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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NTU Theses and Dissertations Repository
  2. 法律學院
  3. 法律學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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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 欄位值語言
dc.contributor.advisor謝煜偉zh_TW
dc.contributor.advisorYu-Wei Hsiehen
dc.contributor.author吳宇青zh_TW
dc.contributor.authorYu-Ching Wuen
dc.date.accessioned2026-03-04T16:30:35Z-
dc.date.available2026-03-05-
dc.date.copyright2026-03-04-
dc.date.issued2026-
dc.date.submitted2026-01-29-
dc.identifier.citation壹、中文文獻
一、書籍
王志誠(2017),《現代金融法》,新學林。
王志誠、邵慶平、洪秀芬、陳俊仁(2021),《實用證券交易法》,新學林。
王皇玉(2022),《刑法總則(第8版)》,新學林。
林明鏘(2019),《德國新行政法》,五南。
林明鏘(2024),《行政法講義(修訂8版)》,新學林。
林鈺雄(2023),《新刑法總則(11版)》,元照。
陳清秀(2017),《行政罰法(修訂3版)》,新學林。
葉俊榮(2010),《環境政策與法律》,元照
蔡震榮、鄭善印、周佳宥(2019),《行政罰法逐條釋義(3版)》,新學林。
賴英照(2017),《最新證券交易法解析》,自刊。
鍾宏彬(2012),《法益理論的憲法基礎》,春風煦日論壇。
二、書之篇章
古承宗(2018),〈論環境刑法的行政從屬性〉,收於:陳子平教授榮退論文集編輯委員會編《法學與風範—陳子平教授榮退論文集》,頁495-516,元照。
周振鋒(2022),〈研析美國操縱市場規範-兼論我國連續交易炒作罪〉,收於:台灣企業法律學會編《證券交易與操縱市場規範之比較研究》,頁23-70,新學林。
洪家殷(2017),〈行政罰法之重要爭議及發展特色〉,收於社團法人台灣行政法學會編《行政執行/秩序罰/行政程序/政府資料開放/風險社會與行政訴訟》,頁69-118,元照。
郭大維(2022),〈論英國對證券市場濫用行為之規範-以操縱市場為核心〉,收於:台灣企業法律學會編《證券交易與操縱市場規範之比較研究》,頁71-102,新學林。
許玉秀(2005),〈刑罰規範的違憲審查標準〉,收於:國際刑法學會臺灣分會主編《民主、人權、正義─蘇俊雄教授七秩華誕祝壽論文集》,頁365-414,元照。
許澤天(2010),〈刑法規範的基本權審查─作為刑事立法界限的比例原則〉,收於:黃舒芃主編,《憲法解釋之理論與實務(第七輯)上冊》,頁259-323,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
陳俊偉(2021),〈初探經濟刑法中空白構成要件與行政從屬性之界限〉,收於:吳俊毅、薛智仁主編《經濟刑法的在地實踐》,頁59-96,新學林。
黃宗旻(2016),〈重訪刑法與行政法之區分問題〉,收於:林東茂等編《法務部廖正豪前部長七秩華誕祝壽論文集—刑法卷》,頁53-76,五南。
葉俊榮(2023),〈行政法研究方法論:三層次分析法的理念與運用〉,收於:翁岳生等編《法學研究方法論:行政法、財稅法編》,頁1-26,元照。
蔡聖偉(2021),〈經濟刑法中的錯誤問題〉,收於:吳俊毅、薛智仁主編《經濟刑法的在地實踐》,頁35-58,新學林。
潘怡宏(2012),〈論個資法第41條第1項違法侵害個資罪之保護法益〉,收於甘添貴教授七秩華誕祝壽論文集編輯委員會編《甘添貴教授七秩華誕祝壽論文集(下冊)》,頁503-556,承法。
薛智仁(2021),〈詐欺集團的洗錢罪責:新洗錢防制法的難題〉,吳俊毅、薛智仁主編,《經濟刑法的在地實踐》,頁151-194,新學林。
謝煜偉(2017),〈財產犯、財產法益與財產上利益〉,收於春風煦日論壇編輯小組編《刑事法與憲法的對話:許前大法官玉秀教授六秩祝壽論文集》,頁689-716,元照。
三、期刊論文
王玉全(2017),〈私部門貪腐行為與其侵害法益〉,《月旦刑事法評論》,第4期,頁40-71。
王正嘉(2015),〈從經濟刑法觀點看特別背信罪〉,《台灣法學雜誌》286期,頁50-60。
