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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dr.lib.ntu.edu.tw/jspui/handle/123456789/22291
標題: | 環境刑法法益之研究 Research on The Legal Interest of Environmental Criminal Law |
作者: | Liang-Lung Yao 姚良龍 |
指導教授: | 李茂生 |
關鍵字: | 環境刑法,法益理論,行政刑法,生態中心式法益, environmental criminal law,the legal interest of criminal law, |
出版年 : | 2010 |
學位: | 碩士 |
摘要: | 論文摘要
隨著資本主義的發展與科技的進步,環境污染的問題日益嚴重,人類的健康也因此受害,環境品質與其他生物的處境亦日益惡化,法律管制的需求也應運而生。 在大量環境立法的過程中,刑罰往往被納入各個環境特別法之中,作為其最後手段,然而,行政法學者對於刑罰學的涉入多不深入,在其不願將刑罰去除的情形下,出現某些與一般刑法扞格之處,本文即從刑法學的角度切入,從相關法益理論觀之,其分類有三,分別為一般刑法法益、生態中心式法益、行政刑法,自一般刑法法益理論檢視環境犯罪之適用困難,於是乎發展出生態中心式法益理論與行政刑法二種取徑,其中生態中心式法益理論的陳義過高,無法戰勝人類的慾望成為環境刑法的法益基礎,如果不得不選擇以刑法作為保護環境的手段,行政刑法是本文所能容認的例外特例。 我國相關之環境刑法規定紊亂,實務上亦未能解決問題,復以經濟開發優先於環境保護,政治人物追求建設做為政績的迷思之中,欲達成以行政刑法保護環境的目的,本文認為其乃緣木求魚,終不可得,故於分析法規及檢討現況後,本文認為吾人仍需重新思索我們以刑法保護環境的真正目的究竟為何?環境刑法到底是要保障人類的生存?亦或要保障人類消失後的地球? 晚近高科技產業的發展,形成錢進財團、債留人民的現象,伴隨科技發展而來的,是污染環境、殘害人民的下場,刑法學研究者在面對此種現實面上不公不義的現象,來自於環保團體與行政法學者對於環境正義的訴求,如何能夠從環境刑法法益理論的研究中做出適當的回應,保持刑法謙抑性與刑法純潔性,拒絕被環境正義的訴求工具化;同時亦不得為達成行政目的行政工具,堅守刑法學的原理與原則,遂為本研究最終之目標。 因果關係認定的難題,來自於科技快速發展之際,人類有限的智慧在尚未洞悉其發明物質的危害之先,便急於製造、生產、利用其發明帶來的便利與舒適,及至發現其危害之後,才發現已經染上科技之毒癮,既無法戒除、亦無力找出其解藥,因此人類就只能與自身製造之禍害共存,靜待世界末日之到來,此一社會現象,足以說明為何生態中心式法益陳義過高,難以適用;一般刑法則困於因果關係成立之難題,亦礙難適用;行政刑法看似為現今社會之最後手段,然而其兩面刃的性質,則為法律人適用時需謹記於心的,倘非如此,行政刑法的危害程度,亦有可能反過來導致法治國的崩解。 |
URI: | http://tdr.lib.ntu.edu.tw/jspui/handle/123456789/22291 |
全文授權: | 未授權 |
顯示於系所單位: | 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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