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用此 Handle URI 來引用此文件:
http://tdr.lib.ntu.edu.tw/jspui/handle/123456789/98564完整後設資料紀錄
| DC 欄位 | 值 | 語言 |
|---|---|---|
| dc.contributor.advisor | 陳自強 | zh_TW |
| dc.contributor.advisor | Tzu-Chiang Chen | en |
| dc.contributor.author | 吳艾菁 | zh_TW |
| dc.contributor.author | Ai-Jing Wu | en |
| dc.date.accessioned | 2025-08-18T00:53:45Z | - |
| dc.date.available | 2025-08-18 | - |
| dc.date.copyright | 2025-08-15 | - |
| dc.date.issued | 2025 | - |
| dc.date.submitted | 2025-07-23 | - |
| dc.identifier.citation | 參考文獻
中文部分 書籍 1. 王澤鑑(2024),《民法總則》,增補新版,自刊。 2. 史尚寬(1971),《民法總則》,頁520,臺初版,自刊。 3. 李宜琛(1946),《民法總則》,滬一版,正中書局。 4. 施啟揚(2014),《民法總則》,八版,三民。 5. 洪遜欣(著)、洪滿惠(修訂)(1997),《中國民法總論》,修訂版,三民書局。 6. 胡長清(1964),《中國民法總論》,臺一版,臺灣商務印書館。 7.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編譯)(2016),《德國民法(上)總則編、債編、物權編》,二版,元照。 8. 陳自強(2023),《民法總則法律行為》,五版,新學林。 9. 鄭玉波(1977),《羅馬法要義》,漢林。 10. 鄭玉波(2009),《民法總則》,九版,三民。 書之篇章 1. 陳自強(2015),〈契約錯誤之比較法考察〉,氏著,《契約錯誤法則之基本理論―契約法之現代化IV》,頁157-241,新學林。 2. 陳自強(2015),〈意思表示錯誤之基本問題〉,氏著,《契約錯誤法則之基本理論―契約法之現代化IV》,頁1-65,新學林。 期刊論文 1. 陳忠五(1998),〈法律行為絕對無效與相對無效之區別〉,《台大法學論叢》,27卷4期,頁157-258。 2. 黃詩淳(2015),〈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之意思表示〉,《月旦法學教室》,頁15-17。 日文部分 書籍 1. 大村敦志(2019),《新基本民法1 総則編》,二版,有斐閣。 2. 小林一俊(1972),《民法総則理由槪要》,三和書房。 3. 小林一俊(1997),《錯誤の研究》,增補版,酒井書店。 4. 山口俊夫(2004),《概說フランス法 下》,東京大学。 5. 山本進一、伊藤進(1979),《民法講義ノート(1)総則》,有斐閣。 6. 山本敬三,(2011),《民法講義I総則》,三版,有斐閣。 7. 山野目章夫(編)(2018),《新注釈民法(1)総則(1)》,有斐閣。 8. 川井健(1980),《無効の研究》,一粒社。 9. 川井健(2008),《民法概論1(民法総則)》,四版,有斐閣。 10. 川名兼四郎(1912),《日本民法総論》,今次方流堂。 11. 川島武宜(1965),《民法総則 法律学全集17》,オンデマンド版 ,有斐閣。 12. 中島玉吉(1945),《民法釈義 巻之1(総則篇)》,再版,金刺芳流堂。 13. 內田貴(2008),《民法I総則.物権総論》,四版,東京大学。 14. 戶水寬人(2004),《羅馬法》,復刻版,信山社。 15. 北川善太郎(2001),《民法総則》,二版,有斐閣。 16. 四宮和夫(1982),《民法総則》,三版,弘文堂。 17. 四宮和夫、能見善久(2010),《民法総則》,八版,弘文堂。 18. 四宮和夫、能見善久(2018),《民法総則》,九版,弘文堂。 19. 平野裕之(2006),《民法総則》,二版,日本評論社。 20. 