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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NTU Theses and Dissertations Repository
  2. 法律學院
  3. 法律學系
請用此 Handle URI 來引用此文件: http://tdr.lib.ntu.edu.tw/jspui/handle/123456789/87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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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 欄位值語言
dc.contributor.advisor顏佑紘zh_TW
dc.contributor.advisorYu-Hung Yenen
dc.contributor.author吳珮珊zh_TW
dc.contributor.authorPei-Shan Wuen
dc.date.accessioned2023-07-19T16:42:59Z-
dc.date.available2023-11-09-
dc.date.copyright2023-07-19-
dc.date.issued2023-
dc.date.submitted2023-02-23-
dc.identifier.citation一、 中文部分(按姓氏筆畫排序)
(一)專書
Donald W. Jugen Heimer/Gordon E. White(著),漆梅君(譯)(1994),《廣告學》,亞太圖書。
Wells/Moriarty/Burnett(著),陳尚勇、蕭富峰(譯)(2006),《廣告學》,七版,華泰文化。
王伯琦(1961),《民法總則》,自刊。
王伯琦(1979),《民法債編總論》,自刊。
王澤鑑(2011),《法律思維與民法實例》,自刊。
王澤鑑(2018),《民法總則》,增訂新版,自刊。
王澤鑑(2019),《侵權行為法》,增訂新版,自刊。
王澤鑑(2020),《損害賠償》,三版,自刊。
王澤鑑(2021),《債法原理》,增訂新版,自刊。
史尚寬(1983),《債法總論》,自刊。
史尚寬(1986),《債法各論》,自刊。
朱柏松(1999),《消費者保護法》,自刊。
李伸一(1995),《消費者保護法論》,凱崙。
林永汀、楊秀芳(1993),《預售房屋深度實務》,世潮。
林益山(2008),《消費者保護法》,三版,五南。
林誠二(2019),《債法各論新解:體系化解說(中)》,三版,瑞興。
林誠二(2019),《債法總論新解:體系化解說(下)》,二版,瑞興。
林誠二(2020),《債編各論新解:體系化解說(上)》,三版,瑞興。
邱聰智(2005),《民法總則:上冊》,三民。
邱聰智(著)、姚志明(修訂)(2013),《新訂民法債編通則(上冊)》,新訂二版,承法。
邱聰智(著)、姚志明(校訂)(2002),《新訂債法各論(上冊)》,元照
姚志明(2003),《誠信原則與附隨義務之研究》,元照。
孫森焱(2020),《民法債編總論:上冊》,修訂版,自刊。
孫森焱(2020),《民法債編總論:下冊》,修訂版,自刊。
張玉卿(1998),《國際貨物買賣統一法: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釋義》,中國對外經濟貿易出版社。
陳自強(2011),《臺灣民法與日本債權法之現代化》,元照。
陳自強(2013),《不完全給付與物之瑕疵:契約法之現代化II》,新學林。
陳自強(2014),《契約之成立與生效》,三版,元照。
陳自強(2015),《契約違反與履行請求》,元照。
陳自強(2015),《契約錯誤法則之基本理論》,新學林。
陳自強(2016),《違約責任與契約解消》,元照。
陳聰富(2017),《侵權行為法原理》,元照。
馮震宇、姜志俊、謝穎青、姜炳俊(合著)(1995),《消費者保護法解讀》,三版,月旦。
黃立(1999),《民法總則》,二版,自刊。
黃立(2006),《民法債編總論》,自刊。
黃茂榮(2015),《買賣法》,增訂七版,自刊。
黃曼琴(2010),《廣告學》,普林斯頓。
楊淑文(2006),《新型契約與消費者保護法》,二版,元照。
詹森林、馮震宇、林明珠(合著)(2005),《認識消費者保護法》,再版,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榮泰生(2007),《消費者行為》,二版,五南。
劉春堂(2020),《民法債編各論(中)》,自刊。
劉春堂(2021),《民法債編通則(上)》,自刊。
劉得寬(1980),《民法諸問題與新展望》,再版,三民。
樊志育(1972),《廣告學》,增訂三版,三民書局。
鄭玉波(1982),《民法總則》,自刊。
鄭玉波(1986),《民法債編各論:上冊》,自刊。
鄭玉波(2002),《民法債編總論》,修訂二版,三民。
蕭富峰、張佩娟、卓峰志(2010),《廣告學》,智勝文化。
蕭湘文(2005),《廣告傳播》,威仕曼文化。
戴修瓚(1956),《民法債編總論》,自刊。
羅明宏(1995),《不實廣告案例解讀》,月旦。
(二)書之篇章
王澤鑑(2009),〈違反保護他人法律之侵權責任〉,收於:氏著,《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第二冊》,頁185-209,自刊。
陳忠五(2014),〈第三人侵害債權的侵權責任:問題爭論實益的探討〉,收於:司法院謝前副院長在全七秩祝壽論文集編輯委員會(編),《物權與民事法新思維:司法院謝前副院長在全七秩祝壽論文集》,頁351-393,元照。
