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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 欄位 | 值 | 語言 |
---|---|---|
dc.contributor.advisor | 王皇玉 | zh_TW |
dc.contributor.advisor | Huang-Yu Wang | en |
dc.contributor.author | 洪紹倫 | zh_TW |
dc.contributor.author | Shao-Lun Hung | en |
dc.date.accessioned | 2023-12-20T16:20:54Z | - |
dc.date.available | 2023-12-21 | - |
dc.date.copyright | 2023-12-20 | - |
dc.date.issued | 2023 | - |
dc.date.submitted | 2023-09-13 | - |
dc.identifier.citation |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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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ed,500 U.S 478(1991) 》,at 478-481(最後瀏覽日:04/25/2022)。 美國LexisNexis法律資訊檢索系統《Buckley V. Fitzsimmons, 509 U.S 259(1993) 》,at 259-262(最後瀏覽日:04/28/2022)。 美國LexisNexis法律資訊檢索系統《Crist v.Bretz,437 U.S.28(1978) 》,at 28-53(最後瀏覽日:04/28/2022) 美國LexisNexis法律資訊檢索系統《United States v. DiFrancesco ,449 U.S ,117(1980) 》,at 117-154(最後瀏覽日:05/13/2022) | - |
dc.identifier.uri | http://tdr.lib.ntu.edu.tw/jspui/handle/123456789/91292 | - |
dc.description.abstract | 偵查為刑事訴訟程序中重要的一環,我國一向以檢察官為偵查主體,檢察官乃由實施偵查至裁判執行,而貫穿整個刑事訴訟程序。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61條設有起訴審查制度及法院審判制度,使得檢察官起訴之案件受到相當程度的司法監督。然檢察官於偵查終結後,若認為被告犯罪嫌疑不足,而對被告為不起訴處分,以我國目前刑事訴訟法規定,乃以內部監督之再議及外部監督之聲請法院准許提起自訴(民國112年5月30日刑事訴訟法修正三讀通過並於6月21日公布施行而將原本「交付審判」制度轉型為「准許提起自訴」)對檢察官處分權作一定之監督。然長期以來,我國檢察官所為的非起訴決定,在法律規定之內部監督及外部監督下,始終無法獲得人民普遍之信賴。
人民參與審判制度已於民國112年實施,此為司法改革重要之項目。然外界所要求的不只是要實行人民參與審判程序,其對一向維持偵查不公開之檢察官偵查程序,也有要求改革之聲浪,其除了要求檢察官之偵查程序應更透明外,更希望亦能引進人民參與檢察官處分權之監督機制。但我國是否要引進人民參與檢察權之監督?仍值討論。 論者有認為因檢察官既是代表國家追訴犯罪,若將國家這兩個字取而代之叫做人民,那麼檢察官即是代表人民來追訴犯罪,檢察官的權力來源是受人民所囑託,則透過人民來監督制衡檢察權之行使,實符合檢察權之本質,況日本早有檢察審察會之運作,應可順勢引進人民參與不起訴處分審查之制度。 然而,在討論引進日本檢察審查會制度同時,自應先深入了解日本的檢察制度及其檢察權之監督形式,並構思此制度是否適合我國國情?運作後之成效如何?此制度對被告利益影響程度?人民本身是否有足夠的法律素養及能力做出正確之判斷?以及在我國現今已有再議及聲請法院准許提起自訴之制度,若引進人民參與監督之制度,該如何與現行制度調和?本文乃就上開問題由不同角度作探討,希能對我國目前已初步擬定之「國民參與不起訴處分審查法」草案有所助益。 | zh_TW |
dc.description.abstract | Investigation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criminal procedure. Our country has always used the prosecutor as the main body of the investigation. The prosecutor runs through the entire criminal procedure from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investigation to the execution of the judgment. Article 161 of my country's Criminal Procedure Law sets up a prosecution review system and court trial system after the prosecutor files a public prosecution, so that the cases prosecuted by the prosecutor are subject to a considerable degree of judicial supervision. However, after the conclusion of the investigation, if the prosecutor believes that the defendant is not suspected of committing a crime, and the defendant is not prosecuted, according to the current criminal procedure law of our country, the reconsideration of internal supervision and the transfer of external supervision to trial (May 30, 112 The third reading of the revision of the Criminal Procedure Law passed the transformation of the system of " setting for trial " to "allowing private prosecution") to supervise the prosecutor's disciplinary power to a certain extent. However, for a long time, the non-prosecution decisions made by our country's prosecutors have not been able to gain the general trust of the people under the internal and external supervision stipulated by law.
