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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dr.lib.ntu.edu.tw/jspui/handle/123456789/36751
標題: | 通姦罪判決之實證研究 An Empirical Study of Adultery Ruling |
作者: | Ru-Jun Lin 林如君 |
指導教授: | 王皇玉(Huang-Yu Wang) |
關鍵字: | 通姦,釋字第554號解釋,婚姻,家庭,科刑, adultery,J. Y. Interpretation No.554,marriage,family,to sentence, |
出版年 : | 2011 |
學位: | 碩士 |
摘要: | 現今媒體幾乎天天都會播送關於婚姻外遇議題的新聞報導或是連續劇,民眾普遍認為外遇行為之氾濫是導致婚姻關係不牢靠之主因,從而認為刑法第239條通姦罪有其存在之必要性,我國大法官也以釋字第554號解釋認定,立法者為了維護婚姻、家庭制度而制訂通姦罪並未逾越立法形成之自由空間,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無違。在此氛圍下,本文透過實證研究之方式,先整理我國通姦罪之立法沿革,瞭解通姦罪最初存在之立法目的,再蒐集中國大陸、德國、日本三個國家的立法例,整理國外通姦罪除罪化或是未有通姦罪之立法過程,作為討論我國通姦罪存廢之參考,檢驗通姦罪是否有存在之正當性?並觀察通姦罪在我國施行之狀況,統計地方法院每年受理通姦罪被告數及性別比例、通姦罪之判決結果與刑期分佈、告訴人撤回告訴之情形,世界各國離婚率與我國離婚率和結婚率等資料,以實際的數據分析通姦罪是否符合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目的,探討通姦罪與維護婚姻、家庭制度之關係。此外,本文在閱讀通姦罪判決的過程中發現,法官在撰寫有罪判決書之科刑理由時,通常僅引述刑法第57條各款的法條文字,而未依刑事訴訟法第310條第3款確實記載審酌前揭科刑事項之情形,如此將導致被告或上級審無從檢驗法官審酌科刑事項之過程是否符合平等或比例等原則,讓法官的科刑過程猶如黑箱作業一般,本文將列出台北、宜蘭、雲林三個地方法院中抽象記載科刑理由之判決,並量化統計法官常審酌的科刑事項為何,及法官如何記載審酌這些科刑事項的過程?透過比較諭知不同刑期之判決,呈現法官詳實記載科刑理由之重要性,以保障被告之訴訟權,讓民眾能夠信賴司法判決,彰顯司法之公信力。 |
URI: | http://tdr.lib.ntu.edu.tw/jspui/handle/123456789/367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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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於系所單位: | 國家發展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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