詹森林(2003),〈不完全給付:最高法院決議與判決發展〉,收於:氏著,《民事法理與判決研究(二)》,頁127-182,元照。
詹森林(2003),〈物之瑕疵擔保、不完全給付與買賣價金之同時履行抗辯:最高法院七十七年第七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之研究〉,收於:氏著,《民事法理與判決研究(二)》,頁87-126,元照。
(三)期刊論文
牛曰正(2012),〈資訊揭露與公平交易法:以公平交易法第24條為核心〉,《公平交易季刊》,20卷4期,頁105-160。
王千維(2003),〈由民法第二百十三條第三項之修正看我國民法物之損害賠償責任理念的變動〉,《政大法學評論》,74期,頁1-60。
王澤鑑(2003),〈民法總則在實務上的最新發展(二):最高法院九〇及九一年度若干判決的評釋〉,《台灣本土法學雜誌》,53期,頁71-84。
向明恩(2009),〈對我國民法第245條之1之反省與檢討〉,《臺北大學法學論叢》,79期,頁145-205。
向明恩(2009),〈德國締約上過失理論之發展〉,《臺北大學法學論叢》,70期,頁1-79。
向明恩(2010),〈歐洲債務不履行類型與效力之統合:以學術版之共同參考架構草案(DCFR)為藍本〉,《月旦民商法雜誌》,29期,頁5-20。
向明恩(2011),〈前契約說明義務之形塑與界線:評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四二號民事判決〉,《月旦法學雜誌》,190期,頁171-181。
向明恩(2012),〈違反附隨義務、契約目的不達與解除契約之連結關係:最高法院一百年度台上字第二號民事判決評析〉,《月旦法學雜誌》,209期,頁269-277。
朱柏松(2008),〈我國及德國新債法之比較分析:以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規範為中心〉,《月旦法學雜誌》,154期,頁212-232。
吳從周(2011),〈凶宅、物之瑕疵與侵權行為:以兩種法院判決案型之探討為中心〉,《月旦裁判時報》,12期,頁106-113。
吳從周(2014),〈2013年民事法發展回顧〉,《臺灣大學法學論叢》,43卷特刊,頁1127-1186。
林誠二(1982),〈論附隨債務之不履行與契約之解除〉,《中興法學》,18期,頁245-253。
林誠二(1997),〈消費資訊之規範〉,《消費者保護研究》,第3輯,頁67-78。
林誠二(2010),〈契約義務與契約解除權之關連性〉,《台灣法學雜誌》,150期,頁74-79。
邱琦(2011),〈凶宅與純粹經濟上損失〉,《月旦裁判時報》,7期,頁20-28。
姜炳俊(2005),〈預售屋廣告之契約拘束力:評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二六九四號判決及相關判決〉,《月旦法學雜誌》,118期,頁214-224。
徐火明(1985),〈論不當競爭防止法及其在我國之法典化(二)〉,《中興法學》,21期,頁303-369。
翁瑞麟(2010),〈預售屋的廣告不實與瑕疵擔保責任: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56號判決評析〉,《現代地政》,333期,頁97-107。
陳丰津(2012),〈論最高行政法院關於預售屋不實廣告之判決〉,《公平交易季刊》,20卷4期,頁53-104。
陳自強(2012),〈主給付義務以外其他義務違反之契約解除〉,《東吳法律學報》,23卷4期,頁43-88。
陳自強(2012),〈未按時給付之契約解除與歸責事由〉,《臺大法學論叢》,41卷3期,頁877-929。
陳自強(2015),〈臺灣民法契約錯誤法則之現代化〉,《月旦法學雜誌》,239期,頁106-134。
陳忠五(1999),〈不誠實廣告與夾層屋買賣契約:實務上相關判決之綜合評釋(上)〉,《台灣本土法學雜誌》,2期,頁66-87。
陳忠五(1999),〈不誠實廣告與夾層屋買賣契約:實務上相關判決之綜合評釋(下)〉,《台灣本土法學雜誌》,3期,頁70-91。
陳忠五(2007),〈論契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保護客體:「權利」與「利益」區別正當性的再反省〉,《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36卷3期,頁51-254。
陳忠五(2012),〈給付遲延、給付不能與不完全給付的區別: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091號判決評釋〉,《台灣法學雜誌》,205期,頁29-47。
陳忠五(2013),〈不誠實廣告與溫泉住宅買賣契約:最高法院101年度臺上字第246號判決評釋〉,《台灣法學雜誌》,219期,頁35-48。
陳忠五(2017),〈承租人自殺致房屋成為凶宅之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七八九號判決評釋〉,《月旦法學雜誌》,271期,頁5-27。
陳忠五(2021),〈建物外觀顏色與預售屋廣告的契約效力: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201號判決評釋〉,《月旦法學雜誌》,309期,頁30-56。
陳洸岳(2004),〈非對等契約當事人間之資訊提供義務的確立:以日本「金融商品販賣法」及UNIDROIT「加盟契約開示義務模範法」為中心〉,《律師雜誌》,293期,頁41-50。
陳聰富(2002),〈論違反保護他人法律之侵權行為〉,《台灣本土法學雜誌》,30期,頁1-28。
