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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NTU Theses and Dissertations Repository
  2. 法律學院
  3. 法律學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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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 欄位值語言
dc.contributor.advisor黃詩淳zh_TW
dc.contributor.advisorSIEH-CHUEN HUANGen
dc.contributor.author康心宥zh_TW
dc.contributor.authorHsin-Yu Kangen
dc.date.accessioned2024-08-16T17:11:22Z-
dc.date.available2024-08-17-
dc.date.copyright2024-08-16-
dc.date.issued2024-
dc.date.submitted2024-08-06-
dc.identifier.citation壹、 中文文獻
一、 專書(依照姓氏筆畫排序)
王文宇(2000),《民商法理論與經濟分析》,元照。
王澤鑑(1996),《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五)》,自刊。
---(1996),《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六)》,自刊。
---(1996),《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七)》,自刊。
---(2012),《債法原理:基本理論、債之發生》,增訂三版,自刊。
---(2014),《民法總則》,增訂新版,自刊。
---(2019),《民法物權》,增訂二版,自刊。
林誠二(2015),《債法總論新解:體系化解說(上)》,瑞興
---(2015),《債編各論新解:體系化解說(上)》,三版,瑞興。
邱聰智(著),姚志明(修訂)(2002),《新訂債法各論(上)》,自刊。
---(2013),《新訂民法債編通則(上)》,二版,自刊。
姚瑞光(1989),《民法物權論》,自刊。
孫森焱(1988),《民法債編總論》,修訂版,自刊。
---(2014),《民法債編總論(上冊)》,修訂版,自刊。
陳旭昇(2015),《統計學:應用與進階》,三版,東華。
黃茂榮(1985),《民事法判解評釋》,增訂版,植根。
---(2003),《債法各論(第一冊)》,植根。
劉春堂(2003),《民法債編各論(上)》,自刊。
蔡明誠(2003),《物權法研究》,學林。
鄭冠宇(2018),《民法物權》,八版,新學林。
謝在全(1995),《分別共有內部關係之理論與實務》,自刊。
---(2020),《民法物權論(上)》,七版,新學林。
---(2020),《民法物權論(下)》,七版,新學林。
謝哲勝(1995),《財產法專題研究》,三民。
---(2020),《民法物權》,五版,三民。
蘇永欽(1994),《經濟法的挑戰》,五南。
---(2008),《尋找新民法》,元照。
二、 書之篇章(依照姓氏筆畫排序)
王澤鑑(1998),〈憲法基本權利與私法〉,收於:司法院大法官書記處(編),《司法院大法官釋憲五十周年紀念論文集》,頁53-81,司法院。
吳光平(2001),〈共有物分管契約之性質與效力-釋字第三四九號解釋評釋〉,收於:財團法人李模務實法學基金會(編),《判解研究彙編(五)》,頁279-297,財團法人李模務實法學基金會。
吳秀明(2002),〈租賃〉,收於:黃立(等著),《民法債編各論(上)》,頁277-504,元照。
吳從周(2014),〈再論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之一之適用與類推適用--觀察後續實務發展與新問題〉,收於:司法院謝前副院長在全七秩祝壽論文集編輯委員會(編),《物權與民事法新思維:司法院謝前副院長在全七秩祝壽論文集》,頁437-462,元照。
林誠二(1999),〈建築物所有權與基地利用權之一體化-以基地租賃權之利用型態為中心〉,收於:林誠二(等著),《商事法暨財經法論文集》,29-54,元照。
胡天賜(2001),〈從法律經濟分析方法論釋字349號解釋〉,收於:財團法人李模務實法學基金會(編),《判解研究彙編(五)》,頁235-256,財團法人李模務實法學基金會。
陳佑寰(2001),〈共有物分管契約對共有物應有部分受讓人之效力〉,收於:財團法人李模務實法學基金會(編),《判解研究彙編(五)》,頁159-190,財團法人李模務實法學基金會。
陳榮傳(1999),〈分管契約得否對抗應有部分之受讓人〉,收於:蘇永欽(編),《民法物權爭議問題研究》,頁193-215,五南。
黃宗樂(2016),〈土地之定著物及其相關問題〉,收於:黃宗樂等(著),《物權法之新思與新為-陳榮隆教授六秩華誕祝壽論文集》,頁1-25,法源資訊。
