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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 欄位 | 值 | 語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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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ontributor.advisor | 詹森林(Sheng-Lin Jan) | |
dc.contributor.author | Yu-Chi Chang | en |
dc.contributor.author | 張鈺奇 | zh_TW |
dc.date.accessioned | 2021-05-12T09:33:56Z | - |
dc.date.available | 2019-07-19 | |
dc.date.available | 2021-05-12T09:33:56Z | - |
dc.date.copyright | 2018-07-19 | |
dc.date.issued | 2018 | |
dc.date.submitted | 2018-07-18 | |
dc.identifier.citation | 參考文獻
壹、 中文書目 王澤鑑,《債法原理:基本理論、債之發生、契約、無因管理》2012年3月版,台北:自刊。 王澤鑑,《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二)》,2009年12月,台北,自刊。 林誠二,《民法債編總論(上)》,1900年9月,瑞興圖書股份有限公司。 林易典,《無因管理》,2014年 4月,三民書局。 史尚寬,《債法總論下冊》,1983年, 自版。 姚志明,《無因管理與不當得利》2016年3月,頁41,元照出版有限公司。 胡長清,《中國民法債編總論》,1964年,台灣商務印書館。 蘇永欽,《民法經濟法論文集》,1988年10月,自刊。 孫森焱,《民法債編總論》2004年1月,自版。 鄭玉波,《民法債編總論》,1978年,自版。 黃茂榮,《債法各論》(第一冊),2003年8月,自刊。 劉春堂,《民法債編各論(中)》,2004年3月,自刊。 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院財團法人台大法學基金會,《德國民法(上)總則編、債編、物權編》2016年,修訂二版,元照出版。 台灣大學法律研究所編,《瑞士債務法》,1989 年,台灣大學。 何勤滑、李秀清,《亞洲七國法律發達史》,2004年5月,韋伯文化國際出版有限公司。 陳鴻瑜,《泰國史》,2015年,台北商務書局。 貳、 中文期刊 王怡蘋,〈無因管理與強迫得利〉,《月旦法學教室》,2018年4月,第186期,頁10-13 林信和,〈無因管理的類型化問題〉,《月旦法學教室》,2011年5 月,第103期,頁14-15 吳從周,〈見義勇為與無因管理—從德國法及台灣地區法規定評河南法院判決〉,載《華東政法大學學報》2014年第4期(第95期),頁5-20 吳英傑,〈歐洲民事法模範草案信託編比較研究(DCFR and Trust)〉,《國立台灣大學法學論叢》,2017年9月,第46卷第3期,頁877-944 黃茂榮,〈不當得利之互補或競合問題(一)〉,《植根雜誌》,2011年6月,第27卷第6期,頁5-40 陳自強,〈歐洲契約法發展之最新動向〉,《月旦法學雜誌》,2010年6月,182期,頁117-143 參、 英文期刊 R. H. Hickling, The Legal System of Thailand, 2 Hong Kong L.J. 8 (1972),p8-43 肆、 其他(網路資源) Christian von Bar, Eric Clive and Hans Schulte-Nölke and Hugh Beale, Johnny Herre, Jérôme Huet, Matthias Storme,Stephen Swann, Paul Varul, Anna Veneziano and Fryderyk Zoll, Principles, Definitions and Model Rules of European Private Law Draft Common Frame of Reference (DCFR) Outline Edition, 2009. 伍、 學位論文 莊仁杰:友好施惠的法律關係,國立台灣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104年度) 羅秀蓮:無因管理之研究,中國文化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82年度) 凌博志:無因管理之研究,政治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61年度) 陸、 英文專書 VON BAR, CHRISTIAN, BENEVOLENT INTERVENTION IN ANOTHER’S AFFAIRS: (PEL Ben. Int); Oxford;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6) | |
dc.identifier.uri | http://tdr.lib.ntu.edu.tw/handle/123456789/1189 | - |
dc.description.abstract | 無因管理明文規範於我國民法第172-178條,共計七個條文。就請求權的適用關係上,應屬契約之債排除後,進入法定之債應優先檢視者。惟實務運作上,往往因相同事實同時有其他請求權併同主張,使得無因管理未能有明確具體之適用類型。本文擬以學說整理出無因管理之適用架構,復以實務判決之觀察對比學說所建構之無因管理體系,期望能透過探討真正無因管理成立之要件,建構出明確之無因管理適用要件。比較法上,除有我國無因管理章節制訂時所參酌之泰國民商法相互比較,並有泰國最高法院之實務案例介紹。本文在我國實務判決研究分析中,並發現實務對於無因管理之成立要件,亦有將管理人的通知同列為無因管理之成立要件,而採以顯然不同於學說或循法條文義之成立要件認定。對此,就比較法之立場,本文擬以歐洲民事法模範草案(Draft Common France of Reference)之管理人應具備之合理立場判斷(Reasonable ground),作為比較分析對象,蓋歐洲民事草案就無因管理之規範雖採與我國略不相同之法條體系,而在成立要件上限縮無因管理之客體範圍僅有適法之無因管理。惟採此限縮立場之模範草案,並將管理人之通知義務明文規範於適法性要件中。本文擬以實務判決研究並輔以比較法之觀點,進一步討論管理人有無對本人為管理行為之通知之必要,又或者系爭通知是否可作為無因管理成立與否之判準。透過比較法的介紹與分析比較,期待能提供一更明確的無因管理成立要件判準。 | zh_TW |
dc.description.abstract | Management of affairs without mandate are set among Article 172 to 178 of Taiwanese Civil Code. It should be excluded after contract discussion and right on the top of non-contractual obligations in Civil Code. But in Taiwanese civil courts, cases are usually accompanied with other non-contractual obligations which could be also applied, so the true management of affairs without Mandate is really hard to establish in a clear definition. As a result, my thesis is in attempt to compare the Articles with all the theories and judgment in Taiwan, and try to define a clear constituent external element to establish the system. For a historical prospective, I compared Thailand Civil Law with Taiwanese Civil Code because Taiwan took it as a reference while establishing Taiwanese Civil Code.