広中俊雄(1987),《民法修正案(前三編)の理由書》,有斐閣。 21. 広中俊雄、星野英一(1998),《民法典の百年I》,有斐閣。 22. 広中俊雄、星野英一(1998),《民法典の百年II》,有斐閣。 23. 末弘嚴太郎著、戒能通孝改訂(1972),《民法講話(上)》,岩波。 24. 民法(債権法)改正検討委員会(2009),《詳解.債権法改正の基本方針I―序論.総則》,商事法務 25. 石田文次郎(1930),《現行民法総論》,弘文堂。 26. 石田喜久夫(1998),《口述民法総則》,二版,成文堂。 27. 石田穣(1992),《民法総則》,悠々社。 28. 池田真朗(2004),《債権譲渡の研究》,增補二版,弘文堂。 29. 池田真朗(2011),《ボワソナードとその民法》,慶應義塾。 30. 舟橋諄一(1954),《民法総則》,弘文堂。 31. 坂本慶一(2004),《民法編纂と明治維新》,悠々社。 32. 我妻榮(1951),《民法総則(民法講義I)》,岩波。 33. 我妻榮(1968),《新訂民法総則(民法講義I)》,岩波。 34. 我妻榮、有泉亨、清水誠、田山輝明(2008),《コメンタール民法 総則.物権.債權》,二版,日本評論社。 35. 谷口知平(編)(1964),《注釈民法(1)総則(1)》,有斐閣。 36. 谷口知平、石田喜久夫(編)(1988),《新版注釈民法(1)総則(1)》,有斐閣。 37. 岡本芳二郎(2004),《羅馬法講義》,復刻版,信山社。 38. 岡松參太郎(1899),《注釈民法理由上卷・総則編》,訂正十二版,有斐閣。 39. 於保不二雄(1996),《民法総則講義》,復刻版,新靑。 40. 於保不二雄、奧田昌道(編)(2015),《新版注釈民法(4)総則(4)》,有斐閣。 41. 松坂佐一(1954),《民法提要・総則》,頁61,有斐閣。 42. 松坂佐一(1984),《民法提要・総則》,增訂三版,有斐閣。 43. 松岡久和、松本恒雄、鹿野菜穗子、中井康之(2020),《改正債権法コンメンアール》,法律文化社。 44. 松岡正義(2006),《民法論総則 日本立法資料全集別卷407》,復刻版,信山社。 45. 近江幸治(2018),《民法講義I民法総則》,七版,成文堂。 46. 近江幸治,(2008),《民法講義I民法総則》,六版,成文堂。 47. 近藤英吉(1932),《日本民法:注釈 総則編》,巖松堂。 48. 星野英一(1971),《民法概論I序論・総則》,良書普及会。 49. 星野英一(1984),《民法講座I》,有斐閣。 50. 原田慶吉(1954),《日本民法典の史素描》,創文社。 51. 酒巻修也(2020),《一部無効論の多層的構造》,日本評論社。 52. 梅謙次郎(1897),《民法要義卷之一・總則編》,增補四版,和佛法律學校。 53. 奥田昌道、安永正昭(2007),《法学講義 民法1総則》,二版,頁209,悠々社。 54. 富井政章(1905),《民法原論第一卷・総論》,三版,有斐閣。 55. 幾代通(1969),《民法総則》,二版,青林書院。 56. 須永醇(2005),《新訂民法総則要論》,新訂二版,勁草書房。 57. 須永醇(2010),《意思能力と行為能力》,日本評論社。 58. 椿寿夫(2007),《民法総則》,頁90,二版,有斐閣双書。 59. 鈴木禄弥(2003)《民法總則講義》,二訂版,創文社。 60. 鳩山一郎(1924),《民法総論》,五版,巖松堂。 61. 鳩山秀夫(1930),《日本民法総論》,改訂版,岩波。 62. 鳩山秀夫(1998),《法律行為乃至時效 復刊法律学大系第2巻》,信山社。 63. 槇悌次(1986),《民法総則講義》,有斐閣。 64. 熊谷士郎(2003),《意思無能力法理の再検討》,有信堂高文社。 65. 穗積重遠(1921),《民法総論》,再版,有斐閣。 66. 薬師寺志光(1963),《日本民法総論新講上卷》,巖松堂。 67. 薬師寺志光(1963),《日本民法総論新講下巻》,明玄書房。 68. 齋藤哲志(2016),《フランス法における返還請求の諸法理》,有斐閣。 翻譯書籍 1. サヴィニー(著),小橋一郎(譯)(2001),《現代ローマ法体系 第四卷》,成文堂。 書之篇章 1. 中舍寬樹(2001),〈「対抗スルコトヲ得ス〉と無効〉,椿寿夫(主編),《法律行為無効の研究》,頁629-658,日本評論社。 2. 