溫豐文(2014),〈論債權物權化〉,收於:司法院謝前副院長在全七秩祝壽論文集編輯委員會(編),《物權與民事法新思維:司法院謝前副院長在全七秩祝壽論文集》,頁13-24,元照。
鄭冠宇(2013),〈不動產使用借貸對第三人之效力〉,收於:民法研究基金會(編),《民事法之思想啟蒙與立論薪傳:孫森焱前大法官八秩華誕祝壽論文集》,頁869-916,新學林。
簡資修(2019),〈讓與(買賣)不破租賃及其類推適用:長期投資保障觀點之分析〉,收於:簡資修(等著),《租賃專題研究(二):買賣不破租賃、先買權與房地分離》,頁3-25,元照。
蘇惠卿(2002),〈借貸〉,收於:黃立(等著),《民法債編各論(上)》,頁505-550,元照。
三、 期刊論文(依照姓氏筆畫排序)
王文宇(2003),〈物權法定原則與物權債權區分-兼論公示登記制度〉,《月旦法學雜誌》,93期,頁138-165。
---(2005),〈從民法撤銷權規定論特定物債權人之保障〉,《台灣本土法學雜誌》,10期,頁1-8。
---(2011),〈物權法定、資訊成本與公示登記──兼論物權法修訂〉,《月旦民商法雜誌》,31期,頁65-92。
古振暉(2001),〈論公寓大廈管理費負擔之繼受〉,《東海大學法學研究》,16期,頁95-110
朱柏松(2000),〈論房地異主時房屋所有人之土地使用權-評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台上字第二一九三號判決〉,《月旦法學雜誌》,57期,頁170-180。
吳光明(2005),〈公寓大廈規約之探討-兼論其與自己地役權之比較〉,《財經法暨經濟法》,1期,頁1-38。
---(2009),〈論占有〉,《法學叢刊》,213期,頁111-146。
---(2012),〈默示分管契約之探討──兼論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七九○號判決〉,《月旦法學雜誌》,209期,頁5-21。
吳志正(2021),〈讓與共有不動產與民法第425條之1之適用─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179號民事裁定評析〉,《月旦裁判時報》,106期,頁14-26。
吳雨學(2016),〈從修正民法第820條第1項及增訂民法第826條之1規定,論共有物分管契約之性質及效力〉,收於:黃宗樂等(著),《物權法之新思與新為-陳榮隆教授六秩華誕祝壽論文集》,頁195-203,法源資訊。
吳從周(2008),〈債權物權化、推定租貸關係與誠信原則──最高法院九五年度第十六次民事庭決議評釋〉,《台灣法學雜誌》,111期,頁1-25。
---(2009),〈「土地與房屋不同屬一人所有」不宜類推適用民法第四二五條之一──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五九號判決在法學方法論上的再思考〉,《月旦法學雜誌》,165期,頁218-230。
---(2009),〈互易契約之債權物權化-簡評最高法院九七年台上字第一七二九號判決〉,《台灣法學雜誌》,123期,頁194-203。
---(2010),〈使用借貸契約之債權物權化/高院九八重上更(二)五一〉,《台灣法學雜誌》,152期,頁167-173。
---(2017),〈再訪違章建築-以法學方法論上「法秩序一致性」原則出發觀察其法律性質與地位〉,《法令月刊》,68卷6期,頁72-106。
---(2021),〈誠信原則適用於拆屋還地事件之未竟難題:土地使用對價之請求權基礎?──簡評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804號民事判決〉,《月旦實務選評》,1卷2期,頁87-96。
吳瑾瑜(2010),〈所有權行使與權利濫用-以土地受讓人受讓前知悉房屋存在嗣後訴請拆屋還地的問題為例〉,《臺北大學法學論叢》,78期,頁43-110。
沈冠伶(2011),〈非法人團體之當事人能力、當事人適格及其判決效力——交錯於實體法與程序法之問題〉,《政大法學評論》,120期,頁95-157。
周俞宏(2021),〈民法第425條之1實務爭議問題探討(上)〉,《司法周刊》,2085期,2版。
---(2021),〈民法第425條之1實務爭議問題探討(下)〉,《司法周刊》,2086期,2版。
林大洋(2008),〈使用借貸對第三人之效力-實務上相關見解在法學方法上之探討〉,《法令月刊》,59卷4期,頁4-16。
---(2013),〈事實上密切關係之人與民法第876條之法定地上權-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1273號、98年台上字第478號、99年台上字第345號判決綜合評析〉,《法令月刊》,64卷7期,頁20-35。
林更盛(2011),〈使用借貸物權化?-兼論法學方法論上「漏洞」的幾個問題〉,《東海大學法學研究》,35期,頁123-163。
林芮如(2018),〈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對第三人之效力〉,《法令月刊》,169卷7期,頁130-147。
林俊廷(2014),〈違章建築與基地租賃、推定租賃及優先承買權〉,《月旦裁判時報》,29期,頁146-170。
林信和(1999),〈民法債編修正經過與結果評述〉,《月旦法學雜誌》,54期,頁18-35。