王志誠(2013),〈直接或間接操縱市場行為之構成要件〉,《台灣法學雜誌》,238期,頁126-136。
王志誠(2021),〈證券交易法上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行為之認定標準〉,《月旦法學教室》,第228期,頁60-77。
古承宗(2015),〈環境風險與環境刑法之保護法益〉,《興大法學》第18期,頁181-231。
古承宗(2018),〈評析2018年新修正之刑法第一九○條之一—以抽象危險犯與累積犯之辨證為中心〉,《國立中正大學法學集刊》第61期,頁157-238。
古承宗(2022),〈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為身分犯或一般犯之辨證—兼評刑事大法庭裁定後的實務見解趨勢〉,《台灣法律人》8期,頁102-118。
古承宗(2025),〈適性犯與足生損害要件〉,《月旦法學教室》第271期,頁47-56。
李茂生(2009),〈風險社會與規範論的世界〉,《月旦法學雜誌》173期,頁145-153。
李茂生(2016),〈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的攙偽、假冒─一個比較法上的省思〉,《法令月刊》67卷10期,頁29-59。
李建良(2022),〈行政管制與刑事處罰交匯的法治圖像(之二)──以廢棄物清理為中心〉,《月旦實務選評》第2卷第7期,頁47-87。
李開遠(2004),〈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處罰股價操縱行為─「不法炒作」刑事責任之探討〉,《銘傳大學法學論叢》,第2期,頁171-218。
李開遠(2005),〈證券交易法第一五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處罰股市「違約交割」刑事責任之探討〉,《銘傳大學法學論叢》,第4期,頁77-104。
李聖傑(2010),〈操縱股票市場之整體刑事責任探討學術研討會系列一〉,《台灣法學雜誌》第155期,頁63-90。
李聖傑(2016),〈從例外狀態考量財經刑法的新課題〉,《月旦刑事法評論》,第1期,頁19-28。
林山田(1976),〈論刑事不法與行政不法〉,《刑事法雜誌》第20卷第2期,頁37-59。
林山田(2001),〈割裂式的刑事司法-評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臺非字第八七號判決〉,《月旦法學雜誌》第90期,頁299-304。
林明鏘(2016),〈評臺灣動物保護法二○一五年之修正〉,《月旦法學雜誌》第249期,頁136-159。
林倍伸(2024),〈論程序性阻卻違法事由—以「期間內諮詢程序」作為容許墮胎事由為中心〉,《政大法學評論》第179期,頁271-336。
林書楷(2010),〈資本市場刑法⎯⎯以內線交易及操縱市場罪為中心〉,《月旦財經法雜誌》第23期,頁53-76頁。
林書楷(2011),〈論操縱市場罪—資本市場價格形成真實性的觀點〉,《興國財經法律學報》第1期,頁61-108。
林書楷(2017),〈環境刑法之體系與難題〉,《玄奘大學法律學報》第27期,頁1-39。
林國彬、吳艾侖(2021),〈從保險法特殊背信罪案例談落實公司治理之重要性〉,《檢察新論》,30期,頁74-95。
林琬珊(2019),〈持有概念與持有毒品罪—從最高法院104年度臺非字第199號判決談起〉,《政大法學評論》,158期,頁161-228。
林鈺雄(2016),〈貪污瀆職罪之立法展望─以結合截堵功能與訴訟證明的基本職務收賄罪為中心〉,《檢察新論》,19期,頁46-73。
林雍昇(2011),〈談秩序罰與刑罰之界定-以證交法上對股價操縱行為〉,《臺灣法學雜誌》,168期,頁37-51。
吳盈德(2018),〈連續買賣操縱市場之構成要件/最高院106台上2184判決〉,《台灣法學雜誌》,337期,頁201-210。
范姜真媺(2013),〈個人資料保護法關於「個人資料」保護範圍之檢討〉,《東海大學法學研究》,41期,頁91-123。
洪家殷(1996),〈論行政秩序罰之概念及其與刑罰之界限〉,《東吳大學法律學報》,9卷2期,頁77-110。
涂予尹(2023),〈刑事與行政制裁區別理論的再檢討-以酒後駕車的制裁為中心〉,《中原財經法學》,50期,頁67-162。
莊永丞(2008),〈論證券價格操縱行為之規範理論基礎-從行為人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之操縱行為開展〉,《東吳法律學報》,20卷1期,頁167-204。
徐育安(2014),〈資訊風險與刑事立法〉,《臺北大學法學論叢》,91期,頁113-167。
