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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 欄位 | 值 | 語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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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ontributor.advisor | 吳從周 | zh_TW |
dc.contributor.advisor | Chung-Jau Wu | en |
dc.contributor.author | 蘇品安 | zh_TW |
dc.contributor.author | Pin-An Su | en |
dc.date.accessioned | 2023-08-15T17:33:10Z | - |
dc.date.available | 2023-11-09 | - |
dc.date.copyright | 2023-08-15 | - |
dc.date.issued | 2023 | - |
dc.date.submitted | 2023-08-06 | - |
dc.identifier.citation | 王甲乙、楊建華、鄭健才,民事訴訟法新論,自版,2007年6月。
王澤鑑,民法物權,自版,2022年9月,增訂三版。 吳明軒,民事訴訟法(中),自版,2013年7月修訂十版。 呂太郎,民事訴訟法,元照出版,2022年3月,四版1刷。 邱聯恭,口述民事訴訟法講義(二),自版,2012年筆記版。 邱聯恭,口述民事訴訟法講義(一),自版,2021年筆記版。 邱聯恭,口述民事訴訟法講義(二),自版,2021年筆記版。 姜世明,民事訴訟法(上冊),新學林出版,2022年9月,八版一刷。 陳計男,民事訴訟法論(上),三民出版,2014年1月,修訂六版一刷。 陳啟垂,民事訴訟法(上冊),新學林出版,2015年10月,一版。 陳榮宗、林慶苗,民事訴訟法(上),三民出版,2020年1月,修訂九版一刷。 陳榮宗、林慶苗,民事訴訟法(下),三民出版,2021年1月,修訂九版一刷。 許士宦,民事訴訟法(上)口述講義,新學林出版,2022年9月,三版。 黃國昌,民事訴訟法教室I,元照出版,2010年9月,二版1刷。 楊建華原著、鄭傑夫增訂,民事訴訟法要論,自版,2016年8月。 劉明生,民事訴訟法實例研習,元照出版,2021年10月,六版一刷。 駱永家,新民事訴訟法I,自版,2015年9月初版。 駱永家,新民事訴訟法II,自版,2011年10月初版。 謝在全,民法物權論(上),新學林出版,2021年9月,七版三刷。 呂太郎,公同共有物訴訟之當事人適格──以原告為公同共有人為中心,民事訴訟之基本理論(二),元照出版,2009年6月,初版1刷,頁15-35。 呂太郎,對立的共同訴訟人,民事訴訟之基本理論(二),元照出版,2009年6月,初版1刷,頁39-62。 吳從周,初探訴訟經濟原則──一個法律繼受的後設描述,法源理論與訴訟經濟,民事法學與法學方法第五冊,元照出版,2013年7月,初版一刷,頁193-262。 吳從周,民事訴訟法第56條之1強制固有必要共同訴訟與民法第828條修正前後之互動──實體法與程序法對應適用之研究(一),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之對應適用(一),民事法學與法學方法第七冊,元照出版,2015年12月,初版一刷,頁239-290。 吳從周,公同共有債權之行使──評最高法院104年度第三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民事實務之當前論爭課題,民事法學與法學方法第八冊,元照出版,2019年1月,初版一刷,頁177-219。 沈冠伶,固有必要共同訴訟與民事訴訟法第56條之1規定之適用,程序保障與當事人,元照出版,2012年12月,初版第1刷,頁277-296。 沈冠伶,家事訴訟事件之當事人適格與第三人之訴訟參與,家事程序之新變革,元照出版,2015年12月,初版1刷,頁131-160。 沈冠伶,確認訴訟之機能及其要件──兼論確認訴訟與形成訴訟或給付訴訟之關係,訴訟之協力與複雜訴訟,元照出版,2020年12月,初版一刷,頁85-108。 楊建華原著、陳心弘增訂,當事人適格與管理權、處分權,問題研析民事訴訟法(二),自版,2010年10月,頁818-821。 劉明生,共同訴訟之研究,民事訴訟之程序法理與確定判決之效力及救濟,新學林出版,2016年8月,一版一刷,頁223-282。 王千維,公同共有債權之行使,月旦法學教室,160期,2016年2月,頁64-69。 吳從周,當事人適格與否可以成為中間爭點?,月旦法學教室,159期,2016年1月,頁18-20。 呂太郎,公同共有債權人起訴請求給付之當事人適格──評最高法院104年度第3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月旦裁判時報,49期,2016年7月,頁13-21。 林誠二,準公同共有債權之請求──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二一八四號民事判決評釋,月旦裁判時報,45期,2016年3月,頁9-16。 