三 實務於土地徵收處分與情況判決審查上之比較 152 | |
dc.language.iso | zh-TW | |
dc.title | 我國行政訴訟法上情況判決制度之研究—以土地徵收案件為中心 | zh_TW |
dc.title | Research on Circumstantial Judgement in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of Taiwan:From the Case of Land Expropriation | en |
dc.type | Thesis | |
dc.date.schoolyear | 108-1 | |
dc.description.degree | 碩士 | |
dc.contributor.oralexamcommittee | 傅玲靜(Ling-Ching Fu),林素鳳(Sue-fong Lin) | |
dc.subject.keyword | 情況判決要件審查,土地徵收,公益性,必要性,替代性救濟措施, | zh_TW |
dc.subject.keyword | Examination of circumstantial judgment elements,Land expropriation,Public welfare,Necessity,Alternative remedies, | en |
dc.relation.page | 152 | |
dc.identifier.doi | 10.6342/NTU202000262 | |
dc.rights.note | 同意授權(全球公開) | |
dc.date.accepted | 2020-02-10 | |
dc.contributor.author-college | 法律學院 | zh_TW |
dc.contributor.author-dept | 法律學研究所 | zh_TW |
顯示於系所單位: | 法律學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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