末弘嚴太郎(1940),〈無効の時効〉,《民法雜記帳》,頁92-95,日本評論社。 3. 伊藤進(1994),〈民法上の「無効」の態様〉,《法律行為・時效論 私法研究著作集第3卷》,頁125-164,信山社。 4. 林幸司(2001),〈ドイツ法における相対無効〉,椿寿夫(主編),《法律行為無効の研究》,頁564-578,日本評論社。 5. 林幸司(2001),〈錯誤無効の『取消への接近』とその限界〉,椿寿夫(主編),《法律行為無効の研究》,頁729-743,日本評論社。 6. 後藤巻則(2001),〈日本法における相対無効〉,椿寿夫(主編),《法律行為無効の研究》,頁165-184,日本評論社。 7. 星野英一(2005),〈物権変動論における「対抗」問題と「公信」問題〉,《民法論集第六卷》,オンデマンド版,頁125-156,有斐閣。 8. 野澤正充(2001),〈対抗不能と相対的無効〉,椿寿夫(主編),《法律行為無効の研究》,頁659-673,日本評論社。 9. 鹿野菜穗子(2001),〈虚偽表示無効〉,椿寿夫(主編),《法律行為無効の研究》,頁354-370,日本評論社。 10. 新美育文(2001),〈公益的無効と私益的無効〉,椿寿夫(主編),《法律行為無効の研究》,頁213-230,日本評論社。 11. 椿久美子(2001),〈取消的無効〉,椿寿夫(主編),《法律行為無効の研究》,頁231-272,日本評論社。 12. 椿久美子(2001),〈浮動的無効.不(未)確定的無効〉,椿寿夫(主編),《法律行為無効の研究》,頁273-287,日本評論社。 13. 椿寿夫(1995),〈法律行為論の課題一斑〉,椿寿夫、伊藤進(編),《公序良俗違反の研究》,頁3-16,日本評論社。 14. 椿寿夫(2001),〈明治後期の民法学説における無効の観念〉,椿寿夫(主編),《法律行為無効の研究》,頁92-124,日本評論社。 15. 椿寿夫(2001),〈法律行為“無効”の細分化.類型化〉,椿寿夫(主編),《法律行為無効の研究》,頁67-91,日本評論社。 16. 椿寿夫(2001),〈法律行為の無効について―その内容の多様化と緩和〉,椿寿夫(主編),《法律行為無効の研究》,頁49-66,日本評論社。 17. 椿寿夫(2001),〈法律行為の無効再検討.序説〉,椿寿夫(主編),《法律行為無効の研究》,頁3-18,日本評論社。 18. 椿寿夫(2001),〈錯誤無效と詐欺取消の関係〉,椿寿夫(主編),《法律行為無効の研究》,頁19-48,日本評論社。 19. 鎌田薫(2001),〈いわゆる『相対的無効』についてーフランス法を中心に〉,椿寿夫(主編),《法律行為無効の研究》,頁127-149,日本評論社。 20. 瀬戸正二(1984),〈契約的無効・取消〉,《現代契約法大系第2卷》,頁224-225,有斐閣。 期刊論文 1. 上野芳昭(1993),〈法律行為の無効取消の効果についてー当事者間において目的物の返還をめぐって〉,鈴木祿彌、徳本伸一(編),《財產法學的新展開:幾代通先生献呈論集》,頁105-132,有斐閣。 2. 加賀山茂(1986),〈対抗不能の一般理論について〉,《判例タイムズ》,618號,頁6-22。 3. 舟橋諄一(1937),〈意思表示の錯誤〉,《九州大学法学部十週年紀念法学論文集》,頁593-687,岩波。 4. 西沢修(1970),〈要素の錯誤による意思表示の無効を第三者が主張することが許される場合〉,《法律時報》,42卷11號,頁235-238。 5. 杉之原舜一(1939),〈「法律行為ノ要素」の錯誤に関する一考察(2)完〉,《法学協会》,43巻11號,頁121-178。 6. 岡松參太郎(1915),〈意思能力論(1)〉,《法学協会》,33卷10號,頁1-37。 7. 岡松參太郎(1915),〈意思能力論(2)〉,《法学協会》,33卷11號,頁45-87。 8. 岡松參太郎(1915),〈意思能力論(3)〉,《法学協会》,33卷12號,頁27-73。 9. 林幸司(1992),〈錯誤無効の追認可能性と民法一一九条の解釈論的意義〉,《立命館法学》,1992卷54號,頁186-192。 10. 柳沢秀吉(1984),〈無効と取消〉,《名城法学》,34卷1號,頁1-77。 11. 高森八四郎(1974),〈錯誤無效の意義〉,《関西大学法学論集》,24卷1.2號,頁239-258。 12. 野澤正充(1994),〈フランスにおける「対抗不能」と「相対無効 」〉,《立教法学》,40號,頁226-252。 