陳聰富(2017),〈論過失侵害利益之侵權責任:區別權利侵害與利益侵害的困境與突破〉,《臺灣大學法學論叢》,46卷1期,頁135-200。
陳聰富(2019),〈聯合國國際商品買賣公約之出賣人義務與違約責任:與臺灣民法之比較研究〉,《臺大法學論叢》,48卷3期,頁1081-1145。
曾明遜、陳明燦(2006),〈預售屋不實廣告責任之法律經濟分析〉,《公平交易季刊》,14卷3期,頁1-25。
曾品傑(2006),〈論不動產不誠實廣告之契約效力(上):最高法院相關判決評釋〉,《台灣法學雜誌》,81期,頁67-88。
曾品傑(2007),〈論資訊提供義務:從緘默詐欺談起〉,《東海大學法學研究》,27期,頁57-114。
游淑滿、曾明遜(2009),〈預售屋代銷制度之演進與變遷〉,《土地問題研究季刊》,8卷1期,頁29-40。
黃茂榮(2004),〈不實廣告者之告知義務或擔保責任〉,《植根雜誌》,20卷9期,頁1-18。
楊宏暉(2009),〈誠信原則與契約締結相關說明義務的合理性〉,《法學叢刊》,54卷3期,頁111-164。
楊宏暉(2010),〈市場經濟秩序下的契約失靈調整模式〉,《法學新論》,25期,頁67-101。
楊宏暉(2010),〈信賴保護與締約資訊搜集自我負責原則的修正:從資訊義務保護目的及私法制度保護面向談起〉,《真理財經法學》,4期,頁81-127。
楊宏暉(2011),〈對預售屋廣告的契約期待與保護〉,《財產法暨經濟法》,第25期,頁29-80。
楊宏暉(2013),〈從民法與公平交易法的規範面向論述締約前資訊揭露義務:兼論丹堤咖啡加盟案〉,《公平交易法季刊》,21卷3期,頁1-67。
楊宗憲、蘇倖慧(2011),〈迎毗設施與鄰避設施對住宅價格影響之研究〉,《住宅學報》,20卷2期,頁61-80。
楊淑文(1997),〈預售屋交易契約之法律性質及其相關法律問題之研究〉,《政大法學評論》,57期,頁139-161。
詹森林(1993),〈自由權之侵害與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最高法院八十一年台上字第二四六二號民事判決之研究(下)〉,《萬國法律》,70期,頁8-14。
詹森林(1998),〈消費者保護法與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臺大法學論叢》,27卷4期,頁99-115。
詹森林、楊碧惠、扣嘉諄、何俊陽、葉大殷、蔡和仁(1998),〈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二條之檢討:「以預售屋銷售廣告為核心」座談會〉,《月旦法學雜誌》,39期,頁75-85。
廖義男(1977),〈評述最高法院對於房屋委建契約之判決〉,《中國比較法學會法治學刊》,4期,頁55-69。
劉宗榮(1977),〈委建及合建房屋產權之歸屬暨糾紛之防止〉,《臺大法學論叢》,6卷2期,頁329-346。
劉昭辰(2007),〈侵權行為法體系上的「保護他人之法律」: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二四六號判決的震撼性〉,《月旦法學雜誌》,146期,頁232-251。
劉得寬(1998),〈契約締結過程上的情報提供義務〉,《法學叢刊》,43卷3期,頁1-10。
(四)學位論文
何承禧(2012),《預售屋銷售不實廣告之法律責任》,逢甲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
李宗榮(1996),《消費者資訊之保護:以消費者保護法為中心》,國立中興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邱煜婷(2011),《當消息來源是最大的廣告主:探討台灣房地產新聞背後的角力關係》,國立政治大學新聞研究所碩士論文。
翁煥然(2006),《消費者保護法有關廣告規定之研究》,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張銘鴻(2015),《預售屋行銷工具效果研究》,國立臺灣科技大學建築所碩士論文。
曾明俐(2005),《兩岸預售屋交易制度之比較研究》,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不動產經營研究所碩士論文。
黃詩雅(2017),《聯合國國際商品買賣公約:契約解消重大違約之研究》,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
黃麗潔(2009),《論企業經營者之廣告責任:以民法及消費者保護法為中心》,國立成功大學法律系碩士論文。
蔡廣昇(1995),《從消費者保護論廣告者之民事責任》,輔仁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蔣政寬(2013),《契約違反解消權之研究:重大債務不履行要件之建立》,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研究所碩士論文。
鄭人豪(2016),《從不實廣告規範論企業經營者之告知說明義務》,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碩士論文。
鄭芷琳(2017),《探討迎毗設施對不同購屋目的之住宅價格影響差異:以臺北市為例》,國立成功大學都市計畫研究所碩士論文。
盧姿吟(2011),《預售屋買賣契約之研究》,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蕭如儀(2017),《論自殺致他人房屋成為凶宅之侵權責任及承租人責任》,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碩士論文。