徐育安(2021),〈廢棄物清理法非法清理廢棄物罪構成要件之解釋與適用-簡評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大字第 3338 號刑事裁定〉,《月旦法學雜誌》,319期,頁25-34。
徐珮菱(2016),〈從比較法觀點論操縱市場概括條款之主觀構成要件〉,《台灣國際法季刊》,13卷4期,頁169-192。
陳文貴(2008),〈談我國行政罰法制度下的行政不法行為與刑罰之界限—行政法學與刑事法學的對話〉,《法學新論》,4期,頁101-129。
陳俊仁(2008),〈論證券交易法操縱行為禁止之理論基礎與規範缺失─以沖洗買賣觀察〉,《月旦民商法雜誌》,19期,頁57-71。
許兆慶、邱若曄(2020),〈操縱股價制度的檢討 ─以意圖活絡表象的沖洗買賣及意圖炒作股價的連續買賣為中心〉,《財產法暨經濟法》,60期,頁85-116。
許恒達(2017),〈社會秩序維護法拘留處分之檢討〉,《檢察新論》,22期,頁152-168。
許恒達(2018),〈商業賄賂罪立法方向評析〉,《檢察新論》,24期,頁48-73。
許恒達(2019),〈累犯與處斷刑加重之裁量─評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暨後續實務裁判〉,《月旦法學雜誌》,294期,頁5-32。
許恒達(2020),〈行為規範、保護法益與通姦罪的違憲審查─評釋字第791號解釋〉,《月旦法學雜誌》,305期,頁15-32。
許恒達(2022),〈罪刑法定原則與犯罪階層體系—刑法論罪方法論芻議〉,《台灣法律人》,15期,頁69-88。
許恒達(2022),〈聚眾妨害秩序罪之解釋釋疑〉,《成大法學》,44期,頁73-126。
許恒達(2023),〈評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交付帳戶罪—以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673號刑事判決為中心〉,《月旦實務選評》,3卷12期,頁125-140。
許恒達(2024),〈違憲審查與法益概念的刑事立法批判機能〉,《月旦法學雜誌》348期,頁19-38。
梁志鳴(2024),〈主要問題原則與美國管制國家之法理基礎—歷史背景、近期發展及可能啟示〉,《政大法學評論》,177期,頁275-344。
郭大維(2018),〈證券交易法財報不實刑事責任的幾點思考〉,《台灣法學雜誌》338期,頁107-113。
張天一(2017),〈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上課徵金制度之簡介──兼論強化證券交易法上行政制裁之必要性〉,《檢察新論》,21期,頁242-264。
張永健、戴昕(2018),〈比例原則還是成本收益分析—法學方法的批判性重構〉,《中外法學》,30期6號,頁1519-1545。
張永健(2020),〈經濟人的法經濟學vs法律人的法經濟分析〉,《中研院法學期刊》,27期,頁293-344。
張陳弘(2018),〈新興科技下的資訊隱私保護:「告知後同意原則」的侷限性與修正方法之提出〉,《臺大法學論叢》,47卷1期,頁201-297。
黃宗旻(2019),〈法益論的侷限與困境:無法發展立法論機能的歷史因素解明〉,《臺大法學論叢》,48卷1期,頁159-210。
黃宗旻(2023),〈毒品販賣意圖之認定─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54號刑事判決〉,《月旦裁判時報》,137期,頁59-67。
黃俊杰(2005),〈行政罰法:第一講 處罰之形成與審酌〉,《月旦法學教室》,31期,頁54-64。
黃種甲(2024),〈經濟分析作為刑事立法的檢驗方針〉,《月旦法學雜誌》,348期,頁39-55。
黃榮堅(2007),〈讎敵社會裡的修復式司法?-刑事法體系中的損害賠償概念問題〉,《月旦法學雜誌》,146期,頁96-119。
惲純良(2021),〈從歷史發展與犯罪結構論不法意圖在背信罪中的消長—兼評特殊背信罪肥大化的立法趨勢〉,《政大法學評論》,166期,頁1-89。
Roland Hefendehl(2012),馮聖晏譯,〈市場濫用法的新發展-抑或:論刑法的現況〉,《世新法學》,14卷1號,頁163-188。
曾淑瑜(2010),〈建構符合我國刑事實體法及程序法之財經犯罪體系〉,《台灣法學雜誌》,160期,頁59-76。
曾淑瑜(2013),〈證券犯罪類型化之研究〉,《台灣法學雜誌》,223期,頁116-135。
楊雲驊(2015),〈刑罰明確性要求—以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7款「其他操縱行為」為例〉,《台灣法學雜誌》,277期,頁59-78。
詹鎮榮(2022),〈行政法傳統學理的反思與開展──行政處罰、裁罰性不利處分與管制性不利處分〉,《月旦法學雜誌》,329期,頁23-33。