13. 熊谷芝青(1992),〈日本民法における「無効及ヒ取消」—効力否定論序說〉,《早稲田法学会誌》,42卷,頁183-227。 14. 磯村哲(1964),〈動機錯誤と行為基礎(一)―ドイツ錯誤論の発展〉,《法学論叢》,76巻3號,頁1-39。 15. 磯村哲(1965),〈動機錯誤と行為基礎(二)―ドイツ錯誤論の発展〉,《法学論叢》,77巻1號,頁18-42。 16. 薬師寺志光(1943),〈意思無能力者の行為並に錯誤に因る無効行為の追認〉,《法学志林》,43卷4號,頁1-11。 立法資料 1. ボアソナード氏起稿,《再閲修正民法草案註釈第貮編 人權ノ部 上卷》。 2. 法典調查会,《民法第一議案》。 3. 法典調查會,《民法議事速記錄第壹卷》。 4. 法典調査会,《民法主査会議事速記録 第參卷》。 5. 法典調査会,《民法主査会議速記録 第陸卷》。 6. 法典調査会,《民法総会議事速紀錄 第壹卷》。 7. 法典調査会,《民法総会議事速記録 第伍卷》。 8. 法制審議會(2010),《部會資料12-2》。 9. 法制審議會(2013),《中間試案の補足説明》。 10. 法制審議會(2014),《部會資料73A》。 | - |
| dc.identifier.uri | http://tdr.lib.ntu.edu.tw/jspui/handle/123456789/98564 | - |
| dc.description.abstract | 法律行為若為無效,傳統學說向來認為係指法律行為在法律上「自始、當然、確定不生效力」,並且以「絕對」為原則,任何人均得主張該無效,並且得對於任何主張該無效而言。此種觀點應係早期研究者參考日本文獻而成,並為後繼的學者持續傳承,早已行之有年,可謂成為通說。
我國傳統通說又將無效之法律行為分成「絕對無效」與「相對無效」,並舉出民法第87條第1項但書以為說明。因此,我國法上法律行為絕對無效與相對無效的區別標準,實際上是以「無效是否得對抗第三人」為判斷。 然而,絕對無效之法律行為是否即得一概對抗第三人,容有疑問,我國法的區別標準應有重新檢討之必要。實則,上述區分諒係亦受日本學說影響至深,日本新民法典制定當時,民法第95條將錯誤之意思表示的法律效果規定為「無效」,但當表意人具有重大過失時,不得主張無效。日本傳統通說認為民法第95條但書以及第94條第2項均屬相對無效。由於我國民法第88條錯誤之意思表示的法律效果係規定為「得撤銷」,因而導致區別標準出現差異。 晚近日本學說逐漸意識傳統的無效概念已無法適應現代交易型態,出現一股模糊無效與撤銷界線的潮流,以「錯誤無效的撤銷化」為起點,從「無效主張者的範圍限制」、「溯及承認的可能性」、「無效主張時間的限制」、「第三人保護」等方面進行調整,以緩和傳統無效概念的嚴格性,並逐步擴展至意思能力欠缺之無效的修正。在此背景下,本文希冀透過梳理日本無效撤銷化學說的發展軌跡,為我國法上無效概念的修正以及絕對無效與相對無效區別標準的檢討提供可能的參考方向。 | zh_TW |
| dc.description.abstract | When a juridical act is void, traditional doctrines have long held that it means the act is “void from the beginning, automatically, and definitively without legal effect.” Moreover, voidness is generally regarded as “absolute” in nature—meaning that anyone may invoke the voidness of such an act, and it may be asserted against anyone. This view appears to originate from early scholars referencing Japanese literature and has since been widely accepted and transmitted through generations of legal academia, forming what can now be described as the prevailing theory.