謝宗憲(2013),《預售屋不實廣告法律責任之研究》,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顏佑紘(2009),《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二項侵權責任之研究》,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
(五)研討會論文
黃宏全(2013),〈消費者人權:消費者保護法制作為維護消費者資訊自主權的方式〉,發表於:《台灣臺北市政府102年度人權法治暨消保實務研討會》,臺北市政府法務局,臺北。
詹森林(2011),〈最高法院裁判與民事契約法之發展〉,發表於:《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民事學術暨債法施行八十週年研討會》,司法院,臺北。
(六)網路資料
CAN訊息平台(2022),《雙北預售屋與成屋價差大解密!》,https://www.cna.com.tw/Postwrite/Chi/311698。
DECOmyplace(2016),《預售屋「客變」是什麼?:4點注意事項 屋主權益別忽略》,https://decomyplace.com/n.php?id=4116。
ETtoday(2019),《一張圖秒懂預售屋付款程序 交屋前至少備妥總價25%較安心》,https://house.ettoday.net/news/1583564。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2011),《預售屋價金信託》,https://www.trust.org.tw/tw/info/related-common/12。
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2022),《110年第3季房價負擔能力統計》,https://pip.moi.gov.tw/V3/e/scre0105.aspx。
永豐銀行(2022),《新手必看:跟建商買預售屋貸款壓力輕,但有幾件事一定要注意》,https://bank.sinopac.com/sinopacbt/personal/article/smart-consumption/work-hard/presale-home-buying-guide.html。
好房網Housefun(2022),《預售屋交易流程11點詳解!首購族必看》,https://news.housefun.com.tw/news/article/185132337989.html。
好房網News(2016),《什麼是大公、小公?1張圖讓你秒懂》,https://news.housefun.com.tw/news/article/115194146862.html。
二、 日文部分(按五十音順排序)
(一)專書
石崎泰雄(2009),《契約不履行の基本構造:民法典の制定とその改正への道》,成文堂。
內田貴(2009),《債権法の新時代:「債権法改正の基本方針」の概要》,商事法務。
大村敦志、道垣內弘人(編)(2017),《解說民法(債権法)改正のポイント》,有斐閣。
加賀山茂(2009),《契約法講義》,日本評論社。
潮見佳男(2010),《債務不履行救済法理》,信山社。
潮見佳男(2001),《消費者契約法:金融商品販売法と金融取引》,経済法令研究会。
內閣府国民生活局消費者庁(2010),《逐条解說消費者契約法》,商事法務。
日本弁護士連合会、消費者問題對策委員会(編)(2010),《コンメンタール消費者契約法》,二版,商事法務。
民法(債権法)改正検討委員会(編)(2009),《詳解債権法改正の基本方針II:契約および債権一般(1)》,商事法務。
(二)期刊論文
池本誠司(2000),〈不実の告知と断定告知判断の提供〉,《法学ゼミナー》,45卷9號,頁19-22。
山本豐(2009),〈契約責任の新展開:解除の要件・危險負担〉,《法学教室》,349期,頁91-99。
三、 英文部分(按字母排序)
(一)專書
Larry A. Dimatteo, Lucien J. Dhooge, Steph Anie Jreene, Virginia G. Maurer & Marisa Anne Pagnattaro. (2005). International Sales Law: A Critical Analysis of CISG Jurisprudenc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Ole Lando & Hugh Beale (eds). (2000). Principles of European Contract Law: Part I and Ⅱ.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Peter Schlechtriem & Ingeborg Schwenzer. (2010). Commentary on The Un Convention on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CISG).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Peter Schlechtriem & Petra Butler. (2009). UN Law on International Sales: The UN Convention on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Springer.
