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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dr.lib.ntu.edu.tw/jspui/handle/123456789/35310| 標題: | 論生技年代下人體組織的權益保護與補償 |
| 作者: | Pei-Ling Wu 吳佩玲 |
| 指導教授: | 張文貞 |
| 關鍵字: | 生物科技,人體組織,生物科技產品,專利,利益,基因,細胞株,人格權,財產權,告知後同意,補償模式,責任原則,財產原則,禁制原則,醫事父權,家屬父權,人類共同遺產原則,公正, human tissue,patent,gene,cell line,informed consent,liability rule,property rule,rule of inalienability,compensatory justice,procedural justice,distributive justice,Moore vs. Regents of the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
| 出版年 : | 2005 |
| 學位: | 碩士 |
| 摘要: | 二十一世紀是生物科技的年代。
生物科技不同於一般科技,其發展與運用不但會影響人類的生活與安全、涉及自然資源私有化的問題,甚至更可能改變自然界的種種規則。生物科技這種相異於其他科技的特質,對人的價值、規範和倫理都造成相當大的衝擊,因此其發展與運用無疑是屬於社會公眾的事務,需要大眾共同來思考。 生物科技年代下的人體組織,取得與運用都變得容易,我們可以發現,人體組織的運用已深入人類生活上的各個領域。而人體組織的運用範圍越廣,其價值就越高,當人體組織的價值高到一定程度,無可避免地,就會面臨到利益應如何分享與歸屬的爭議。換言之,當該利益的產生,是結合特定人提供的人體組織作為研究材料和研究人員投入時間金錢來研發而生時,人體組織提供者可否主張其對該利益的產生也有所貢獻,而就該利益來分一杯羹呢? 本文基於公正的角度,認為當衍生自人體組織的生物科技研究成果被運用於商業目的時,應落實利益分享原則,換言之,對該生物科技商業利益的產生有所貢獻之人,在一定程度上均得分享該生物科技研究所帶來的商業利益,當然,提供其人體組織作為研究材料之用的人體組織提供者也不例外。只是,人體組織提供者所據以主張分享利益的法律基礎是什麼呢? 在面對利益應如何歸屬與分享的爭議時,我們一般習慣在傳統權利體系下思考,即使在面對前述生物科技所造成之商業利益應如何歸屬與分享的爭議時也不例外。然而,本文就各種可能涉及的財產權及人格權權利基礎逐一檢視分析後,認為既有的權利體系在面對新興生物科技所生的爭議時,只著重於倫理和禁止的界線,而沒有考量到生物科技的社會效益及其背後龐大的商業效益,因此會遇到無法突破的瓶頸而無法充分地解決問題。因此,本文試著提出「折衷補償模式」來代替傳統權利體系,希望透過管制的途徑來突破傳統權利體系的瓶頸,充分地解決問題。 折衷補償模式尚未在世界各國施行過,是一全新的概念。為了使折衷補償模式成為一套既有正當性又有執行力的規範基礎,首先,本文試著為其找出理論依據並規劃簡單的制度設計,使其概念更為具體;再者,本文提出折衷補償模式相對於傳統權利體系的制度優勢,以增加說服力;最後,本文配合台灣本土的特殊性提出建議,並建立初步的管制架構。希望折衷補償模式在我國能代替傳統權利體系,作為人體組織提供者主張利益分享的基礎,期能整合經濟利益與科技發展的風險,並兼顧倫理上的要求。 |
| URI: | http://tdr.lib.ntu.edu.tw/jspui/handle/123456789/35310 |
| 全文授權: | 有償授權 |
| 顯示於系所單位: | 國家發展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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