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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dr.lib.ntu.edu.tw/jspui/handle/123456789/58345
標題: | 論監所醫療中請求醫療與拒絕醫療的權利 On the Right to Request and Refuse of Medical Treatment in Correctional Medicine |
作者: | Pin-An Chen 陳品安 |
指導教授: | 李茂生(Mau-Sheng Lee) |
關鍵字: | 監所醫療,請求醫療的權利,拒絕醫療的權利,監獄行刑法,羈押法,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correctional medicine,right to request for medical treatment,right to refuse of medical treatment,Prison Act,Detention Act,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
出版年 : | 2013 |
學位: | 碩士 |
摘要: | 監所牢房空間擁擠、醫療資源欠缺及品質不佳,是多數受拘禁人的抱怨所在,也是我國獄政改革最迫切的事項,究竟受刑人或羈押被告在監所是否能夠得到適當醫療,有無請求醫療的權利?罹患精神疾病的羈押被告或受刑人在監所有無拒絕醫療的權利?法律依據或法理基礎為何?針對上述問題,本文整理美國法與台灣法上有關監所醫療的法制與理論,以美國法為借鏡,討論台灣法上受刑人與羈押被告於監所請求醫療與拒絕醫療的權利。
有關受刑人請求醫療的權利,本文認為,透過已具有國內法效力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7條及《監獄行刑法》相關規定,台灣受刑人應享有如同美國法上接受適當醫療的防禦權利,並搭配採用美國憲法第八修正案所適用的主客觀標準:「重大醫療需求」與「蓄意漠視」。有關羈押被告請求醫療的權利,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及《羈押法》第22條規定,罹患重大疾病的羈押被告得向法院及看守所請求保外就醫。《羈押法》修正草案中明訂看守所應該掌握羈押被告的身心狀況,並採行適當的醫療措施,惟在《羈押法》修正草案未通過前,罹患一般疾病的羈押被告目前僅能主張《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7條作為請求看守所給與適當醫療的法律依據,其適用標準應採取客觀標準,亦即判斷時僅考量所方的醫療處遇有無達到酷刑虐待程度,不需考量所方管理人員有無蓄意漠視,更能保障羈押被告的醫療權利。 有關拒絕醫療的權利,若有受刑人或羈押被告絕食,依照《監獄行刑法》第59條,當絕食者有生命危險時,為維護其生命及正當的監所利益,監所方得實施強制治療。監獄或看守所均不得恣意對罹患精神疾患之受刑人或羈押被告實施強制治療,其發動標準應與外界同一標準,參考《精神衛生法》第41條與第42條強制住院治療之要件。若罹患精神病患的羈押被告拒絕服用抗精神藥物,呈現無法受實質辯護的狀態,看守所為保障其憲法上身體健康權及辯護權(受實質辯護的權利),看守所得對其施以強制治療。 |
URI: | http://tdr.lib.ntu.edu.tw/jspui/handle/123456789/58345 |
全文授權: | 有償授權 |
顯示於系所單位: | 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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