林發立、郭雨嵐(1994),〈試論分管契約之效力-兼評最高法院四十八年臺上字第一○六五號判例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三四九號〉,《萬國法律》,76期,頁10-13。
林誠二(2000),〈民法債編不動產債權契約公證與特殊侵權行為〉,《台灣本土法學雜誌》,7期,頁106-121。
---(2007),〈買賣不破租賃規定之目的性限縮與類推適用〉,《台灣本土法學雜誌》,97期,頁143-149。
---(2019),〈房地所有權分離時之法律適用與類推適用──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字第1377號民事判決評釋〉,《月旦裁判時報》,90期,頁16-24。
林瀚緯(2022),〈淺論借地建屋後基地所有權移轉相關爭議之實務發展〉,《萬國法律》,241期,頁72-79。
邱玟惠(2014),〈論民法第876條法定地上權「同屬於一人」要件之解釋與界限〉,《東吳法律學報》,26卷2期,頁149-197。
胡天賜(2004),〈我國民法第425條中有關租賃契約公示制度之法律經濟分析〉,《臺北大學法學論叢》,54期,頁193-233。
---(2004),〈買賣不破租賃制度之法律經濟分析〉,《臺大法學論叢》,33卷1期,頁131-182。
---(2005),〈分管契約對繼受人效力之法律經濟分析〉,《財經法暨經濟法》,1期,頁141-173。
翁瑞麟(2011),〈使用借貸債權物權化之探討──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1919號判決評析〉,《土地問題研究季刊》,39期,頁127-136。
張永健(2010),〈物權「自治」主義的美麗新世界?民法第757條之立法論與解釋論〉,《科技法學評論》,7卷1期,頁119-168。
---(2011),〈民法第826-1條分管權之法律經濟分析:財產權與準財產權之析辨〉,《臺大法學論叢》,40卷3期,頁1255-1302。
張梅英、李宏志(2007),〈從債權物權化論土地登記之效力〉,《土地問題研究季刊》,6卷2期,頁35-52。
張瀞文(2016),〈論拆屋還地案與民法第425條之1及權利濫用禁止原則之關聯--兼評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477號民事裁定〉,《法令月刊》,67卷8期,頁108-128。
張譯文(2021),〈物權化公式4.0-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821號民事判決評釋〉,《台灣法律人》,5期,頁65-80。
---(2021),〈債權物權化與類型法定原則〉,《臺大法學論叢》,50卷1期,頁153-212。
許士宦(2022),〈祭祀公業派下員對於同公業所受確定判決之再審訴權--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257號裁定評釋〉,《台灣法律人》,18期,頁77-92。
許政賢(2011),〈實用主義裁判觀與概括條款具體化──簡評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台上字第一七○五號民事判決〉,《月旦裁判時報》,8期,頁29-35。
---(2012),〈財產權保障與基地利用權--評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五號民事判決〉,《月旦法學雜誌》,211期,頁216-231。
許惠峰(2012),〈物權法定原則,一朵明日黃花?-以法律經濟學三問物權自治原則〉,《華岡法粹》,52期,頁21-83。
陳立夫(2023),〈預告登記之意義〉,《月旦法學雜誌》,334期,頁192-204。
陳忠五(2016),〈民事類實務導讀〉,《台灣法學雜誌》,294期,頁166-182。
---(2023),〈土地同意使用關係的債權物權化-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601號判決簡析〉,《台灣法律人》,21期,頁123-137。
陳明燦(2006),〈憲法解釋對土地法制之影響分析:以地權與地籍法制為中心〉,《財經法暨經濟法》,6期,頁1-36。
---(2010),〈不動產讓與以及租賃關係之推定/最高院九八台上二四八三〉,《台灣法學雜誌》,146期,頁241-243。
陳明燦、何彥陞(2010),〈我國不動產法上債權物權化及其登記相關問題探討〉,《臺北大學法學論叢》,74期,頁45-107。
陳致睿(2015),《債權物權化之理論重構》,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未出版),臺北。
陳重見(2010),〈共有與法定地上權/最高院九八台上四七八〉,《台灣法學雜誌》,147期,頁214-216。
---(2018),〈合建契約與民法第425條之1之適用或類推適用/最高法院107年台上字第1380號民事判決簡評〉,《台灣法學雜誌》,358期,頁203-212。
---(2019),〈前手積欠之管理費應否由後手負擔-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737號民事判決〉,《台灣法學雜誌》,380期,頁119-127。
