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用此 Handle URI 來引用此文件:
http://tdr.lib.ntu.edu.tw/jspui/handle/123456789/8707
標題: | 清代臺灣鹽務行政中的國家與地方社會—以竹塹鹽務總館(1868-1895)為例 The State and Local Society in Qing Taiwan Salt Administration: The Case of The Zhuqian Salt Bureau (1868-1895) |
作者: | Kuan-Fei Chen 陳冠妃 |
指導教授: | 吳密察(Mi-Cha Wu) |
關鍵字: | 方祖蔭,金聯和,鹽業,鹽政,鹽專賣,走私,鹽館,淡新檔案,紳商, salt monopoly,salt administration,salt industry,smuggling,Tan-Hsin Archives,gentry, |
出版年 : | 2010 |
學位: | 碩士 |
摘要: | 本論文的目的在於了解清代臺灣的鹽業與鹽務行政的運作情況,將研究焦點集中在新竹地區,更細緻地探討鹽務行政如何被落實在基層社會。
從鹽課徵收方式和管理辦法,可觀察到清代臺灣的鹽政幾個重要的轉變時期。明鄭以來,政府僅對鹽埕徵收土地稅,不干預銷售過程。雍正初年,建立課館後,政府才開始介入食鹽產銷過程,這被視為「專賣制」的開端。同治年間臺灣道吳大廷著手改革臺灣鹽制,設立「全臺鹽務總局」,並將原本在竹塹沿海私晒的土地劃作官方鹽場。光緒年間,清廷歷經牡丹社事件和中法戰爭等外國勢力的威脅,促使對臺灣採取積極治理的態度,在夏獻綸、劉璈、劉銘傳等官員的主持下,進行許多行政改革,鹽政也被視為臺灣本地的重要財源而被重視。種種改革中,以建省對臺灣造成的影響最大。從劉銘傳對鹽政的人事布局與組織調整,可觀察到建省過程中政治重心北移,以及權力移轉交接給臺灣巡撫的微妙之處。 食鹽的流通與管理,以往研究通常著重在政府單位控制的官鹽,而將私鹽看作是非法與例外的現象。筆者則將官鹽與私鹽看作是傳統社會中兩條同等重要的流通途徑來加以分析。同治七年(1868)以後,新竹地區以「竹塹鹽務總館」主管當地的鹽務與鹽場事業。從該總館與官員的日常行政工作中,可觀察到基層社會的鹽務行政系統,因缺乏足夠武力與審案或處罰的權力,故而往往需要與知縣和軍隊合作,藉以避免走私活動侵犯官鹽的利益。 透過觀察新竹地區的鹽務運作現象,不但能討論制度與行政的問題,根據案例中具體的事件與人物活動,也能讓我們認識沿海基層社會的組織與活動。在竹塹鹽場的歷史上,咸豐年間泉州移民帶來曬鹽的新技術,造成當地製鹽業的興起,也促使當地土地利用有所變化,進而影響政策的制定。我們從沿海土地利用的變化過程中,看到當地社會如何以產業為中心形成一個團結強悍的鹽場社會,不僅負擔了官鹽的生產,也參與了走私活動。臺灣的食鹽除了來自在地鹽場的生產外,也相當依賴進口來自中國的唐鹽,沿海港口聚集的船戶,來往於福建與臺灣經營進口和運輸食鹽的貿易,甚至參與走私,其武力為官府所忌憚。 光緒十三年(1887)鹽商金聯和包辦竹塹鹽務總局可說是了解新竹鹽務實況的精彩案例。從金聯和開始承辦到結束承辦,透過其一年之中所面對的各種業務和問題,以及進入日本時代後的發展,十九世紀末基層社會與地方紳商的活動躍然可見。 |
URI: | http://tdr.lib.ntu.edu.tw/jspui/handle/123456789/8707 |
全文授權: | 同意授權(全球公開) |
顯示於系所單位: | 歷史學系 |
文件中的檔案:
檔案 | 大小 | 格式 | |
---|---|---|---|
ntu-99-1.pdf | 1.75 MB | Adobe PDF | 檢視/開啟 |
系統中的文件,除了特別指名其著作權條款之外,均受到著作權保護,並且保留所有的權利。