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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 欄位 | 值 | 語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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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ontributor.advisor | 柯格鐘 | |
dc.contributor.author | Jun-Yu Guo | en |
dc.contributor.author | 郭峻瑀 | zh_TW |
dc.date.accessioned | 2021-05-17T15:59:33Z | - |
dc.date.available | 2020-03-03 | |
dc.date.available | 2021-05-17T15:59:33Z | - |
dc.date.copyright | 2020-03-03 | |
dc.date.issued | 2020 | |
dc.date.submitted | 2020-02-26 | |
dc.identifier.citation | 一、中文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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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identifier.uri | http://tdr.lib.ntu.edu.tw/jspui/handle/123456789/7095 | - |
dc.description.abstract | 稅捐核課同時涉及事實認定變更導致之補徵處分與法律見解變更之補徵處分以及解釋函令變動之稅捐核課。補徵處分依稅捐稽徵法第21條第2項,以在「核課期間」內作成為必要。核課期間之性質係消滅時效。核課期間之起算、期間長度、中斷、中斷效力、完成適用稅稽徵法規定;在稅捐稽徵法未規定之情形,應適用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至於核課期間之不完成,不應類推適用民法之規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21條第4項無法取代核課期間,亦無從解決萬年稅單問題。核課處分有將抽象稅捐債務具體化、確定以及中斷核課期間之功能。前後核課處分之關聯應採取消滅說(吸收說)。核課處分並有暫時性核課處分以及附事後審查權保留之核課處分兩種特殊形態。
因認定事實變更而補徵處分時,應分為兩個層次:第一層為稅捐稽徵法第21條第2項之「另發現應徵之稅捐」,應以「稽徵機關核課時尚未出現之事實」為判斷標準。第二層則為類推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17條但書第2款撤銷違法授益處分之信賴保護限制。信賴基礎之判斷上,核課處分得作為信賴基礎;在信賴表現之判斷上,宜放寬信賴表現之判斷,以納稅義務人完納稅捐為已足;至於當納稅義務人故意違反協力義務或稅捐規避等情形時,自屬信賴不值得保護。 法律適用錯誤中,在單純適用法律錯誤之情形,不得補徵稅捐。但在解釋函令變更之情形,符合稅捐稽徵法第1條之1第1項以及第2項要件時,解釋函應溯及適用,稽徵機關得據此補徵稅捐,惟仍應檢視是否符合信賴保護原則。新發布解釋函令之情形,得透過稅務預先核釋或立法上增訂稅務衡平措施解決信賴保護之問題。 在無核課處分之補徵稅捐,因無信賴基礎,無從構成信賴保護。所得稅法上核定之公告得作為信賴基礎。惟在其他核定公告之申報繳納型態之稅捐,則在立法上得增訂申報視為附事後審查權保留之核課處分或是以電子化行政處分送達納稅義務人,以使納稅義務人得主張信賴保護。 | zh_TW |
dc.description.abstract | As the authority impose back taxes, fact-finding or interpretation-changed is necessary. Administrative acts on back taxes shall be imposed within periods for assessment, which are in accordance with Article 21 of Tax Collection Act. Periods for assessment are extinctive prescription. Commencement of extinctive prescription, Period of extinctive prescription, Suspension of prescription, Renewal of period, Completion of prescription shall follow rules of Tax Collection Act and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Act. Frist administrative act on taxes would be replaced by administrative acts on back taxes. There are two transformations of administrative acts on taxes: temporary administrative acts and administrative acts with reservation of the power to scrutinize.
