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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 欄位 | 值 | 語言 |
---|---|---|
dc.contributor.advisor | 孫迺翊 | zh_TW |
dc.contributor.advisor | Nai-Yi Sun | en |
dc.contributor.author | 王虹雅 | zh_TW |
dc.contributor.author | Hung-Ya Wang | en |
dc.date.accessioned | 2024-02-22T16:28:31Z | - |
dc.date.available | 2024-02-23 | - |
dc.date.copyright | 2024-02-22 | - |
dc.date.issued | 2024 | - |
dc.date.submitted | 2024-02-02 | - |
dc.identifier.citation | 華文文獻(按姓氏筆劃排序)
一、書籍 (一)一般書籍 王任遠(編)(1972),《動員戡亂時期司法行政紀要》,臺北:司法行政部。 王甲乙(口述)、黃錦嵐(整理)(2011),《我的奮鬪人生:從小工友到最高法院院長》,頁52,臺北:自刊。 王泰升(2010),《具有歷史思維的法學》,臺北:元照。 ───(2012),《法律史概論》,4版,臺北:元照。 ───(2014),《臺灣日治時期的法律改革》,2版,臺北:聯經。 ───(2015),《臺灣法律現代化歷程:從「內地延長」到「自主繼受」》,臺北:國立臺灣大學出版中心。 ───(2022),《建構臺灣法學:歐美日中知識的彙整》,臺北:國立臺灣大學出版中心。 日本法政大學大學史資料委員會(編)(2015),《清國留學生法政速成科記事》,廣西: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 史尚寬(1973),《憲法論叢》,臺北:史光華。 李鴻禧(1990),《違憲審查論》,臺北:李鴻禧 李秀清、陳頤編(2013),《朝陽法科講義第三卷》,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頁。 汪楫保(編)(1966),《民國司法誌》,2版,臺北:正中書局。 阮毅成(1971),《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 考正出版社(編)(1972),《大清法規大全第四冊》,臺北:考政出版社。 何鳳嬌(編)(1993),《政府接收臺灣史料彙編上冊》,新店:國史館。 李在全(2012),《法治與黨治:國民黨政權的司法黨化(1923~1948)》,北京:社會科學文獻。 吳柏年(編)(1906),《裁判所構成法》,湖北:法政編輯社。 吳經熊、金鳴盛(1937),《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釋義》,上海:會文堂新記書局。 吳經熊、黃公覺(1992),《中國制憲史》,上海:上海書店。 吳信華(2021),《憲法釋論》,修訂4版,臺北:三民。 金鳴盛(1936),《中華民國憲法草案釋義》,上海:世界書局。 林紀東(1983),《大法官會議憲法解釋論析》,臺北:五南圖書。 林子儀、葉俊榮、黃昭元、張文貞(2022),《憲法:權力分立》,4版,臺北:新學林。 翁岳生(口述)、李建良(主筆)(2021),《憶往述懷:我的司法人生》,臺北:遠流。 郭衛(編)(1931),《大理院判決例全書》,上海:萬籟。 陳盛清(1946),《五五憲草釋論》,上海:中國文化服務社。 陳茹玄(1977),《增訂中國憲法史》,出版者不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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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效力之研究〉,收於:《現代法治國家之釋憲制度與司法改革──翁岳生教授論文集》,頁256-289,臺北:元照。 許宗力(1998),〈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與修正草案之檢視──以大法官釋憲權行使之程序及範圍的相關規定為中心〉,收於:司法院大法官書記處(編),《大法官釋憲五十週年學術研討會紀錄》,頁257-302,臺北:司法院。 陳怡君(2016),〈自訴制度之法律史考察〉,收於:劉恆妏、曾文亮、劉晏齊編,《臺灣法律史的探究及其運用》,頁49-88,臺北:元照。 湯德宗、吳信華、陳淳文(2005),〈論違憲審查制度的改進──由一元多軌到一元單軌的改制方案〉,收於:湯德宗(編),《憲法解釋之理論與實務》,頁523-592,臺北: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籌備處。 張嘉尹(2014),〈司法院大法官釋憲制度的歷史發展與憲法基礎〉,收於:廖福特(編),《司法解釋的理論與實務》,頁115-174,臺北:中央研究院法律研究所。 劉恆妏(2008),〈革命/反革命──南京國民政府時期國民黨的法律論述〉,收於:王鵬翔(編),《2008法律思想與社會變遷》,頁255-304,臺北: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籌備處。 蘇永欽(2002),〈憲法解釋方法上的錯誤示範──輕描淡寫改變了整個司法體制的第五三○號解釋〉,收於:氏著,《走入新世紀的憲政主義》,頁370-400,臺北:元照。 (二)翻譯篇章 寺田浩明(著),王亞新等(譯)(2012),〈「非規則型法」之概念──以清代中國法為素材〉,收於:氏著,《權利與冤抑:寺田浩明中國法史論集》,頁357-393,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 滋賀秀三(著),范愉、王亞新(譯)(1998),〈清代訴訟制度之民事法源的概括性考察──情、理、法〉,收於:王亞新、梁治平編,《明清時期的民事審判與民間契約》,頁19-53,北京:法律出版社。 Jerôme Bourgon(著),黃世杰(譯)(2009),〈地毯上的圖案:試論清代法律文化中的「習慣」與「契約」〉,收於:邱澎生、陳熙遠編,《明清法律運作中的權力與文化》,頁215-253,臺北:中央研究院。 三、期刊論文 (一)一般期刊論文 王寵惠(1929),〈今後司法改良之方針(一)〉,《法律評論》,6卷21號。 王泰升(1999),〈臺灣戰後初期的政權轉替與法律體系的承接(一九四五至一九四九)〉,《臺大法學論叢》,29卷1期,頁1-90。 ───(2007),〈清末及民國時代中國與西式法院的初次接觸──以法院制度及其設置為中心〉,《中研院法學期刊》,1 期,頁4-5。 ───(2009),〈國民黨在中國的『黨治』經驗──民主憲政的助力或阻力〉,《中研院法學期刊》,5期,頁69-228。 ───(2014),〈論中華民國憲法的臺灣化〉,《臺灣法學雜誌》,254期,頁31-45。 ───(2015),〈臺灣司法官社群文化中的中國因素──從清末民國時代中國追溯起〉,《政大法學評論》,142 期,頁1-46。 王韻茹(2016),〈審判獨立與身分保障〉,《月旦法學教室》,170期,頁6-8。 ───(2021),〈裁判憲法審查之裁判結果、宣告方式與效力〉,《月旦法學雜誌》,318期,頁28-44。 江照信(2008),〈中國法律「看不見中國」──居正與三十年代變法〉,《法制史研究》,14期,頁69-96。 何義均(1936),〈憲法解釋權問題〉,《中華法學雜誌》,1卷3期,頁1-8。 李建良(1998),〈大法官的制度變革與司法院的憲法定位──從第四次憲法增修條文談起〉,《臺大法學論叢》,27卷2期,頁217-262。 李念祖(口述)、阮玫芬(整理)(2007),〈為山九仞,功虧一簣──專訪李念祖談憲法訴訟法草案〉,《全國律師》,11月號,頁61-96。 沈冠伶(2022),〈裁判憲法審查與未成年子女在家事程序之正當程序保障: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之重要程序議題研析〉,《臺大法學論叢》,第51卷特刊,頁945-1021。 居正(1934),〈司法黨化問題〉,《中華法學雜誌》,5卷10、11、12期,頁1-27。 吳明軒(2008),〈審判權與解釋權之平衡〉,《法官協會雜誌》,頁127-137。 吳信華(2012),〈法官的「確信違憲」與聲請「判例」違憲」〉,《臺灣法學雜誌》,191 期,頁106-113。 林孟皇(2009),〈法定法官原則的理論與實務──兼評司法院釋字第 665 號解釋〉,《法官協會雜誌》,11 期,頁6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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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rscher(著),陳愛娥(譯)(2000),〈奧地利的憲法審判權〉,《憲政時代》,25卷3期,頁76-82。 四、學位論文 王昱之(1987),《我國現行判例制度之研究》,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研究所博士論文,臺北市。 王兆珅(2017),〈憲法解釋機制在中國的建立與展開(1906-1949)〉,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臺北市。 沈靜萍(2014),《多元鑲嵌的臺灣日治時期家族法──從日治法院判決探討國家法律對臺灣人之家及女性地位之改造》,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法律學系博士論文,臺北市。 呂嘉容(2023),《分手的代價:從臺灣的法與社會論離婚後財產分配(1683-2022)》,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法律學系碩士論文,臺北市。 魏宏儒(2014),《判例文化的規訓權力》,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科際整合研究所碩士班碩士論文,臺北市。 五、研討會紀錄 2004年「解釋權與審判權之分際」研討會紀錄,收於:最高法院學術研究會(編),《解釋權與審判權之分際──最高法院學術研究會叢書(十一)》,頁1-94,臺北:最高法院學術研究會。 2019年「裁判憲法審查」座談會紀錄,收於:《月旦法學雜誌》,291期,頁171-195。 六、數位資料庫 中國近代報刊 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立法院議事暨公報資訊網 自由中國資料庫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文獻檔案查詢系統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國家檔案資訊網 臺灣新聞智慧網 憲法法庭網站 七、官方出版品 司法院大法官書記處(1998),《大法官釋憲史料》,臺北:司法院。 司法院司法行政廳(編)(2004),《臺灣法界耆宿口述歷史第一輯》,臺北:司法院。 ────────── (2004),《臺灣法界耆宿口述歷史第二輯》,臺北:司法院。 ────────── (2004),《臺灣法界耆宿口述歷史第三輯》,臺北:司法院。 ────────── (2008),《臺灣法界耆宿口述歷史第四輯》,臺北:司法院。 ────────── (2019),《大法庭制度問答集》,臺北:司法院。 司法院編(2001),〈增強法官憲法亦是強化人權保障〉,《司法周刊》,1036期。 ────(2011),〈司法院選輯適用憲法之重要終審裁判〉,《司法周刊》,1556期。 ────(2013),〈雲林、屏東地院「候補法官在院研習計畫」專題演講〉,《司法周刊》,1638期。 ────(2021),〈司法官學院新任張升星院長履新期深耕思辯素養〉,《司法周刊》,2083期。 ────(2022),〈臺中、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新任院長履新〉,《司法周刊》,2098期。 國民大會實錄秘書處(1961),《國民大會實錄》,臺北:立法院。 總統府(2017),〈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成果報告〉。 日文文獻(按姓氏筆劃排序) 一、書籍 オットー.ルドルフ(著),篠塚春世(譯)(2009),《裁判所構成法註釋:竝に裁判所構成法議事速記録》,東京:信山社出版。 中野次雄(2009),《判例とその読み方》,3版,東京:有斐閣。 二、期刊論文 木村和成(2011),〈「大審院判例審查會」小論〉,《立命館法學》,5、6號(339、340號),頁77-107。 英文文獻 Chien-Chih Lin, The Birth and Rebirth of the Judicial Review in Taiwan - Its Establishment, Empowerment, and Evolvement, National Taiwan University Law Review, Vol. 7: 1, 167-222 (2012). Duncan Kennedy, Three Globalizations of Law and Legal Thought: 1850-2000, in David Trubek and Alvaro Santos, eds., The New Law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A Critical Appraisal,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73 (2006). | - |
dc.identifier.uri | http://tdr.lib.ntu.edu.tw/jspui/handle/123456789/91734 | - |
dc.description.abstract | 本論文旨在探討大法官釋憲制度的法規範和釋憲聲請人利用大法官釋憲制度的實踐情形,爬梳20世紀上半葉中國橫跨到當代臺灣「憲法審判權和普通法院審判權分工」的法律史,期盼能以臺灣自身的法律經驗事實,為未來法釋義學和比較法研究者提供參考。
訓政時期,國民政府根據黨治思想創造司法院,使司法院和普通法院一併成為司法機關,司法院和普通法院也在黨國體制的陰影下,一同行使統一解釋權限。二次世界大戰以後,美國法學成為世界潮流,制憲者雖有意移植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制度,卻遭實務家大力反彈而被否定,大法官僅餘下統一解釋與憲法解釋的職權,惟因黨國體制的事實上延續,大法官亦無法實踐憲法保護人的職責。 1945年,國民黨政權接收原屬臺灣總督府法院的司法審判事務,1949年又因中華民國政府遷臺,臺灣成為大法官釋憲制度唯一的施行地,並在臺灣發展出民國時期中國所無的人民聲請釋憲制度。然而民國時期中國受黨國掣肘的司法分工樣態仍存續於臺灣,直到臺灣人民法律意識高漲,台灣人民利用大法官釋憲制度挑戰普通法院選編之判例,才發展出類似德國法的折衷制裁判憲法訴願制度,也讓聲請人利用釋憲制度獲得個案救濟成為可行的選項。 民主化後,憲法改革的成果讓聲請人更有餘裕利用大法官釋憲制度,其結果是大法官的審查標的擴及到命令,也承認實質援用理論,聲請人的釋憲實踐充實了簡略的《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2022年,裁判憲法審查制度問世,憲法法庭得以介入普通法院法律見解違憲之闕漏,憲法審判權和普通法院審判權分工的百年難題,則轉向了「具憲法重要性」、「貫徹基本權所必要」、「裁判忽略或嚴重誤解基本權」的說理。 | zh_TW |
dc.description.abstract | With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 Constitutional Court Procedure Act," the Constitutional Court has sparked new tensions as it reviews the decisions made by Ordinary Court. This thesis delves into the positive law of Judicial Review and examines Taiwanese practices within the legel history framework. To trace “the division between the Constitutional Court jurisdiction and the Ordinary Court jurisdiction " spanning from the first half of the 20th century to contemporary Taiwan. The aim is to offer a reference for doctrinal legal studies and comparative legal studies, drawing on Taiwan's legal experiences.