蔡聖偉(2006),〈評2005年關於不能未遂的修法─兼論刑法上行為規範與制裁規範的區分〉,《政大法學評論》,91期,頁339-410。
蔡震榮(2014),〈秩序罰與刑事罰界限問題之探討〉,《法令月刊》,65卷1期,頁39-59。
劉邦揚(2022),〈個人資料保護的刑法問題-以數位足跡為例〉,《法律扶助與社會》,8期,頁157-195。
劉定基(2020),〈個人資料保護法〉,《月旦法學教室》,218期,頁59-67。
廖宜寧(2022),〈由行為不法角度建構跟蹤騷擾罪之刑罰正當性〉,《興大法學》32期,頁107-156。
廖義男(1992),〈公平交易法之立法目的與保護之法益-第一條之詮釋〉,《公平交易季刊》,創刊號,頁1-10。
潘怡宏(2018),〈現行刑法污染環境媒介罪之修正芻議〉,《月旦法學雜誌》,278期,頁31-78。
薛智仁(2021),〈通姦罪之憲法審查─評司法院釋字第七九一號解釋〉,《成大法學》,42期,頁1-69。
薛智仁(2021),〈侵害個資罪之利益概念─兼評最高法院109年度台大上字第1869號裁定〉,《月旦法學雜誌》,313期,頁62-75。
賴源河、王志誠(2021),〈證券交易法上相對委託行為之認定基準-兼評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金重訴字第 17 號、109 年度金重訴字第 12 號刑事判決〉,《華岡法粹》,70期,頁1-36。
謝煜偉(2009),〈檢視日本刑事立法新動向⎯⎯現狀及其課題〉,《月旦法學雜誌》,165期,頁153-173。
謝煜偉(2010),〈論虛擬兒童色情的刑事立法趨勢-誰的青春肉體不可褻瀆?〉,《月旦法學雜誌》,186期,頁38-59。
謝煜偉(2012),〈交通犯罪中的危險犯立法與其解釋策略〉,《月旦法學雜誌》,210期,頁107-130。
謝煜偉(2014),〈重新檢視死刑的應報意義〉,《中研院法學期刊》,15期,頁139-206。
謝煜偉(2015),〈寬容社會的曙光?-從市民刑法的例外、犯罪事後處理機能、社會責任於個人責任的反饋回應三篇評論文〉,《中研院法學期刊》,17期,頁369-402。
謝煜偉(2016),〈風險社會中的抽象危險犯與食安管制──「攙偽假冒罪」的限定解釋〉,《月旦刑事法評論》第1期,頁70-90。
謝煜偉(2016),〈論金融機構特別背信罪〉,《臺大法學論叢》,45卷4期,頁2031-2092。
謝煜偉(2019),〈論排放毒物污染環境媒介罪:與各環境行政刑罰法規之關連性〉,《臺大法學論叢》,48卷特刊,頁1375-1434。
謝煜偉(2019),〈當弦外之音成為主弦律─評釋字第775號解釋兼論解釋公布後之量刑新趨勢〉,《月旦法學雜誌》,294期,頁33-55。
謝煜偉(2024),〈抽象危險犯的合憲性檢驗與實質適性解釋—評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376號刑事判決〉,《當代法律》,29期,頁115-130。
簡至鴻(2022),〈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違法侵害個資罪」之基本課題─以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1869號刑事裁定的檢討為契機〉,《刑事政策與犯罪防治研究》,32期,頁131-184。
魏國晉(2018),〈廢棄物清理法上「未經許可受託處理廢棄物罪」之行為主體釋疑—併引介德國環境立法之模式〉,《法令月刊》,69卷7期,頁83-107
蘇俊雄(2001),〈論刑罰與行政刑罰及秩序罰之範疇—評最高法院89年度台非字第87號判決〉,《月旦法學雜誌》,73期,頁155-161。
貳、日文文獻
一、書籍
浅田和茂(2022),《刑法総論(第2版)》,東京:成文堂。
生田勝義(2002),《行為原理と刑事違法論》,盛岡:信山社。
生田勝義(2011),《人間の安全と刑法》,京都:法律文化社。
伊藤榮樹原著、勝丸充啓改訂(2016),《軽犯罪法》,東京:立花書房。
今村暢好(2020),《行政刑法論序說》,東京:成文堂。
宇賀克也(2021),《行政法概說Ⅰ 行政法総論(第7版)》,東京:有斐閣。
甲斐克則(2005),《責任原理と過失犯論》,東京:成文堂。
嘉門優(2025),《法益論―刑法における意義と役割》,東京:成文堂。
北村喜宣(2018),《現代環境規制法論》,東京:上智大学。
金尚均(2001),《危険社会と刑法》,東京:成文堂。
佐伯仁志(2009),《制裁論》,東京:有斐閣。
芝原邦爾(2005),《経済刑法研究 上巻》,東京:有斐閣。
謝煜偉(2012),《抽象的危険犯論の新展開》,東京:弘文堂。
田中良弘(2017),《行政上の処罰概念と法治国家》,東京:弘文堂。
中島広樹(2005),《累犯加重の研究》,東京:信山社。