Administrative acts on back taxes on fact-finding shall be ruled by Article 21 of Tax Collection Act. The scope of “Any additional tax is found to be assessable on the same taxpayer under investigation” of Paragraph 2 Article 21 of Tax Collection Act shall be limited in “the fact of which the authority is aware at the time of imposition.” Administrative acts on back taxes on fact-finding shall be ruled by Subsection 2 Article 117 of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Act. Administrative acts on taxes can be the foundation of reliance. Payment of taxpayers can be the manifestation of reliance. As taxpayers violate the obligations to Cooperate on purpose or plan to tax avoidance, they shall not be protected under reliance. As interpretation changes without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and legal interpretations issued by the authorities changed, the authority cannot impose on back taxes. Even though the authority can impose on back taxes under Article 1-1 of Tax Collection Act, it shall abide by the principle of legitimate expectations. As the authority promulgate new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and legal interpretations, tax advance rulings or discretionary relief measures may be the solutions to legitimate expectations. Taxpayers cannot claim legitimate expectations without administrative acts on back taxes. Public declaration of the income tax assessments can be the foundation of reliance. In other situations, reports of taxpayers on taxes shall be considered administrative acts with reservation of the power to scrutinize. Besides, administrative acts in electronic form can be the foundation of reliance as well. | en |
dc.description.provenance | Made available in DSpace on 2021-05-17T15:59:33Z (GMT). No. of bitstreams: 1 ntu-109-R04A21076-1.pdf: 2750629 bytes, checksum: ff3d8d4c6f26f3c3b3b53e9fba4589ad (MD5) Previous issue date: 2020 | en |
dc.description.tableofcontents |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 1 第二節 研究方法與範圍 1 第三節 論文架構 2 第二章 信賴保護原則的基本概念 3 第一節 信賴保護原則的憲法依據 3 第一項 基本權利作為信賴保護的基礎 3 第二項 法安定性作為信賴保護的基礎 3 第三項 誠實信用原則作為信賴保護的基礎 4 第四項 信賴保護與依法行政的折衝 5 第二節 我國釋憲實務中之信賴保護形成 5 第一項 早期發展 5 第二項 信賴保護原則之奠基 6 第三項 信賴保護與法律不溯及既往 7 第三節 信賴保護原則的構成要件 8 第一項 信賴基礎 9 第一款 行政處分 9 第二款 法律以及法規命令 10 第三款 行政規則 11 第二項 信賴表現 12 第一款 肯定說 12 第二款 否定說 13 第三款 區分說 13 第四款 本文見解 14 第三項 信賴值得保護 14 第四節 信賴保護的法律效果 15 第一項 公益與私益權衡的問題 15 第二項 存續保障與財產保障 16 第三章 核課期間與核課處分的適用關聯 17 第一節 核課期間之性質與適用問題 17 第一項 核課期間的建置目的 17 第二項 核課期間的性質 17 第一款 除斥期間說 17 第二款 消滅時效說 18 第三款 兼具除斥期間與消滅時效說 19 第四款 本文見解 20 第三項 核課期間的起算 21 第一款 申報繳納 23 第二款 申報賦課 23 第三款 賦課徵收 26 第四項 核課期間的時效期間 26 第一款 原則:五年之核課期間 26 第一目 已申報且未逃漏稅捐 26 第二目 非申報繳納且未逃漏稅捐 27 第二款 例外:七年之核課期間 27 第三款 檢討與建議 28 第五項 核課期間的中斷與重行起算 29 第一款 核課期間是否適用時效中斷 29 第二款 核課期間之中斷原因 31 第三款 核課期間之重行起算與期間 32 第一目 核課期間之重行起算 32 第二目 核課期間重行起算後的期間 32 第六項 核課期間的完成效力 33 第七項 核課期間的不完成 34 第八項 核課期間與事後審查權保留之期間的關係 34 第一款 核課處分是否附事後審查權保留? 35 第一目 實務見解 35 第二目 學理見解 36 第九項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21條第4項的定位 38 第一款 替代核課期間? 38 第二款 稅捐案件的確定? 