許士宦,2015年民事程序法發展回顧:民事及家事裁判之新發展,臺大法學論叢,第45卷特刊,2016年11月,頁1567-1614。 許士宦,訴權理論之新開展,月旦法學雜誌,334期,2023年3月,頁6-22。 陳瑋佑,論繼承債權之訴訟上請求──評最高法院104年第3次民庭決議(一)之固有必要共同訴訟肯定說,月旦法學雜誌,254期,2016年7月,頁38-59。 黃國昌,論命拒絕共同起訴人強制追加為原告之程序機制:由實證觀點出發之考察與分析,臺大法學論叢,38卷4期,2009年12月,頁67-131。 游進發,再論準公同共有債權之行使──以最高法院一○四年度第三次民事庭會議(一)為反思對象,月旦法學雜誌,246期,2015年11月,頁186-195。 楊建華,確認共有物所有權之訴之當事人適格(上),司法周刊,538期,1991年9月。 楊建華,確認共有物所有權之訴之當事人適格(下),司法周刊,539期,1991年10月。 王甲乙等,當事人適格之擴張與界限,民事訴訟法研究基金會編,民事訴訟法之研討(六),民事訴訟法研究基金會,1997年3月,頁1-96。 吳從周,公同共有債權行使與消失的強制固有必要共同訴訟──一個判決的簡短觀察,民事程序法焦點論壇第七卷,新學林出版,2019年11月,一版一刷,頁51-71。 吳從周,代位訴訟、訴訟擔當與判決效力──從最高法院67年度第11次民事庭庭推總會議決議出發巡禮實務見解之發展現況,民事程序法焦點論壇第十五卷,新學林出版,2023年5月,一版一刷,頁47-82。 姜世明,共同訴訟之問題提示──著重在類型建構之認識,民事程序法焦點論壇第十一卷,新學林出版,2021年4月,一版一刷,頁1-56。 姜世明,訴訟擔當之研究,民事程序法焦點論壇第十五卷,新學林出版,2023年5月,一版一刷,頁1-46。 陳毓秀等,有關「遺產中公同共有債權訴訟」之當事人適格──兼評最高法院104年第3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之固有必要共同訴訟肯定說,民事訴訟法研究基金會編,民事訴訟法之研討(廿二),元照出版,2017年4月,頁401-488。 楊建華等,就若干訴訟實例談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的適用,民事訴訟法研究基金會編,民事訴訟法之研討(二),民事訴訟法研究基金會,1987年9月,頁87-133。 司法院編印,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施行法部分修正條文對照表暨總說明,2003年2月。 司法院民事訴訟法研究修正委員會第四二六次會議紀錄,司法院民事訴訟法研究修正資料彙編(九),1993年5月。 2021年1月20日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1款修正理由https://legal.judicial.gov.tw/FLAW/default.aspx 2012年1月11日家事事件法第39條第2項立法理由https://legal.judicial.gov.tw/FLAW/default.aspx 2009年1月23日民法第828條修正理由https://legal.judicial.gov.tw/FLAW/dat01.aspx?lsid=FL001351&ot=in | - |
dc.identifier.uri | http://tdr.lib.ntu.edu.tw/jspui/handle/123456789/88730 | - |
dc.description.abstract | 共有關係之實體法上權利行使方式,涉及民法第819條第2項、民法第821條、民法第828條、民法第831條等規定之適用,對應於訴訟法上之問題即為當事人適格。故有關當事人適格問題之解決,即應併立於實體法及程序法的觀點而為考量。
就當事人適格之判斷標準,應依原告所提訴之類型為何而定,此不論係於「一對一民事訴訟」或係涉及多數人的「共有關係訴訟」,均同。故於「共有關係訴訟」,全體共有人有無共同訴訟之必要而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必須視紛爭之態樣、原告所提訴之類型為何、系爭訴訟標的法律關係為何、共有人有無所在不明或其拒絕起訴有無正當理由等因素,於系爭訴訟予以論斷。 而就目前最具爭議的「公同共有權利訴訟」之原告適格,尤其是「繼承公同共有債權訴訟」,法院宜從實體法及程序法的觀點,合理限制民事訴訟法第56條之1「強制追加原告」制度的適用,並且在拒絕起訴者充分陳述意見後,審視其有無不適合強制追加成為原告的情形,以調和原告、被告、拒絕起訴者及法院間之利害,降低現行制度下對於拒絕起訴者之權益及訴訟經濟所造成的衝擊。 | zh_TW |
dc.description.abstract | The way of exercising the Co-Rights is stipulated in Articles 819, 821, 828, and 831 of the Civil Code, and affects the judgment of the standing of parties in the civil procedure. Therefore, the standard of the standing of parties should be based on the perspectives of substantial law and procedural law.