---(2021),〈公寓大廈之約定基地可否分割-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93號民事判決簡評〉,《台灣法學雜誌》,414期,頁159-168。
---(2021),〈公寓大廈之管理費〉,《台灣法學雜誌》,408期,頁1-12。
---(2021),〈區分所有建物規約外之約定〉,《輔仁法學》,62期,頁1-64。
陳榮隆(2009),〈互動而成之新物權通則及所有權〉,《月旦法學雜誌》,168期,頁5-41。
陳榮傳(2003),〈離開土地的房屋(上)-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三六號民事判決評釋〉,《台灣本土法學雜誌》,51期,頁31-42。
---(2020),〈分管契約的暫時性──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879號民事判決〉,《月旦裁判時報》,97期,頁14-21。
---(2021),〈塔位買賣契約與債權物權化──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945號民事判決〉,《月旦裁判時報》,114期,頁40-52。
陳聰富(2010),〈使用借貸契約之債權物權化──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台上字第一三一九號民事判決評析〉,《月旦裁判時報》,2期,頁52-61。
---(2010),〈債權物權化之適用基礎: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334號民事判決評釋〉,《法令月刊》,61卷10期,頁26-36。
曾品傑(2009),〈民法物權編所有權修正評析-以通則部分為中心〉,《中正大學法學集刊》,27期,頁1-32。
---(2018),〈論民法第八七六條之法定地上權〉,《中正財經法學》,16期,頁121-177。
游進發(2015),〈區分所有與共有動產分管契約效力之目的性限縮/最高院103台上576裁定〉,《台灣法學雜誌》,279期,頁183-187。
---(2021),〈民法研究方法論〉,《台灣法學雜誌》,415期,頁13-30。
黃立(2002),〈買賣不破租賃的鐵則不再〉,《月旦法學教室》,1期,頁14-15。
黃奕華(2021),〈不動產分管契約對應有部分繼受人的拘束力-以基本權之保護義務功能為中心〉,《軍法專刊》,67卷5期,頁184-207。
黃國昌、林常青、陳恭平(2011),〈法學方法與實證研究(一):資訊、變項及關聯性(上)〉,《台灣法學雜誌》,183期,頁127-141。
黃淳鈺(2009),〈法定地上權/最高院九七台上一二七三〉,《台灣法學雜誌》,139期,頁224-226。
---(2010),〈法定地上權(二)/最高院九八台上四七八〉,《台灣法學雜誌》,148期,頁179-182。
---(2010),〈法定地上權(三)/最高院九九台上三四五〉,《台灣法學雜誌》,157期,頁184-187。
黃義豐(1996),〈論附隨於不動產之特約之效力〉,《法令月刊》,47卷2期,頁16-28。
黃詩淳(2018),〈酌定子女親權之重要因素:以決策樹方法分析相關裁判〉,《臺大法學論叢》,47卷1期,頁299-344。
---(2019),〈人工智慧與法律資料分析之方法與應用:以單獨親權酌定裁判的預測模型為例〉,《臺大法學論叢》,48卷4期,頁2023-2073。
黃鈺慧(2012),〈讓與不破租賃規定適用之釋疑〉,《銘傳大學法學論叢》,18期,頁1-34。
---(2021),〈民法第425條之1之類推適用?-最高法院107年台上字第1380號民事判決評析〉,《銘傳法律判解評論》,3期,頁49-67。
楊宏暉(2013),〈借地建屋爭議之調和與房地分離的權源自治選擇〉,《政大法學評論》,131期,頁169-247。
楊智守(2015),〈區分所有建築物特定停車位之使用權與所有權之關聯性紛爭探討-兼評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118號民事判決〉,《法令月刊》,66卷4期,頁80-114。
楊智傑(2003),〈挑戰傳統債權物權分野-以租賃物權化為例〉,《法令月刊》,54卷8期,頁18-32。
溫豐文(2001),〈民法物權編修正系列研討會之五:論不動產登記—以探討民法物權編修正草案之規定為主〉,《月旦法學雜誌》,68期,頁108-121。
---(2002),〈規約之拘束力〉,《月旦法學雜誌》,85期,頁10-11。
---(2003),〈民法第四二五條修正條文評析─論租賃權物權化之範圍〉,《東海大學法學研究》,19期,頁195-209。
---(2004),〈台灣民法典物權優先效力規定之施行經驗〉,《月旦民商法雜誌》,3期,頁131-140。
---(2006),〈分管契約之效力〉,《月旦法學雜誌》,50期,頁12-13。
---(2007),〈區分所有權-民法物權編修正草案之評析〉,《台灣本土法學雜誌》,90期,頁119-132。
---(2009),〈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效力〉,《月旦法學教室》,78期,頁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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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預告登記之效力〉,《月旦法學教室》,248期,頁10-12。
