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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 欄位 | 值 | 語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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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ontributor.advisor | 李茂生 | |
dc.contributor.author | Liang-Lung Yao | en |
dc.contributor.author | 姚良龍 | zh_TW |
dc.date.accessioned | 2021-06-08T04:15:00Z | - |
dc.date.copyright | 2010-08-17 | |
dc.date.issued | 2010 | |
dc.date.submitted | 2010-08-10 | |
dc.identifier.citation | 中文文獻不區分專書或期刊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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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identifier.uri | http://tdr.lib.ntu.edu.tw/jspui/handle/123456789/22291 | - |
dc.description.abstract | 論文摘要
隨著資本主義的發展與科技的進步,環境污染的問題日益嚴重,人類的健康也因此受害,環境品質與其他生物的處境亦日益惡化,法律管制的需求也應運而生。 在大量環境立法的過程中,刑罰往往被納入各個環境特別法之中,作為其最後手段,然而,行政法學者對於刑罰學的涉入多不深入,在其不願將刑罰去除的情形下,出現某些與一般刑法扞格之處,本文即從刑法學的角度切入,從相關法益理論觀之,其分類有三,分別為一般刑法法益、生態中心式法益、行政刑法,自一般刑法法益理論檢視環境犯罪之適用困難,於是乎發展出生態中心式法益理論與行政刑法二種取徑,其中生態中心式法益理論的陳義過高,無法戰勝人類的慾望成為環境刑法的法益基礎,如果不得不選擇以刑法作為保護環境的手段,行政刑法是本文所能容認的例外特例。 我國相關之環境刑法規定紊亂,實務上亦未能解決問題,復以經濟開發優先於環境保護,政治人物追求建設做為政績的迷思之中,欲達成以行政刑法保護環境的目的,本文認為其乃緣木求魚,終不可得,故於分析法規及檢討現況後,本文認為吾人仍需重新思索我們以刑法保護環境的真正目的究竟為何?環境刑法到底是要保障人類的生存?亦或要保障人類消失後的地球? 晚近高科技產業的發展,形成錢進財團、債留人民的現象,伴隨科技發展而來的,是污染環境、殘害人民的下場,刑法學研究者在面對此種現實面上不公不義的現象,來自於環保團體與行政法學者對於環境正義的訴求,如何能夠從環境刑法法益理論的研究中做出適當的回應,保持刑法謙抑性與刑法純潔性,拒絕被環境正義的訴求工具化;同時亦不得為達成行政目的行政工具,堅守刑法學的原理與原則,遂為本研究最終之目標。 因果關係認定的難題,來自於科技快速發展之際,人類有限的智慧在尚未洞悉其發明物質的危害之先,便急於製造、生產、利用其發明帶來的便利與舒適,及至發現其危害之後,才發現已經染上科技之毒癮,既無法戒除、亦無力找出其解藥,因此人類就只能與自身製造之禍害共存,靜待世界末日之到來,此一社會現象,足以說明為何生態中心式法益陳義過高,難以適用;一般刑法則困於因果關係成立之難題,亦礙難適用;行政刑法看似為現今社會之最後手段,然而其兩面刃的性質,則為法律人適用時需謹記於心的,倘非如此,行政刑法的危害程度,亦有可能反過來導致法治國的崩解。 | zh_TW |
dc.description.provenance | Made available in DSpace on 2021-06-08T04:15:00Z (GMT). No. of bitstreams: 1 ntu-99-R94a41019-1.pdf: 812797 bytes, checksum: e16ff2a73593222c8b2cf1a6ff350237 (MD5) Previous issue date: 2010 | en |
dc.description.tableofcontents | 目錄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 1 第二節 環境權與環境刑法之定義 2 第一項 環境權的意義 3 第二項 環境刑法的定義與類型 4 第三節 研究方法 5 第二章 一般刑法法益的內涵 7 第一節 以德國刑法法益史為例 7 第一項 Feuerbach之權利侵害說 7 第二項 Michael Birnbaum的財保護理論 8 第一款 財保護理論的內涵 8 第二款 公共財的概念 10 第三款 小結 10 第三項 Karl Biding的規範論 11 第四項 Liszt之利益侵害說 13 第一款 Binding規範論之後的發展 13 第二款 Liszt的方法論 14 第三款 利益侵害說的法益內涵 15 第四款 利益與財之區別實益 15 第五款 精神化的法益概念 16 第五項 Hans Welzel之目的行為理論 18 第一款 物質化的法益概念 18 第二款 排除刑罰保護的法益概念 19 第二節 風險社會下刑法機能 19 第一項 Ulrich Beck提出的風險社會概念 19 第二項 對於Ulrich Beck第二現代的反思 20 第三節 環境刑法對於現代社會的保護機能 21 第一項 風險社會的環境危害 21 第二項 人類中心式法益理論 23 