The standard of the standing of parties shall depend on the type of litigation. Therefore, in Co-Rights Litigation, whether it belongs to Necessary Common Inherence Legal Action must be judged based on the following factors: the state of the dispute, the type of litigation, the rights claimed by the plaintiff, whether the co-owner is unknown, and whether the person who refuses to join as co-plaintiffs has a justifiable reason. Regarding the currently controversial Creditor’s Right in Common Litigation, the court should reasonably restrict the application of Article 56-1 of the Code of Civil Procedure based on the perspectives of substantial law and procedural law. In addition, after the person who refuses to join as co-plaintiffs states his opinion to the court, the court should review whether he is not suitable to be an involuntary plaintiff, to reduce the impact on his rights and improve the efficiency of litigation. | en |
dc.description.provenance | Submitted by admin ntu (admin@lib.ntu.edu.tw) on 2023-08-15T17:33:10Z No. of bitstreams: 0 | en |
dc.description.provenance | Made available in DSpace on 2023-08-15T17:33:10Z (GMT). No. of bitstreams: 0 | en |
dc.description.tableofcontents | 論文口試委員會審定書 I
謝辭 II 中文摘要 III Abstract IV 簡目 V 詳目 VII 表目錄 XVI 圖目錄 XVI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 1 第二節 研究範圍與方法 2 第一項 研究範圍 2 第二項 研究方法 3 第三節 本文架構 3 第二章 共有關係權利行使之基本內涵 5 第一節 概說 5 第二節 實體法規定 6 第一項 分別共有所有權 6 第一款 分別共有物之處分 6 第二款 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 8 第二項 公同共有所有權 9 第一款 公同共有物之處分 9 第二款 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 11 第三項 分別共有債權 11 第四項 公同共有債權 12 第三節 共有關係訴訟之提起 13 第三章 當事人適格之基本理論 14 第一節 訴訟法上之定位 14 第一項 訴訟主體面的訴之利益 14 第一款 訴訟要件及訴之利益 14 第二款 當事人適格之定義 15 第二項 實體法上問題或訴訟法上問題 17 第一款 訴權理論之爭及其影響 17 第一目 權利保護請求權說及本案判決請求權說 17 一、權利保護請求權說 17 二、本案判決請求權說 18 第二目 我國實務見解 19 第二款 2021年1月民訴法第249條第2項第1款之修正 19 第三款 民訴法修正後之學者見解 20 第三項 本文見解 21 第二節 欠缺的效果及原則處理 22 第三節 判斷標準—於一對一民事訴訟 23 第一項 概說 23 第一款 比較法 24 第一目 德國學說上見解 24 一、管理處分權說 24 二、權利保護利益說 24 三、遂行訴訟利益說 24 第二目 小結 25 第二款 我國學說 25 第二項 於各種訴之類型 27 第一款 給付之訴 27 第二款 形成之訴 28 第三款 確認之訴 28 第一目 民訴法第247條第1項之規定 28 第二目 