董建廷(2021),《權利濫用之具體化:以拆屋還地案件為中心》,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未出版),臺北。
詹森林(2003),〈最高法院關於二○○二年契約法裁判之研究〉,《台灣法學雜誌》,52期,頁89-106。
---(2010),〈台灣民法解釋之學說與實務〉,《月旦民商法雜誌》,30期,頁5-22。
劉春堂(2010),〈房屋建物受讓人對基地之繼續使用權──簡評最高法院九八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三九號判決〉,《台灣法學雜誌》,151期,頁188-192。
---(2010),《民法債編通則(一):契約法總論》,增修版,自刊。
蔡明誠(2000),〈共有物分管契約與物上請求權問題:最高法院八十七年臺上字第二三五號民事判決評釋〉,《台灣本土法學雜誌》,12期,頁77-89。
---(2002),〈預告登記之意義及效力〉,《台灣本土法學雜誌》,34期,頁127-132。
蔡瑄庭(2011),〈民法第八七六條「土地與建物同一人所有」概念擴張之類型分析,《月旦法學雜誌》,194期,頁227-239。
戴東雄(1999),〈民法物權編上區分所有權之修正草案〉,《月旦法學雜誌》,49 期,頁20-31。
謝哲勝(2003),〈物權的公示-兼評臺灣民法物權編相關修正條文〉,《月旦民商法雜誌》,2期,頁4-16。
---(2005),〈公寓管理費繳納義務的繼受〉,《月旦法學教室》,37期,頁12-113。
---(2005),〈臺灣物權法制發展〉,《財產法暨經濟法》,2期,頁31-64。
---(2006),〈租賃的推定〉,《台灣法學雜誌》,78期,頁107-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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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債權物權相對化〉,《月旦法學教室》,69期,頁10-11。
---(2008),〈債權物權相對化(二)-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台上字第一三五九號判決評釋〉,《月旦法學雜誌》,162期,頁196-206。
---(2009),〈民法物權編(通則章)修正綜合評析〉,《月旦法學雜誌》,167期,頁108-126。
---(2010),〈債權物權相對化(三)-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台上字第一七二九號民事判決評釋〉,《月旦裁判時報》,5期,頁46-50。
---(2011),〈公寓繼受人對於讓予人積欠管理費繳納義務-台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第20號決議評釋〉,《法令月刊》,62卷7期,頁1-9。
---(2013),〈民法第425條之1的類推適用——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294號判決評釋〉,《法令月刊》,64卷2期,頁1-7。
---(2013),〈民法第876條法定地上權的類推適用〉,《台灣法學雜誌》,228期,頁142-146。
---(2013),〈共有物管理對於繼受人的效力-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500號民事判決評釋〉,《法令月刊》,64卷10期,頁1-7。
---(2014),〈再論民法第425條之1的類推適用〉,《台灣法學雜誌》,241期,頁121-125。
鍾懿萍、羅秀園(2009),〈預告登記請求權人權益保障之研究〉,《土地問題研究季刊》,31期,頁41-57。
簡資修(2003),〈契約法:法定與意定之均衡〉,《月旦法學雜誌》,99期,頁191-198。
蘇永欽(1995),〈民事判例的合憲性控制-以釋字第三四九號解釋為例〉,《憲政時代》,12卷3期,頁52-68。
---(1996),〈相鄰關係在民法上的幾個主要問題-並印證於Teubner的法律發展理論〉,《法學叢刊》,163期,頁1-28。
---(1999),〈關於租賃權物權效力的幾個問題─從民法第四二五條的修正談起〉,《律師雜誌》,241期
---(2009),〈夏蟲語冰錄(六)-非線性的體系思考〉,《法令月刊》,59卷6期,頁142-145。
---(2010),〈夏蟲語冰錄(二十六)-物權自由了〉,《法令月刊》,61卷3期,頁121-125。
---(2010),〈夏蟲語冰錄(三十)-找到漏洞了嗎〉,《法令月刊》,61卷7期,頁157-161。
---(2013),〈夏蟲語冰錄(六十七)-拆還是不拆?〉,《法令月刊》,64卷8期,頁139-144。
貳、 英文文獻
一、 專書
Stock, J. H., & Watson, M. W. (2019). Introduction to Econometrics, Global Edition (4th ed). Canada: Pearson.
