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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明清的律典編纂、官僚行政與刑案審判 |
作者: | Shih Chien Huang 黃世杰 |
指導教授: | 王泰升 |
關鍵字: | 傳統中國法,成文法,法典,明清,刑案,律例,會典, Traditional Chinese Law,code,Ming Qing,compilation, |
出版年 : | 2005 |
學位: | 碩士 |
摘要: | 摘要
傳統中國法是台灣法律文化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即使國家法已經完全西化,傳統中國法所表彰的文化觀念可能仍然頑強地存留於人民的信念中。傳統中國之編纂並公布「成文法典」的歷史淵遠流長,這些編纂物在當時的法律體系中的確占有重要的地位,然其於傳統中國法的實際運作中究竟扮演何種角色? 自戰國以降以王權為中心的傳統中國式官僚體制出現後,皇帝的詔令成為官僚行政的重要依據,經過兩漢長時間的積累與學術理論化的過程,至魏、晉兩次大規模的編纂活動,建立以律、令為主體的法典編纂體例,復經南北朝的發展,於唐初形成了律令格式的體系,惟令格式的編纂在中唐之後很快的就崩解,而以格後敕代之,至宋代更以編敕的體系化與敕令格式的新體例取代了律令格式。由此過程中可觀察出,傳統中國的法典編纂係來自對官府文書檔案的整理需求,而其編纂形式則常隨著官僚組織的型態而改變。而異民族征服王朝的元代,則因重視吏途與以條格斷例代替律令,使傳統中國的法律文化為之一變。明太祖一方面重新建構起以大明律誥為核心的法典體系,他方面編纂諸司職掌,將官府組織以及其處理事務之內容編纂成冊,明代中葉以後又陸續編纂附律的問刑條例與擴充諸司職掌的大明會典,如此,以律例與會典為中心的法典體系於焉成形。清初,大清律集解附例與大清會典的編纂均係以明制為宗;但至乾隆朝以後,對「例」的整理逐漸形成制度,首先在大清律例的編纂後建立了定期修例的制度,接著吏部處分則例的編纂則確立由各衙門自修則例的原則,最後,在將會典則例從會典中區隔出來的過程中動員各部院衙門整理、校訂其檔案,無形中推廣了則例的編纂範圍。自乾隆朝以降,則例的編纂(包括附律條例的定期纂修)成為律典編纂的主調。 明清律典編纂的主要目的是整合官僚行政的一致性,是其內部溝通的管道之一。律典編纂從一開始的目的、資料來源到整個進行的流程,都是與官僚行政的運作緊扣在一起。律典編纂的發生係來自官僚行政的需求,然而這些律典在編纂完成後究竟在實際運作上是如何產生作用? 從作為官僚行政一環的刑案審判觀察,其法律推理的思維重點不是在於是否引用律例條文或是是否正確的給定罪名,而是在於有無正確的運用律例條文與成案、通行等資料所給出的衡量提示,從而達到刑罰得中、情罪相協的終極目標。而律例的編纂在此的意義即為提供達成情罪相協目標的有效手段,同時透過編纂的手續統合在個案審判中可能出現的價值分歧。編纂的手續雖然使律例帶有較高的權威性,但並非就此排除未經編纂之成案的適用可能。 |
URI: | http://tdr.lib.ntu.edu.tw/jspui/handle/123456789/24201 |
全文授權: | 未授權 |
顯示於系所單位: | 法律學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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