具確認利益者,當事人即為適格 29 第三目 確認利益之判斷標準 30 第三項 本文見解 30 第一款 管理處分權說於給付之訴及形成之訴的原則正當性 31 第二款 確認之訴宜以「確認利益」或「爭執之人」作為判斷標準 32 第四章 多數人紛爭的當事人適格 34 第一節 問題意識 34 第一項 多數人紛爭的定義 34 第二項 多數人紛爭的當事人適格問題與處理 35 第一款 數人應否共同起訴或共同被訴(問題1) 36 第二款 當事人適格無欠缺之情形 36 第三款 如認為應共同起訴或共同被訴、惟當事人適格有欠缺時之處理(問題2) 37 第一目 於「數人應共同被訴」之被告適格有欠缺時 37 第二目 於「數人應共同起訴」之原告適格有欠缺時 38 第四款 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39 第二節 數人應否共同起訴或共同被訴之判斷標準 41 第一項 前言 41 第二項 學說及實務見解 41 第一款 我國文獻 41 第一目 管理處分權說 41 第二目 訴訟政策說 42 第三目 實體法與訴訟法觀點兩方面衡量判定說 43 第四目 兼採實體法與訴訟法觀點說 43 第二款 我國實務見解 44 第三項 小結 45 第三節 得由原告選擇單獨訴訟或共同訴訟之情形 46 第四節 應共同起訴或共同被訴(有共同訴訟之必要)之情形 47 第一項 法律有明文規定者 47 第二項 法律未明文規定者 48 第一款 於形成之訴,為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形成權,依實體法應由數人共同行使,或應對數人共同行使者 49 第二款 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其處分權或管理權依實體法必須由數人全體共同行使者 50 第三款 數人必須共同執行職務而實施訴訟之情形 51 第五節 小結 51 第五章 共有關係訴訟的當事人適格 53 第一節 概說 53 第二節 各種案例類型化 54 第一項 分割共有物之訴 54 第一款 裁判分割共有物之訴 54 第二款 請求履行共有物分割協議之訴 54 第二項 不動產經界之訴,相鄰土地為數人共有時 55 第三項 土地共有人提起民法第833條之1或第835條之1之訴 56 第四項 共有物被共有人以外之人侵奪或妨害時 56 第一款 共有人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提起給付之訴 57 第一目 如共有物係分別共有 57 第二目 如共有物係公同共有 57 第二款 共有人依債權請求權提起給付之訴 58 第一目 如共有物係分別共有 58 第二目 如共有物係公同共有 59 第五項 共有人以外之人對共有人就共有物主張一定之權利 59 第一款 請求拆除共有之建物 59 第二款 請求確認對於共有物有一定之權利存在 60 第一目 實務見解 60 第二目 學者見解 61 第六項 確認共有物所有權存在或不存在之訴 62 第一款 共有人請求確認共有物所有權存在 62 第一目 學者見解 62 第二目 實務見解 64 第二款 對共有人請求確認共有物所有權不存在 65 第七項 公同共有權利訴訟 66 第一款 概說 66 第二款 繼承公同共有債權訴訟 66 第一目 概念界定 66 第二目 紛爭態樣 68 一、自始因繼承取得之債權 68 二、遺產遭侵害所生之債權 69 第三目 訴之類型 72 第三款 當事人適格 73 第一目 被告適格 73 第二目 原告適格 73 第三節 小結 76 第一項 觀察 76 第二項 本文見解 81 第一款 共有關係確認之訴之當事人適格 81 第二款 共有關係給付之訴或形成之訴之當事人適格 82 第六章 公同共有權利訴訟的原告適格爭議 84 第一節 問題意識 84 第一項 實體法上之問題 84 第二項 訴訟法上之問題 84 第三項 實體法與訴訟法之交錯 85 第二節 民訴法第56條之1增訂前—問題之發生與向來實務之處理 86 第一項 問題之發生 86 第二項 向來實務之處理—事實上無法同意 87 第一款 概說 88 第二款 具體情形與性質 89 第三節 於2003年民訴法第56條之1增訂施行後 90 第一項 民訴法第56條之1之增訂 90 第一款 立法背景 90 第二款 立法理由 92 第三款 要件與效果 93 第一目 強制追加拒絕起訴者為原告 93 第二目 拒絕起訴者之程序保障 95 第三目 所在不明之處理 95 第四目 獨立救濟管道 95 第五目 訴訟費用之酌量負擔 96 第四款 適用審級及法院之闡明 97 第五款 適用案例 97 第二項 於2003年至2009年間實務上之處理 98 第四節 於2009年民法第828條修正施行後 99 第一項 修法後較無爭議者 99 第二項 修法後尚待釐清者 100 第五節 繼承公同共有債權訴訟的實體法與訴訟法上爭議 101 第一項 於2009年民法修正後所生之問題 