二、 期刊論文
Grotenhuis, M. T., & Thijs, P. (2015). Dummy Variables and Their Interactions in Regression Analysis: Examples from Research on Body Mass Index. Arxiv. https://arxiv.org/pdf/1511.05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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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identifier.urihttp://tdr.lib.ntu.edu.tw/jspui/handle/123456789/94629-
dc.description.abstract利用一定債權關係於他人土地上建築地上物後,倘土地或地上物發生移轉之情事,基於債之相對性,受讓人原不得主張原債權關係或不受該債權關係所拘束。在債權關係係租賃之類型,由於民法第425條與第426條之1規定之存在,使得地上物得免受拆屋還地之累,然於其餘之債權關係(如買賣、使用借貸、合建或其餘無名契約等)即非如此。此種「不動產債權利用關係」成為近幾年來實務上爭議問題。法釋義學對此問題之研究相當豐富,是否類推適用民法第425條、第426條之1、第425條之1或第876條規定,均有主張及反對者;實務上則以誠信原則或創設所謂「債權物權化公式」藉以限制土地所有權之行使,終究未能形成穩定見解,顯見此一問題困難之程度。
不同於先前之文獻,本文嘗試以量化統計之方法分析此一問題。透過觀察2016至2021各地方法院之第一審裁判,本文發現實務上主要之案型乃土地側發生移轉者,而超過七成之法院判決毋庸拆屋還地,主要考量之因素包括:地上物占用土地面積之比例、地上物之材質、地上物之利用方式、地上物之取得方式、地上物是否由建商起造、地上物之樓層數、地上物是否與其他部分相連動、土地之轉手次數、債權契約當事人間是否有親屬關係、原告是否知悉地上物存在或其占有權源、地上物存在之時間長短、以及債權契約是否係有償契約等。其中,最重要之因素係「地上物存續期間」以及「原告知悉占有現況或占有權源」,在前者若逾30年,法院傾向判決拆除;在後者若為肯定,法院傾向判決不拆除。
此一研究結果顯示,現行民法採取債之相對性原則與房地分離主義之立法政策已不敷實用,致使第一線接觸個案事證之實務法院因在心證上欲保留地上物,故以誠信原則、契約目的、知悉或債權物權化等其他論理迴避債之相對性原則。立法上應有必要增修若干規定以回應實務現況,促進裁判安定性與個案妥適性。本文主張,為調和地上物與基地之所有權之關係,民法相鄰關係之規定中應增訂第800條之2:「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有償利用基地建築之房屋或其他工作物,縱基地所有人將所有權讓與第三人,仍得繼續占有基地。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房屋或其他工作物存續期間已逾三十年者。二、房屋或其他工作物係無償取得者。三、有其他情事足認房屋或其他工作物無相當之價值或效用,或基地受讓人所受損害過鉅者(第1項)。房屋或其他工作物依前項規定得繼續占有基地者,房屋或其他工作物所有人對於基地受讓人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第2項)。前二項規定,於使用借貸及其他無償利用基地建築之房屋或其他工作物,以其契約經公證者為限,準用之(第3項)。」,統一解決此類「不動產債權利用關係」所生爭議。
zh_TW
dc.description.abstractWhen constructing buildings on another's land based on a certain contract, if the land or the buildings are transferred, the transferee, according to the rule of “privity of contract,” cannot assert contractual rights or be bound by contractual obligations. Taiwan Civil Code Articles 425 and 426-1 allow the buildings constructed on another's land based on a lease contract to avoid being evicted. However, this is not the case for other contracts, such as sale, loan for use, joint construction, or other unnamed contracts. This issue of "use contract for real estate" has become a contentious problem in recent years. Studies from the view of legal hermeneutics on this issue are quite rich, with arguments regarding the analogous application of Taiwan Civil Code Articles 425, 426-1, 425-1, or 876. In practice, it is observed that the claim of eviction is often dismissed by the principle of good faith and the so-called "Verdinglichung Obligatorischer Rechte Formula.” However, no stable consensus has been formed, highlighting the complexity of this issue.
Contrary to previous studies, this paper attempts to analyze the issue using statistics. By analyzing the first instance judgments from local courts in Taiwan from 2016 to 2021, this paper finds that in practice, the majority of cases involve the transfer of land. Over seventy percent of court judgments dismiss the claim of eviction. Key factors considered by the court include the proportion of land occupied by the buildings, the materials and usage of the buildings, whether the acquiring of the buildings was gratuitous, whether the buildings were constructed by developers, the number of floors in the buildings, whether the buildings are connected with other parts, the frequency of land transfers, any familial relationships between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whether the plaintiff was aware of the existence of the buildings or the contracts, the duration of the buildings' existence, and whether the contract was gratuitous. Among these, the most critical factors are the "duration of the buildings’ existence" and "whether the plaintiff was aware of the existence of the buildings or the contracts." If the former exceeds 30 years, the courts tend to rule for the eviction; if the latter is affirmative, the courts tend to overrule the eviction.