In Taiwan’s traditional doctrine, void juridical acts are further categorized into “absolute voidness” and “relative voidness,” with Article 87, paragraph 1, proviso of the Civil Code cited as a representative example. Thus, in Taiwanese law, the distinction between absolute and relative voidness is effectively based on whether the voidness can be asserted against third parties. However, whether a juridical act deemed absolutely void can always be asserted against third parties remains open to question. The existing standard of distinction in Taiwanese law therefore warrants reexamination. In fact, the said distinction is deeply influenced by Japanese legal theory. When the current Japanese Civil Code was enacted, Article 95 stipulated that a declaration of intention made in error would be “void,” but that voidness could not be asserted if the declarant had gross negligence. Traditional Japanese doctrine has treated both the proviso to Article 95 and Article 94, paragraph 2, as instances of relative voidness. Since Taiwanese law, in contrast, defines the effect of an erroneous declaration of intention under Article 88 as “voidable,” the criteria for distinguishing types of voidness diverge between the two jurisdictions. In recent years, Japanese scholarship has increasingly recognized that the traditional concept of voidness is no longer suited to the realities of modern transactions. A shift has emerged toward blurring the line between voidness and rescission—what has been described as the “rescissionalization of voidness due to error.” This shift is reflected in developments such as limiting the range of parties entitled to assert voidness, allowing retroactive validation, restricting the period during which voidness can be claimed, and enhancing the protection of third parties. These adjustments aim to soften the rigidity of the traditional concept of voidness and have gradually extended to revisions concerning the voidness of acts lacking mental capacity. Against this backdrop, this paper seeks to trace the trajectory of Japanese legal scholarship’s shift toward the rescissionalization of voidness, with the aim of offering potential reference points for revising the concept of voidness in Taiwanese law and reevaluating the standards used to distinguish between absolute and relative voidness. | en |
| dc.description.provenance | Submitted by admin ntu (admin@lib.ntu.edu.tw) on 2025-08-18T00:53:45Z No. of bitstreams: 0 | en |
| dc.description.provenance | Made available in DSpace on 2025-08-18T00:53:45Z (GMT). No. of bitstreams: 0 | en |
| dc.description.tableofcontents | 目次
謝辭 i 摘要 ii Abstract iii 目次 v 第一章 導論 1 第一節 緒論與問題之說明 1 第二節 研究對象 10 第一項 無效的緩和與類型化 10 第二項 參考法國法上絕對無效相對無效概念之重要性 12 第三項 以錯誤及意思能力欠缺為例 13 第三節 論述次序 14 第二章 日本與法國法上無效與撤銷 16 第一節 日本法上無效與撤銷規定之沿革 16 第一項 舊民法 17 第二項 新民法 19 第二節 法國法上無效與撤銷 22 第一項 古法時代 22 第二項 19世紀的學說發展 23 第一款 古典理論 23 第二款 新理論 26 第三項 現今學說概況:絕對無效與相對無效 28 第一款 區別標準 28 第二款 無效的主張 29 第三款 承認與消滅時效 30 第三節 小結 30 第三章 日本法上法律行為無效的概念 32 第一節 傳統的無效概念 32 第一項 傳統通說及其質疑 32 第一款 明治時期 32 第二款 大正至昭和 33 一、 自始當然確定絕對無效 33 二、 溯及承認的可能性 34 三、 時效性的質疑 35 第二項 無效與撤銷的劃分基準 36 第二節 無效的類型化 38 第一項 