The People's Participation in Judgment System was implemented in the 112th year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This is an important project of judicial reform. However, what the outside world demands is not only the implementation of people's participation in the trial procedure, but also voices calling for reform of the prosecutor's investigation procedure, which has always been kept secret. In addition to demanding that the prosecutor's investigation procedure should be more transparent, they hope that it can also introduce a supervision mechanism for the people to participate in the prosecutor's disposition power. But should our country introduce people to participate in the supervision of procuratorial power? Still worth discussing. Some commentators believe that since prosecutors prosecute crimes on behalf of the country, if the word "country" is replaced by the word "people", then prosecutors are prosecuting crimes on behalf of the people. Checking and balancing the exercise of the procuratorial power is in line with the essence of the procuratorial power. Moreover, Japan has long had the operation of the Procuratorial Review Committee, and it should be possible to introduce a system of people's participation in the review of non-prosecution sanctions. However, while discussing the introduction of the Japanese Procuratorial Review Committee system, we should first have a deep understanding of Japan's procuratorial system and the form of supervision of procuratorial power, and conceive whether this system is suitable for our country's national conditions? What is the effect after operation? How does this system affect the defendant's interests? Do the people themselves have sufficient legal literacy and ability to make correct judgments? And in our country now there is a system of reconsideration and setting for trial. If the system of people's participation in supervision is introduced, how should it be reconciled with the current system? This article discusses the above-mentioned issue from different angles, hoping to be helpful to the draft of the "National Participation and Non-Prosecution Disposition Review Law" that has been initially drafted in our country. | en |
dc.description.provenance | Submitted by admin ntu (admin@lib.ntu.edu.tw) on 2023-12-20T16:20:54Z No. of bitstreams: 0 | e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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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description.tableofcontents | 目次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問題意識 1 第二節 研究範圍 2 第三節 本文架構 3 第二章 檢察制度之探討 6 第一節 概說 6 第一項 大陸法系下的檢察制度 7 第二項 英美法系下的檢察制度 8 第二節 檢察制度之比較 9 第一項 概說 9 第二項 我國檢察制度 10 第一款 檢察人事之任用 10 第一目 檢察總長之任命 10 第二目 檢察官及檢察長之任用 11 第三目 我國檢察官之權限 13 第三項 日本檢察制度 13 第一款 概說 13 第二款 日本檢察官之權限 15 第一目 偵查權之分配 15 第二目 日本檢察官與司法警察之關係 17 第三目 日本檢察官之職權 19 第四目 日本司法警察的微罪處分權 20 第三節 檢察官之定位 21 第一項 概說 21 第二項 日本檢察官之定位 23 第一款 檢察官是行政官?司法官? 23 第二款 檢察官獨任官廳制與檢察一體原則 25 第三項 我國檢察官之定位 27 第一款 概說 27 第二款 檢察官是行政官?