101 第二項 2015年最高法院決議之作成 102 第一款 決議之內容 102 第二款 決議之適用 104 第三項 最高法院決議作成後 106 第一款 決議留下的難題 106 第二款 決議作成後之實務見解 107 第三款 決議作成後之學者見解 107 第一目 實體法(權利應如何行使、行使範圍)部分 107 第二目 訴訟法(原告適格)部分 108 第六節 今後民訴法第56條之1之適用 109 第一項 應否適用 109 第一款 事實上無法同意之優缺 110 第二款 民訴法第56條之1之優缺 110 第三款 小結 111 第二項 拒絕起訴者有無正當理由之判斷 112 第一款 立法理由 112 第二款 學者見解 113 第三款 決議作成前之實務見解 115 第四款 近年最高法院裁判分析 117 第一目 搜尋條件 117 第二目 彙整及觀察 118 第五款 具體事由探討 127 第一目 經合法通知後仍未提出理由 129 第二目 原告之前聲請曾遭駁回確定 129 第三目 為避免負擔訴訟費用 130 第四目 與被告無爭執 131 第五目 審級利益 132 第六目 誼屬至親 134 一、表2〔裁判17〕及〔裁判18〕 134 二、表2〔裁判14〕 137 三、本文見解 137 第七目 實體主張與原告不同 138 第八目 法律上利害關係相衝突 139 一、表2〔裁判2〕 139 二、表2〔裁判16〕 141 三、表2〔裁判21〕 144 四、本文見解 145 第六款 小結 148 第三項 拒絕起訴者有正當理由時之處理 148 第七節 本文見解—今後當事人適格問題之解決 151 第一項 概說 151 第二項 數人應否共同起訴(問題1) 151 第一款 實體法觀點 152 第二款 程序法觀點 153 第一目 未共同起訴之人,是否已被列為被告 153 第二目 原告所提訴之類型 153 第三目 拒絕起訴之人有無正當理由 154 第三項 民訴法第56條之1之妥適適用(問題2) 154 第一款 正當理由之判斷 154 第二款 拒絕起訴者有正當理由時之處理 155 第一目 不得強制追加,且僅由原起訴之人起訴即可 155 第二目 拒絕起訴者之程序保障及統一解決紛爭之調和 155 第七章、結論 157 參考文獻 159 | - |
dc.language.iso | zh_TW | - |
dc.title | 共有關係權利行使主體之研究──以實體法與程序法之對應適用為中心 | zh_TW |
dc.title | On the Plaintiff's Standing of the Co-Rights Litigation: Focus on the Correspondence between the Civil Code and the Code of Civil Procedure | en |
dc.type | Thesis | - |
dc.date.schoolyear | 111-2 | - |
dc.description.degree | 碩士 | - |
dc.contributor.oralexamcommittee | 姜世明;張譯文 | zh_TW |
dc.contributor.oralexamcommittee | Shyh-ming Chiang;Yi-Wen Chang | en |
dc.subject.keyword | 共有關係,當事人適格,訴之類型,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公同共有債權,民事訴訟法第56條之1,強制追加原告, | zh_TW |
dc.subject.keyword | Co-Rights,Standing of Parties,the Type of Litigation,Necessary Common Inherence Legal Action,Creditor’s Right in Common,Article 56-1 of the Code of Civil Procedure,Involuntary Plaintiff, | en |
dc.relation.page | 164 | - |
dc.identifier.doi | 10.6342/NTU202303167 | - |
dc.rights.note | 未授權 | - |
dc.date.accepted | 2023-08-09 | - |
dc.contributor.author-college | 法律學院 | - |
dc.contributor.author-dept | 法律學系 | - |
顯示於系所單位: | 法律學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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