絕對無效與相對無效 38 第一款 傳統觀點 38 一、 特定人不得主張、不得對特定人主張 38 二、 僅有特定人得以主張 39 第二款 晚近學說上的多義性 39 一、 不得對特定人主張 39 二、 撤銷性無效的登場 40 三、 為保護表意人的無效 41 第三款 學說對相對無效概念的檢討 42 第二項 相對無效與不得對抗的區別 43 第一款 法國學說的概覽 44 第二款 日本學者的建議 45 第三款 小結 47 第三項 確定的無效與不確定的無效 49 第一款 早期學說 49 第二款 昭和時期 50 第四項 公益性無效與私益性無效 51 第三節 晚近的無效概念 53 第一項 撤銷實質上是一種無效 53 第二項 無效到撤銷之間的階段性 54 第一款 川島武宜 54 第二款 幾代通 55 第三項 對於2017年債權法修正的影響 56 第一款 無效主張者的範圍 56 第二款 無效主張時間的限制 57 第三款 第三人保護 58 第四節 小結 58 第四章 錯誤的法律效果 61 第一節 日本民法第95條的制定史 61 第一項 起草旨趣 61 第二項 與舊民法的對應關係 63 第一款 何謂要素錯誤 63 第二款 效果的連續性 64 第三項 但書的審議過程 65 第一款 刪除爭論與修正案 65 第二款 第九次帝國議會 67 第二節 無效主張者的限制 67 第一項 德國法上相對無效概念的變遷及錯誤的修正 67 第一款 德國普通法時期 68 第二款 德國民法第一草案及第二草案 68 第三款 德國民法典施行之後 69 第二項 日本學說與判例見解 70 第一款 相對無效、撤銷性無效 70 一、 表意人無意主張無效 70 二、 表意人具有重大過失 73 第二款 絕對無效 74 第三節 撤銷化的學說展開 76 第一項 錯誤無效與詐欺撤銷之二重效 76 第二項 溯及承認的可能性 76 第一款 第119條的適用範圍 76 第二款 錯誤無效的承認及其法條依據 77 第三項 主張時間的限制 78 第一款 無效的時效性 78 第二款 錯誤的情形 78 第四項 交易安全保護 79 第一款 相對人保護 79 第二款 第三人保護 80 第四節 債權法修正 81 第一項 修正背景 81 第二項 修正方向及內容 82 第三款 效果從無效到得撤銷 83 第四款 表意人之賠償責任 83 第五款 阻卻要件之例外 84 一、 相對人有惡意或重大過失 84 二、 共同錯誤 85 第六款 第三人保護 85 第五節 小結 86 第五章 欠缺意思能力的法律效果 90 第一節 意思能力的意義 90 第一項 意思能力準則的形成 90 第一款 民法典成立當時 90 第二款 明治學說與判例見解 91 第二項 意思能力的定義 92 第一款 2017年債權法修正前的學說討論 92 一、 早期學說 92 二、 傳統通說 92 第二款 意思能力存否的判斷基準 93 第三款 2017年債權法修正的審議過程 94 一、 事理辨識能力 95 二、 辨識法律行為意義 95 第三項 意思能力與行為能力 96 第二節 無意思能力的法律效果 98 第一項 2017年債權法修正前的學說見解 98 第一款 無意思能力的「無效」 98 一、 意思主義的興衰 98 二、 無效主張者的限制 100 三、 溯及承認的可能性 101 第二款 其他無效要素的修正與緩和 103 一、 二重效的問題 103 二、 主張時間的限制 104 三、 交易安全保護 105 第三款 返還義務 106 第二項 2017年債權法修正的方向與結果 107 第一款 檢討委員會的撤銷提案 108 第二款 法制審議會概況 109 第三款 無效的最終採用 110 第三節 小結以及我國民法現況 111 第六章 結論 114 附錄 日本民法總則相關規定中日對照表 119 參考文獻 135 | - |
| dc.language.iso | zh_TW | - |
| dc.subject | 絕對無效 | zh_TW |
| dc.subject | 法律行為 | zh_TW |
| dc.subject | 私人利益 | zh_TW |
| dc.subject | 相對無效 | zh_TW |
| dc.subject | 無效 | zh_TW |
| dc.subject | 公共利益 | zh_TW |
| dc.subject | private interest | en |
| dc.subject | public interest | en |
| dc.subject | relative voidness | en |
| dc.subject | absolute voidness | en |
| dc.subject | voidness | en |
| dc.subject | juridical act | en |
| dc.title | 日本法上法律行為無效之研究―以錯誤及意思能力欠缺為例― | zh_TW |
| dc.title | A Study on the Invalidity of Legal Acts in Japanese Law: Focusing on Mistake and Lack of Mental Capacity | en |
| dc.type | Thesis | - |
| dc.date.schoolyear | 113-2 | - |
| dc.description.degree | 碩士 | - |
| dc.contributor.oralexamcommittee | 向明恩;張韻琪 | zh_TW |
| dc.contributor.oralexamcommittee | Ming-En Hsiang;Yun-Chi Chang | en |
| dc.subject.keyword | 法律行為,無效,絕對無效,相對無效,公共利益,私人利益, | zh_TW |
| dc.subject.keyword | juridical act,voidness,absolute voidness,relative voidness,public interest,private interest, | en |
| dc.relation.page | 142 | - |
| dc.identifier.doi | 10.6342/NTU202502109 | - |
| dc.rights.note | 同意授權(限校園內公開) | - |
| dc.date.accepted | 2025-07-25 | - |
| dc.contributor.author-college | 法律學院 | - |
| dc.contributor.author-dept | 法律學系 | - |
| dc.date.embargo-lift | 2025-08-18 | - |
| 顯示於系所單位: | 法律學系 | |
文件中的檔案:
| 檔案 | 大小 | 格式 | |
|---|---|---|---|
| ntu-113-2.pdf 授權僅限NTU校內IP使用(校園外請利用VPN校外連線服務) | 2.17 MB | Adobe PDF |
系統中的文件,除了特別指名其著作權條款之外,均受到著作權保護,並且保留所有的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