第三項 危險犯於環境刑法中之難題 25 第四節 小結 26 第三章 生態中心式法益 29 第一節 生命中心式法益 29 第二節 生態中心式法益理論 31 第一項 生態中心主義 31 第二項 深層生態學 31 第三項 生態中心式法益理論與實踐 32 第四項 人本法益與非人本法益區別說 34 第五項 生態中心式法益的侷限 35 第三節 生態中心式理論作為環境刑法之法益討論 35 第一項 法律以人類為中心 36 第二項 以環境倫理作為環境刑法法益之可能性 36 第四節 環境倫理學的實踐歷程 37 第一項 環境保護概念的演變 37 第二項 Hudson河的整治案 39 第三項 Denmark(丹麥)環境政策的落實 40 第五節 小結 42 第四章 行政刑法中的環境法益 45 第一節 公法領域下環境權之意義 45 第一項 環境權是否為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 45 第二項 環境行政法的任務 46 第一款 環境保護之責任 47 第二款 國家的擔保責任 47 第三項 經濟分析下的環境觀點 47 第四項 行政管制理論的失靈 48 第二節 行政從屬式法益 49 第一項 環境法的類型區分 49 第二項 公害刑法到環境刑法 50 第三項 行政刑法的法益 51 第四項 環境正義的提出 55 第一款 國際間對於環境正義的關注 55 第二款 隔代正義下的環境觀點 56 第三節 一般刑法法益與行政刑法法益之間的區別 57 第一項 行政不法與刑事不法的區別 57 第二項 質與量的區別說 57 第一款 羅馬法 58 第二款 以侵害客體性質區分 58 第三款 以法律性質區分 59 第四款 文化規範理論 59 第五款 社會倫理價值區分 59 第六款 法律保護客體作為區分 59 第七款 法益侵害程度區分 60 第八款 被侵害秩序性質作為區別 60 第九款 量的區別說 61 第四節 法益理論的抉擇 61 第一項 行政刑法存在的必要性 61 第二項 法益概念的再確定 63 第三項 法益的決定先於解釋學 64 第五節 小結 65 第五章 自環境刑法的三階論檢視環境刑法法益理論之選擇 67 第一節 構成要件判斷 67 第一項 一般刑法法益的構成要件 67 第二項 生態中心式法益的構成要件 68 第三項 行政刑法益式的構成要件 68 第一款 行政規定作為行政罰的前提 69 第二款 行政規定作為行政刑法的前提 69 第四項 因果關係的建立 70 第一款 古典因果關係理論 71 第二款 現代因果關係理論:客觀歸責理論 72 第三款 流行病學:疫學四原則 73 第三節 違法性 80 第一項 一般刑法與生態中心式法益理論之違法性探討 80 第二項 行政刑法之違法性探討 81 第四節 責任論 83 第一項 一般刑法的責任認定 83 第二項 法人之刑事責任 84 第一款 法人的刑事責任 84 第二款 穿透理論 85 第三項 生態中心式法益理論與行政刑法之法人責任 88 第一款 生態中心式法益理論之責任體系 89 第二款 行政刑法下之擴張之責任體系 90 第四項 責任範圍 90 第五項 溯及既往責任 91 第五節 環境刑法之其餘問題 92 第一項 訴訟主體之認定 92 第一款 一般刑法法益-單一性與同一性的問題 92 第二款 生態中心式法益-代位訴訟 93 第二項 國際環境刑法 93 第三項 扭曲的科學 95 第六章 我國環境刑法立法檢討及相關案例 97 第一節 我國環境刑法規定之檢視法益類型 97 第一項 自立法目的檢視法益類型 97 第二項 人類中心式法益之規定 99 第一款 罰金刑 100 第二款 法益體系定位不明 102 第三款 刑度差異 103 第二項 行政刑罰類型 103 第一款 不實申報之刑罰 103 第二款 違反行政規定之刑罰 105 第三款 違反停止開發或停工命令之刑罰 108 第四款 法人與自然人之刑罰 109 第二節 中石化安順廠案 110 第一項 事實經過 110 第二項 本案就環境刑法之檢討 112 第三節 RCA桃園廠 113 第一項 案例事實 113 第二項 本案審理實務 115 第四節 中科四期-即將消逝的相思寮 117 第一項 閹割環境的政治決策 117 第二項 未來預測 118 第七章 結論 121 第一節 環境污染問題與刑法純潔性之維護 121 第二節 世界末日又何妨 122 參考文獻 125 | |
dc.language.iso | zh-TW | |
dc.title | 環境刑法法益之研究 | zh_TW |
dc.title | Research on The Legal Interest of Environmental Criminal Law | en |
dc.type | Thesis | |
dc.date.schoolyear | 98-1 | |
dc.description.degree | 碩士 | |
dc.contributor.oralexamcommittee | 王皇玉,許恒達 | |
dc.subject.keyword | 環境刑法,法益理論,行政刑法,生態中心式法益, | zh_TW |
dc.subject.keyword | environmental criminal law,the legal interest of criminal law, | en |
dc.relation.page | 132 | |
dc.rights.note | 未授權 | |
dc.date.accepted | 2010-08-10 | |
dc.contributor.author-college | 法律學院 | zh_TW |
dc.contributor.author-dept | 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 | zh_TW |
顯示於系所單位: | 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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