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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NTU Theses and Dissertations Reposit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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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法律學系
Please use this identifier to cite or link to this item: http://tdr.lib.ntu.edu.tw/jspui/handle/123456789/16490
Title: 原住民族神聖文化之法律化及其內涵
The Legalization and the Legal Connotation Relating to the Sacred Culture of Indigenous Peoples
Authors: Chia-Ling Lin
林佳陵
Advisor: 王泰升
Keyword: 原住民族,神聖文化,聖物,聖地,文化權,文化遺產,文化資產,宗教自由,
indigenous peoples,sacred culture,sacred object,sacred site,cultural rights,cultural heritage,Freedom of religion,
Publication Year : 2012
Degree: 博士
Abstract: 摘要
關於原住民族法學之研究,包括原住民族傳統知識研究(包括與醫學有關者、及民俗創作﹝台灣法制上稱其為傳統智慧創作﹞等領域)、自治、傳統領域、特殊權利等研究議題,該等研究之目的之一係為保障原住民族文化。原住民族文化之根基深層處為其神聖文化,我國就原住民族神聖文化與法律之相關研究,仍需更深層之研究。
本文所指稱之原住民族神聖文化之內涵包括「聖山、聖石、聖地、宗教祭儀舉行地、墳墓等『神聖空間』、及宗教儀式物品、葬禮祭品、與醫療力量有關之已傳承數代之神聖物品、原住民族遺體及遺骨等『聖物』…等非物質及物質之與原住民族神聖文化相關者」;本文所指稱之原住民族神聖文化具有「集體性」、「非財產權標的」、「或具秘密性意義」、「或具禁忌規範性」等特性。
由於我國就原住民族神聖文化之法學研究較少,故本文先觀照國際法人權、世界文化遺產、及部份外國法制以何種法律體系關注或保障原住民族神聖文化。復次,理解目前台灣法律體系如何看待台灣原住民族神聖文化之本土法學研究亦為甚重要之處。
國際條約、宣言、外國立法例、或外國案例就原住民族神聖文化之關注或保障方式包括但不限於下述:以原住民族集體權(保護主體)、文化相關人權(保護客體)綜合適用保障之;以文化遺產之角度建構保障原住民族神聖文化;以宗教自由保障等層面,其規定或分散於各法令。原住民族聖物及遺骨等之返還之部份國外立法例,包括美國1990年「原住民墓葬保護與歸還法」、澳洲1984年原住民及托雷斯海峽島民遺產保護法中包括原住民族遺產之發現及處置等規定、加拿大亞伯達省第一民族神聖儀式物品歸還法等規定。原住民族神聖文化在法律之內涵亦體現於「原住民族聖地的保障」,國外立法例與原住民族聖地有關之部份法律包括美國印地安宗教自由法案、澳洲北領地原住民聖地法等、紐西蘭資源管理法、與歷史及文化遺產相關之紐西蘭歷史地方法等規定。原住民族神聖文化或包括秘密性特性。國外關於原住民族神聖文化之秘密性被侵害的情形,包括「澳洲Foster v. Mountford案」、「美國Mennonite教(基督教的親教之一)傳教士H.R.Voth,出版其拍攝之美國Hopi印地安人之祕密宗教儀式等照片一案」。原住民族神聖文化在外國法之法律內涵,或有以宗教自由層面保護之例,如美國印地安宗教自由法案。如前所述,部分外國法已將原住民族神聖文化之內涵或特性等層面予以法律化、並有各自之法律內涵、或有相關司法案件。原住民族神聖文化是否宜以目前原住民族得授權之民俗創作相關法制、或以現代法制智慧財產權法制保護之,其觀念或有釐清之必要。
於台灣,現代法之法規範係經由二國家法律體系之媒介而傳入,此二國家法為日治法與中華民國法,故本文討論日治時期及現行中國民國時期與原住民族神聖文化較相關之法制及政策。日治時期之原住民統治政策,係將原住民族空間與外人劃分之圈地作法,著重財政殖產面向;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包括集團移住等情形)、墓地、祭場、獵場、資源、組織等層面,或受日本政府政策而有改變,其影響可能改變原住民族神聖文化或使其無法實踐神聖文化。專就原住民族神聖文化、宗教而言,日治政府主要著力者或在禁止原住民族馘首、黥面文化。
就前述原住民族神聖文化之內涵及特性,本文亦討論與原住民族神聖文化相關之我國現行相關法律,惟我國法制尚未全面關注原住民族神聖文化。憲法第13條宗教自由、及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項原住民族多元文化規定之保護範圍應包括原住民族神聖文化。如原住民族認為宜保障其神聖文化,建議就原住民族傳統習慣及規範,於博物館、文化資產保存法、文化資產之保存計畫、保存及管理原則等規定、原住民族基本法等相關法令中增訂條文、或於管理或保存等層面,以原住民族為主體,觀照原住民族神聖文化。依據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肯認原住民族之集體權、文化相關人權,此對我國原住民族依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轉接適用兩公約以主張保障其神聖文化,或有助益。原住民族神聖文化或與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環保、學術研究或觀光行為等活動相衝突、牴觸,於決定法益權衡上,或將涉及與商業利益、保護動物、生態保育、資源、學術研究、環保等不同觀點、法益、或文化衝突。就原住民族神聖文化方面應以「原住民族觀點」理解之、而非以他者觀點理解之,程序上應與原住民族協商。前述法益衝突究以何法益為優先考量,則需就具體個案討論之,並宜審慎斟酌原住民族與非原住民族、原住民族間、部落間、原住民間等各方權益,以為妥適之決定。
URI: http://tdr.lib.ntu.edu.tw/jspui/handle/123456789/16490
Fulltext Rights: 未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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