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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NTU Theses and Dissertations Repository
  2. 法律學院
  3. 法律學系
Please use this identifier to cite or link to this item: http://tdr.lib.ntu.edu.tw/jspui/handle/123456789/28769
Title: 病人與犯人:台灣百年來吸毒者的軌跡
Patient and Prisoner:Status of Drug Addict in Taiwan
in The Past Centuries
Authors: Wen-Huei Hsiao
蕭彣卉
Advisor: 王泰升
Keyword: 台灣,病人,犯人,鴉片,鴉片吸食者,後藤新平,杜聰明,阿片,阿片吸食者,台灣阿片令,國際阿片會議,禁煙,煙民,毒品,吸毒,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日治,台灣總督府,民國時代中國,國民政府,中華民國政府,
Patent,Prisoner,Drug,Drug addict,Taiwan,
Publication Year : 2007
Degree: 碩士
Abstract: 「所有的藥物均為毒物,用以區隔藥物與毒物的標準是劑量」,毒理學之父Paracelsus曾如此說。這段文字卻精確地點出,中國歷史上鴉片的意義。從藥品到商品,從商品到管制品,吸食鴉片的人從消費者變成犯人,又因為國家法體制的改變,兼具有病人的身份。這一切的起源皆因為國家法體制與國家政策的目的不同,而有不同的切入點,換言之,管制的方式多元,然而因為統治手法而異其規定。
以台灣為主體而言,二次戰後台灣承繼的是原本施行於中國大陸、由國民政府主導的法制,但是同時,台灣的人民已經經歷五十年的日本西式法統治,這兩者間的承繼或是落差,在管制品政策這一塊領域上,最能看出國家統治力與人民間的法律與社會關係。
欲探討國民政府的法體制,不能不從清末的改革,甚至是傳統中國法出發。欲探討戰後的臺灣人民,則不能不從日治臺灣社會探討。兩者緊緊相關。
從清末到民國時代中國,統治者在禁煙手段上經歷了傳統中國法到現代西方法的變革,鴉片吸食者的意義從「實質上的病人」,轉變成「傳統中國法意義下的犯人」,這種「犯人」身份的取得,並沒有特定的危害原因,隨者統治者主觀的認定,或對於當時的鴉片吸食者在社會造成的影響,或為治安上因素,或為經濟因為,或為國力因素。隨著國家採用西方式的法律制度,鴉片吸食者轉而成為「西方刑事法意義的犯人」,然而,西方刑法的處罰除了確立鴉片吸食的危害性,國家漸漸發現刑罰所帶來的效果有限,鴉片吸食所附隨的是難以戒治的成癮行為,僅由刑罰並無法改善,故有戒治的概念。戒治是一種「治療」的概念,既曰治療,表示具有疾病的成分,不過這種疾病又具有國家主觀認定的成分,換言之,疾病不同於其他因自身器官損害所造成者,國家既然已經認定了吸食鴉片是一種國家禁止的疾病,而且有急迫改善的特性,則由國家主導執行的戒治制度,從中國法到西方法的過程中,可以明確看出這兩者的關係。
民國時代的統治者,「承繼」了傳統中國對於鴉片吸食為犯人和病人的認定,只是用另一個法制度「革新」了這個犯人的內涵,並且強行戒治這個病人。於是,中國的鴉片吸食者,在身份上,從「實質上的病人」,成為「傳統中國法意義下的犯人」,並漸漸轉型成「兼具傳統中國法意義下的犯人與形式上病人」;某一天進入了民國年代,一個新的統治者再度賦予他「西方刑事法意義的犯人與形式上病人」的身份,並且被告知必須強制治療。一個禁煙過程,統治者有政策上的承繼或是變革,但是,被統治者永遠是無法決定那個承繼或變革內涵的人,他只能隨著不同統治者、不同法規範,搖擺或屈服。
鴉片的吸食,究竟是犯罪,抑或患病?不同的統治者、不同的刑事政策,給予我們不同的答案。國民政府的法規範之後帶到了台灣,一群已漸漸對鴉片陌生的民眾,要怎麼面對?又或者應該說,這個來到新地方的統治者,該如何應變以尋找他所認知的犯人?
戰後的台灣,統治者面對陌生的台灣人民,不斷以特別法規作為規範依據。但是,特別法規與原本普通法間的關係為何?取代之或補充之?原有的普通法規範是否仍有存在必要? 在此,不但涉及對於現行法規的時代性與有效性存疑,並且試圖探討對於統治者的修法建議。1998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正式在修法理由中承認吸毒者的病人地位傾向,但是,相關的配套措施是否包含這樣的取向設計?以及面對監獄管理中因毒品犯罪的犯人數量漸超越負荷的情況下,現行司法是否應有修改的必要?是否符合刑罰理論的思考脈絡?皆為筆者所試圖努力的方向。
The Status of Patent and Prisoner.
URI: http://tdr.lib.ntu.edu.tw/jspui/handle/123456789/28769
Fulltext Rights: 有償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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