松原芳博(2022),《刑法総論(第3版)》,東京:日本評論社。
松原英世(2000),《企業活動の刑事規制—抑止機能から意味付与機能へ》,東京:信山社。
二、書之篇章
井田良(2007),〈社会の変化と刑法〉,收於:三井誠等編《鈴木茂嗣先生古稀祝賀論文集(上卷)》,頁1-18,東京:成文堂。
板倉宏(1990),〈当罰性(実質的可罰性)と要罰性〉,收於:内藤謙等編《平野龍一先生古稀祝賀論文集‧上巻》,頁95-120,東京:有斐閣。
嘉門優(2024),〈経済刑法と刑法の諸原則〉,收於:斉藤豊治(等編)《新経済刑法入門(第3版)》,頁48-60,東京:成文堂。
立石雅彥(1997),〈環境保全法の罰則について〉,收於:中山研一先生古稀祝賀論文集編集委員会編《中山研一先生古稀祝賀論文集 第二巻》,頁135-150,東京:成文堂。
辻本淳史(2024),〈行政刑法理論について〉,收於:只木誠等編《甲斐克則先生古稀祝賀論文集(上巻)》,頁421-438,東京:成文堂。
町野朔(2003),〈環境倫理、環境法、環境刑法〉,收於:町野朔(編),《環境刑法の総合的研究》,頁17-42,東京:信山社。
松原芳博(2020),く第17章 ハンス.ヨアヒム.ヒルシュ「 行為主義刑法―十分に尊重されている基本原則であろうか」〉,收於《行為主義と刑法理論》,頁325-338,東京:成文堂。
山中敬一(2007),〈犯罪体系論における行為規範と制裁規範〉,收於:三井誠等編《鈴木茂嗣先生古稀祝賀論文集(上卷)》,頁39-78,東京:成文堂。
三、期刊論文
浅田和茂(2013),〈辻本淳史「ドイツにおける刑罰と過料の構造と差異(1)~(4・完)」〉,《法律時報》,1058号,頁125-128。
伊藤亮吉(2015),〈目的犯における目的の内容〉,《刑法雑誌》,54 巻 2 号,頁199-213。
稲谷龍彦(2017),〈身分秘匿捜査の法的規律について : 捜査活動の最適化という観点から〉,《法学論叢》,182卷1号,頁274-391。
今村暢好(2021),〈軽犯罪法の位置づけ〉,《松山大学論集》,33巻5号,頁315-339。
今村暢好(2021),〈軽犯罪法の自然犯的性格〉,《松山大学論集》,32巻特別号,頁125-147。
上田正和(2011),〈保護法益論(Rechtsgutstheorie)の行方と展望〉,《大宮ローレビュー》,7 号,頁5-31。
上田正基(2019),〈「過剰な犯罪化 (overcriminalization)」について〉,《神奈川法学》,52 巻1号,頁142-119。
大山弘(2000),〈産業廃棄物の不法投棄に対する刑事規制について: 福島県の取組みと廃棄物処理法による刑事規制の問題点〉,《福島大学地域研究》,11卷4号,頁17-32。
神山敏雄(1984),〈経済犯罪行為と秩序違反行為との限界(2)-ドイツの法制度・学説・判例を中心に〉,《刑法雑誌》,26 巻 2 号,頁256-303。
神山敏雄(1987),〈行政犯及び経済犯における違法性の認識〉,《一橋論叢》, 98卷5号,頁659-678。
亀井源太郎(2021),〈刑事立法学の構想〉,《法学会雑誌》62巻1号,頁157-183。
嘉門優(2011),〈法益論の現代的意義〉,《刑法雑誌》,47卷1号,頁119-134。
神例康博(2014),〈廃棄物処理法違反の罪をめぐる解釈論的諸問題-不法投棄罪を中心に-〉,《臨床法務研究》,13号,頁115-127。
木村草太(2025),〈プライバシーと差別〉,《東京都立大学法学会雑誌》,66卷1号,頁67-92。
葛野尋之(2009),〈社会的迷惑行為のハイブリッド型規制と適正手続〉,《立命館法学》,327・328号,頁275-317。
小池直希(2023),〈特別刑法と故意〉,《法学セミナー》,826期,頁23-29。
三枝有(2001),〈刑事法と社会倫理 : 刑事法政策における新課題〉,《法政論叢》,38卷1号,頁107-115。
佐藤結美(2017),〈個人情報の刑法的保護の可能性と限界について〉,《刑法雑誌》,56卷2号,頁169-184。
佐藤結美(2017),〈個人情報の刑法的保護の可能性と限界について(5)〉,《北大法学論集》,67卷5号,頁1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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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網路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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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identifier.urihttp://tdr.lib.ntu.edu.tw/jspui/handle/123456789/101780-