Study Group on a European Civil Code & Research Group on EC Private Law (Acquis Group). (2008). Principles, Definitions and Model Rules of European Private Law: Draft Common Frame of Reference (DCFR). https://reurl.cc/qZdE2g.
Treitel, G. H. (1988). Remedies for breach of contract: a comparative account.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United Nations Commiss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Law (UNCITRAL). (2016). Digest Of Case Law on 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https://uncitral.un.org/sites/uncitral.un.org/files/media-documents/uncitral/en/cisg_digest_2016.pdf.
(二)書之篇章
Marco Torsello. (2005). Remedies for Breach of Contract Under The 1980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CISG). In Franco Ferrari (Ed.), Quo Vadis CISG? Celebrating The 25th Anniversary of 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f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pp. 43-87). Sellier European Law.
(三)期刊論文
Harry Flechtner. (2001). Comparing the General Good Faith Provisions of the PECL and the UCC: Appearance and Reality. Pace International Law Review, 13(2), 296-337.
-
dc.identifier.urihttp://tdr.lib.ntu.edu.tw/jspui/handle/123456789/87826-
dc.description.abstract廣告,對於生活在現代社會之人,是乘載交易資訊的重要媒介,除了教育之功能,更重要的是,能夠促進潛在消費群眾形成消費動機,進而付費購買特定產品或服務。而因應我國地狹人稠之特性,預售屋交易蓬勃發展,因此「預售屋廣告」的型態日趨多元,建商無不期待能透過更豐富的廣告行銷手法,吸引具有「成家夢」的消費者預定建案。然而,當預售屋廣告內容非交易上可容許之誇大、吹噓時,為保護購屋者對廣告之正當信賴,應認特定之廣告內容得「法定地」訂入成為預售屋契約內容之一部。
植基於預售屋「先售後建」之特性,消費者難以即時比對廣告資訊與實體產品;再加上購屋者通常較建商缺乏房屋建造、裝潢等相關知識經驗,通常處於資訊劣勢之地位。為平衡建商與購屋者間的資訊地位,應於個案中課與建商告知說明義務,要求其適時揭露預售屋交易之資訊予購屋者,俾落實信賴保護、誠實信用原則。
若購屋者發現預售屋廣告所呈現者,與嗣後落成之房屋有所出入——亦即購屋者所信賴之資訊來源竟係「不實預售屋廣告」時,其所能主張之民事權利將因訴求不同而異,我國實務判決中,尤以「請求給付契約內容之標的」、「請求返還差價」、「請求返還契約價金」三者最為常見。
其中,就「返還差價」之請求,宜注意行使民法第359條減價權,其計算求得之「差價」,將與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之數額不同;而就「返還契約價金」之請求,如係行使解除契約權,無論是買賣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亦或是債務不履行責任,均應以「契約目的不達」,作為解除契約之共通、核心之要件。
zh_TW
dc.description.abstractNowadays, advertising is an important medium to carry transaction information. In addition to its educational function, it is also important to encourage potential consumers to form motives and pay for specific products or services. Hence, presale house advertisings are becoming more and more diversified, and builders are looking forward to using a variety of advertising to attract consumers who are eager to own their own house. However, when the contents of presale house advertising are not transactive permissible exaggerations or boast, in order to protect the justified reliance of the buyers, specific contents of the advertisements should be “legally” included as part of the presale house contract.
Due to the nature of presale housing, it is difficult for buyers to compare the information in advertisements with the actual product. To strike a balance of the information position between the builder and the buyer, the builders are obliged to disclose the information regarding presale house to the buyers promptly in accordance with the means of good faith.