In collection of the cases in Taiwan, I have also noticed that the notification to the principal also takes as an important element to establish the true management of affairs without mandate. But in Taiwanese Civil Code, the notification duty for the manager only serve as a duty, after the true management of affairs without mandate has been established. Based on the field of comparative law, The Draft Common France of Reference (DCFR) specialize in the duty to inform the principal in BookV-1:101(1) a. Despite the fact that DCFR uses a system which is different from Taiwan, including not only true benevolent intervention but DCFR also stands on the reasonable ground. DCFR may establish a much clear index in defining whether or not the management of affairs without mandate should sustain. As a result, my thesis has the emphasis to combine DCFR with Taiwanese court judgment and attempts to clarify the true elements in establishing the whole system. | en |
dc.description.provenance | Made available in DSpace on 2021-05-12T09:33:56Z (GMT). No. of bitstreams: 1 ntu-107-R02a41022-1.pdf: 1891392 bytes, checksum: 0ed33001f9f934da6cb760b23a9c8e37 (MD5) Previous issue date: 2018 | en |
dc.description.tableofcontents | 謝辭………………………………………………………………………………………....i
中文摘要…………………………………………………………...…………………….iii 英文摘要……………………………………………….………..……………………….V 第一章 緒論……………………………………………………………..………….1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1 第二節 研究問題與範圍………….……………………………………………..3 第三節 研究方法與篇章架構安排………….………………………………..4 第一項 研究方法…………………………………………………………..………4 第二項 篇章架構………………………….………………………………….……5 第二章 無因管理之構成要件適用…..…………………………………..…..7 第一節 無因管理之實務案例討論…….………………..………………..….7 第一項 承接工程失敗案……..…...………………………………………….…7 第二項 違建危樓案…………………..…………………………………………...9 第三項 判決討論及問題意識 .………………………………………………..10 第二節 無因管理之性質及體系上之適用..……………………………..…12 第一項 概說……………………………..…………………………………………..12 第二項 無因管理之法律性質.………………………..………………………..13 第三項 無因管理作為請求權之適用順序....…………….…………………14 第四項 無因管理之成立………………………..…….………..………………..16 第一款 無因管理之構成要件……………….…………………..………………18 一、 管理他人事務……………………….……...…….………………..……………18 二、 為他人管理之意思…………..……………….....……………………..………21 (一) 知悉為他人之事務管理…………………..………………….….……..21 (二) 管理利益歸屬於他人之意思…………….……………………….……23 三、 管理人並無法律上之義務………………………......………………….……24 第二款 管理行為之適法性討論…………………………....…………….……24 一、 概說……………………………………………………………………………….….24 二、 事務之承擔與實施…………………………………………….....…….……..26 三、 排除本人意思之無因管理……………………………………….....…...….30 第三款 無因管理之法律效果……………..…………………………………….30 一、 適法無因管理之法律效果……………………………………………..........31 二、 不適法無因管理之法律效果………………………………………….........32 三、 不真正無因管理之準用效果………………………………………….........33 第四款 無因管理之構成要件整理……………………………………………..34 第三章 無因管理成立與否之實務判決討論…………………………………37 第一節 概說……………………………………………………………………………37 第二節 真正無因管理之構成要件………………………………………………38 第一款 未受委任並無義務………………………………..………………………38 第一項 管理人「未受委任」.…………………………………………………….38 一、 管理人與本人間之契約關係……………………………..........……………38 二、 管理人與本人間之事實為無因管理之債各規範.…………..............39 三、 管理人與第三人間之契約關係……………………….......………………..43 第二項 管理人「並無義務」………………………………………………….…43 第二款 管理「他人之事務」………………………………………………….…45 第三款 為他人管理事務………………………………………..