dc.description.abstract隨著現代社會邁入「風險社會」並轉型為「預防國家」,國家任務因此前置至事前的風險管制,造成行政刑法領域急遽擴張,產生「行政刑法肥大化」與「刑罰通膨」之現象。我國學界與實務通說採行之「量的區別理論」,主張行政不法與刑事不法本質相同並僅存程度差異,助長了上開現象的產生,形成了不論在立法階段到司法階段,皆以行政刑罰法規的特異性作為迴避嚴格審查二種不法界限的理由。
針對此一困境,本論文旨在對「量的區別理論」提出批判性反省,並嘗試在法益論與當罰性的討論基礎上,提出「重構質的區別理論」,改以「法益門檻」與「行為門檻」建立雙重審查架構,並據此建構出具可操作性的「四象限指引」,並分別透過具體條文及立法模式的微觀及宏觀檢視,驗證此理論的有效性。
本論文結論認為應透過重構質的區別理論與四象限指引,在立法論上要求明確之法益分析與侵害評估,在解釋論上進行合憲性之限縮解釋(如實質適性犯解釋)。本文並未否認預防與風險管制的重要性,而是嘗試提出一套可供檢驗的路徑,藉此釐清行政不法與刑事不法之界線及功能分工,使刑法回歸其作為保障法益之最後手段,在面對時代變遷的挑戰中,於風險管制需求與人權保障間取得平衡。
zh_TW
dc.description.abstractAs modern society has entered a “risk society” and transformed into a “preventive state,” the state’s tasks have accordingly been shifted forward to ex-ante risk control. This has led to the rapid expansion of the field of administrative penal provision, resulting in the phenomena of the “hypertrophy of administrative penal provison” and “penal inflation.” The “quantitative distinction theory,” which widely adopted in Taiwanese academia and judicial practice, maintains that administrative illegality and criminal illegality are identical in essence and differ only in degree. This stance has further fueled the foregoing phenomena, resulting in a tendency—at both the legislative and judicial stages—to invoke the special characteristics of administrative penal statutes as a justification for avoiding strict scrutiny of the boundary between the two forms of illegality.
In response to this dilemma, this thesis undertakes a critical reassessment of the “quantitative distinction theory” and, on the basis of discussions in legal-interest (Rechtsgut) theory and punishability (Strafwürdigkeit), proposes a “reconstructed qualitative distinction theory.” This theory establishes a dual-review framework based on “legal-interest threshold” and a “conduct threshold,” and, on this basis, develops an operational “four-quadrant guidelines.” The validity of this theory is verified through both micro-level examinations of specific legal provisions and macro-level reviews of legislative models.