The results of this study indicate that the rules adopted by Taiwan Civil Code, including “privity of contract” and the separation of ownership of land and buildings, has no longer adequately met practical needs. This has led the court, in cases where they wish to retain buildings, to circumvent the rule of “privity of contract” by using reasons such as the principles of good faith, the purpose of the contract, aware of the existence of the buildings or the contracts, or “Verdinglichung Obligatorischer Rechte.” Legislative amendments are necessary to respond to these practical realities, promoting stability and suitability in judicial rulings. In order to harmoniz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buildings and land ownership, this paper advocates for adding Article 800-2 to Taiwan Civil Code: "Unless otherwise provided by the act, a house or other work built on land based on a gratuitous contract may continue to occupy the land even if the ownership of the land has been transferred to a third party, except any of the following cases: 1. The period of existence of the house or other work exceeds thirty years. 2. The house or other work was acquired without consideration. 3. There are other conditions sufficient to prove that the house or other work lacks equivalent value or utility, or causes significant damage to the transferee of the land (Paragraph 1). In cases where the house or other work may continue to occupy the land according to the provisions of the preceding paragraph, the owner of the house or other work shall make compensation for any injury caused to the transferee of the land (Paragraph 2). A house or other construction built on land based on a non-gratuitous contract applies the provisions of the preceding two paragraphs only when the contract has been notarized (Paragraph 3)." This proposal aims to comprehensively resolve disputes arising from such issue of "use contract for real est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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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description.tableofcontents口試委員會審定書 I
謝辭 III
中文摘要 V
ABSTRACT VII
目次(簡目) XI
目次(詳目) XIII
圖次 XXIII
表次 XXVII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1
第二節 研究架構 7
第二章 文獻與實務見解回顧 9
第一節 現行法中債權物權化之規定 9
第一項 民法第425條第1項 9
第一款 規範目的 10
第二款 正當性 12
第二項 民法第426條 14
第三項 民法第799條之1第4項 15
第一款 規範目的 16
第二款 正當性 18
第四項 民法第826條之1第1項、第2項 19
第一款 分管契約發生物權效力之必要性 22
第二款 正當性 26
第五項 土地法第79條之1第1項 31
第一款 規範目的 32
第二款 正當性 34
第六項 民法第426條之1? 34
第一款 規範目的 34
第二款 債權物權化? 36
第七項 小結 38
第一款 各該債權物權化之規定均有其規範目的 38
第二款 各該債權物權化規定均有其公示方法 39
第三款 民法第425條第1項規定之類推適用可能性 40
第四款 法定契約承擔非均屬於債權物權化 40
第二節 現行法規定之類推適用 40
第一項 類推適用民法第425條 41
第一款 否定說 41
第二款 肯定說 44
第二項 類推適用民法第426條之1 47
第一款 否定說 47
第二款 肯定說 48
第三項 類推適用民法第425條之1 49
第一款 肯定說 49
第二款 否定說 51
第四項 類推適用民法第876條 53
第一款 肯定說 53
第二款 否定說 56
第五項 小結 57
第一款 有償契約類推適用之可能性 57
第二款 當事人間具親屬關係為特別之因素 58
第三款 標的物之性質應予區辨 58
第四款 使用土地對價之請求或為一重要因素 60
第三節 其他路徑取向 61
第一項 誠信原則 61
第一款 否定說 63
第二款 肯定說 63
第二項 債權物權化公式 67
第一款 肯定說 69
第二款 否定說 70
第三項 比較法之引進:「隨不動產所有權移轉之債權契約」 70
第一款 肯定論 71
第二款 否定論 72
第四項 修法 72
第五項 小結 73
第一款 標的物之性質應予區辨 73
第二款 違反誠信原則之審查基準 73
第三款 知悉之內容應值注意 74