During the authoritarian era, the National government established the Judicial Yuan based on its one-party state system, incorporating it into the judicial system along with the Ordinary Court. The Judicial Yuan and the Ordinary Court exercised uniform interpretation under the shadow of the one-party state system. After World War II, American Judicial Review became a global trend. Despite the Constitutional Convention sought to transplant the U.S. Federal Supreme Court system, it faced rejection from judges in the Ordinary Court. As a result, the powers of the Justice were limited to uniform interpretations and constitutional interpretations. However, due to the continuation of the one-party state system, the Justice was unable to fulfill its duty of protecting fundamental rights. After 1945, the National government took over the judicial affairs previously belonged to the Colonial Court. In 1949, with the relocation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government to Taiwan, Taiwan became the only place where constitutional interpretations were implemented. Subsequently, legislators developed a regulation allowing people to file petitions for constitutional interpretations, which was absent in mainland China. However, the division between the Constitutional Court jurisdiction and the Ordinary Court jurisdiction was still influenced by the one-party state system. It was only when the legal consciousness of the Taiwanese people rose that they began to challenge the precedents selected by the Ordinary Courts via constitutional interpretations. This led to the Constitutional Court jurisdiction similar to the German model and making it a feasible option for applicants to seek remedies through the Justices. After democratization, a series of constitutional reforms offered applicants more room to utilize the constitutional interpretation system. As a result, the Justice expanded the Judicial Review objects to Ordinary Court’s session and created the substantive use theory. These applications enriched the " Constitutional Interpretation Procedure Act." In 2022, the " Constitutional Court Procedure Act" empowered the Constitutional Court to overturn the unconstitutional decisions made by the Ordinary Court. The longstanding challenge of the division between the Constitutional Court jurisdiction and the Ordinary Court jurisdiction shifted to the legal reasoning of “constitutional importance," "necessity to implement fundamental rights," and "judicial negligence or severe misinterpretation of fundamental rights." | e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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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description.tableofcontents | 謝辭 I