The thesis concludes that by adopting the Reconstructed Qualitative Difference Theory and the Four-Quadrant Guidelines, legal interest analysis and infringement assessment should be strictly required in legislative theory (de lege ferenda). Meanwhile, in interpretive theory (de lege lata), a constitutionally-oriented narrowing of interpretations (such as the interpretation of "substantive fitness crimes") should be conducted. This study does not deny the importance of prevention and risk control; rather, it attempts to propose a verifiable path to clarify the boundaries and functional divisions between administrative and criminal wrongs. This ensures that criminal law returns to its role as the ultima ratio (last resort) for protecting legal interests, striking a balance between the demands of risk control and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in the face of contemporary challeng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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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description.tableofcontents謝辭 i
摘要 iii
Abstract iv
目次 v
表次 x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背景 1
第二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3
第三節 研究方法 4
第四節 各章介紹 5
第二章 行政刑罰法規的當罰性與要罰性 7
第一節 前言 7
第二節 當罰性與行為規範 7
第一項 概論 7
第二項 刑法的角度 10
第三項 行政法的角度 11
第四項 法律經濟分析的角度 13
第五項 本文立場 15
第三節 要罰性與制裁規範 18
第一項 概論 18
第二項 刑罰的要罰性 20
第三項 制裁的多義性、選擇及競合 22
第四項 本文立場 27
第四節 行政不法與刑事不法的區別 30
第一項 區別理論的各種見解 31
第一款 質的區別理論 31
第二款 量的區別理論 37
第三款 質量混合理論 39
第四款 區別廢止理論 41
第二項 各種區別理論之優缺點 43
第一款 質的區別理論之優缺點 43
第二款 量的區別理論之優缺點 44
第三款 質量混合理論及區別廢止理論的優缺點 45
第三項 行政刑罰與秩序罰關係的再確認 46
第一款 我國對於區別理論的通說見解 46
第二款 本文對我國通說的批評 47
第三款 行政刑罰與秩序罰關係的再確認 50
第五節 行政刑罰法規的特異性 51
第一項 犯罪理論視角下的特異性 51
第二項 面對秩序違反行為的歷史軌跡 55
第一款 德國的秩序違反法 55
第二款 日本的輕犯罪法 57
第三款 臺灣的社會秩序維護法 58
第三項 從特異性反思區別理論的價值 60
第六節 本章結論 62
第三章 質的區別理論之重構 64
第一節 前言 64
第二節 重新審視區別理論的重要性 64
第一項 區別說在現代國家的重要性 64
第一款 行政從屬性的影響 65
第二款 行政管制的現代意義 68
第二項 行政刑罰規制模式的影響 70
第一款 現代刑法的特徵 70
第一目 事前預防主義與刑法的行政法化 70
第二目 過度入罪化與代理人懈怠 72
第二款 所謂「適用刑法原則」的盲點 75
第一目 罪刑明確性 75
第二目 法益關連性原則 79
第三目 罪責原則 :以不法意識為中心 81
第三項 本節小結 86
第三節 重構質的區別理論 88
第一項 總論 88
第一款 質的區別說的優勢 88
第二款 取徑法益論的重構 92
第一目 法益論的現代意義:批判機能與個人主義取徑 92
第二目 區別理論與法益論結合的必然:從法益到法益客體 97
第三款 重構之質區別說的提出 99
第一目 法益的門檻(利益價值高低) 100
第二目 行為的門檻(社會侵害性程度高低) 101
第三目 門檻的連結:「共同生活利益」的區分 102
第四目 重構理論的操作模型:四象限指引 103
第二項 立法論上的實踐指引 104
第三項 解釋論上的實踐指引 107
第四項 重構質的區別理論之正當性與可操作性 110
第一款 標準明確性之辯證:從模糊到具體指標 110
第二款 審查正當性之辯證:功能最適與比例原則的深化 112
第三款 與現行法制之相容性:刑罰優先原則的實質解讀 115
第四節 時代變遷下的行政刑罰法規 116
第一項 時代變遷的挑戰 116
第二項 經濟刑法的挑戰課題 117
第一款 關於經濟刑法的法益問題 117
第二款 制裁方式的特殊性 118
第三款 對於本文重構質的區別理論的挑戰 119
第五節 本章結論 120
第四章 個別行政刑罰規範之實證分析 122
第一節 前言 122
第二節 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項第4款 122
第一項 本罪規定之結構及其特色 123
第一款 許可制度與從屬性 123
第二款 累積犯的討論 125
第三款 與外國立法例之比較 126
第一目 日本的立法例 126
第二目 德國的立法例 127
第二項 本罪在廢清法體系及實務解釋的觀察 128
第一款 廢清法體系上之觀察 128
第一目 與同條他款各罪之比較 128
第二目 與同法其他規定之比較 129
第二款 實務在本罪運用上的特殊解釋 131
第一目 關於本罪行為主體之實務見解 131
第二目 該實務見解之反對主張 131
第三項 重構質的區別說對於本罪之檢討 133
第一款 本罪在重構質的區別說的定位 133
第二款 重構質的區別說對本罪正當性的建議 134
第一目 立法論上的建議 134
第二目 解釋論上的建議 136
第四項 本節結論 139
第三節 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7款 140
第一項 本罪規定之結構及特色 141
第一款 立法目的及保護法益 141
第二款 危險犯抑或形式犯 142