………………...47 一、 單純為他人管理之意思….……………………………………........…….....48 二、 他利與自利同時具備之管理意思………………………………...........…50 三、 單純自利之管理意思排除……………………………………………..........52 四、 管理人之通知義務……………………………………………………….........53 (一) 通知並非無因管理之成立要件……………………………………...54 (二) 通知為無因管理之成立要件………………………………………….56 第三節 不適法無因管理之認定………………………………………………...66 第一款 管理事務之承擔與管理事務之實施………………………….....…66 第二款 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68 第三款 不適法無因管理之費用償還請求權…………………………….....68 第四章 比較法章節(一):各國無因管理之比較….……………………73 第一節 各國無因管理制度之法條架構比較….…………………..…………73 第二節 各國之無因管理法條比較………………….…………………………..75 第三節 泰國民法無因管理章節之介紹比較.………………………..………81 第一項 泰國民商法之制定過程…………….……………………………….……..82 第二項 泰國無因管理法條規範…….……………………………………….……..83 第一款 泰國無因管理之法條比較……………………………………..………83 第二款 泰國與我國無因管理體制上之差異比較…………………...…….88 第三款 泰國民商法之無因管理案件介紹…………………….………….…..89 第三項 本文觀點………………………………………………….………………………99 第五章 比較法章節(二):歐洲民事法模範草案之無因管理成立要件分析..101 第一節 歐洲民事法模範草案…………………………………………………...101 第一項 DCFR 概述…………………………………………………………..…….101 第二項 歐陸法體系之無因管理概念……………………………………..…..102 第三項 DCFR模範規則介紹………………………………………………..……103 第二節 DCFR無因管理之成立要件…………………………………………..105 第一款 積極要件與消極要件之法條文義解釋…………………………....106 第二款 管理意圖與合理立場………………………………………………….…107 第一項 預先為他人管理之利他意圖………………………………………....108 一、 利他意思之具備…………………………………………………………..…...108 二、 管理結果不影響無因管理之認定……………………………………….....109 三、 無效契約或其他相類案例情況……………………………………….….....110 四、 利他與利己同時具備之認定………………………………………………....111 第二項 管理事務之合理立場之認定………………………………………....114 一、 管理人有機會探求本人真意卻未為之……………………………….......116 二、 管理人明知或是可得而知管理行為違反本人意願…………….........120 第三款 本人之事後承認之補正………………………………….................121 第三節 DCFR與我國判決之比較…………………………………………….…122 第六章 結論以及建議………………………………………………………………125 第一節 我國無因管理制度之再檢視……………………………………....…125 第一項 通知與為他人管理意思之連結……………………………………....125 第二項 通知影響適法與否之認定……………………………………………..126 第三項 限縮無因管理適用範圍之目的…………………………………….…127 第二節 既有法體系下之解釋適用建議……………………………………....127 第三節 通知作為要件回首檢視本文案件………………………………....…128 第一項 抓交替失敗案……………………………………………………………….129 第二項 違建危樓案……………………………………………………………………130 第四節 修法建議…………………………………………………………………..….131 第五節 結語…………………………………………………………………………….132 參考文獻……………………………………………………………..………………………135 附錄:泰國民商法無因管理規範中英泰文對照表....….………………………138 | |
dc.language.iso | zh-TW | |
dc.title | 論無因管理之構成要件-以我國實務判決為中心 | zh_TW |
dc.title | The Essentials of Management of Affairs without Mandate in a Practical Perspective | en |
dc.type | Thesis | |
dc.date.schoolyear | 106-2 | |
dc.description.degree | 碩士 | |
dc.contributor.oralexamcommittee | 向明恩(Ming-En Hsiang),吳志正(Chih-Cheng Wu) | |
dc.subject.keyword | 無因管理,為他人管理之意思,DCFR,適法無因管理,通知義務, | zh_TW |
dc.subject.keyword | management of affairs without mandate,predominant intention of benefiting another,DCFR,reasonable ground,notification duties, | en |
dc.relation.page | 142 | |
dc.identifier.doi | 10.6342/NTU201801656 | |
dc.rights.note | 同意授權(全球公開) | |
dc.date.accepted | 2018-07-18 | |
dc.contributor.author-college | 法律學院 | zh_TW |
dc.contributor.author-dept | 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 | zh_TW |
顯示於系所單位: | 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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