司法官? 27 第三款 我國檢察一體制度之運作 31 第四項 小結 33 第三章 檢察權之監督形式及其內涵 35 第一節 檢察權之發展 35 第二節 各國檢察權監督之探究 36 第一項 概說 36 第二項 日本檢察權之監督 37 第一款 日本檢察官起訴權之監督 37 第一目 裁定公訴不受理 37 第二目 公訴權濫用論 37 第二款 日本檢察官處分權之監督 38 第一目 日本檢察官處分權之行使 38 第二目 日本檢察官處分權之監督方式 41 第三目 日本檢察官處分權之效力 50 第三項 德國檢察權之監督 50 第一款 德國檢察官起訴權之監督 50 第一目 開啟審判程序之裁定 50 第二目 開啟審判程序之裁定範圍 51 第三目 開啟審判程序裁定之救濟 51 第四目 小結 51 第二款 德國檢察官處分權之監督 52 第一目 德國檢察官處分權之行使 52 第二目 德國檢察官處分權之監督方式 52 第三目 德國檢察官處分權之效力 54 第四項 美國檢察權之監督 55 第一款 美國檢察官起訴權之監督 55 第一目 美國大陪審團之起訴程序 55 第二目 美國大陪審團運作之強化 59 第二款 美國檢察官處分權之監督 60 第一目 美國檢察官處分權之監督方式 60 第二目 美國檢察官處分權之效力 62 第三節 我國檢察權之監督 63 第一項 概說 63 第二項 檢察官起訴權之監督 64 第一款 起訴權監督之必要性 64 第二款 檢察官起訴權監督機制 66 第一目 起訴審查制度之建立 66 第二目 起訴審查制度運作上之相關問題 67 第三項 檢察官處分權之監督 69 第一款 內部監督機制-再議 69 第二款 外部監督機制-聲請法院准許提起自訴 70 第三款 檢察官處分權之效力 71 第四章 人民參與監督制度之引進 74 第一節 我國引進日本檢察審查會之思維 74 第一項 概說 74 第二項 我國建構人民參與監督之緣起 75 第一款 落實檢察民主化 75 第二款 增進人民對司法信賴 77 第二節 日本檢察審查會制度之介紹 81 第一項 日本檢察審查會成立之背景及目的 81 第一款 日本檢察審查會成立之背景 81 第二款 日本檢察審查會成立之目的 83 第二項 日本檢察審查會之重構修正 85 第一款 概說 85 第二款 日本檢察審查會制度之修正重點 85 第一目 審查會之起訴決議具有法律上拘束力 85 第二目 審查輔助員的設置 87 第三目 起訴決議後指定律師為公訴活動 87 第三項 日本檢察審查會之組織及職權 88 第一款 日本檢察審查會之組織 88 第一目 檢察審查會設置及管轄之規定 88 第二目 檢察審查會關於成員之規定 88 第三目 檢察審查會有關召開日期之相關規定 92 第二款 日本檢察審查會之職權 93 第四項 日本檢察審查會之審查及議決 94 第一款 日本檢察審查會之審查 94 第一目 檢察審查會聲請程序之相關規定 94 第二目 檢察審查會審查程序之相關規定: 95 第二款 日本檢察審查會之議決 97 第一目 檢察審查會之決議結果 97 第二目 對於檢察審查會決議結果之公告及送達 98 第三目 對於檢察審查會決議結果之處理 98 第五項 日本檢察審查會制度之探討 100 第一款 日本檢察審查會實際運作 100 第二款 日本檢察審查會制度應改進之處 103 第一目 應採取嚴格偵查程序 104 第二目 應避免強制起訴標準不一 105 第三目 應避免檢察審查員審查時受社會輿論影響太大 105 第四目 檢察審查員之責任 106 第五章 引進人民參與監督制度之省思 108 第一節 採行人民參與監督制度後之各個面向考量 108 第一項 引進人民參與監督制度之思考 108 第一款 人民參與監督之正當性 108 第二款 人民參與監督之專業性 109 第二項 再議及法院外部監督制度之探討 109 第一款 我國再議制度之缺失 110 第一目 再議制度有無遭濫用之嫌 110 第二目 再議發回次數是否應限制 111 第二款 我國法院外部監督制度之缺失 111 第一目 再議前置原則是否妥適 112 第二目 法院外部監督之對象及程序是否妥適 112 第三款 我國再議及法院外部監督制度不應全面廢除 114 第一目 再議制度存在之必要性 114 第二目 法院外部監督制度存在之必要性 118 第四款 人民參與監督制度與我國現行制度如何相容 125 第三項 起訴審查制度之探討 127 第一款 概說 127 第二款 司改會議分組決議之主張 127 第三款 起訴審查是否引進人民參與監督機制 129 第四項 自訴制度與人民監督制度之衡平 130 第一款 概說 130 第二款 自訴制度之源起 131 第三款 自訴制度存在之必要性 132 第二節 「國民參與不起訴處分審查法」草案介紹 133 第一項 概說 133 第二項 建構「國民參與不起訴處分審查法」立法理由 134 第三項 國民檢察審查會之立法目的、組織及職權 134 第一款 總則相關規定 134 第二款 國民檢察審查會審查之案件類型 135 第三款 國民檢察審查會之設立 136 第四款 國民檢察審查會之召集及進行 137 第四項 國民檢察審查會之審查及議決 138 第一款 國民檢察審查會審查之聲請 138 第二款 國民檢察審查會審查程序 139 第三款 國民檢察審查會之議決 141 第四款 審查員之保護及相關罰則 143 第五項 小結 144 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146 第一節 結論 146 第一項 檢察官處分權監督之必要性 146 第二項 我國引進人民參與監督機制之必要 147 第二節 建議 147 第一項 關於現行制度之建議 147 第一款 廢除職權再議 147 第二款 法院外部監督制度應改革之處 148 第三款 關於刑事訴訟法第260條之存廢 150 第二項 對於我國引進人民參與監督機制之建議 152 第一款 人民參與監督案件類型應予限制 152 第二款 檢察審查員需有法侓專業人士參與 152 第三款 檢察審查員之議決應符合法律正當性 153 第四款 起訴審查可考慮引進人民參與監督機制 154 第五款 自訴制度與人民參與監督機制之衡平 154 第三節 小結 155 參考文獻 157 | - |
dc.language.iso | zh_TW | - |
dc.title | 檢察權之監督-以國民參與不起訴處分審查為中心 | zh_TW |
dc.title | Supervision of Prosecutorial Power - Focusing on People's Participation in the Review of Non-prosecution Dispositions | en |
dc.type | Thesis | - |
dc.date.schoolyear | 112-1 | - |
dc.description.degree | 碩士 | - |
dc.contributor.oralexamcommittee | 蘇凱平;王正嘉 | zh_TW |
dc.contributor.oralexamcommittee | Kai-Ping Su;Jheng-Jia Wang | en |
dc.subject.keyword | 檢察制度,檢察官,檢察權監督,人民參與,不起訴處分,再議,聲請法院准許提起自訴,起訴審查, | zh_TW |
dc.subject.keyword | procuratorial system,prosecutors,supervision of procuratorial power,people's participation,sanction of non-prosecution,reconsideration,setting for trial,review of prosecution, | en |
dc.relation.page | 168 | - |
dc.identifier.doi | 10.6342/NTU202304225 | - |
dc.rights.note | 同意授權(全球公開) | - |
dc.date.accepted | 2023-09-14 | - |
dc.contributor.author-college | 法律學院 | - |
dc.contributor.author-dept | 法律學系 | - |
顯示於系所單位: | 法律學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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