第三款 截堵構成要件? 144
第四款 與外國立法例之比較 145
第一目 德國立法例 145
第二目 美國及日本之立法例 145
第三目 英國立法例 146
第四目 小結 147
第二項 本罪在證交法體系及實務解釋之觀察 147
第一款 從本法體系出發之觀察 147
第二款 實務在本罪運用上的特殊解釋 148
第三項 重構質的區別說對本罪的檢討 150
第一款 本罪在重構質的區別說的定位 150
第二款 重構質的區別說對本罪正當性的建議 153
第一目 立法論的建議 153
第二目 解釋論的建議 155
第四項 本節結論 155
第四節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 157
第一項 本罪之特性及與外國立法例之比較 158
第一款 立法目的的觀察 158
第二款 保護法益的爭議 159
第三款 適性犯? 162
第四款 與外國立法例之比較 162
第一目 英國立法例 162
第二目 法國立法例 163
第三目 德國立法例 163
第二項 本罪在該法體系上及實務上適用之觀察 164
第一款 同法體系上之觀察 164
第一目 與同法第47條之比較 164
第二目 同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之影響 164
第二款 實務之特殊解釋 166
第三項 重構的質區別說對本罪的檢討 167
第一款 本罪在重構質的區別說的定位 167
第二款 重構質區別說對本罪正當性的建議 168
第一目 立法論上的建議 168
第二目 關於解釋論 171
第四項 本節結論 176
第五節 本章之本文立場 177
第五章 行政刑法立法模式之總體檢討 179
第一節 前言 179
第二節 行政從屬性的角度—以金融七法為中心 179
第一項 前言 179
第二項 各類型的檢討 180
第一款 獨立型的檢討 183
第二款 絕對從屬型的檢討 185
第三款 相對從屬型的檢討 186
第三項 橫斷角度的綜合檢討 188
第一款 從法定刑度併同實質犯與否的角度觀察 188
第二款 適性犯的比例偏低及其解決之建議 191
第三款 以各類型所著重之規制方向進行檢討 193
第三節 混合式立法模式之檢討 196
第一項 混合式立法的定義 196
第二項 檢討實益 197
第三項 本文對於現行法規之分類 198
第四項 再違反做為適性要件之檢討 201
第五項 以時間或次數做為適性要件之分析 205
第一款 時間的適性要件:設有期限 205
第二款 次數的適性要件:複數前置處分 207
第六項 罰鍰做為前置處分的適性要件之分析 209
第一款 僅有罰鍰為前置處分者 210
第二款 未以罰鍰做為前置處分者 212
第七項 本節小結 214
第四節 命令模式與處分模式之比較 217
第五節 本章結論 219
第六章 結論 223
參考文獻 227
-
dc.language.isozh_TW-
dc.subject行政刑罰-
dc.subject行政不法與刑事不法-
dc.subject當罰性與要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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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subject法益門檻與行為門檻-
dc.subject四象限指引-
dc.subject混合式立法-
dc.subjectadministrative penal provis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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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subjectpunishability and the requirements for punish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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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subjectlegal-interest threshold and conduct thresho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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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title論行政刑罰法規的界限:重構質的區別理論與雙重門檻檢驗zh_TW
dc.titleOn the Boundaries of Administrative Penal Provision: Reconstructing the Theory of Qualitative Distinction and the Dual-Threshold Testen
dc.typeThesis-
dc.date.schoolyear114-1-
dc.description.degree碩士-
dc.contributor.oralexamcommittee許恒達;簡至鴻zh_TW
dc.contributor.oralexamcommitteeHeng-da Hsu;Chih-Hung Chienen
dc.subject.keyword行政刑罰,行政不法與刑事不法當罰性與要罰性重構質的區別理論法益門檻與行為門檻四象限指引混合式立法zh_TW
dc.subject.keywordadministrative penal provisions,administrative illegality and criminal illegalitypunishability and the requirements for punishmentreconstructed qualitative distinction theorylegal-interest threshold and conduct thresholdfour-quadrant guidelineshybrid legislative modelen
dc.relation.page239-
dc.identifier.doi10.6342/NTU202600402-
dc.rights.note同意授權(全球公開)-
dc.date.accepted2026-02-02-
dc.contributor.author-college法律學院-
dc.contributor.author-dept法律學系-
dc.date.embargo-lift2026-03-05-
顯示於系所單位:法律學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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