If a buyer discovers that there is a discrepancy between what is presented in the presale house advertising and the subsequently completed home —— that is, if the source of information is based on a “false presale house advertising” —— the civil rights that the buyer could claim will vary depending on the claims. In our practice, the three most common claims are “request for fulfilling the contract,” “request for a refund,” and “request for returning the payment of price.”
Cases regarding “request for a refund” should be noted that the “price difference” calculated according to Article 359 of the Civil Code will be different from the number of damages for non-performance; and in the case of a claim for “returning the payment of price”, if the right to terminate the contract is exercised, the core element for such termination should be “fundamental breach”.
en
dc.description.provenanceSubmitted by admin ntu (admin@lib.ntu.edu.tw) on 2023-07-19T16:42:59Z
No. of bitstreams: 0
en
dc.description.provenanceMade available in DSpace on 2023-07-19T16:42:59Z (GMT). No. of bitstreams: 0en
dc.description.tableofcontents口試委員會審定書 I
誌謝 II
中文摘要 IV
Abstract V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1
第一項 研究動機 1
第二項 研究目的 2
第二節 研究範圍與方法 4
第一項 研究範圍 4
第二項 研究方法 5
第三節 研究架構 7
第二章 預售屋廣告 10
第一節 廣告之意義、功能與目的 10
第一項 廣告之意義 10
第二項 廣告之功能 11
第三項 廣告之目的 14
第二節 預售屋廣告的特性及常見型態 18
第一項 預售屋廣告的特性 18
第二項 預售屋廣告的常見型態 26
第三節 小結 30
第三章 預售屋廣告成為契約內容之探討 31
第一節 預售屋契約之締結 31
第一項 預售屋契約之契約定性 31
第二項 預售屋契約之成立要件 44
第二節 預售屋廣告成為契約內容 50
第一項 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之規範意義 50
第二項 廣告成為契約內容之要件:消費者對廣告內容產生正當信賴之建構基礎 52
第三節 小結 61
第四章 預售屋買賣企業經營者之告知說明義務 62
第一節 告知說明義務之理論基礎與規範功能 62
第一項 理論基礎 62
第二項 規範功能 66
第二節 告知說明義務於我國實體法上之明文依據 69
第一項 民法 69
第二項 消費者保護法 72
第三節 預售屋交易中告知說明義務之發生與內容 82
第一項 發生要件 82
第二項 告知說明義務之發生時點與內容:以三個實際案例做說明 86
第四節 小結 96
第五章 不實預售屋廣告之民事責任 97
第一節 買受人請求給付契約內容之標的:依當事人間之契約請求 98
第二節 買受人請求返還差價 101
第一項 不當得利返還責任:依買賣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請求 101
第二項 損害賠償責任 109
第三節 買受人請求返還契約價金 146
第一項 回復原狀責任 146
第二項 不當得利返還責任:撤銷瑕疵意思表示 175
第四節 小結 194
第六章 結論 196
參考文獻 200
-
dc.language.isozh_TW-
dc.subject廣告zh_TW
dc.subject契約目的不達zh_TW
dc.subject差價zh_TW
dc.subject不實廣告zh_TW
dc.subject告知說明義務zh_TW
dc.subject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zh_TW
dc.subject預售屋zh_TW
dc.subjectPresale houseen
dc.subjectAdvertisingen
dc.subjectFundamental breachen
dc.subjectObligation of disclosureen
dc.subjectArticle 22 of the Consumer Protection Acten
dc.subjectFalse advertisingen
dc.subjectPrice differenceen
dc.title論預售屋契約之締結及其民事義務與責任: 以預售屋廣告為中心zh_TW
dc.titleA Study on Formation of Presale House Contracts and Civil Obligations and Liabilities: Focusing on Presale House Advertisingen
dc.typeThesis-
dc.date.schoolyear111-2-
dc.description.degree碩士-
dc.contributor.oralexamcommittee向明恩;張譯文zh_TW
dc.contributor.oralexamcommitteeMing-En Hsiang;Yi-Wen Changen
dc.subject.keyword廣告,預售屋,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告知說明義務,不實廣告,差價,契約目的不達,zh_TW
dc.subject.keywordAdvertising,Presale house,Article 22 of the Consumer Protection Act,Obligation of disclosure,False advertising,Price difference,Fundamental breach,en
dc.relation.page211-
dc.identifier.doi10.6342/NTU202300639-
dc.rights.note同意授權(限校園內公開)-
dc.date.accepted2023-02-23-
dc.contributor.author-college法律學院-
dc.contributor.author-dept法律學系-
顯示於系所單位:法律學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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