第四款 使用土地對價請求之有無或為一重要因素 74
第四節 小結 75
第三章 實證研究設計 77
第一節 研究方法 77
第一項 敘述統計 77
第二項 皮爾森卡方檢定 77
第三項 線性迴歸分析 78
第四項 決策樹 80
第二節 樣本搜尋與篩選 81
第一項 關鍵字與時間範圍 81
第二項 樣本篩選與拆分 87
第一款 樣本之篩選 87
第二款 樣本之拆分 89
第三節 資料與變項 89
第一項 基本資料類 90
第一款 裁判字號 90
第二款 日期 90
第三款 土地側移轉 90
第四款 地上物側移轉 90
第五款 是否同時請求對價 91
第二項 地上物類 91
第一款 市價 91
第二款 占用面積 91
第三款 是否靠近馬路 92
第四款 是否為違建 92
第五款 性質 92
第六款 材質 93
第七款 利用方式 94
第八款 取得方式 94
第九款 起造人是否為建商 95
第十款 樓層數 95
第十一款 是否連動其餘部分 95
第十二款 是否超過耐用年限 95
第十三款 轉手次數 96
第十四款 被告是否經繼承 97
第三項 土地類 97
第一款 地價 97
第二款 面積 97
第三款 是否為農地 98
第四款 取得方式 99
第五款 是否坐落精華地段 99
第六款 轉手次數 100
第七款 原告是否經繼承 100
第四項 當事人類 101
第一款 債權契約當事人間是否有親屬關係 101
第二款 原告與土地前手是否有親屬關係 101
第三款 被告與地上物前手間是否有親屬關係 101
第四款 被告人數 102
第五款 原告身分 103
第六款 被告身分 103
第七款 原告知悉之內容 104
第八款 原告知悉之方式 104
第五項 時點類 105
第一款 個別時點 105
第二款 時點相減 106
第六項 法律行為類 106
第一款 契約類型 106
第二款 契約是否為有償契約 107
第七項 結果類 107
第一款 是否判准拆除 107
第二款 是否判給對價 107
第三款 引用之實務見解 108
第四款 對抗後手之基礎 108
第八項 編碼表 109
第四節 研究限制 114
第一項 搜尋條件 114
第二項 部分變項缺失值過多 115
第三項 裁判文字外之因素影響法院心證 115
第四章 實證研究結果 117
第一節 資料總覽 117
第一項 移轉情形 117
第二項 是否判准拆除 118
第三項 請求對價與否 119
第四項 時間分布 121
第五項 地區分布 122
第二節 地上物類相關變項 123
第一項 市價 123
第二項 占用面積 124
第三項 是否靠近馬路 126
第四項 是否為違建 127
第五項 性質 128
第六項 材質 130
第七項 利用方式 131
第八項 取得方式 133
第九項 起造人是否為建商 134
第十項 樓層數 135
第十一項 是否連動其餘部分 136
第十二項 是否超過耐用年限 137
第十三項 轉手次數 138
第十四項 被告是否經繼承 139
第三節 土地類相關變項 140
第一項 地價 140
第二項 是否為農地 142
第三項 取得方式 143
第四項 是否坐落精華地段 144
第五項 轉手次數 145
第六項 原告是否經繼承 146
第四節 當事人類相關變項 147
第一項 債權契約當事人間是否有親屬關係 147
第二項 原告與土地前手是否有親屬關係 148
第三項 被告與地上物前手間是否有親屬關係 149
第四項 被告人數 150
第五項 原告側身分 151
第六項 被告側身分 153
第七項 原告知悉之內容 155
第八項 原告知悉之方式 157
第五節 時點類相關變項 159
第一項 資料分布 159
第一款 原告起訴年-原告取得土地年 160
第二款 原告起訴年-被告取得地上物年 160
第三款 原告起訴年-地上物最初坐落年 161
第四款 原告起訴年-契約訂立年 162
第二項 分析 163
第六節 法律行為類相關變項 164
第一項 契約類型 164
第二項 契約是否為有償契約 165
第七節 結果類相關變項 166
第一項 引用之實務見解 166
第二項 對抗後手之基礎 168
第八節 迴歸與決策樹 171
第一項 迴歸 171
第一款 前期處理 171
第二款 總迴歸模型 180
第二項 決策樹 182
第一款 總決策樹模型 183
第二款 誠信原則之決策樹模型 184
第三款 小結 187
第五章 結論 189
第一節 實證研究結果 189
第一項 個別分析 190
第二項 預測模型 191
第二節 解釋論與立法論建議 192
第一項 解釋論上建議 192
第一款 不應再援用最高法院95年度第16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192
第二款 縱使駁回拆屋還地請求亦應肯認使用土地對價之請求 193
第二項 立法論上建議 193
第一款 基本立場 193
第二款 體系位置 194
第三款 具體條文內容 198
第四款 潛在問題與回應 204
第三節 結語 208
參考文獻 A
附錄-本論文資料集所含裁判字號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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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language.isozh_TW-
dc.title債權物權化之實證研究:以拆屋還地訴訟為對象zh_TW
dc.titleAn Empirical Study of "Verdinglichung Obligatorischer Rechte": Focus on the Court Cases of Evictionen
dc.typeThesis-
dc.date.schoolyear112-2-
dc.description.degree碩士-
dc.contributor.oralexamcommittee吳瑾瑜;張譯文zh_TW
dc.contributor.oralexamcommitteeJIN-YU WU;YI-WEN CHANGen
dc.subject.keyword債權物權化,拆屋還地,誠信原則,實證研究,卡方檢定,迴歸分析,決策樹,zh_TW
dc.subject.keywordVerdinglichung obligatorischer Rechte,Eviction,Principles of Good Faith,Empirical Study,Chi-square test,Regression analysis,Decision tree,en
dc.relation.page208-
dc.identifier.doi10.6342/NTU202403655-
dc.rights.note同意授權(全球公開)-
dc.date.accepted2024-08-09-
dc.contributor.author-college法律學院-
dc.contributor.author-dept法律學系-
顯示於系所單位:法律學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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