39 第三款 檢討與建議:萬年稅單的應對方向 39 第二節 核課處分適用問題 41 第一項 核課處分的功能 41 第一款 具體化與確定功能 41 第二款 中斷時效功能 42 第二項 多數核課處分的相互關聯 42 第一款 併存說 42 第二款 吸收說(消滅說) 43 第三款 本文見解 43 第一目 從行政處分跨程序拘束力理解 43 第二目 從避免同一事件前後矛盾理解 43 第三目 從附事後審查權保留的核課處分理解 44 第四目 針對原核課處分之行為 44 第五目 對於核課處分「規制」的回應 45 第六目 處分權主義的疑慮 45 第七目 爭訟確定後之補徵疑慮 46 第三項 特殊形態的核課處分 47 第一款 暫時性核課處分 47 第一目 概念 47 第二目 效力 49 第二款 附事後審查權保留之核課處分 49 第一目 概念 49 第二目 效力 50 第四章 因認定事實變更核課處分的補徵稅捐限制 52 第一節 問題的提出 52 第二節 補徵稅捐信賴保護的立法政策 53 第一項 利益衡量:客觀合法性與法安定性之拉鋸 53 第二項 德國法的規定模式:區分核課處分存續力 53 第一款 非終局核課處分 54 第二款 終局核課處分 54 第一目 消費稅、關稅 54 第二目 非消費稅、關稅之稅捐 55 第三項 我國法的規定模式 56 第一款 不區分核課處分的存續力 56 第二款 第一層限制:另發現應徵之稅捐 57 第三款 第二層限制:行政程序法第117條以下 57 第三節 「另發現應徵之稅捐」的認定 57 第一項 實務見解 57 第一款 救濟範圍說 57 第一目 論理基礎 57 第二目 從爭點主義下理解 58 第三目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第9條 59 第四目 評析 59 第二款 發現新事實說 60 第三款 實質審查說 60 第四款 小結 61 第二項 學理見解 61 第一款 確定案件以外之新事實說 61 第二款 漏稅事實說 62 第三款 實質審查說 62 第四款 新事實說 62 第三項 檢討 63 第一款 歷史解釋 63 第二款 目的解釋 64 第三款 基於稽徵機關調查權限的解釋 64 第四款 參酌德國租稅通則的比較法解釋 65 第四項 小結 66 第四節 信賴保護的限制 66 第一項 實務見解 67 第一款 以存續力為由否定 67 第二款 以特別規定為由否定 68 第三款 以事後審查權保留為由否定 68 第四款 肯定適用信賴保護原則 69 第二項 學理見解 69 第一款 實質存續力判斷說 70 第二款 特別規定說 70 第三款 無信賴利益說 70 第四款 修正信賴保護說 71 第三項 檢討 72 第一款 補徵稅捐的廢棄路徑選擇 72 第一目 前核課處分是否違法? 72 第二目 採取授益行政處分撤銷的模式 73 第二款 核課處分變動的信賴保護要件檢討 77 第一目 稅捐事件特性對信賴保護原則之影響 77 第二目 信賴基礎 80 第三目 信賴表現 83 第四目 信賴值得保護 87 第五節 小結 90 第五章 適用法律錯誤的稅捐核課 92 第一節 問題的提出 92 第二節 單純適用法律錯誤與信賴保護原則 92 第三節 稅捐解釋函令變動與信賴保護原則 93 第一項 德國法與我國法規範模式比較 93 第一款 適用對象之概念 94 第二款 變動原因不同 94 第三款 信賴基礎不同 94 第二項 稅捐稽徵法第1條之1的概念與適用 95 第一款 稅捐解釋函令基本概念 95 第一目 概念 95 第二目 性質 96 第三目 稅捐法規命令不適用本條規定 97 第二款 稅捐解釋函令的種類 98 第一目 解釋法規之解釋函令 98 第二目 認定事實之解釋函令 99 第三目 裁量基準之解釋函令 100 第四目 組織性與作業性解釋函令 100 第五目 小結 100 第三款 稅捐稽徵法第1條之1的構成要件 101 第一目 解釋函令發布主體的範圍 101 第二目 對於據以申請案件發生效力 104 第三目 核課或案件確定與否 104 第四目 有利或不利於人民之區分 106 第四款 稅捐稽徵法第1條之1的效力 109 第一目 不適用稅捐稽徵法第21條第2項 109 第二目 稅捐解釋函令的「拘束力」 110 第三目 稅捐解釋函令「時的效力」 110 第三項 稅捐解釋函令變更在信賴保護原則要件的檢討 112 第一款 解釋函令變更適用信賴保護原則? 112 第二款 信賴基礎 113 第一目 核課處分作為信賴基礎 113 第二目 解釋函令作為信賴基礎 113 第三款 信賴表現 114 第四款 信賴值得保護 114 第四項 新發布解釋函令的稅捐補徵 115 第一款 信賴保護的適用問題 115 第一目 僅適用稅捐稽徵法第1-1條第1項 115 第二目 不具有信賴基礎? 116 第二款 突破信賴保護空洞的方法 116 第一目 稅務預先核釋 116 第二目 立法建議:德國法的稅務衡平措施 117 第六章 無核課處分的稅捐補徵與信賴保護 118 第一節 問題的提出 118 第二節 信賴基礎之存否 119 第一項 以稽徵機關之不作為當作信賴基礎? 119 第一款 國家不作為作為信賴基礎 119 第二款 稽徵機關不作為 120 第二項 替代核課處分的公告 120 第一款 以綜合所得稅為例 120 第二款 「公告」的法律性質 121 第一目 法規命令性質之公告 122 第二目 行政處分性質之公告 122 第三目 觀念通知性質之公告 123 第四目 行政指導性質之公告 123 第三款 本文見解 124 第三項 無公告之稅目 125 第三節 立法建議 125 第一項 視為附事後審查權保留之核課處分 125 第二項 電子化核課處分 127 第七章 結論 129 | |
dc.language.iso | zh-TW | |
dc.title | 論信賴保護原則下之稅捐核課與補徵處分 | zh_TW |
dc.title | Legitimate Expectation on Tax Assessment
and Administrative Acts on Back Taxes | en |
dc.type | Thesis | |
dc.date.schoolyear | 108-1 | |
dc.description.degree | 碩士 | |
dc.contributor.oralexamcommittee | 盛子龍,林明昕 | |
dc.subject.keyword | 信賴保護,核課期間,核課處分,補徵處分,另發現應徵之稅捐,解釋函令, | zh_TW |
dc.subject.keyword | legitimate expectation,periods for assessment,administrative acts on taxes,administrative acts on back taxes,additional tax,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and legal interpretations, | en |
dc.relation.page | 130 | |
dc.identifier.doi | 10.6342/NTU202000604 | |
dc.rights.note | 同意授權(全球公開) | |
dc.date.accepted | 2020-02-26 | |
dc.contributor.author-college | 法律學院 | zh_TW |
dc.contributor.author-dept | 法律學研究所 | zh_TW |
顯示於系所單位: | 法律學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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