中文摘要 II Abstract III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前言 1 第一項 研究動機:從「裁判憲法審查座談會」談起 1 第二項 問題意識 2 第二節 文獻回顧 5 第一項 戰前中國大法官釋憲制度溯源研究 5 第二項 戰後臺灣大法官釋憲制度發展研究 6 第三節 名詞定義 6 第一項 憲法審判權 6 第二項 裁判憲法訴願/折衷制裁判憲法訴願/裁判憲法審查 7 第四節 研究方法 8 第五節 研究範圍 10 第六節 章節安排 12 第二章 司法院/大法官釋憲制度之緣起 14 第一節 大理院的日本法元素與傳統中國遺緒(1902─1928) 14 第一項 戰前日本審判制度鳥瞰 14 第二項 清末及民國時代中國以日本法為模板的審判制度改革 17 第二節 黨國體制下司法院的誕生(1928─1945) 24 第一項 組織上最高法院與司法院併存 25 第二項 司法院院長作為黨國體制的幕後推手 29 第三項 五五憲草中司法院之定位 31 第一款 圍繞國父遺教開展的釋憲機關論戰 31 第二款 最高法院裁撤與統一解釋權限移轉 34 第三款 未竟的五五憲草和意外的遺產 36 第三節 美國法潮流對憲法的改造與挫折(1945─1949) 36 第一項 司法違憲審查制度建立之始末 37 第一款 司法違憲審查制度的胎動 37 第二款 司法違憲審查制度在中國的實踐 42 第二項 國民黨政權對臺灣的司法接收 43 第四節 小結 47 第三章 威權統治下的大法官釋憲制度(1949─1987) 49 第一節 臺灣沿襲民國時代中國的司法體系 49 第一項 持續在普通法院內發展的黨化司法 49 第二項 甘為威權體制背書的大法官 52 第三項 具有訓政時期特色的司法分工 56 第二節 折衷制裁判憲法訴願在臺灣浮現 60 第一項 1958年《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總體介紹 60 第二項 判例成為憲法解釋審查標的 63 第一款 釋字第153號解釋檔案 66 第二款 釋字第154號解釋檔案 73 第三項 憲法解釋個案救濟效力確立 77 第一款 釋字第177號解釋檔案 78 第二款 釋字第185號解釋檔案 83 第三款 憲法解釋之影響 87 第三節 小結 90 第四章 民主化後大法官釋憲制度之發展 92 第一節 憲法改革浪潮下的釋憲制度(1987─2022) 92 第一項 司法院/大法官審判機關化 93 第二項 政治變局中的邊際案件:釋字第242號解釋檔案 99 第三項 超前《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的人民釋憲活動 105 第一款 釋字第374號解釋 106 第二款 釋字第582號解釋 109 第三款 憲法解釋之影響 112 第四項 普通法院法官的釋憲活動 115 第一款 釋字第687號解釋 118 第二款 憲法解釋之影響 121 第二節 釋憲制度的德國法化(2022迄今) 123 第一項 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介紹 123 第二項 111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 128 第三項 111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之影響 130 第三節 小結 131 第五章 結論 134 第一節 研究結論 134 第二節 研究展望 137 參考文獻 139 附錄一 憲法解釋文字對照 150 | - |
dc.language.iso | zh_TW | - |
dc.title | 憲法審判權與普通法院審判權分工的法律史考察──以大法官審查判例、決議及裁判為核心 | zh_TW |
dc.title | A Legal History of the Division between the Constitutional Court Jurisdiction and the Ordinary Court Jurisdiction – Focusing on the Judicial Review of Precedents, Sessions, and Decisions Made by Ordinary Court | en |
dc.type | Thesis | - |
dc.date.schoolyear | 112-1 | - |
dc.description.degree | 碩士 | - |
dc.contributor.oralexamcommittee | 王泰升;林建志 | zh_TW |
dc.contributor.oralexamcommittee | Tay-Sheng Wang;Chien-Chih Lin | en |
dc.subject.keyword | 法律史,憲法審判權,普通法院審判權,行動中的法,憲法解釋檔案, | zh_TW |
dc.subject.keyword | Legal History,Constitutional Court Jurisdiction,Ordinary Court Jurisdiction,Law in Action,Constitutional Interpretation Archives, | en |
dc.relation.page | 163 | - |
dc.identifier.doi | 10.6342/NTU202400392 | - |
dc.rights.note | 同意授權(全球公開) | - |
dc.date.accepted | 2024-02-05 | - |
dc.contributor.author-college | 法律學院 | - |
dc.contributor.author-dept | 法律學系 | - |
顯示於系所單位: | 法律學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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